股票里什么叫强制平仓平仓后剩下的钱什么时候到账

老股民市值过亿账户遭券商强制平仓 剩600万
来源:财经综合报道
  融资5000多万遭遇强制平仓 广州一老股民哀叹券商太狠
  市值曾经过亿的涉事账户最后仅剩600多万元,证券公司表示操作合法合规
  2015年上半年,A股如同过山车,先直线飙高,又急速坠落。进入7月初,大盘终于被救市“组合拳”拉住止跌,但不少股民损失惨重。
  有着近20年炒股经验的广州老股民张先生,也曾期望自己能“撑”下去,但在6月30日,一个账户因“弹尽粮绝”而被强制平仓。
  2014年9月开始,一年不到的时间张先生融资约5000万元,此后该账户总市值一度突破亿元,然而强平后仅剩600多万元。
  这样的故事不是孤例,有人甚至10年、20年的积累一朝散尽。新快报希望通过记录这个故事,警醒更多的投资者: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看好股市融资数千万炒股
  张先生告诉新快报记者,这些年来,靠着自己总结的一些炒股经验,在炒股市场获利颇丰。
  他的妻子、女儿、女婿都在同一家证券公司开了户口,“加起来的资金总额有接近3亿元。”
  去年底,张先生非常看好股市,希望加大资金投入,开始尝试融资,并与广州一家券商签订了融资融券合同。张先生提供的交易流水显示,其融资的方式是通过沪深300ETF来实现的。
  张先生表示,他用妻子3000多万元本金的账户,融资后市值一度高达9000多万元。根据券商提供的担保比例变化情况来看,这个账户最高峰时担保资产已突破亿元。
  张先生说,因为按照自己的水平与经验,加上其他账户还有几千万元的资金,他觉得强制平仓的情况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所以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很多细则和条款我也没有认真看,加上户口里的资金太大,我长线操作,并不太清楚什么时候到警戒线。”
  多年利润一个钟内全亏光
  6月下旬开始,大盘连续暴跌,虽然让张先生的股票市值缩水不少,“但是我们都是有过(熊市)经历的人,没有太在意。”张先生称,“直到6月29日上午收盘后,自己接到涉事券商番禺营业部证券经理李某的电话。”
  “他告诉我,我的股票已经进入警戒线,如果第二天开市股票继续下跌,就要强制平仓了。”张先生说,自己马上就急了,准备下午卖掉其他股票来追加保证金。
  张先生称,当天(6月29日)下午开盘后,他所持的股票已全部跌停。他多次打电话哀求李某与公司申请不要强制平仓,多给他们一天时间,这种沟通一直持续到当晚11时多,“即使当天我卖出股票,资金也是转不进去的,只能够到第二天”。
  张先生还称,李某曾经表示,会帮他延迟至6月30日早上10时30分才开始进行平仓,“结果我们自己已经动手平仓的时候,却发现,还没到10时30分已经被强制平仓了,我单一只新文化(股票代码:300336,创业板股票,非融资融券标的股)股票市值就有6000多万元。”
  “损失惨重啊,太狠了!多年来赚的钱,不到一个小时就全被亏光了。”心里不忿的张先生向新快报记者投诉道,“我所有的账户都在该证券公司开的,还有女儿、女婿的,有三四个账户,当时我自己名下的账户也有几千万元,还有基金,根本就不涉及不能追加保证金,为什么一定要强平?”
  张先生坦承:“按照规则他们(券商)没有错,但在我有钱的情况下,难道不能听我们投资者一句吗?”
