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借款限额的监管逻辑是什么?落地限额难在哪

一图看懂史上最严P2P监管:借款上限杀伤力有多大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备受瞩目的P2P监管细则终于亮相了。
(责任编辑:刘阳禾 UF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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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P2P借款限额一刀切,对平台是灾难还是幸运?|界面新闻oJMedia曾于去年7月就在业内传出的P2P借款限额一事,在这个周末再次被重提,并引发业内高度关注。这个一年前的监管议题,再度出现在公众面前时,虽然被业内媒体冠以独家消息,而与去年的媒体报道内容并无大的区别。
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不同借款人不同限额的设定标准,看起来似乎更为清晰。这也是消息人士所透露的,几个月前由监管机构组织的多方座谈会,在推进网贷监管办法细化可执行可落地方面的新进展。
一个人在同一平台借款余额最多2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额最多100万元;一个法人或组织在同一平台借款余额最多10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余额最多500万元。
从上述四个限额标准来看,体现监管层降低网贷风险的意图,这本无可厚非,然而仅以统一的限额标准,进行全行业的约束,却不对平台业务定位、风险控制能力,不对借款企业实际借款需要,进行充分考量的话,仍未免过于&一刀切&,且无法体现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中,本该有的创新监管理念。
对不同平台进行分类或界定,按不同实力梯级,进行不同标准设定,展开差异化监管,或能诠释创新监管应该有的实质和内涵,也可避免陷入监管&一刀切&的争议。
如果明年公布的网贷监管细则明确规定上述四个借款限额标准,并要求业内平台严格执行,恐怕目前多数大平台无一例外的将受到冲击。进一步来讲,细则实施后,业内整体交易规模亦会受到影响,将出现短期下降。今年前七个月实现万亿成交额的行业发展速度,也可能将不可延续。
借款限额难以满足企业需求
去年7月初,《经济参考报》曾刊发报道称,监管层与部分业内人士对P2P监管问题进行讨论。其中,讨论的P2P监管规则中,较引人关注的是单个融资方最多总融资额500万,单笔最多融资100万的规定。
当时,就有业内人士提出了异议。开鑫贷周治翰表示,单笔100万元、总额500万元的额度控制,比较难以满足发达地区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的确,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借款需求各异,而且对定位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业内平台,这个额度设定比较低,并不能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的实际借款诉求。如果以传统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贷款划定的3000万元以下贷款标准比较,显然最高500万元的限额规定,将限制网贷平台的实际服务能力。
借款额破千万平台普遍存在
据网贷舆情去年不完全统计,单个项目融资借款标的在500万元以上的平台就有近20家,而单个标的破千万元的平台也有10家左右。
另外,综合网贷之家、网贷天眼的数据分析,平台单个借款人待还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平台就多达数家。
其中,海航旗下的网贷平台聚宝滙前五大借款人、小赢理财第一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均在10亿元以上,而聚宝滙单个借款人最高待还金额接近60亿元,占平台所有借款人待还总额的30%以上;小赢理财第一大借款人待还金额超过13亿元,也占平台所有借款人待还总额的30%以上,为31.04%。
聚宝滙、红岭创投、开鑫贷、众信金融前十大借款人,懒投资、鑫合汇前九大借款人,友金所、钱多多前六大借款人、爱投资、汇泉贷前五大借款人,小赢理财、华人金融、理财范、石投金融前四大借款人,信融财富、有融网、中广核富盈、大麦理财前三大借款人,好贷宝、民贷天下、东方汇、团贷网、钱保姆、共信赢、金银猫、君融贷、城城理财、汇理财、祺天优贷、德众金融、安捷财富、淘淘金、金岩财富前两大借款人,搜易贷、紫马财行、金融圈、隆金宝、银湖网、投米网、抱财网、奇乐融、国诚金融、永利宝、云钱袋、领投鸟理财、来存吧、腾邦创投第一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均在1亿元以上。而借款人待还金额在千万元以上的平台更是多达上百家。
(图表制作于去年6月丨单个标的500万元以上平台)
一刀切将影响整个行业发展
从去年7月份开始,监管层对网贷平台设定借款限额的事情公开后,业内对此存在争议,同时在监管机构内部也可能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去年底,网贷办法意见稿发布时,并未在文件中体现具体限额。
意见稿第十七条仅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贷机构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这条规定尽管未通过具体数额限定借款上限标准,但借款金额&以小额为主&的大原则,以及控制借款上限的监管方向,已经很明确。
