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身份是全民所有制合同工人,企业停产歇业和停业的区别,后吊销执照,本人未签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常见问题及解答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常见问题及解答
来源:劳动法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途径解决:①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②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③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④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什么样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长?如何计算?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下列情形依法另行计算:
  ①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需要说明的是,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及时维权。
  4、发生劳动争议,应向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对注册、登记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用人单位,按单位性质划分:①用人单位系市属国有、集体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央、省和外地驻青用人单位的,应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上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四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当事人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②用人单位系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的,应分别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上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区的,当事人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对注册、登记地在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保税区、胶州市、即墨市、莱西市、平度市的用人单位,应分别向单位所在区(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上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区(市)辖区内的,当事人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各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由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5、在用人单位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告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设立的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应将分支机构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设立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但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将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
  6、劳动者属劳务派遣工的,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告谁?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7、劳动者在实行个人承包的单位工作,应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应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共同当事人。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与个人承包者发生争议的,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歇业等,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应当告谁?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将该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9、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应当告谁?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兼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应以合并或者兼并后的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分立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分立成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应以分立后的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
  10、劳动者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我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现场提供《劳动争议仲裁》样式,劳动者可持本人身份证免费领取。
  劳动争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1、劳动者担心仲裁裁决不能执行应如何处理?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可能导致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在仲裁立案后申请财产保全。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将劳动者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12、用人单位&老板&下落不明,劳动者是否可申请劳动仲裁?
  既使用人单位&老板&下落不明,劳动者也可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予以受理,但可能采取在报纸上向用人单位公告送达开庭日期等特殊方式送达。用人单位在通知的开庭日期未到庭应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缺席作出仲裁裁决书,并具有与其他裁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13、进行劳动仲裁,应如何举证?
  (1)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举证不能的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举证期限。当事人举证应当在案件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前或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在此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不予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申请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前提出,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对此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申请人在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后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4)证据形式。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仲裁庭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应提供证据的复印件交仲裁庭存档。
  14、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有哪些?
  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载明支付单位的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盖章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盖章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15、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上述证据或证人证言,是否有其它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可结合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情况,搜集提供下列证据:
  (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原件。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含有劳动者的名字且有用人单位公章,可以证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
  (2)有劳动者本人签名的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原件。如果劳动者能提供这些合同原件,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反证证明双方只是委托代理关系,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原件。如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申报的材料;代表用人单位到第三方处领取支票时在支票存根处有本人签名等。
  (4)依法取得、没有疑点的录音、录像、照片。录音要能够清楚地反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认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及何时起提供劳动,除非用人单位提供较为充分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方面的反证。另外,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录像、照片也可作为提供劳动的证据。
  上述证据,需要经仲裁庭组织质证后,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认定。
  16、哪些案件可以&一裁终局&?当事人对&一裁终局&案件有救济途径吗?
  为快速处理劳动争议、及时保护劳动者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维权成本,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上述&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劳动者对&一裁终局&案件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劳动者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一裁终局&案件,劳动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且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或用人单位虽已申请撤销但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当事人对&一裁终局&案件以外的仲裁裁决不服或不执行的怎么办?
  劳动者、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案件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书。
  18、劳动仲裁调解书有法律效力吗?
  劳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包括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由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请求再次申请仲裁。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调解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多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应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理结案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但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变更或增加仲裁请求,或申请司法鉴定,或进行公告送达等,将依法另行计算审限。
  20、申请劳动人事仲裁要交费吗?
