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经公司催款通知用通过信托公司吗

质押率高被银监会盯上 重庆信托催款*ST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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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07:19
5月13日晚,*ST珠江的一则公告,宣告重庆信托让其一天之内还款,引起了业内热议。据*ST珠江高层的知情人士透露,原本展期是可以顺利进行的,但由于此前一篇报道提到,这笔信托融资质押率比较高,吸引了银监会的注意,重庆信托也就“不敢做了”......
原标题:银监会查重庆信托拒展期 中建援手纾困*ST珠江
“公司于日收到重庆信托传真函件,通知我公司由于展期申请未能获批,要求我公司于日前付清其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共计22050万元。”
5月13日晚,*ST珠江的一则公告,宣告了其向重庆信托2.2亿元信托融资展期的失败。*ST珠江称,该笔还款金额约占公司经审计总资产的14.7%,占净资产的88%。
值得注意的是,*ST珠江曾于4月9日发布关于信托融资借款到期的提示公告,称已提前与重庆信托协商借款的展期事项,“目前正在积极配合重庆信托办理该笔融资展期的相关手续,但由于手续繁杂,还存在一些不定因素,至今展期手续尚未办理妥当。”
本应是展期在办理手续中,却突然传真要求一天还款,这一消息不得不令人震惊。而从*ST珠江现有货币资金来看,远没有2.2亿之多。
5月14日,接近*ST珠江高层的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双方高层在商量还款的方式,初步确定是分期付款,重庆信托也表示同意。
对于展期的失败,上述知情人士称,展期一直在谈,原本能够顺利进行,可是因为媒体报道引起了监管层的调查而夭折。
同日,*ST珠江证券部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还款应该没什么大问题。”
质押率高被银监会盯上
“一天的时间还债?那不是要人命?哪能还得清?”一位信托业内人士对前述公告颇感惊讶。“催人还款仅给一天时间的案例,据我了解在业内是首例。”
上述接近*ST珠江高层的知情人士透露,原本展期是可以顺利进行的,双方的合作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但“就是因为一篇报道重庆信托就不做了,要还钱。”
其表示,由于此前报道提到,这笔信托融资质押率比较高,银监会看到报道后就盯上了重庆信托对其展开调查,怀疑是不是有什么问题。对重庆信托展开了调查,重庆信托也就“不敢做了”。
记者了解到,此前*ST珠江以其持有的西南证券3325万股获得重庆信托2.2亿元贷款,期满一年后支付重庆信托2.1亿元及10%/年的投资收益。
签订协议之时,其市值约为2.85亿元,一年之后,西南证券股价从8.56元微升至8.63元,市值约为2.87亿元,质押率从77.47%变为76.84%。
就是如此高的质押率吸引了银监会的注意。
“银监会都来调查了,银监会不同意的重庆信托绝对不敢做。”前述信托业内人士分析称,就是迫于这种压力展期失败。
不过,*ST珠江在5月13日晚的公告中提到了新的解决方案:“公司已回复重庆信托同意尽快安排资金还款,并拟以相关的资产抵押重新申请贷款的方式获得相应资金归还上述借款。”
上述证券部工作人员则表示,还款没什么问题,西南证券的股权也是另一个渠道,公司可以分步减持西南证券的股份以还债。她还称,待公司与重庆信托的2.2亿元还款协议确立下来将会发布公告。
但信托业内人士对此分析,重庆信托应该会倾向于接受前一种方案。因为对于前种分期付款的情况,重庆信托能够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可能会将10%的收益提高到15%甚至20%。同时他认为,减持西南证券的渠道相信双方都不太愿意接受,一是按照目前西南证券股价,短时间较难找到大宗交易的买家;二是一旦减持,西南证券可能受此影响股价越减越低,股权市值有可能还抵不上2.2亿元贷款,“到最后可能根本就还不上债。”
但他也提到,如果公司无法通过前种分期付款方式拿到足额资金,那么减持就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了。
对此,记者联系上重庆信托高层人士,对方以公司规定为由未回答记者提问。
中建一局或成“及时雨”
尽管*ST珠江称其还款问题并不大,但从其财务状况来看还款能力也不免令人担忧。
4月13日,*ST珠江发布业绩预告称,今年首季净利约为-2500万元到-3000万元,每股收益约-0.06元到-0.07元。而2012年末,其持有的货币资金仅为6576.29万元,2012年全年亏损-1.27亿。
连连下跌的业绩,加上展期失败、退市风险在即,*ST珠江可用来抵押的资产也不多。
重重困境之下,*ST珠江开始寻找新的外援。
4月26日,*ST珠江公告称于日与非关联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建一局”)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称“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开发项目合作、工程建设合作、融资服务、销售款项的处理。
关于融资服务的这一项提到,公司提供可供融资抵押的资产和资金使用计划,中建一局负责牵头组织金融机构制定融资方案,融资方式可选择中建一局向金融机构转让债权、公司直接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等方式。
从协议内容来看,中建一局将为*ST珠江提供的援助看起来颇为“及时”。
“一个企业毕竟这么多年了,还是有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ST珠江证券部工作人员称,之前双方并没有合作过,“可能对方对我们的项目比较感兴趣,认为销售前景还比较好。”
记者问及具体的合作方式时,她称,公司的两个重要项目武汉美林青城三期工程和石家庄新民居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会是中建一局,即中建一局出资来进行工程建设,甚至后期的销售也有可能承包给他们,而收益的分配则会根据具体协议而定。
