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上面可以写打字复印经营许可证无效四个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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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问题集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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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8月31日、9月30日先后制定并下发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号)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浙食药监规〔2015〕21号 )日起实施。本人有幸参与了《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草拟、修改和制订完善的整个过程,就其中基层呼声最高的问题,本人参考相关法条以及法学界的争议和解读作了收集、简要整理,仅供参考,不作为基层干部行政指导依据,一切以当地市县区局下文为准。
整理者:衢州市市场监管局&&何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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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异地仓储审查问题。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总局第199号公告“3外设仓库&&如在经营场所外设有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在副本上的经营场所后以括号标注仓库名称和具体地址。”
答复:应该始终把牢属地管辖是许可的基本原则。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为此,申请人对属地辖区内的仓储地应该如实记入申请表中。2.无实体门店且有食品贮存场所的同样应该在属地申请许可,标注属地内的仓库名称和具体地址。3.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无不显示将来有更多食品经营企业除了在国内有实体门店,在国外还设有大量仓储地。难道还抄告外国人替你现场核查吗?除非外设仓储地属地政府或地方食药部门之间有协查协作备案机制。因此,如在经营场所外设有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在副本上的经营场所后以括号标注仓库名称和具体地址,这条款实际上是说应当在副本上的经营场所后以括号标注(属地管辖内的)仓库名称和具体地址。但,细则中真心没有必要写的那么细滴。
延伸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2.混业经营许可和现场核查问题。
经济愈繁荣,业态愈复杂,混业经营是经济发展态势中不可回避的。(1)国家食药监管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司长张靖在培训中就说了,二证合一某种形式是“二个证合为一个证”,许可审查和核查还是分开的。(2)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出台前针对混业经营都是“取大优先”,按照主业进行分类许可和现场核查的,这一点并没有变。(3)《食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安法》在立法时就采取了一种对自身产品上位过程取得的许可优先归并的原则,即有生产、服务的,生产许可优先,且仅办理生产许可;有生产、销售的,亦同;有餐饮服务、销售的,服务优先,且仅办理餐饮服务许可。
因此,涉及大型商超、前店后厂、集贸市场的依然还是秉承这样的做法。
3.散装熟食制品销售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问题。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没有熟食制品这个概念。《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十九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该条款也只是说“应当”,没有说“必须”。“应当”是有选择余地的,鼓励性的,对于申请散装熟食制品的,鼓励他们走健康安全之路,申请时希望他们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果提供不出这2类,其他合法合规性文件,诸如备案,政府性文件等等皆可。涉及农贸市场内散装熟食制品销售一直是老大难问题,很多是业主自家厨房生产而且没有取得小作坊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为此,参照“老人老办法”,之前各地如何处理的继续延续。
4、无实体门店和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问题。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没有“无实体门店”这个概念。《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十二条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有人说,“无实体门店”与“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表述上是否矛盾?其实根本不矛盾。“先照后证”是国家一直强调的,无实体门店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执照上的经营场所必须是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如果无实体门店是以食品贮存场所申办营业执照的,其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如果无实体门店不是以食品贮存场所申办营业执照的,也有可能是它的办公场所,食品贮存地就成了仓库备注了。因此,所谓“办公场所”或者其他脱离“先照后证”这个前提提的经营场所,都有点偏离主题了。
5.“提供……设施设备”改为“提供网址,外网可登录查询网站、网页或网店。通过第三方平台从事食品网络销售的,提供第三方平台的证明材料”的问题。
相关规定:(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没有提到“第三方平台”这个词。(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第二款规定,网络食品 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3)《食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食安法》并没有要求食品经营者必须提交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情况,仅是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出了要求。因此,上述这个问题是否幼稚尚待深入思考。首先,就目前知晓的,各大知名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如果食品经营者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般不可能上的了第三方平台销售。上的了第三方平台设店铺销售的,像天猫、京东等这些大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会否给申请人出具证明材料,似乎不大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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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衔接问题。
有人说,商事登记改革后“先照后证”,营业执照上名称应体现行业性质,混业经营的会出现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与许可证核准的主体业态不一致的情形。
这种情况很正常,“法无禁止皆可为”,商贸型企业经营的品种本来就很多,不可能说因为其中有食品经营就必须在营业执照名称中体现出食品行业性质。譬如,一个商贸型企业经营项目中有多项需要取得许可证的,有烟草,有食品,有其他需要许可的,那是否得要在名称中都体现出来?