监管层又经过一年多时间,重新把借款限额一事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而这次的限额标准,跟去年的标准并无差异,那么很可能明年的网贷监管细则有关借款限额标准就照此执行。
显然,明年若按照这个标准进行监管,行业不可避免的因政策&一刀切&,发展将受到严重限制。业内整体交易规模不但会受到影响,投资人也会因平台可投项目有限、资金站岗时间长,而投资积极性受挫。今年前七个月所实现的万亿成交额,或将不可能再延续出现。另外,也可能再一次出现平台去P2P化,避开监管的现象。
重在平台分类实施差异监管
被寄予厚望的网贷行业,肩负着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社会责任。行业上千家平台中,背景、资质、实力各异,既然平台千差万别,理当针对性的对平台进行梳理、分类,而后制定差别化的监管限额标准。
基于对平台业务范围和风险控制能力的界定,分为不同实力梯级,进行不同标准限额、区别化监管,才能充分诠释创新监管的意义,也可避免监管&一刀切&的争议。
如同目前央行为第三方支付机构设定三个标准,支付用户满足不同安全标准,支付额度则梯度上升。因此,网贷限额监管也应根据网贷平台风险控制水平,进行不同借款限额的标准设定。
0界面JMedia联盟成员网贷舆情(微信公众号ID:wangdaiyuqing)是研究行业政策,监测行业动向,关注行业企业发展的第三方研究院。致力于挖掘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P2P网贷行业舆情动态,披露信息,提升行业透明度;通过事件舆论发酵,洞悉市场影响及行业用户行为,以全景式角度记录行业发展。相关文章您至少需输入5个字评论()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监管划定借款上限 P2P行业还有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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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者: flatzhen
上周末,P2P行业迎来了一个绝对重磅的消息。周六下午,有媒体爆出消息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即将发布,为了进一步强化网络借贷的小额特 ...
作者: flatzhen
上周末,P2P行业迎来了一个绝对重磅的消息。周六下午,有媒体爆出消息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即将发布,为了进一步强化网络借贷的小额特征,《暂行办法》明确了借款人的借款上限,具体描述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线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此消息一出,业内霎时一片哗然,依照目前的声音来看,P2P从业者对《暂行办法》的新规都表示能够理解,但多数人士仍然持有悲观态度,认为这种“一刀切”式监管对当前的P2P行业并不适用。无疑,《暂时办法》一旦顺利实施,必然会导致P2P行业引发新一轮大地震,这场震荡中会有多少平台消失、多少平台重建,又有多少平台能够保全自身,我们不得而知。一、《暂行办法》对P2P行业的积极意义整体来看,业内对《暂行办法》的看法存在诸多争议,结合当前实际,这套新规能否实施都还是个未知数。但从净化行业环境、推动行业有序发展的角度而言,《暂行办法》的颁布仍具有多重积极意义。首先,进一步完善P2P行业“全监管体系”的建设。从去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颁布起,P2P行业就被密集的政策潮笼罩着,尤其是去年年末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更被视为P2P行业大洗牌的信号。进入2016年,老牌平台、大规模平台频频出事,P2P行业的风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从各省市金融办到银监会、再到国务院,都在盯着P2P行业监管工作的推进。截至目前,针对P2P出台的大大小小监管文件不下10份,主要集中在规范操作(对P2P平台的登记主体、推广、业务等方面作了规定和限制)和风险防范(要求接入银行存管、完成ICP备案和ICP许可证、信息披露等)两大类,如今借款上限新规一出,等于给原有的风险防范再加一码,或能够帮助平台规避风险集中的现象,从而帮助投资人分散风险。其次,引导P2P行业回归到正确的道路上来。P2P行业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组成部分,其诞生起肩负的就是“普惠金融”的使命,即围绕“小微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因此被定义为是传统金融的有效补充。但早期由于监管缺失,P2P行业缺少正确引导,有部分平台开始剑走偏锋,争相开发房产、企业融资等动辄千万上亿的大额借款项目,这些大额标回款周期冗长、涉及金额巨大,一旦爆发风险,最终伤害的还是广大投资人,既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市场环境,同时也严重违背了P2P作为小额、微型金融业态的发展理念。《暂行办法》划定的借款上限若能够最终落地,P2P行业才是离“普惠金融”又近了一步,只有在正确的位置上发挥积极作用,做传统金融体系的新型补充,不抢信托、银行的事,才是新型金融与传统金融和谐共生的正确姿势。