  申请劳动人事仲裁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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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国家统招统分的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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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干部”身份哪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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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向淄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收到过5份正式的官方答复&&&&37岁的张敏在自己当年中专毕业后,拿着“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到淄博市青少年宫上班。然而她在工作16年后得知,自己并不是有事业编制的“干部”,而是被定级为“服务社”的7级技工,并被告知同“服务社”签过十年“劳动合同”。而这个所谓的“服务社”,在工商局里却查不到任何信息。感觉被欺骗了16年的张敏,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诉,要求还她“事业编制”的“干部”身份,认定十年劳动合同属伪造。&&&&一年多时间里,她得到了5份正式答复。官方在答复中称,有“报到证”不等于有“事业编制”;劳动合同因“缺乏权威机构认证”,无法认定为伪造。同时,劳动合同还被官方反复用来证明,张敏认可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按当地一位曾多年主管毕业生分配工作领导的说法,“报到证百分之百地证明有事业编制”,是“干部”身份。这是一个“铁证”。有关律师表示,企业未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没有营业执照,就是不存在的企业,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目前,张敏还在四处奔走,寻找自己“丢失”的身份。&&&&失去的“干部”身份&&&&7月中旬,北青报记者在淄博见到张敏时,她正准备按信访“规矩”,到济南向省政府提出复核申请。显然,淄博官方的答复没能说服她。&&&&感觉自己事业编制的“干部”身份出了问题,是2012年底的事情,之前她认为自己只是因“编制冻结”而没有转正。一位同事对张敏说:“你还是毕业分配过来的?”张敏答:“是呀。”那天夜里张敏失眠了,她发现很多人在网上发帖说,毕业分配过程中鱼目混珠,有偷梁换柱的、有截留编制的,还有窜改身份的。半夜3点,她把丈夫叫醒,聊起自己身份的事。&&&&1996年底,19岁的张敏从山东省青岛工艺美术学校毕业。学装潢设计的她,拿着盖有山东省教委、淄博市人事局和组织部门4枚红色公章的“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到淄博市青少年宫报到上班。奇怪的是,后来她的档案里只有报到证的复印件,没有原件。&&&&当年,有关部门的一份文件特别提到,1996年“增干指标仍主要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那年是“高校毕业生招生分配新旧体制并轨前的关键一年”,国家仍计划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净增加干部55万人。&&&&查找资料,收集文件,找人咨询,张敏确信自己应该是有事业编制的“干部”。日,她向淄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还她事业编制的“干部”身份。&&&&张敏曾参加过3次专门会议,收到过5份正式的官方答复。&&&&官方答复对“报到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未妥善保管原件表示了歉意,但拒绝了张敏恢复事业编制“干部”身份的要求。理由是派遣与编制无关,持“报到证”到单位报到,不等于有“事业编制”,不能证明是“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报到证”上的公章,只是有关部门履行正常程序,其次,在有关部门的“编制实名制台账中没有申请人的信息”。