7.仓储物流企业是否需要办许可证的问题。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 专业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信息表明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贮存、运输活动中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但未正式出台。)(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仓储物流不属于经营食品的主体,其没有食品经营行为,因此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8. 食品经营者既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的,由哪个机构取缔的问题。
不管是新修订的《食安法》,还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均未提到“无证经营”这个词。“谁许可,谁监管”原则,从有利于工作的角度,建议由个体机构统一取缔。
9.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申请人的问题。
不管是《民法通则》、新修订的《食安法》,还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均未提到“分支机构”这个词。那分支机构究竟可不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呢?这要区分情况。
(1)企业登记申请文书分支机构类包括:分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2)相关法律解读:A.《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记。第四十五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六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C.《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3)从定义看。分支机构分法人分支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法人分支机构就是说有独立的资格,独立承担盈亏,独立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法律上认可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资格,对于企业,主要是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如公司,公司的子公司。这类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名义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非法人分支机构,就是说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盈亏,权责,最后不是自己承担而是由其总机构承担。在法律上也不具备独立资格,比如一个公司的分公司等。即由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延伸阅读:企业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办事处。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办事处一般只能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办事处、代表处是不能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的,是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商业贸易合同进行营利性的贸易、投资活动,否则其签订的营利性协议是无效的。其职责仅仅是联络、了解分析市场行情、参与商务谈判。)
(4)分辨一个企业是否为分支机构的方法:一个企业是否为分支机构可以看营业执照副本,还可以从公司名称看得出来。一般来说,分支机构名称多为XXXXXX公司XX分公司。总公司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只能是负责人。
10.住所和经营场所区别。
住所是指人所居住的处所。因为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也必须有住所。企业法人住所是指企业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是指首脑机构或主要管理机构。经营场所是指企业法人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但实际工作中,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往往是同一地点。
有关住所的相关法律解读:(1)《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日施行的《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宗旨;(二)名称和住所;(三)经济性质;……。第二十四条规定,住所、地址、经营场所按所在市、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
& && &&&有关经营场所的相关法律解读:(1)《民法通则》和日施行的《公司法》均未提到“经营场所”这个词。(2)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第十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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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问题。
至今没有一部法律说过不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管是国家工商总局还是国家食药总局,都认为从长远的角度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来也可能经营食品。为此,要不要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该从四个层面去理解和解读。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从定义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是一种服务性企业,不是经营性企业;二是新修订的《食安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新修订《食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三是《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一条规定,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本地区的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单一品种食品等制定许可审查条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发布。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由省局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在经营项目中明确标注;四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只要许可项目符合《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和标准的,均应给予许可。
12.快餐店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有关问题。快餐店不能从事集体用餐配送;不得外送凉菜、生食水产品、生食沙拉等高风险食品。
相关规定: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快餐店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有关问题的批复》(浙食药监规【2015】10号)ZJSP43-。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快餐店能否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请示》(嘉兴市监〔2015〕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快餐店应当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可以从事顾客订购需要外送服务的活动,但不能从事集体用餐配送。 二、快餐店从事订购需要外送服务活动的应制定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送餐操作规程。外送膳食应放置在专用密闭容器中,尽可能缩短加工完成至食用时间(最长不超过2小时),送餐人员需持有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外送凉菜、生食水产品、生食沙拉等高风险食品。 三、为确保食品安全,快餐店应根据供餐能力,确定每餐次堂吃和外送膳食的数量,并控制送餐的区域范围。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调查核实确认快餐店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应依法依规查处。
13.冷库监管问题。