二、《暂行办法》给P2P平台带来的影响1、P2P行业恐告别房产、企业、政府项目《暂行办法》关于借款上限的消息一经公开,P2P行业又慌了,这一次慌的是以房产、企业、政府、供应链项目为主要业务的平台和国资背景平台。结合新规标准来看,上述平台的借款项目普遍都高于《暂行办法》的限额。首先,国内P2P行业的业务模式基本上已经脱离了“个人对个人”的初始模式,在此基础上衍生了许多新模式,例如企业借款(P2B)、政府融资(P2G)、供应链、融资租赁(A2P)等等,而这些模式也就是大标平台的主要业务逻辑。与个人借贷不同的是,这些平台的资产来自房产、企业、政府,单个项目借款额度较大,少则千万多则上亿,以大标兜底闻名业内的红岭创投,就做过不少金额上亿的企业大单。其次,部分国资背景的平台也可能面临转型,笔者查询了紫金所、民贷天下、开鑫贷等几家国资平台,发现其涉及企业借款的单个项目金额通常在200万-400万,已经超出了《暂行办法》拟规定的“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如果新规执行,P2P平台在赎楼、承兑汇票、保理、供应链金融等多种业务模式的发展上无疑会面临巨大阻碍。2、车贷等垂直细分平台迎新机遇从各方反应来看,多数人认为《暂行办法》对这类平台的影响较小。事实上,在大额标盛行的当下,以车贷为主营业务的P2P平台确实堪称一股清流,这类平台与前文所述平台的最大不同在于,借款项目往往额度较小,虽然在数据、体量等方面的增速发展上略显保守,但项目的分散性较好,因此平台的系统性风险较低。根据笔者了解到的车贷行业联盟主要成员单位的数据来看,在人均借款金额上,投哪网为5.93万、微贷网为6.77万、百财车贷为7.53万、果树财富为10.5万。2016年上半年整个P2P行业的人均借款额度是12.7万元,可以看出,车贷平台的人均借款金额基本都位于行业平均值之下。从“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新规来看,车贷平台的业务与监管标准比较契合,其最大的挑战是在业务的开发和项目的筛查上,受《暂行办法》要求,今后优质借款人也难以在同一平台上进行多次续贷,那么P2P平台就不得不加大业务开发力度,持续开发新的借款人;同时还要强化对借款人的筛查,严格控制同一借款人的借款总额。3、P2P行业将掀起新一轮转型热潮从P2P行业的资产性质来看,符合“小额分散”标准的大概只有个人借贷业务了,因此一旦房产、企业、政府等大额业务被叫停,P2P行业的资产来源骤然缩减,困境之下P2P平台必然会开启新一轮的转型。2015年以来,随着宏观经济的持续下行、央行多次降准降息促进社会融资成本下降、P2P市场规模的加速扩大,P2P行业优质资产的稀缺程度较之以往确实严峻了不少。为了突破优质资产的开发瓶颈,P2P平台也是各有奇招,有转型综合理财平台的,有专注细分垂直领域的,也有大玩海外概念、计划引入海外金融产品的,经过长时间的深耕,部分平台也在特定领域建立起了一定的竞争力。如今《暂行办法》一刀下来,不说推翻重建,再度转型也是大势所趋,因此整个行业也很难再维持现有格局。事实上,目前多家平台都已经表现出了转型迹象,例如红岭创投此前上线消费金融个人信贷产品,似乎有意进军消费金融领域。目前看来,《暂行办法》存在较大的实施难度,业内人士也指出P2P行业要执行“限额”规定,必须先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才行。但从意义上来说,《暂行办法》进一步强调了P2P平台应当遵循的小额分散业务原则,也不失为一个引导行业逐步走向合规的积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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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落地生根难在哪里
&&&来源:理财周刊&&&&&&点击量:481
&&&& 原定于6月出台的P2P监管政策似乎还没有任何动静,这个从2013年起就频频传出消息的政策至今仍存在于传言中。为何呼声颇大的政策却迟迟不能落地?在行业风险频发的当下,如何对P2P行业进行定性与监管,是一个需要深度考量的问题。
&&&& 文/本刊记者 张安立
&&&& “雷声大雨点小”,用这句话形容当下P2P监管政策恐怕是再合适不过的了。与以往金融相关政策发布多为雷厉风行的作风相反,自2013年就频频传出消息的P2P监管政策却迟迟不能落地。这其中究竟有哪些原因呢?上海直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希军认为:行业定性、政策原因和社会原因是导致行业监管难以落实的主要因素。
&&&& 多重原因致监管“难产”
&&&& 首先,在行业定性上,郑希军认为P2P作为信息中介,要求平台本身仅作为提供借贷信息的沟通桥梁,在债务出现违约时,平台不承担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责任。按这一标准,绝大部分平台或多或少都偏离了P2P基准模式,性质趋于复杂化。为了占领市场份额,很多平台纷纷推出了“兜底”等策略,而这与P2P的本质实际上是背道而驰的。监管政策的落实的前提是在同一市场标尺下,而目前平台各具各踞山头,各走各路的发展模式显然不利于行业定性。
&&&& 其次是政策原因。中国P2P行业要复制欧美模式,在目前的政策体系下基本是不可能的。根据中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只有放贷机构才能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放贷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严禁吸收存款,而这一点P2P公司显然不符合。场外的选手(P2P公司)不能入场,场内的选手(传统金融机构)又不去参加比赛;而作为场外方的P2P公司由于无法接入征信系统,又不得不通过一些“伪P2P”手段提高平台安全保障,降低投资者风险,由此进入一个死循环。“政策自相矛盾,是行业健康发展和监管政策出台最大的障碍之一。”郑希军说。