&&&&对此,当地一位曾分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领导认为,答复的说法不能成立。用这位人士的话说,报到证“百分之百”地证明有“事业编制”,属“干部”身份。这是“铁证”。他说,直到1999年之前,有“报到证”就是干部,肯定有编制。接收单位自然增加一个编制。“报到证”就是命令,接收单位不会以无编制为由,拒绝接收。&&&&据了解,山东省搞“编制实名制”是2007年以后的事情。张敏说,1998年她见习期满后,没被“转正”为干部,后来的实名制台账里当然不会有她的信息。用后来的事情证明以前的事情,这让她哭笑不得。&&&&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报到证”不等于“事业编制”的说法,官方答复并未给出相关依据。张敏提供的一份未具名的答复则让人看不懂,前面说“大中专毕业生派遣手续与事业编制身份无关”,后面又承认张敏1998年1月提出申请,经考核、批准,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系干部身份”。张敏难道是个没有事业编制的“干部”?&&&&张敏的“报到证”上显示,她先是被派遣到“淄博市化轻工业总公司”,后来被改派到“淄博市青少年宫”。&&&&谁“伪造”了十年合同?&&&&在官方答复张敏后她才知道,“青少年宫科技咨询服务社(以下简称‘服务社’)”曾和她签订过一份十年的劳动合同。时间是日至日。官方的答复中说,这份合同是2001年补签的。&&&&张敏记得日见习期满后,单位曾让她填了一份《高、中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在“工作单位”一栏里,让她填“市青少年宫咨询服务社”。当时她还挺纳闷,但人家说“我让你怎么填你就怎么填,大家都是这样填的”。她觉得自己该转正了,但此后再没人提她转正的事。&&&&张敏完全不记得自己跟“服务社”签订过十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时,她在北京的中央美术学院进修,不可能签订这份合同。张敏当时提出,这份劳动合同是伪造的,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官方答复对笔迹鉴定的要求未置可否,只说这份合同“是否是本人或委托其他同事或其家人亲朋代签,难以断定”;“在缺乏权威机构认证的情况下”,“无法仅凭张敏说法就认定合同伪造”。&&&&一位曾在青少年宫工作的老职工回忆说,2006年前的青少年宫没有签劳动合同这一说,她也没跟青少年宫签过什么劳动合同。&&&&曾任青少年宫业余艺校校长的王宁和曾任青少年宫办公室主任的司晓轩,都是在编人员,不用签劳动合同,对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没什么印象。在司晓轩的印象里,当年的领导不大可能跟员工签什么劳动合同。2001年到2006年间,曾任青少年宫主任的朱晓红说,她任职期间“人员冻结”,记不起是否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服务社”存在吗?&&&&据官方答复,“服务社”是1992年经当地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服务社”是否存在,答复中至少有三种前后不一的说法:一说,“服务社”因故“注销”;二说,“服务社”“后更名为‘淄博市青少年宫科技文化中心’”;三说,“‘服务社’未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这在当时的条件下是可以的”(此说法出现在张敏提供的一份无具名答复中)。&&&&北青报记者在“淄博青少年宫志”看到,当年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是“服务部”,而非“服务社”。与答复中说法有一字之差。一份青少年宫提供给有关部门的文件中称,“服务社”“营业执照丢失,未年检,已被注销”。&&&&张敏曾到淄博市工商局查询,在工商局的企业信息登记里,没有“服务社”、“服务部”的任何信息。北青报记者随张敏再次到工商部门查询“淄博市青少年宫科技咨询服务社”信息,工作人员告知,查询不到,该企业如有“变更”或“注销”,应该都可以查到。工商部门提供的“淄博市青少年宫科技文化中心”登记情况显示,“原企业名称”一栏空白,也就是说,该企业没有“变更”过企业名称。&&&&显然“服务社”没有申办过“营业执照”,是一个“有名无实”的企业。奇怪的是,“服务社”居然还为名下员工缴纳了“企业养老保险”。按规定,办理缴纳养老保险的企业必须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人员对此也说不清。