新修订的《食安法》、国家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均未提到冷库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冷库不得设在易受污染的区域,并应按照不同的温度分区、分层设置,并有明显的标识。冷库的设计与布局还应当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的其它要求。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增加冷库食品安全监管的背景:1.现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数据表明,以冷库为代表的冷链物流的年需求增长率在8%以上,冷链行业平均毛利率在15%-20%。同时,浙江省农业厅还出台《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建冷库补贴政策》,对冷库建设提供了资金补贴。广阔的市场前景、较高的投资回报以及有利的政策环境,促使冷库遍地开花。2.冷库食品冷库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1)冷库的条件满足不了冻品安全储藏的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建设食品冷库要经过项目审批、竣工验收、安全评估以及办理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而实际上中小型冷库基于成本考虑,通过减少审批,临时搭建改装,使用废旧设备等减少投入,使得冷库达不到恒定的温度、严格的密封以及其他冷藏标准要求,容易使食品腐败变质。此外,中小型冷库业主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专业管理人员缺乏,仓储管理制度沦为一纸空文。未经查验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过期变质,回收退还食品来者不拒,随意入库出库;食品入库即放之任之,凭货主随意存取,货物进出无序,生熟不分混杂堆放,容易交叉污染,对食品质量带来隐患。(2)现行的监管模式满足不了冻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原商业部食品局曾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冷库安全生产的管理规程,但商业部已于1993年撤销,当前冷库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绍兴市冷库数量众多,基层监管工作繁忙,综合执法力度缺乏。从冷库的主体准入监管来看,冷库无需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前置许可证件,除了少数专门用于租赁的冷库需单独办理营业执照以外,绝大部分自用冷库作为生产销售企业的附属设施都无需另行办理营业执照,因此容易造成管理部门无法掌握底数和分布情况的后果。冷库在食品流通过程中处于农业收获、进出口、生产、流通、餐饮的中间位置,其食品安全分别由农业、海洋和渔业、动植物检疫、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市场监管等部门各自依据不同法律、食品安全标准实施监管,冷库食品安全作为此中间的模糊地带容易造成监管重复或监管疏漏。为此,浙江省食药局吸收杭州市局、宁波市局冷库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在制定《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时增加了第五十一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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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申办食品经营许可是否需要提交环保部门环评的问题。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申办提交材料中并未提到申请人申办食品经营许可必须提交相关环评报告。
理由:(1)法无禁止皆可为。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第二条主要任务第(二)款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出明确规定,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办事部门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探索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进行公示,办事部门先予以办理,再相应加强事后核查与监管,进一步减少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6]行他字第2号
【颁布日期】& &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
(日 [2006]行他字第2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适用法律规定环保评价前置许可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
  公民之间因个体餐馆排放的噪声空气污染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经营管理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排放物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物的排放标准;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
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适用法律规定环保评价前置许可的请示
([2005]闽行他字第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提出《关于上诉人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郭锦因被上诉人林秀菊不服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诉一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由于请示的问题涉及法律、法规未具体规定,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不一致,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对社会现实生活也有重大影响,特提出请示。
  一、简要案情
  原告:林秀菊,女,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安市阳头电机电器城1号楼47号。
  被告: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福安市城南解放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思忠,局长。
  第三人:郭锦,男,日出生,回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安市城北荷塘坪108号。
  日,第三人郭锦作为承租方与出租方钟幼光、钟幼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福安市电机电器城1号楼46号房屋,开办农家人饭庄。3月24日,郭锦领取了福安市卫生局颁发的安卫食(2004)第Y007号《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制售火锅、小炒。4月19日,郭锦向福安市工商局提交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登记表、申请开业登记发照的报告、经营者郭锦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计划生育证明、经营场所福安市阳头电机电器城1号楼46号房屋的租赁合同、安卫食字(2004)第Y007号《卫生许可证》等有关材料,申请开设福安市农家人饭庄餐饮行业。4月20日,郭锦向福安市工商局申请开业登记。8月11日,福安市工商局对经营场所进行勘察,认为具备开业条件,同意开业。8月12日,福安市工商局作出(安工商)个体登记(2004)第39号《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准予登记。8月16日,郭锦向福安市工商局缴纳了登记费20元,并领取了9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在郭锦经营过程中,与农家人饭庄相邻的47号房主林秀菊以农家人饭庄经营排放的噪声、空气污染影响周边群众生活为由多次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请求依法给予取缔,但未果。日,林秀菊以利害关系人身份,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给郭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前未履行环保审批的前置程序审查职责,属于程序违法为由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福安市工商局发给郭锦的9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福安市人民法院于日,以原告起诉理由成立为由,作出撤销9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判决。福安市工商局和郭锦不服一审判决,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多数委员认为,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建设项目”的范围的规定不能适用本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设定行政许可,本案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餐饮业在颁发营业执照之前必须要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通知并不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其性质只是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因此,环保审批文件不能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个体工商户餐饮业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宁德中院审委会少数委员同意合议庭的意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于建设项目的范围未作具体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关于建设项目的范围”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对于餐饮业规定,敏感区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非敏感区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未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定,而国家环保总局对建设项目的解释属于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可以适用于本案。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如何理解与参照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5条:“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即环保审批许可是否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个体工商户餐饮业营业执照的前置许可向我院请示。