&&&& 第三点是社会原因。业内人士认为,在中国征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让P2P完全按信息中介的模式发展不现实。美国P2P发展较为成熟,因为美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信用消费评估都已相当完善,信用体系也面向所有机构开放。因此,P2P网站对于借款人偿还能力的评估准确性相对较高。而在中国,各大可能与信用挂钩的机构所运行的系统相对独立,并未打通,加上政策原因中所提到的“准入机制”限制,使得征信体系的完善更加难以实行。
&&&& 监管是辅 自律为主
&&&& “监管不是万能药,不要对监管寄予过高的期望。”作为入行多年的金融从业者,郑希军认为监管政策的出台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扭转行业混乱的局面,但由于中国P2P所处金融生态的复杂性,监管具有天然的局限性。
&&&& 郑希军认为,在监管政策出台的空档期,政府应鼓励率先建立非盈利性、权威性的全国和区域P2P行业自律组织,对网贷机构实施备案登记制度,出台统一规范的行业自律章程,协同监管部门建立行业负面清单,对违规平台进行曝光和处理。
&&&& 当然,作为行业主体,P2P平台也要做到增强自律性,坚持普惠金融的定位,不断完善风控体系,不触碰资金池等红线,提高信息透明度,切实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随着行业逐步进入规范发展的轨道,配合政策调整及征信体系的完善,P2P监管细则才能够真正规范并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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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谢尔曼、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 本文编辑/张英凯
来源自《清华金融评论》
本文试图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入手,回答以下问题:明确我国P2P行业的监管细则,必要性何在?在我国当前的金融体系中,对于P2P行业的监管应遵循怎样的逻辑?未来实施P2P行业监管的过程中,监管层面可能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日下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消息一出,再一次引起了对我国P2P行业监管的热议。应该说从2013年“互联网金融元年”开始,P2P行业“监管落地”的消息已经传出了数轮,在监管、业界、理论界和媒体的反复探讨之中,监管的逻辑和标准其实已经日渐清晰。
一、P2P行业监管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我国的P2P属于舶来品,的Zopa、Funding Circle以及的Lending Club、Prosper被认为是这个行业的鼻祖和代表。以目前境外体量最大的Lending Club为例,这一平台呈现出明显的“去信用中介”特质:平台的职责在于向投资者提供尽量全面完整的借款信息,在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责任的基础上,平台并不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负责,因此,这一平台充当了“信息中介”的角色。
近两年来,我国的P2P行业在“无行业标准、无进入门槛、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环境下,已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以英美P2P这种以“信息中介”为核心特点的金融创新形态为基础,自我演进、衍生出了一系列形态各异、特色鲜明、业务多样的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综观我国的P2P行业,无论是“类小贷公司”模式,还是“债权转让”模式;无论是个人贷款项目,还是企业贷款项目;无论是纯信用贷款业务,还是抵押质押贷款业务;无论是供应链融资,还是融资租赁融资,都让整个行业呈现出传统金融机构的“信用中介”特质,具有鲜明的本土特点。与英美原生的P2P业务模式相比,尽管我国的这一大类平台都被称作“P2P”,但其基本形态和运作模式都已产生了本质的变化。
作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当一部分负责任的P2P平台、个人征信平台,以“普惠金融”为自我定位,坚持资金小额化、信息透明化,致力于服务小微、三农,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当前我国金融体系覆盖面的缺失;各地也相继成立了行业自律组织,在行业服务标准、信息共享、风险警示等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尝试,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有益贡献。