&&&&有律师认为,一个“有名无实”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北青报记者发现,官方答复中为证明“服务社”的存在,列举了多项证据,却唯独没有工商部门的证据。&&&&“事业编制”被截留?&&&&日是张敏劳动合同终止的日期。单位不断催促张敏签新合同。张敏很纠结。她不想再签新合同,不想让人再次“证明”她又认可了自己的“工人”身份。不签新合同,意味着失去工作,失去微薄的收入以及深爱的事业。&&&&官方答复中称,张敏在18年的工作中,先是与“服务社”签订了十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又三次与青少年宫科技文化中心签订劳动合同。这说明张敏已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3年3月前,张敏从未提出过异议。&&&&张敏记得,日,是她到青少年宫上班第一天,被分到业余艺校当美术老师。见到校长王宁时,王宁问她:“知道我是谁吗?”张敏老老实实回答:“不知道。”王宁大笑着说:“我是你的领导”。&&&&张敏说,在业余艺校一直工作到2001年。后来又在青少年宫的书画院、美术书法部工作到2011年。2011年至今,在青少年宫科技文化中心工作,一直都是美术老师。她不明白,自己怎么就成了青少年宫的一名合同工。&&&&日第一天上班,张敏就被要求缴纳5000元“建宫基金”。不到20岁的中专生服从了。母亲一直为她保留着“收据”的原件。&&&&1997年底,张敏见习期快满了。一天领导在会上说,当时有3个编制,符合条件的人很多,怎么办?一是交9万元给少年宫,二是无偿贷款20万给少年宫。张敏当时想,自己是国家统分来的学生,这事跟她没关系。再说,父母都是农民,不可能拿出这么多钱来。后来她没有如期“转正”,实在憋不住去问领导,领导说“冻结编制”了。&&&&在一份日的“定级审批表”中,张敏被定级为“7级技工”,成了企业职工。张敏说,当年没有填过这份“定级审批表”,完全不知道自己被定级为技术工人。“定级审批表”里她的学历是“大专”。张敏说,当年2月12日填考核鉴定表时,她才告知单位拿到了“大专”文凭,填了“大专”学历。此前单位没人知道她是“大专”学历,可见“定级审批表”是后来别人补填的。&&&&王宁和司晓轩都向北青报记者证实,张敏当初就是分到青少年宫业余艺校当美术老师,但没人向他们了解相关情况。王宁说他完全不知道张敏定级为工人之事。&&&&张敏还发现,她被定级为“7级技工”的当天,单位两名合同工的名字,从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名单中减除了。合同工的名字后来出现在青少年宫“在编”人员名单中。&&&&张敏认为,她的“事业编制”被截留了。她成了“合同工”,别人成了“在编人员”。官方答复一再用这些合同证明张敏认可了自己的“工人”身份,这让她很受伤。&&&&“内部方式”转正未果&&&&1996年张敏中专毕业三个月后,自学考试获得了山东轻工学院装潢设计大专文凭。2000年张敏在中央美术学院进修了一年的油画专业。六年后的2007年,张敏通过函授获得了山东理工大学美术学本科毕业证书。2011年张敏又在山东理工大学,获得美术学硕士学位。同年她拿到了“中教一级”的职称。&&&&2007年后的张敏成了淄博市青少年宫的获奖“大户”。这一年还曾出任青少年宫美术书法部副部长,为青少年宫的创收也立下了汗马功劳。&&&&王宁对张敏的评价颇高。司晓轩说,张敏的学生很多。领导曾多次表扬张敏的“创收”业绩。张敏也不讳言,她一直默默努力为的是感动领导,让她有机会恢复“干部”身份。张敏曾一直认为自己没能“转正”,是努力得不够。&&&&张敏说她曾经有过“转正”的机会。2008年考上研究生后,她向领导汇报这个“喜讯”时,领导希望她毕业后留在青少年宫,到时可以用“内部”方式,让她成为事业编制人员。条件是,每周六、日张敏还要完成教学任务,每年完成指定的“创收”指标。&&&&可惜事与愿违。张敏研究生毕业后,青少年宫曾有编制指标,但张敏必须和别人一样参加公开招聘,通过笔试才能进入面试阶段。张敏在笔试前三个月才知道这个消息,笔试内容的范围很多是她不曾接触过的。结果,她离面试分数线只差4分,无缘面试。&&&&7月21日上午,北青报记者在淄博青少年宫见到了韩其东主任,后者对张敏申诉事业编制干部身份一事作了回应。不过韩其东表示,他与北青报记者只是交流沟通,如果上级机关批准,他可以正式接受采访,并提供相应材料。&&&&韩其东的上级机关向北青报记者表示,因张敏的事情目前还在信访程序中,暂时不便回应采访。&&&&张敏在其信访材料中称,2013年11月她曾打电话给青少年宫原人事科长曲宝兰,了解她分配转正之事。曲答复她说是按领导指示办的。21日记者致电曲宝兰,其家人称曲外出了,立秋后返回,没有其他方式与曲联络。&&&&文并摄/本报记者&王进<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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