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出租车管理部门不安全的商部门面发生了安全事故忘么办

出租屋发生安全事故业主负民事责任---深圳特区报
第A17版:深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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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出台《关于加强房屋出租人安全责任的规定》
出租屋发生安全事故业主负民事责任
胡冬寒 通讯员 温大庆 侯一兵
&&【本报讯】(记者 胡冬寒 通讯员 温大庆 侯一兵)记者昨天采访时获悉,我市即将出台《关于加强房屋出租人安全责任的规定》,加强对出租人的责任管理,保障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根据这一规定,我市出租房屋里发生安全事故,业主不仅可能负上刑事责任,还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甚至需要向政府部门支付垫付的赔偿款项。&&昨天下午,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组织的房屋租赁法律政策暨市场形势分析讲座,会议分析了这一规定出台的背景,今年龙岗“9·20”火灾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深究原因,发现除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缺位,相关人员失职、渎职外,作为舞厅的该出租屋是违法建筑并且非法进入租赁市场,业主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与责任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有关部门决定必须从源头上加强出租屋安全管理,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业主的管理,并因此制定了上述相关规定。&&据了解,新规定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出租人所制定的具有较高法律效力和威慑力的法律文件,进一步强化出租人安全责任,为业主戴上“金刚箍”。&&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法律顾问、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铁军认为,我市是一个以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为主的开放城市,大多数人口的生活和工作都依赖于出租屋。同时,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大量存在并进入了租赁市场,房屋安全隐患较多,政府管理难度较大,他认为,新规定是要让出租人享受收租权力的同时,承担起监管房屋安全的责任。&&记者获悉,新规定将出租人的范围扩大到,除房屋所有权人外,转租人及其他有实际出租行为的人,就是说业主、房东、“二房东”等同时负有相关安全责任。而具体来说,安全责任包括5个方面,一是房屋必须具有合法产权文件,二是房屋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建设、环保、卫生等安全条件,三是出租人必须查看承租人的身份证照和营业证照,四是出租人要经常对房屋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检查,五是要向有关管理部门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胡铁军提醒出租人特别要注意的是,新规定鼓励群众举报出租房屋存在的安全违法行为,而且在房屋发生安全事故后,承租人和其他受害人可以依法向出租人追究民事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出租屋开设了一家发廊,某先生前往消费,但因发廊经营者操作不当造成火灾,某先生烧成了重伤,这时他不仅可以要求发廊经营者作民事赔偿,也可以要求发廊所在出租屋的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政府部门、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处理出租房屋发生的安全事故而垫付的有关赔偿款项,垫付人也可以向出租人追偿有关款项。建筑工程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 请问处罚标准!工程中发生一般安全事故 请问相关部门如何对施工方进行处罚.有标准的话请指出处罚标准引用出处
你可以查一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个是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门法,上面有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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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下载二维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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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执法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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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主题:
访谈时间:日 10:00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一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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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武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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