  “数天前已通知,不存在不够时间追加保证金”
  涉事券商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
  昨日,涉事券商相关负责人表示,张先生的股票在6月25日已经低于警戒线,根据他们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规定,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即为警戒线,低于130%为平仓线,当时的担保比例仅剩144.15%。
  他们在第二天(6月26日)已使用账户、短信邮件等多种形式告知了张先生,“也可能当时他并没有引起重视。”事实上,6月26日,他的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30.76%,已接近强制平仓线。
  直到6月29日收市,张先生的总资产为6000多万元,负债为5000多万元,担保比例为120.1%,账户已跌穿平仓线。
  6月30日开市后,张先生虽然已动手开始卖股票,但担保比例一直未能回到150%以上,所以上午10时22分金融部的员工开始执行强制平仓。
  “按照规则,我们只需要在30日9时30分后,即可动手开始平仓,但我们仍然给了客户近一个小时的时间自行平仓,所以客户不存在不够时间追加保证金。”相关负责人表示。
  经过他们的核查,此次操作是完全依照双方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以及实施强制平仓等程序,执行过程合法合规。涉事券商所提供《融资融券合同》的文本内容也为业内通用,且在监管机构备案。该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署的,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次日规则就改变他倒在了“黎明”前最后一刻
  这些天以来,张先生一直十分抑郁。他觉得,只要强制平仓那天再让他撑几个小时,也许结局就会翻盘,自己是倒在了“黎明之前”。
  在他被强制平仓的第二天,即7月1日,中国证监会晚间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用协商平仓取代强制平仓了。”
  成也杠杆,败也杠杆。A股前期急速下跌,高杠杆成为众矢之的。
  然而,在高收益的诱惑之下,风险往往被各方所忽视。
  有业内人士表示,在今年三四月,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攀升,融资融券的合规“边界”正在悄然位移。
  此前,记者从部分券商人士处了解到,有个别券商对信用交易系统进行修正,对利用两融回转交易机制投资非两融标的证券的操作进行封堵。值得一提的是,利用两融回转交易机制来进行非两融标的股买卖在券商中普遍存在,业内俗称之为“绕标”交易。
  事实上,利用两融回转交易开展“绕标”操作,在券商两融业务中早已不是新闻。而在A股降杠杆与维稳并举的当下,投资者与相关机构,更应将“风险”二字刻在心头。
  满足三个条件再平仓更为合理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马锦林律师认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实施强平的条件为:一是客户保证金不足;二是客户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三是客户没有及时自行平仓。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再平仓更为合理。
  马锦林还指出,张先生与某券商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虽然明确了警戒与平仓的约定,但明显对客户显失公平。
  “客户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而且在经济利益上可能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马锦林还提醒,虽然近期证监会紧急松绑两融,要求券商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可协商平仓,但券商只是降低了平仓线,并不是不平仓,一旦客户担保比例低于120%,威胁到券商本金安全时,券商还是要强制平仓的,本条新规定只能作为参考,股民选择融资融券仍应该谨慎。
  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能贤也认为,这份合同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不过在这(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之前,券商的做法确实能称之为合理合规,他提醒股民在做融资融券业务时,不要想着自己有足够能力偿还,就不认真看清楚合同条款,事实上,在签订任何合同时,都必须仔细约定所签订之合同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
(责任编辑: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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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股票亏钱被强制平仓 投资人要求归还本金被驳回
来源:海西晨报
  前几个星期,股市震荡,投资者们切身体会了一把心惊肉跳的感觉。不少选择杠杆类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们,更是操碎了心,时刻担心着自己会不会被强制平仓。
  近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投资人起诉信托公司的官司。投资人叶某作为一般委托人出资500万,优先委托人出资1500万,后叶某追加至566万。可一年过后,信托公司只将36万余元交还到叶某手中。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叶某的诉讼请求。
  虽然事发2013年,但还是给当下的投资者们敲响了警钟。
[起因] 500万托信托公司炒股
  在银河公司经三路营业部的推荐下,叶某获知&厦门信托聚富银河新型结构化证券投资资金信托&第I期信托。叶某称,根据介绍,收益有7%,股票可随时卖,跌至10%电脑自动平仓,双方无损失。
