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雁滩高新区高新区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多少

兰州市企业税最新消息,2016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11: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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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兰州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兰州新区开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兰州新区的批复》、国家发改委《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兰州新区开发建设政策的意见》,结合兰州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兰州新区规划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兰州新区产业投资导向工业项目的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入驻兰州新区的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等方面符合兰州新区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入驻兰州新区的招商引资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仍按规定享受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政策、国家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甘肃省支持兰州新区开发建设的政策。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入驻兰州新区的工业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建成后,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总额及投资强度,以企业缴纳土地(不含代征用地)出让金为参照基数,按下表比例给予奖励。其中项目投资总额以审计确认的各类票据为准。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周期超过3年的,不享受本条优惠政策;投资总额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建设周期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条 入驻兰州新区的工业企业代征地费用按照土地实际征收储备综合成本缴纳。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建成投产后,代征地超出总用地面积35%以上部分的代征费用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扶持。
  第七条 入驻兰州新区的工业项目,1年建成投产的,自开工建设年度起5年内,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100%奖励;2年建成投产的,自开工建设年度起4年内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100%奖励;3年建成投产的,自开工建设年度起3年内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建设期超过3年的项目,不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第八条 入驻兰州新区的工业企业,以其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总额换算为每亩土地(不含代征用地)平均纳税额达到10万元的,自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内,以企业缴纳的税收新区本级留成部分为基数,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基数50%的资金奖励;每亩土地平均纳税额在1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万元,奖励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以企业缴纳税收新区本级留成部分的全额为奖励上限。
  第九条 入驻兰州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经相关程序认定,参照享受第五条政策,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和奖励标准按下表执行:
  第十条 入驻兰州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列入国家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获得相应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根据不同情况,兰州新区给予不低于国家补助资金30%的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2、在新区设立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除享受甘肃省奖励政策外,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设立的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除享受甘肃省奖励政策外,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在兰州新区注册并上市的公司,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入驻兰州新区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工业用电量达到1000万千瓦时/年以上的(含1000万千瓦时/年),自建成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内,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每年给予企业0.05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年末结算。
  第十三条 日以前建成投产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基数,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第十四条 兰州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和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入区企业提供的产品和劳务;新区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采购或使用入区企业提供的产品或劳务的,以其所产生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新区本级留成部分为基数,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按基数的20%奖励给采购或使用企业。
  第十五条 入驻兰州新区的企业聘用新区户籍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自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每年给予企业为上述人员所缴纳社会保险费10%的奖励,并额外给予企业每年200元/人的奖励,每户企业最高20万元。
  聘用非新区户籍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六条 在兰州新区注册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内资企业总部、管理型营运中心、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自税务登记起5年内,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区本级留成部分为基数,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按前2年100%、后3年50%奖励扶助企业发展。
  第十七条 在兰州新区注册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内资企业总部、管理型营运中心、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自纳税年度起10年内,以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本级留成部分为基数,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其个人100%奖励。
  第十八条 入驻兰州新区的企业职工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住房需求规模1000人及以上的,按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程序自主建设职工公寓和职工住宅小区,新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2、住房需求规模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根据企业的需求,在保障房用地范围内根据已批准的规划方案选定楼位自行建设,并按照建设面积承担项目前期费用和公建设施等相关配套费用。
  3、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的原则,新区有计划建成保障性住房为企业提供房源。