她还表示,预计武汉和石家庄的项目分别于2013年9月和10月动工,工程的建设一般都是一年半到两年半,开工建设前期需要政府的审批,时间上不太确定,预计明年可能拿到武汉项目的预售款。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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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层出不穷,小贷公司、P2P、民间借贷等也面临着逾期贷款急剧增加的问题,对贷后催收的需求越来越大。
  一方面民间借贷中利用&裸条&质押放款、暴力催收的方式仍时常见诸报端,成为借款人的噩梦。另一方面,借钱不还或者恶意逃债已经成为各个机构最为头疼的事。业内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催收人员也面临很大的压力,讨债公司行走在违法的边缘。而电话催收员,除了业绩的压力,还经常会接到很多谩骂和出言不逊的&负能量&。
  不过,随着技术手段的进步以及&互联网+&的普及和运用,一些大数据的方式也逐渐运用到了催收领域。以往的彪形大汉秀文身、秀肌肉、泼油漆、天天跟踪这些简单粗暴的催收方式也逐渐被淘汰。
  诉讼为催收&利器&
  监管部门最新的数据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接近2万亿,此外还有高达三四万亿的关注类贷款。随着逾期金额的逐渐增加,银行业的催收压力也越来越大。曾有支行行长表示,&一旦发生了逾期和不良,辞职都不让辞,几乎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催收中了&。
  某AMC资深人士王先生却表示,实际上,贷后催收应该叫贷后管理更准确。因为金融机构的贷款,一旦放出去后,只有逾期不还了才涉及到催收。而且很多银行之前的做法就是&重贷轻管&,贷款时很重视,贷出去后管理不到位也给催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据王先生介绍,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催收都还比较正规,首先会通过电话、短信或者传真发&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告知义务。同时也会给不明白的客户讲清楚,&如果不还款,不良的信用记录会录入央行的征信系统,影响以后融资和其他招标等&。
  到真正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时候,就是一个&资产保全&的概念。他表示,&诉讼是债权人几乎都会采取的法律手段,一是可以确认债权,二是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比如一家企业,一旦无力偿还借款后,真正的资产就那么多,贷款银行都希望先下手为强。&
  王先生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如果是有偿还能力想赖账的借款人,诉讼也是很好的一个威慑方式。有时并不一定真要等都到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的程序前就解决了。现实中很多时候可以&以诉促谈&或者&以诉促还&。
  他表示,因为企业一般不希望被起诉,起诉对声誉不好,其次,一旦起诉,采取保全措施后,企业的账户、资产等就会被冻结。对于一个还在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讲,账号被冻结就啥业务都做不了,它会积极的采取措施来偿还。
  另外,还有不愿具名的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对于信用卡透支不还的,银行还可以利用&信用卡诈骗&等方式追究刑事责任。对公的借款也一样,如果借款材料虚假,也可以用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等方式追究刑责。一旦罪名成立,就会坐牢,这种方式追债往往比提起民事诉讼更有效。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普及,使线上借贷成为不少&老赖&聚集的法外之地。 法院起诉是P2P、消费金融公司等小额借贷机构惩治&老赖&的重要手段。不过,到法院起诉&老赖&直至强制执行,通常面临着成本高、时间长的问题,因而线上借贷机构更多还是采取短信催收、电话催收的方式,部分&老赖&因此有恃无恐。
  P2P平台拍拍贷近日表示,公司正同上海法院联合批量打击线上&老赖&。所谓&批量打击&,是指对线上长期借款不还的&老赖&进行批量起诉。7月28日,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法院正式起诉了第一批平台挑选出的&老赖&,目前已有数人在接到法院传票后主动进行了还款。
  暴力催收仍存在
  而相比正规金融机构可以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和利用提起法律诉讼的方式催收,不少P2P和民间借贷的催收方式则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其中也不乏利用&呼死你&、跟踪尾随、威胁等暴力催收的方式。
  比如,前段时间舆论关注的&裸条&事件。女大学生借款时要求手持身份证并裸体拍摄照片或者小视频。当发生违约不还款时,放款人以公开裸体照片或视频与借款人父母联系的手段作为要挟逼迫借款人还款。
  也有民营企业的企业主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在长三角地区,被迫借高利贷的民营企业很多。&没办法,银行贷款到期后要过桥,只能去借高利贷,银行食言不再续贷后轻的公司倒闭,重的创始人家破人亡的都有。&
  比如,近日河北涿鹿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判决书也显示,此前曾有多次犯罪前科的韩某成立了一家叫&创富在线&的讨债公司。董某为了追讨张某欠他的30万元,就委托韩某追讨,并表示将支付欠款的百分之三十的佣金。
  随后,韩某等人把张某约出来,商谈还款事宜未果后,韩某等人强行将张某拉到车上,并采取暴力、恐吓、虐待的方式逼迫他还钱,最后在张某家人报警、警方追捕的情况下才将张某释放,限制人身自由达32小时。最终,韩某等人因为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判决书显示,在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中,韩某等人采取殴打、恐吓的方式要求还钱。比如,用辣椒水喷、捂张某丙口鼻,用木棍殴打,冬天的凌晨让张某将裤子退到脚踝在车外罚站虐待的方式逼迫张某丙让其家里筹钱还款。