三、我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
  针对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该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多数委员形成以下倾向性意见:同意本院合议庭的审理意见。在本案中,林秀菊作为利害关系人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5条第4项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的规定,把环境噪声评价批准文件作为其行政许可的前置程序。其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家环保总局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性规定(授权),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应当视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是创设行政许可。否则,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就得不到具体落实。再则,国务院日公布的第412号令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没有将名录作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许可进行清理。国家环保总局可以在名录中对“建设项目”作出界定,并具体明确将住宅区改为“餐饮”场所的过程定为“建设项目”。对于在敏感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户餐饮业,应当依法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环保影响评价许可后,才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我院审委会少数意见同意宁德中院审委会多数人的意见。且认为,在福建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的地区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前置条件,有的地区则没有,说明实际执行中也不统一。
  因本案不仅关系到工商和环保两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程序的衔接问题,而且涉及面广,特予请示,请予批复。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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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现场制售和制售分离的许可问题。
现场加工、制作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独立的现场加工制作,这属于新修订《食安法》规定的在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应当领取生产许可证;一种是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中的现场加工制作和面包糕饼、卤味烤禽等现场制售形式的食品经营活动,以及在歌舞厅、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内提供餐饮服务及现场制售活动的,这类现场制售归属餐饮管理,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制售分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主要有三类:一是传统的食品制造商或品牌商,一是传统的渠道商或零售商,前两者实现规模生产或规模销售,在证照和生产经营上比较规范,此外就是个人卖家。个人卖家的经营业态就比较复杂,最为普遍且常见的,而且存在监管空白、盲点的就有二类:一是农贸市场内散装熟食制品销售一直是老大难问题,一部分是现场制售的,更多的则是业主自家厨房生产而且没有取得小作坊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二是网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存在大量无法取得小作坊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家庭厨房生产的食品,他们没有统一的生产流程和标准,在生产场地、生产规模、管理模式等方面要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成本上的投入太大,也注定他们较难转成正规军。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根据新修订的《食安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属于餐饮服务环节现场制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相关规定:(1)老规定: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面包糕饼、卤味烤禽等现场制售形式的食品经营活动,以及在歌舞厅、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内提供餐饮服务及现场制售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活动以及食品交易市场中的现场制售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性质难以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国家局《食品经营许可办法》没有提到“现场制售”这个词。《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三十九条 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的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三十七条的要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四十二条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
(3)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4)《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四十四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散装食品销售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食品贮存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熟食销售须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立体售卖熟食柜、专用工用具及容器,设可开合的取物窗(门)。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应当提交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六十七条 对由食品生产者、中央厨房等配送半成品或成品的门店,如制售仅需简单处理加工的(如再加热、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章要求,适当减少相应流程的许可审查条件。
建设性意见:(1)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四小”食品业态(通常指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食品摊贩)的摸底、调查、调研工作,推动政府及上级部门出台相关规范性意见,以便跟上消费趋势的发展;(2)对无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合法合规生产证明的制售分离食品生产经营者,积极与辖区政府、社区、网络运营、流通、公安、司法等部门协调统筹,实现监管统一,避免出现家家管变成家家都难管的情况。
16.食品添加剂许可制度。
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要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不存在食品添加剂食品经营许可证问题。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和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为加入到食品中的物质,因此,它一般不单独作为食品来食用;二是既包括人工合成的物质,也包括天然物质;三是加入到食品中的目的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食品添加剂按功能分为23个类别。GB2760包括2400个食品添加剂品种。比如:酸度调节剂,膨松剂,甜味剂,食品用香料等等。
相关规定:新修订《食安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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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东西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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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的解读。。谢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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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长,老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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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多了,有点复杂!
(倦卧闲看云卷云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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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姐姐 发表于
条规多了,有点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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