  4、在新区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中,根据&同步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的原则,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配套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保障性住房,解决部分企业职工住房。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行业内主营业务收入全国排名前10位的企业在兰州新区投资建设其主营方向的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可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投产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未按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建成的项目,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审计确认的实际投资额达不到合同约定投资额的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2年内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设计产能的,停止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所述工业项目,包括农产品加工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未涉及的引进人才优惠政策、金融业及其他服务业优惠政策已单独制定,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如与兰州新区其他优惠政策有交叉,则执行最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内容将纳入与企业签定的招商引资合同文本中,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奖励资金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按《兰州新区招商引资落地项目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领国家级兰州新区发展建设,促进兰州新区丝绸之路经济带向西开放重要战略设想的落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兰州新区综保区&)内注册登记的投资建设主体和项目,由兰州新区管委会会同甘肃省和兰州市有关部门实施。
  第三条 凡国家出台的有关综合保税区的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以及甘肃省、兰州市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兰州新区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兰州新区综保区。
  第二章 关税及税收政策
  第四条 基建物资及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免税。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免税。
  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免税。
  第三章 企业经营政策
  第五条 进入兰州新区综保区的企业,按照&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允许增加或扩大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兰州新区综保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限制。
  第四章 加工贸易政策
  第七条 为引导甘肃省、兰州市及兰州新区内出口加工企业向兰州新区综保区集中,兰州新区综保区内的企业用地供应可享受&出城入园&企业净地出让的优惠政策,代征用地不再收取征地成本费用。
  第八条 入驻兰州新区综保区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出口加工类企业,新区产业基金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章 金融政策
  第九条 经金融业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批准,允许境内外的金融、保险机构在兰州新区综保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第十条 鼓励外汇指定银行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在兰州新区综保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组建综合服务团队开展外汇业务,扩大业务授权,增设业务品种,更好的满足保税区开发开放新需求。积极参与兰州新区综保区内重点企业和项目的招商引资外汇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核定上,向兰州新区综保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办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帮助企业灵活配置和运用外汇资金,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区内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A类企业给予最大程度的政策便利,简化收付汇审核手续。
  第十二条 开展兰州新区综保区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名录登记、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债、担保等业务的&一站式&综合服务,提高外汇业务窗口服务效率,满足企业便利化需求。对于兰州新区综保区内符合政策、引资额度较大的企业及重点项目,开辟外汇业务&绿色通道&。
  第十三条 进入兰州新区综保区企业允许符合国家规定和监管要求的外币流通。综保区内与境内综保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综保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综保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十四条 境外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利润和其它合法收入以及境外员工的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往境外,并免征汇出额所得税。
  第十五条 企业中方人员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可在兰州新区综保区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
  第六章 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被有权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第一个取得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通过新区财政补贴返还企业5年。
  第十七条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缴纳的前5年增值税,由财政通过预算补助给企业。
  第十八条 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新区留成部分自缴纳年度起5年内全部用于兰州新区综保区自身发展。
  第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科研机构、国有专业外贸、工贸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年进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民营外贸类企业入驻兰州新区综保区或在综保区内设立窗口,利用综保区从事商品的进出口经营活动,从入驻之日起两年内,免收房屋租金、水电及物业费。
  第二十条 对进入兰州新区综保区的出口加工类企业,进出口货物给予每1美元补贴0.1元人民币;对其他从事进出口贸易类企业,进出口货物给予每1美元补贴0.05元人民币;对依托自有仓储设施开展仓单质押等供应链金融服务业务的物流企业,按照年融资服务金额的1.5&给予补助。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资金由兰州新区财政以专项奖励资金列支。
  第二十一条 对进入兰州新区综保区企业引进的外籍人员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就业许可等相关证件时享受便利服务;高层次外国专家申请《外国专家证》时不受签证种类限制。
  第二十二条 进驻兰州新区综保区的企业部门公务车辆,享受优惠包缴车辆通行费政策。
  第二十三条 入驻兰州新区综保区的相关企业由兰州新区综保区管委会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兰州新区相关单位联审联办。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因搬迁入兰州新区综保区而产生的自助用生产设备的运输物流费用,在合同期内,如约完成投资建设的,由新区财政专项资金予以全额补贴。
  第二十五条 日以前在兰州新区综保区内建成投产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基数,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入驻兰州新区综保区的出口加工企业、科研机构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类企业等相关单位,在人才引进以及解决就业方面的政策与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 其他各项优惠政策与兰州新区综保区优惠政策不同处可由企业选择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解释权归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兰州新区鼓励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兰州新区金融业的发展,着力打造辐射中国西北乃至中、西亚的区域性金融中心,助力兰州新区发展成为西北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依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兰州新区的批复》、《国家发改委关于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兰州新区开发建设政策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兰州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
  (一)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在兰州新区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等金融机构。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二级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总部在兰州新区注册设立的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总部在兰州新区单独设立的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灾备中心、研发中心、客户服务中心、呼叫中心、业务营运中心、信用卡中心、资金交易中心、支付结算中心、单证处理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和专营机构。