  一位有着多年民间放贷经验的从业者也曾表示,&催收公司、讨债公司可能会用一些非常规手段,类似于黑社会那种情况是存在的。但是需要运用暴力催收的借款人,一般都是还款意愿不强,百般赖账的人。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要不谁愿意冒着犯法的风险催收。&
  &大数据&方式催收
  广东一家P2P平台汇通易贷的董事长黄平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他本人就是干催收出身,以前可能会采取天天盯着的手段,也会有威胁之类的。他们还有个口诀,&一哄二骗三吓唬&。
  黄平强调, 所谓的吓唬也就是嘴上说说,动真格的也不敢。而现在,他的公司,对催收人员要求&首先是不能跟人打架&,具体的催收都有一套标准的流程,除了按合同扣留抵押物,主要还是&讲道理&。
  虽然一些暴力催收的手段仍然存在,但是传统的催收方式已经远远不能够满足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目前的催收团队也不仅仅是通过落地试压的方式进行催收,更多的是采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进行催收。
  比如,据某网贷平台风控高级总监徐夏楠介绍,如果对于手机换号、搬家或又联系不上的,好像人间&蒸发&的借款人,他们会通过一些大数据的手段找到借款人新的联系方式或者住址。
  有网贷平台则通过GPS技术来保证自身的催收效果。据黄平透露,在该平台上借款的,几乎全部由房屋或者车辆作为抵押物,而比较难管理的车辆,他们会通过装多个GPS的方式记录追踪位置,从而来查找借款人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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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的金融数据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接近2万亿,此外还有高达三四万亿的关注类贷款。随着逾期金额的逐渐增加,银行业的催收压力也越来越大。某商业银行支行行长表示,&一旦发生了逾期和不良,辞职都不让辞,几乎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催收中了&。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催收都还比较正规,首先会通过电话、短信或者传真发&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告知义务。同时也会给不明白的客户讲清楚,如果客户不还款,不良的信用记录会录入央行的征信系统,影响以后融资和其他招标。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普及,使线上借贷成为不少&债务人&聚集的法外之地。法院起诉是P2P、消费金融公司等小额借贷机构惩治&债务人&的重要手段。不过,到法院起诉&债务人&直至强制执行,通常面临着成本高、时间长的问题,因而线上借贷机构更多还是采取短信催收、电话催收的方式,部分&债务人&因此有恃无恐。
  &众包&方式催收
  虽然一些暴力催收的手段仍然存在,但是传统的催收方式已经远远不能够满足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目前的催收团队也不仅仅是通过落地试压的方式进行催收,更多的是采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进行催收。
  人人催通过大数据分析与精准推送,良好的解决了传统催收跨地域成本高的问题,实现了就近属地化上门催款,在借贷宝上逾期的用户未来面对的可能是自己的同乡、朋友、亲属的催收。
  要达到属地化催收的良好效果,就需要有一个覆盖全国的催收员网络,据悉,借贷宝人人催成立一年时间,目前已经招募了10万&催客&,覆盖了全国2800个市县,平均只需15分钟,催客即可上门与逾期债务人面谈。
  同时,对十万催客的管理,借贷宝人人催建立了一套相当成熟的管理体系,其具体运营架构如下图:
  除了分级管理之外,借贷宝人人催还建立了个案管理跟踪制度,它要求每一个催客在接单3天之内必须填写详实的催收记录,并派专人审核这些催记,保证催收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您当前位置:
公司债权人保护与市场秩序
发布时间:日
  核心内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无法或缺。那么如何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呢?下面由债权债务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现代企业制度既具有内部机制合理的内涵,也包容不损害善意的公司债权人权益之义,还应含有不破坏市场秩序的内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考虑保护善意的公司债权人,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要求。  对善意的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我国现行法已设有若干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当然应予采纳。  (一)禁止公司不合理处分其财产,防止公司财产状况恶化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董事、 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同条第3款规定:“董事、 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为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对防止公司资产状况恶化,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如数按期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二)设置公积金以保持公司财产状况正常制度。