与此同时,在行业爆发期,也有一批缺乏金融服务风险意识的从业者盲目追求平台业务的扩张,忽略金融业务最基本的风险控制和信息安全管理,导致平台出现经营问题,最终致使投资人的资金受损;更有甚者,一些机构以P2P之名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以金融欺诈的手段骗取投资人的资金,引起了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这类平台已经成为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的“害群之马”,如不对其严加监管,就会影响广大金融消费者对于P2P行业的信心,进而动摇互联网金融的客户基础。也正因如此,无论是金融消费者、P2P机构,还是理论界,都期待监管机构能够尽快出台对P2P行业的监管细则,明确监管责任,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P2P行业健康稳健发展。
二、我国P2P行业监管的基本逻辑
从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对于P2P行业的监管,将遵循怎样的逻辑呢?
“让子弹飞一会”≠“放任自流”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我国的监管部门倾向于采取“底线监管”的方针,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谨慎地给予金融创新力量以发展空间,在市场和行业逐步成熟的过程中,研究、论证监管方案,再经过多轮意见征求和修订,最终出台体系化较强的监管细则。以第三方支付业务为例,支付宝在2003年底就已经在线上开展支付业务,而央行的第一批第三方支付牌照则是从2010年才开始发放的。可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让子弹飞一会”,是我国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基本态度。但是,“底线监管”并不等于“无监管”,“让子弹飞一会”也不等于长久地“放任自流”。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创新产品多、更新速度快等特点,如果监管过于严格,金融创新的确会受到限制,但是金融业务的风险具有聚集性、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如果监管过于滞后,就会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必须能够快速跟进,在风险聚集之前给予正确的引导。
监管思路的传承性
我国监管机构对P2P行业的定位,可以追溯到日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专题(以下简称专题)。《专题》不仅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概念、内涵进行了阐述,也对我国P2P行业的特点、国际监管经验等方面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立场、五大原则以及P2P行业的监管“底线”。
在阐述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立场时,《专题》指出,“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创新有利于发展普惠金融,有旺盛的市场需求,应当给予积极支持,也应当占有相应的市场份额。一切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和促进创业增长的金融创新均应受到尊重和鼓励。另一方面,对一些新的业务要留有观察期,冷静地分析总结,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功能属性和金融风险属性,把失误可能引发的风险控制在可预期、可承受的范围内”,“需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以创新为动力的这一新型金融服务业态在可持续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基于上述立场,《专题》提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五大原则:“一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二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三是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五是要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对于P2P行业的监管“底线”,《专题》指出:“P2P和众筹融资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可见,早在2014年初,监管就已经明确了P2P平台的“非信用中介”定位。
理解了《专题》的上述观点,就不难理解2015年以来出台的一系列法规、意见背后的监管逻辑。无论是十部委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印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亦或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都从不同的侧面呼应了《专题》中所阐明的基本立场和原则,此次推出的方案,也是遵循《专题》背后的逻辑,实施“底线监管”。
支撑“底线”的三大支柱
透过上述文件和监管负责人的相关论述,不难总结出支撑监管“底线”的三大支柱。