  (四)其他金融机构:上述三类以外,注册在兰州新区的财务公司、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公司、独立基金销售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商品交易中心、股权交易中心、信用评估机构等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未在兰州新区注册但为兰州新区企业或机构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经兰州新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认定后,可适用本政策第三章的规定。
  第四条 兰州新区将建设金融产业园,鼓励金融机构入驻,引导金融产业集聚发展。
  第五条 兰州新区设立&兰州新区鼓励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奖励金融机构设立和引入、金融创新、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金融风险防范等,奖励对象包括机构和个人。兰州新区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本政策的所有奖励资金均从专项资金支出。
  第六条 兰州新区鼓励发展金融总部经济,新设立或引入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作为独立纳税主体的金融机构,可享受&一企一议&的特殊优惠政策,其优惠政策不限于本政策规定。
  第一章 鼓励机构入驻政策
  第七条 兰州新区将以金融机构在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参照基数,从专项资金给予金融机构等额奖励:
  (一)在兰州新区设立或引入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和其他作为独立纳税主体的金融机构,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兰州新区地方留成部分(含省级返还部分)由兰州新区财政以专项资金奖励形式,从专项资金中全额列支,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额度列支。
  (二)在兰州新区设立或引入的金融机构,自开业之日起十年内,其高管人员(以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定标准为依据)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兰州新区财政以专项资金奖励形式,从专项资金中全额列支。
  第八条 鼓励入驻兰州新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及一级分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总部设立异地一级分行的,按其当年缴纳税款在兰州新区留成部分(扣除已获奖励后)的3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为200万元。
  (二)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行设立异地支行的,按其当年缴纳税款在兰州新区留成部分(扣除已获奖励后)的3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为100万元。
  (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按其当年缴纳税款在兰州新区留成部分(扣除已获奖励后)的3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为50万元。
  (四)在异地同一地区设立层级相同且无隶属关系的多个分支机构的,只对其中一个分支机构予以奖励;设立不同层级分支机构的,按层级较高机构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九条 给予金融机构建房、租房补贴。金融机构在兰州新区自建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额最高为100万元。金融机构在兰州新区租用办公用房的,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按其每年办公用房房租的30%标准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额最高为30万元。享受本条政策的金融机构,如果在兰州新区经营未满5年,需退还优惠所得。
  第十条 在兰州新区设立或引入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除享受前述优惠政策外,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在兰州新区缴纳税款地方留成部分在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二章 鼓励金融服务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按照在兰州新区投放贷款规模年度增量的0.5&给予奖励,并在重点项目融资、银团贷款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在享受此条优惠政策时,同一法人主体需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鼓励保险类金融机构将保险资金投入重大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对兰州新区企业或机构单项融资额在10亿元以上且融资成本低于同期贷款利率的保险机构,按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民营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一)注册在兰州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为兰州新区辖区内企业及个人提供贷款年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注册在兰州新区的担保机构,为兰州新区辖区内企业及个人融资提供担保年度总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加大投入力度:
  (一)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兰州新区企业的,对完成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为50万元,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最高为100万元。
  (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兰州新区企业并实现退出的,对退出后在兰州新区缴纳税款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已获奖励后)达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为10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项目、中小微企业、&三农&事业等领域的融资支持力度。向兰州新区科技项目、中小微企业、&三农&事业等领域提供融资的,年度融资规模每增加5亿元,再增加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设立&金融创新奖&、&金融突出贡献奖&等专项奖,对在金融领域先行先试、为兰州新区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等的金融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须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署承诺书,承诺该机构在兰州新区自开业起至少经营满五年,未满五年转出兰州新区或关闭的,需向兰州新区返还全部税收优惠所得。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已获得甘肃省或兰州市资金奖励,又符合本政策中同类资金奖励政策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获得,已获奖励与本政策相比不足部分,可从优补充奖励。个人奖励可不受前述限制。
  第十九条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或上级机关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兰州新区已颁布的相关规定中,凡涉及到金融机构的,具体奖励措施以本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政策所述&以上&,包含本数;本政策所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由兰州新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兰州新区鼓励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兰州新区服务业发展总体水平,加快聚拢人气,促进转型跨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兰州新区建设的意见》精神,以《甘肃省&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制定兰州新区鼓励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二条 入驻兰州新区的服务业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总额、投资强度、项目备案等方面符合兰州新区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兰州新区规划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兰州新区服务业投资导向项目的总部经济、酒店餐饮、公共交通、商务会展、批发零售、物流、信息服务、商务服务、观光旅游、本地农村合作社服务项目、设施农业、公益事业、教育医疗、电子商务。金融类服务业以金融专项鼓励政策为主要依据。
  第四条 凡国家出台的有关服务业的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以及甘肃省、兰州市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本政策中涉及的服务业行业。
  第二章 总部经济
  第五条 本政策所称的企业总部,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在兰州新区,并已在新区上规入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金融服务企业),包括:
  (一)跨国公司总部、地区总部和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及其设立的全球或区域性采购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等;并满足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含),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值超过5亿元(含),上一年度新区本级税收净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非房地产相关企业;