《公司法》第131条第3款规定:“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第177条第1款前段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第179 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化为增加公司资本。”这会有力地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三)公司取得自有股份制度。公司取得自有股份,是指公司直接以场内要约、场外要约或全面要约方式有偿或无偿地取得公司股东的股份。在许多情况下,公司如不能取得自有股份,就无法取得某些利益,甚至会造成重大损失,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公司若以较低价格收购自有股份,一方面可以取得一定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或制止公司股份大幅度下跌,造成公司资产贬值或资金筹措的困难以及公司信誉下降,从而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鉴于此,有条件地允许公司取得自有股份就显得十分必要。《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第2 款规定:“公司按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登记并公告。”  (四)公司合并提前请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制度。《公司法》第184条第3款规定:“公司合并,……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该条款含有如下内容:即使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也有权在上述期限内请求公司清偿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这显然有利于公司债权人。  (五)公司分立时提前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制度。《公司法》第185条第2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其中也包含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公司予以清偿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内容。这显然侧重于保护公司债权人。  (六)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债权人有权提前请求清偿债务制度。《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这同样意味着允许公司债权人提前请求清偿债务,从而实现其债权。  (七)公司债权人定时请求公司还本付息,优先于股东享受公司盈利分配的制度。《公司法》第160条、第195条等条款确立了这一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制度。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制度。《公司法》第173 条规定:“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正因为公司债权人有此选择权,使得他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从而处于有利地位。  (九)申请公司破产优先于股东获得清偿的制度。《公司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同条第3 款规定:“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该条款及其他条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优先于股东获得清偿,使公司债权人处于有利地位,侧重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指出,上述制度基本上属于对公司债权人投资及权益的一种消极保护,或者是一种滞后的保护。事实上,一旦到公司濒临破产清算时刻,公司债权人尽管享有优先受偿权及其他优惠,但他真正能够实现的权益并不能时常得到保障。真正能够积极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制度,应是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经营的制约机制,主要为股份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债务和解制度、 公司重整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应采取这三项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  股份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是指公司债券持有人可通过信托合同,指定受托人,保护其在公司的日常权益。债券持有人或其受托人有权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共同讨论与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债券持有人或其受托人有权查阅公司帐目,并可以被授与对公司有关管理事务方面的表决权。这对于防止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而肇致财产状况恶化,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具有积极的作用。  