首先,服务实体经济、提高金融体系活性是根本。金融的本源是实体经济,脱离了实体经济的金融创新是没有生命力的。任何形式的P2P平台,只要是以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效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目的,就应当受到鼓励;反之,促使资金脱离实体经济、脱离金融监管而形成空转的所谓创新,应当受到限制。应坚持普惠金融的发展方向,将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作为业务重点。
其次,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基础。国际P2P行业的监管经验告诉我们,定位于“信息中介”的P2P平台,其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至关重要。有效的风险揭示,是消费者自我保护的重要途径;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发挥互联网信息传导优势、进行市场监督的有效手段。这里讲的信息披露,是以消除信息不对称作为最终目的和检验标准的,任何假借信息披露的形式却在实质上增加了信息不对称、甚至篡改、伪造相关信息,是应绝对禁止的。
第三,“信息中介”的身份是底线。所谓“信息中介”,就是要坚持“去信用中介化”的发展路径,将P2P平台构建成以信息无碍交流为核心的资金融通平台。简言之,不能直接或间接地构造资金池,不能自身做担保,不能自融,不能发放贷款,不能对拆分融资项目的期限;同时,贷款人和投资人的资金要进行第三方托管,托管方要有明确的资质,不能以存管代替托管。自然地,基于“信息中介”的身份,就应采取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思路,应对门槛、注册资金等方面适度放松;同时,既然限定了P2P平台不做借贷业务,杠杆倍数的监管也就没有必要了。
三、未来需要关注的问题
迭代创新、迭代优化是互联网行业的重要特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子领域,P2P行业的发展和监管,也具有类似的特质。可以预见,对于P2P行业的监管,不会一蹴而就,必然经历多轮“发展——监管——发展”的迭代过程,其间有以下问题,需要关注。
第一,要坚持机构与投资者一起“管”。这里的“管”,有三层意思。对于合规的P2P机构,要坚持底线监管,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充分的创新空间,保证其享有公平稳定的成长环境;对于“触底”的P2P机构,要依法严惩,给投资者和守法P2P同业以公正的交代;对于金融消费者,在做好投资者教育的同时,要鼓励消费者对于可疑平台进行群众监督,发挥广大消费者的监督力量,形成对非法P2P机构的高压态势,断绝其生长土壤。
第二,要管好基础设施。做好监管,往往功夫在“管”之外,要在监管的同时做好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发挥被监管机构的主观能动性,形成合力。例如,对于P2P行业而言,借款者的信用评估结果不仅影响着投资者的决策,也影响着整个行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信用。因此,覆盖面广、评价准确的征信体系是重要的基础设施,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尚存差距,需要加快构建“政府+市场”的征信体系,特别要做好P2P行业征信对接的制度安排。
第三,要协同多方力量,依法做好监管。管好P2P行业,仅靠一个监管机构努力是不够的。例如,P2P平台运营在互联网上,就必须服从网络监管;P2P平台涉及资金融通,就必须服从金融监管;P2P平台的交易通过电子合同方式完成签约,就必须服从相关法律。尽管十部委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了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但显然这里的“负责监管”不等于“其它部门没有责任”,需要多方力量协同,形成合力。另外,只有将监管逻辑以法律的方式固化,才能真正实现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核心的“机构行为”监管。
总之,规范发展的P2P行业有助于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体系包容性,发展普惠金融;而野蛮生长的P2P平台则容易聚集风险、危害消费者权益。因此,P2P行业离不开兼顾安全与效率的监管,既不能任凭野蛮生长,以致伤害金融消费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金融体系稳定;也不能束缚过紧,使我国金融体系错过这股新技术推动的发展热潮。如何把P2P行业管好、管出活力,是对我国监管智慧的挑战;同时,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监管义不容辞的责任,这就需要在控制风险和鼓励创新之间做好权衡。监管细则明确之后,一方面,将从政策层面消除企业和投资者的观望情绪,有利于业务的进一步推广;另一方面,透明、受监管的借贷业务也将更阳光地服务资金需求者,从而有力地促进我国P2P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个人观点不代表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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