  (二)上一年度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含),新区本级税收净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新设立或新迁入国际、国内项目服务外包企业;
  (三)年进出口总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贸企业总部;
  (四)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注册资本大于5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总部。
  第六条 对新入驻的服务业总部, 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以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不含省级返还部分)为基数,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前2年100%,后3年50%的奖励。
  第七条 对新入驻的服务业总部,自税务登记之日起10年内,以其高管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第三章 酒店餐饮业
  第八条 本政策所称的大型知名酒店连锁、餐饮集团,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在兰州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
  (一)大型酒店、餐饮企业指国家标准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的国家特级、一级、二级酒家、酒店;
  (二)国家认定的中华老字号餐饮企业;
  (三)国际权威杂志《HOTELS》当年排名结果中,全球酒店五十强企业;
  (四)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营业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含)的餐饮企业。
  第九条 对于酒店连锁或餐饮集团租赁商铺经营的,一次性签订租赁合同3年或3年以上的,日前,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对一层临街门店每平米每月给予10元补贴,对二层及以上门店每平米每月给予5元补贴。
  第十条 入驻兰州新区的酒店连锁或餐饮集团,日前开业的,自开业之日起5年内,以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不含省级返还部分)为基数,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前2年100%、后3年50%奖励。
  第十一条 对新入驻的酒店餐饮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10年内,以其高管人员在新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第四章 公共交通行业
  第十二条 本政策所称的公交行业企业(不包含出租车运营相关企业),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在兰州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交服务业企业。
  第十三条 上述企业在兰州新区主营公共交通行业的,日前,以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第十四条 对因正常运营而产生的亏损,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按新区内运营部分产生的税前亏损额的50%给予专项补助,每家企业年最高补贴7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各企业与公交公司或公共交通服务外包企业洽谈点对点公交服务,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对每条固定线路的建立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五章 商贸会展业
  第十六条 本政策所称的大型专业会展公司、会展服务公司,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在兰州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会展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
  (一)全国行业二十强会展公司;
  (二)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展会交易额部分)在5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会展服务集团;
  (三)曾以主承办身份承接过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的会展活动。
  第十七条 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会展公司及会展服务公司从事会展服务业务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不含省级返还部分),以此为基数,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前2年100%奖励、后3年50%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连续在兰州新区举办会展3次及以上的企业,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六章 批发零售业
  第十九条 本政策所称的批发零售企业、国际国内知名超市、商业零售企业、生活便利连锁店、大型购物中心,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在兰州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批发零售服务业企业,包括:
  (一)全球前二十或全国前十强综合性超市连锁;
  (二)集团商业零售部分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含)以上,且新区营业面积在3000平米(含)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
  (三)生活便利连锁店是指全国前二十强便利连锁店。
  第二十条 对新入驻的从事批发和零售业的企业,以其年企业所得税的新区留成部分(不含省级返还部分)为基数,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前2年100%、后3年50%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新入驻的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国际国内知名超市连锁,保证在新区连续经营5年以上的,在日前开业的,在其开业后首个纳税年度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日前,对新开办的营业面积在5000平米(含)以上的工业、农业原材料和产成品专业要素市场中经营相关行业的企业(不包含场地出租方),以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不含省级返还部分)为基数,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前3年100%奖励、后2年50%奖励;对于租用场地进行运营的,以其运营面积为依据,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每平米每月15元财政补贴。
  第二十三条 日前,在新区设立10个及以上生活便利连锁店,且经营期在一年以上的,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物 流 业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所称的物流企业、大型物流运输企业、物流服务类企业,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在兰州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
  (一)全球前五十或全国前二十强快递企业;
  (二)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物流企业;
  (三)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的从事报关、进出口代理、物流咨询等业务的物流服务类企业。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符合要求的仓储、物流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以其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不含省级返还部分)为基数,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新引进的注册并纳税在兰州新区的投资公司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不含省级返还部分),以此为基数,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第八章 信息服务业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所称的信息服务企业、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在兰州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息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
  (一)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从事数据处理、交换、分析等专业信息服务企业;
  (二)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
  (三)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的自主开发网络游戏软件产品企业。
  第二十八条 对新引进的经管委会认定从事数据处理、交换、分析等专业信息服务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以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不含省级返还部分)为基数,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新引进的注册和纳税在兰州新区的投资公司从事信息技术产业化投资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以此为基数,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第九章 电子商务