债务和解制度,是指当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时,公司债权人可以用协议方式与公司达成一项和解方案。根据该和解方案,公司债权人除可以要求公司就其应清偿债务设定担保,保证自己在公司的权益之外,债权人还可以参加公司管理,监督公司的经营与资产管理,直至公司破产原因消灭时为止。在这项制度中,公司债权人既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又拥有协助公司扭亏为盈的权限,使他的债权实现有了双保险的保障。  公司重整制度,是指当股份公司的财产状况恶化,出现破产原因时,公司债权人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可以与公司董事、持公司股份一定比例的股东一样,具有申请公司重整的资格,公司通过重建而获得再生。其直接目的在于,挽救财产状况恶化导致公司陷于困难或者已暂停营业或者有停业之虞的公司,免予解体或者破产,而获得再生。其间接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重建再生,具有较好效益及清偿、分配能力,来保护公司债权人及股东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公司重整,应由重整人拟订重整计划,提交关系人会议进行审议表决,并于表决及认可后由重整人据以执行完成重整工作。关系人会议,由重整债权人和股东组成,分组就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即使有少部分人反对,也不影响重整计划的通过。重整计划经法院认可后拘束公司及全部关系人。通过落实重整计划,使公司摆脱财产恶化状态,恢复正常经营,具有清偿能力,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因而,我国法亦应借鉴这项制度适用于现代企业制度,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完善诉讼机制对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必不可少的,派生诉讼制度即为其中之一。所谓派生诉讼,是指在董事实施某些越权行为、不适行为时,由于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而由一个或更多的股东为阻止董事继续实施某些不适行为或者为要求董事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而代表公司对该董事提起的诉讼。派生诉讼是美国、英国和加拿大诸国公司法上的一种诉讼制度。有的学者认为,派生诉讼还应包含这样的内容:“公司债权人因公司损害其债权行为,对公司、公司董事、经理、股东提起的诉讼。”如果这是正确的话, 派生诉讼也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一项制度,我国法应予承认。  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如果把视野放宽到整个民法领域,就有民事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均有规定。不过,民事责任制度属于事后补救,并且其实现取决于责任者的财产状况,有其缺陷;债的担保或者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或者由法律规定特别条件,有时尚需办理比较复杂的手续,也有其不足,而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集积极保障与消极保障于一身,且偏重于债权的积极保护,可对债权不能获得清偿起预防作用和补救作用,我国法应予承认。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之权。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又怠于行使时,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得以实现。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包括赠与、买卖、借贷、保证等合同行为,也包括遗赠、捐助、债务免除等单方行为,还包括和解、抵销等行为。从主观上说,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时必须为恶意,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从程序上讲,撤销权的行使对于第三人的利害关系甚大,因此应由法院审查决定。撤销权具有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的功能,因而也是保护债权人的一项制度。设计现代企业制度,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该采取这一项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塑造合格的市场主体,不仅需要满足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一条件,而且必须符合不破坏市场秩序这一要求。因为如果法律设置的市场主体屡屡给他人造成损害,频频扰乱市场秩序,就会使一系列交易处于无序状况,处于不安全状态,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法正常运行,立法目的落空。  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原则上应是一致的。因为市场秩序以法律秩序为核心和主要组成部分,法律秩序又由一系列法律关系组成,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形成市场秩序的法律关系大部为合同关系,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因而,保护了债权人的合同债权自然就是维护了市场秩序,维护了市场秩序同时也就意味着要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否则,不是债权人的权益不应被保护,就是市场秩序为畸形的,应予捣毁的。