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离休人员住院费可以报销吗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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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报销
医疗保险是五险中比较特别的一种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的缴纳要求具有持续性。也就是说在缴纳期间,如果医疗保险中途间断则需要从新缴纳。之前缴纳的医疗保险自动清零。如果是由于换单位导致保险未及时缴纳,则三个月内补上可以续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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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情况咨询当地医保部门。详情来电咨询委托本律师五险一金在不同的地方可能缴费比例也不同。五险一金公司缴纳比例大概是这样子的...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的你好,关于此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
退休人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明显比在职员工好很多。退休人员住院治疗超过起付线标准的也比在职人员低,分两档。退休至69岁的人员和“中一”人员(指 离退休人员只要符合法定退休年龄,且缴满规定年限,将个人信息修改为退休状态后,即可继续使用医保卡。需要注意的是,离职期间若个人没有缴费,医保卡就会处于冻结状态。每 四、北京医疗保险报销报销流程:参保人员将单据交到单位或社保所,单位将单据申报到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延伸阅读:企业怎么为员工办理补充医 3、社会保障卡并没有调整任何医疗报销的比例,根据2005年出台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70岁以下退休人员的社会补充医疗保险为50%,而在缴费机构进行报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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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石家庄市退休金补发,退休金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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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访问《2016年石家庄市退休金补发,退休金计算方法》,如下是小编整理的石家庄市退休金相关政策解读,里面有退休金补发,退休金计算方法等等相关说明。因新政策暂未发布故沿用2015年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据悉,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12号)要求,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局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目前已基本完成调待数据准备工作,今年4月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于本月15日前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同时补发今年1―3月份的增加额。据悉,此次调整比上年再增加10%左右。  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又涨了,自2005年起养老金每年一涨,这已是河北省养老金的第11连调。  发布:石市企退人员养老金15日前发放到位  据悉,按照规定,石市企退人员养老金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为: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从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目前,石市已基本完成调待数据准备工作,今年4月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于本月15日前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同时补发今年1―3月份的增加额。”相关负责人介绍说,4月12日起,参保单位和社区即能打印调整养老金花名册,4月14日在参保单位和社区进行公示。  届时,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可通过社区或原工作单位查询自己的养老金调整情况,并与自己实际发放的养老金进行比对,如有问题,及时向所在社区或原工作单位反映。对调整养老金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社会劳动保险局将于4月底前处理完毕。  聚焦:养老金普调今年多了一个调高项目  据悉,今年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仍采取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普遍调整每个退休人员都可以享受到,采取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  其中,定额调整是按照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55元增加,调整幅度均比2013年和2015年增加了10元。  在此基础上执行的挂钩调整,是指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涨幅与去年持平。  此外,今年的养老金普遍调整部分还多了一项内容,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0.5%增加基本养老金。这笔增加的养老金是之前没有的,每个人的养老金标准不同,这部分增加额的数目也不同。  照此计算,今年上调的基本养老金=100元+缴费年限×3.5元+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标准×0.5%。比如,企业退休人员张某,2015年的退休金为2000元,缴费年限20年,那么他此次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为100元+缴费年限20年×3.5元+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2000元×0.5%=180元。  解读:4类人群普调基础上再享“特殊照顾”  据悉,在企业退休人员都涨养老金的情况下,还有4类人群享受“特殊照顾”,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适当倾斜,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70岁及以上的老人可按年龄段享受不同级别的“高龄补”,具体标准为:截止日,退休退职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同时,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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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民政局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石家庄市民政局
石家庄市民政局官网是石家庄市民政局主办的对外发布民政局信息的官方网络平台,为广大用户提供机构概览、政策法规、民政资讯、民政业务、信息公开、专题专栏、热点视频等方面的内容。石家庄市民政局始建于日,现位于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1号楼5层(市政府东院),全局现有在职职工947人,其中:干部268人,工人679人。
石家庄市民政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全市民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机关文电、督查督办、机要保密、信息宣传、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工作;承办群众来信来访、政务公开工作;承办全市民政系统业务目标考核、表彰工作。
电话:88910
(二)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处
拟订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法制宣传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民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组织民政政策理论研究。
电话:80169
(三)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指导和监督各县
(市)、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民间组织的评估标准制定及实施。
电话:87376
(四)优抚处 (石家庄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协调全市双拥和军民共建工作;组织、指导双拥模范城
(县)的检查评比;负责全市优抚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优待、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上报和褒扬工作;承担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电话:88932
(五)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扶持就业规划;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拟订退役士兵的各类经济补助方案;指导市军供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稳控工作;参与市级国防动员、兵员征集、预备役人员管理等工作。
电话:62878
(六)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负责军队移交本市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规划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机构工作人员配备和车辆配置;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落实工作。
电话:67675
(七)救灾处 (石家庄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石家庄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