  第三十条 对国内十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兰州新区的,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会员会费年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注册地在兰州新区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注册收费会员和销售收入分别首次突破5000户和500万元、10000户和1000万元、20000户和2000万元的,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分别按20万元、50万元、80万元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注册在兰州新区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方面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库房等,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于租用办公用房者,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本条政策对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
  第三十三条 国内十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兰州新区的,迁入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5年内,以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入驻企业在兰州新区内因主营业务而产生的光纤链路租用费,自企业工商登记之日起2年内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电信账单金额30%的补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五条 日前,对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且年日均资金流量超过200万元的,在满足条件后的第二个会计年度,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8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自有支付交易平台申请相关金融牌照,对于申请到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等金融牌照的,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注册在兰州新区的日均交易额超过200万元的电子支付交易平台,鼓励其与大型保险公司合作,对支付信用风险进行全额保险,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于配套、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国内前二十强快递企业,在兰州新区设立以航空中转枢纽,同时设立覆盖5个或5个以上地级市的区域性快递分拨中心的,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九章 商务服务业
  第三十九条 本政策所称的商务服务业企业,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在兰州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务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
  (一)全国排名前二十位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人才中介企业、风险投资公司;
  (二)具有国家甲级或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规划、评估、认证商务服务机构;
  (三)年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策划、广告媒体公司、创意设计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
  (四)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级和省级行业协会。
  第四十条 对新入驻的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不含省级返还部分)在20万元(含)以上的符合以上要求的商务服务业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以其缴纳该三项税收新区留成部分(不含省级返还部分)为基数,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第十章 观光旅游、设施农业
  及本地农村合作社服务项目
  第四十一条 对于注册在兰州新区的旅行社,承接新区外大宗旅游团队业务且达到年1000人以上的,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经国家级或省级公共媒体进行观光农业宣传的区内企业,在统一冠兰州新区标识的前提下,经兰州新区管委会认定,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宣传费用20%的奖励,最高70万元。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本地农民占股超80%的农村合作社占股80%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或服务业项目,雇用本地户籍人口20人以上的,以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包含省级返还部分)为基数,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本地农民占股超80%的农村合作社占股80%以上的企业或项目,参与餐饮、酒店行业经营,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经营面积在100平米(含)到300平米的,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经营面积在300平米(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于第三十八条涉及的企业或项目,在日前,抵扣掉各项奖励资金,累计向新区净缴纳各项税收超过100万元的,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十六条 对于本地农民占股超80%的农村合作社占股80%以上的企业经营乡村旅游项目的,由新区管委会集中布置,统一协调解决道路、绿化、供水供电供气等问题;日前开业且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标准化乡村旅游、农家乐接待中心项目,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一章 教育医疗服务业
  第四十七条 日前在新区建成的幼儿园、小学、中学,按就学人数,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学校每人每年10元奖励。在本政策实施期间,由新区财政专项资金全额补贴所缴纳的人防费支出。
  第四十八条 省级重点中学、小学落户新区且在日前就学人数超过500人(含)的,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四十九条 日前建成的公立医院,设计床位在500张以上、1000张以下的,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与100万元奖励;超过1000张(含)的,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在本政策实施期间,对于1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由新区财政专项资金全额补贴所缴纳的人防费支出。
  第五十条 对于落户新区的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专科医院或康复中心,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以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不含省级返还部分)为基数,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在享受本政策前,企业法人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署承诺书,载明若该企业享受新区各类优惠政策,则在转出新区时需办理清税手续,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补缴利息。针对&营改增&而产生的税收结构变化,本政策将适时做出调整。
  第五十二条 本政策所鼓励的企业,是指在兰州新区办理工商注册,并在日(含)之前在兰州新区完成税务登记的企业和机构。
  第五十三条 对满足本政策鼓励要求的企业项目,优先选址、优先供地。
  第五十四条 对兰州新区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服务型企业和机构,经兰州新区管委会批准,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五十五条 本政策中所称的品牌连锁餐饮、住宿、零售企业,申报企业必须为直营门店,不含加盟店。排名以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全球前十大咨询公司等国际国内知名机构出具的年度排名、中国餐饮行业协会、中国酒店管理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出具的年度排名为准。
  第五十六条 享受本政策奖励资金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按《兰州新区招商引资落地项目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执行。每年度末由企业提供依据,由新区管委会审核兑付。本政策所奖励之资金应全部用于支持该企业在新区内的项目建设。
  第五十六条 符合本政策鼓励类型的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兰州新区在贷款申请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十七条 其他各项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同处可由企业选择其一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政策解释权归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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