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禁止公司不合理地处分其财产,防止公司财产状况恶化的制度,设置公积金以弥补亏损的公司资产制度,公司合并或分立均应公告并使债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担保或提前清偿的制度,等等,都是既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市场秩序。  应该看到,构成市场秩序的因素是多元的,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只是其中之一。市场秩序包容的价值体系是冲突且协调的统一体。市场秩序是兼顾各方主体利益的表现,并且一直处在运动变化中。法律保护的侧重点可能因时因地因人而异,裁判者的价值取向及利益衡量在个案中不同,因而市场秩序的内容也就呈现出差别。如果在个案中法律及裁判者侧重保护的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么,维护市场秩序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之间就不完全是正函数变化关系。于此场合,正确确定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力度显得十分重要,往往是一部法律制定得成功与否的标志。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力度应有如下几种形态:  其一,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原则上不予保护。这多发生在公司债权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强行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场合。例如,在公司债权人与公司的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公司与其债权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并应与公司的代理人一起向公司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再如,公司与其债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 公司不向其债权人清偿债务时,公司提供的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根据《担保法》第40条规定,该抵押合同无效。  其二,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给予部分保护。这主要发生在合同部分无效、公司债权人违反不真正义务、公司债权人与有过失等场合。例如,当无效的原因只是存在于合同的部分内容,且确认合同部分无效时并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2款后段)。据此处理公司与其债权人订立的购销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无效,其余条款只要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均应有效。再如,在某公司与其债权人订立的刀鱼购销合同中,公司交付的刀鱼质量不合格,债权人拒绝受领,也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按《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债权人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些都是部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例证。  其三,法律设置特定的条件和范围,衡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维护市场秩序。对此,以公司收购自有股份为例加以说明。对公司取得自有股份,法律不加限制,会妨碍公司资本充实并害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一,如果公司取得全额未缴足的股份,若属无偿取得,在实质上无异于免除未缴股款的义务;纵取得全额缴足的股份,若为有偿取得,则与资本的发还同一效果。无论何者,均不利于公司债权人。第二,股票价格上涨时,公司尽量收购其股票以图利。在公司已大量收购场合,因恐大量抛售会导致股票价格下跌而不敢大量售出,造成公司的流动资金固定,降低了对公司债权人的支付能力。但是,如果禁止公司取得其股份,也违反经济生活的实际要求。例如,当市场已使公司股票价格下跌而公司收购其股票可提高剩余股票价格和收益时,公司往往行使收回权,取得自己的股份。在企业收购的浪潮中,目标公司董事会为抵御敌意收购或为保住董事职位,往往作出收购自己股份的决定。平衡这两种利益的最佳方法,就是由法律规定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条件、程序、规则。我国现行法限制过严,应予适当放宽。  其四,市场秩序允许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与公司债权人承担风险并存。例如,公司负债经营已成普遍现象,也是公司充分利用其技术、设备,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的途径之一。但是负债经营的公司如果经营不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偿付债务利息和本金甚至破产,将使公司债权人蒙受损失。公司的负债比例越高,债权人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越大。  总之,正确处理公司债权人保护与维护市场秩序,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予以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必须给予高度的注意。
文章来源:
律师:赵显光[北京-北京]
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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