拟订全市减灾救灾政策和工作规划;组织、协调全市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全市灾情;承办上级和市级救灾款物分配和监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拟订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办法;负责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救灾捐赠和爱心超市建设工作;承办国内外对我市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工作;承担石家庄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电话:68865
(八)社会救助处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划;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和其他有关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监管工作;指导全市敬老院建设;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承担石家庄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基层政权处
提出全市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村
(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村 (居)民自治、村 (居)务公开;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电话:88935
(十)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市婚姻、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拟订加快养老服务社会化政策和老年福利设施发展规划;拟订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人救助工作政策;拟订殡葬、救助服务机构和各类福利机构的认定、建设、服务标准及管理规范;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市级养老机构的审批;承办涉港澳台、华侨儿童收养登记工作和儿童福利院涉外收养的审核上报工作;承办经营性公墓的审核上报并监督管理;负责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福利资金的监督管理;承办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的审核;提出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并协调落实;负责全市福利企业认定的审核工作。
电话:89036
(十一)规划财务审计处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中央、省和市级拨付的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会计的管理;负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电话:87383
直属单位党委 (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外事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指导全市基层民政组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电话:88931
纪检 (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社区工作办公室
拟订全市社区建设的政策、措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社区建设的建议;负责指导社区建设及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社区工作的综合协调、调研谋划、组织推动和督导落实等工作。
石家庄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的规定,我局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局编制了《石家庄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部门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局档案室查阅。
一、石家庄市民政局信息分类
石家庄市民政局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石家庄市民政局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石家庄市民政局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单位 类别 公开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公开程序 责任部门 详细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石家庄市民政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局设立的公共查阅室(具体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1号楼502室)进行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在公共查阅室公开和召开省会各新闻媒体发布会公开等三种公开形式。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为石家庄市民政局掌握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查阅室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至5:00),联系电话为7,电子邮箱:。
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除现行有效需长期保存的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3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这类信息。
(3)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产生后,我局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7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局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局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1)受理机构
本局信息公开的受理申请机构为信息中心,自日起正式受理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7
传真号码:0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邮政编码:050011
电子邮箱地址: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①提出申请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局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a、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b、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c、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d、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服务业务。
②申请受理
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要求补充或更正。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市民政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
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第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第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六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
d、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本局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的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e、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局会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石家庄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表
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石家庄市民政局办公室信息中心 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1号楼529室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1号楼510室(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邮政编码:05001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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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怎样控制离休人员的医药费 答:这个问题只能靠离休人员的觉悟了 因为其药费均是全额报销的,搭便车现象就很严重,目前推行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对其有一定的缓解,但是要从本质上解决这个问题只能靠离休人员和其家属的自觉性了 o(︶︿︶)o 唉 祝好&br /&问:离休干部的医疗费是怎么规定 答:离休干部的医疗费一般都是各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来规定的,你可以到当地的人社机关的网站去看一下或者打电话咨询一下都可以。&br /&问:企业离休人员医药费报销标准国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没有统一的报销标准,一般都是当地政策规定。&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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