  2013年3月,叶某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厦门信托聚富银河新型结构化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文件》,约定由受托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投资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国债逆回购和银行存款,并以该期全部信托财产为基础资产,作出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的受益权结构化安排。证券经纪商银河公司为信托计划提供证券经纪服务。
  叶某成了一般委托人,另一企业成了优先委托人。叶某出资500万,优先委托人出资1500万。
  协议签订之际,叶某看好股市,对未来一片憧憬。虽然对风险有一定认识,但从没想过自己的投资数百万元会一去不返。
[突变] 低于止损线被强制平仓
  按照约定,如果一般委托人与优先委托人的出资比例为1:3,则预警线与止损线分别为0.95和0.90。
  日,叶某向信托公司账户转入500万元。之后叶某于同年4月12日再转入50万元。同年6月24日,因股市震荡,在信托公司员工的指示下,叶某又转入16万元。24日当天,信托公司员工电话告知叶某,还需于次日11点半之前补入137万,但叶某未再补入。日,因信托单位净值低于信托文件约定的止损线0.90,信托公司于日下午开始进行平仓变现。
  日,信托公司向叶某发出了《聚富银河新型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8期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分配及清算报告》及《证券投资基金估值表》,载明截至信托单位到期终止日日,信托资产净值为元,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为元,证券账户存款利息60302.12元,到期可分配一般受益人利益为元。叶某收到了信托公司转来的36万余元。
  投资566万,过了一年,只到手36万元,叶某简直难以置信,于是他一纸诉状将信托公司和第三人银河公司告上了法庭。
[说法] 投资人说信托公司欺诈
  叶某认为,信托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信托计划下的所有证券资产在远离止损线的最低点人工强制平仓,使其遭受重大损失,信托公司签订合同时有欺诈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他签订的那款信托产品;信托公司还要返还本金530万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信托公司答辩称:信托公司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不存在欺诈行为;信托文件中已就信托计划风险向叶某进行了充分的揭示。
  第三人银河公司答辩称,银河公司系应叶某的要求向其提供信托计划的居间介绍服务,服务范围限于居间介绍。银河公司依据《信托文件》进行居间介绍,客观上不存在误导。
[判决] 法院驳回投资人诉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叶某提出银河公司的业务员向其虚假宣传可以随时买卖到警戒线电脑自动平仓,并未提交证据证实,银河公司亦不予确认;且叶某在《厦门信托聚富银河新型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I期信托单位风险申明书》上按提示手抄&本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信托文件和其他备查文件&,足以证明叶某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信托文件的内容,叶某主张签订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讼争信托产品系由叶某作为一般委托人出资500万元,由优先委托人出资1500万元,信托产品2000万元全部交由叶某操作,产品低于预警线0.95叶某应追加资金,低于止损线0.90信托公司有权强行平仓,余额扣除优先委托人最高年化收益率7.0%、受托人信托报酬年费率1%、保管费年费率0.2%等费用后归叶某所有。因此,叶某在获取收益的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讼争信托产品并不存在显失公平或欺诈的情形。叶某主张存在显失公平及欺诈行为,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叶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了解信托特征 避免合同纠纷
  近日,股市震荡,不少人体验了一把&过山车&的感觉。一路从&腰斩&到了&脚踝斩&。不少选择融资、配资进入股市的投资人更是整宿睡不着觉,或在被强制平仓线上徘徊,或背上了一身债。此案虽发生于2013年,但还是极具警示意味,给当下的投资者们敲响了警钟。
  由于投资者对投资基金的需求,大量的结构化证券投资资金信托产品出现。此类信托产品属于杠杆类的信托产品,伴随而来的是涉及结构化证券投资资金信托纠纷案件正日趋增多。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杠杆类信托产品在收益的情况下,利润被放大多倍,但同时也承担相应的风险,遇上亏损,亏损金额也将成倍放大。除了杠杆类信托产品本身的特质、宏观经济政策等之外,一般委托人的知识、经验、技巧等也对投资有着较大影响。
  法官提醒,投资者选择杠杆类信托产品需有较大的风险承受能力,需阅读信托文件、了解信托产品的风险特征,避免将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法官也提醒信托公司及第三方推介人,应向委托人充分介绍、解释产品内容、风险等,避免给投资者造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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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时间长短问题
卖出后钱多长时间才能到账.
股票卖出成交后,资金马上到帐。当天就可以用这个钱继续买其他股票。但是现金当天取不出来,要到第二个工作日才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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