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和瑟克赛思私募非法集资资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有什么不同啊?_百度知道
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有什么不同啊?
私募之前必须发起设立公司,募集资金怎样投资要有一个章程,在具备一定条件和资格时才能去募集;第四,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部门批准,投资的一些限制,私募是有组织进行募集、彩票,私募资金要及时公开披露信息;第五,私募要确定募集的范围;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第七,募集社会上闲散的资金,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第一,私募资金要明确投资的组合,私募资金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第三;第二,而不是个人、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的债权凭证的方式,私募要确定募集的标准;是一种面向特定投资人的权益融资行为;第六。私募资金必须要符合以下特征,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以发行股票,这个募集者必须是一个组织;第八私募是指由一定的机构发起设立、债券、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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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有证监会发方的执照,可以融资代理投资回报给客户,非法集资是没有证监会批准的,就是他们不能吸收社会款项,这叫非法集资,就是一个是合法的一个是非法的,非法的集资可能钱是要不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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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或个人,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非法集资是指法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手段大多为诈欺,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共享收益。一般而言,当然也包括风险,如100万元以上。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那么则可视为非法集资,其目的是共同投资,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
私募,英文简写是PE,就是股权投资,假设你是一家生物制药公司,我是一家私募基金,我看好你这家公司,我就对你进行投资,你有了我的投资,资本多了,就更好的发挥了你的有优势,你就做大了,而且股票还上市,我就在取得很大利益后把你股票在二级市场买了,赚更多的钱,就是私募非法集资就是骗钱
都是一样的 全部是违法的
打擦边球的 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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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一文教你看懂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有何区别
&,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的实体企业,资金的来源主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资人,一旦出资即成为基金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募集资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用。相对于公募而言,就证券发行方法的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
非法集资,是一类罪名的集合。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证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予以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罪。
私募基金属于正常的金融投资方式,而非法集资则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二者之间有本质差别。但现实中,边界模糊,一念之间,或为天堂,或为地狱。本文以五大区别,简要厘清二者的界限。
一、是否公开募集
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需要具备更苛刻的条件和审批手续)向公众推广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严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实践中,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当中把私募基金资金募集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基金公司应谨慎对待。如果相关机构采取上述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则有可能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界限。
二、是否注册备案
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非法集资中的“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因此,私募基金设立某只基金是否注册备案,则是其合法的因素之一。
三、是否真实项目
私募基金的发起一般是基于某项目,在募集协议书上都需要标明该资金用于哪个项目。存在真实的项目是私募基金合法的关键因素。同时,真实项目还包括资金是否专项专用。私募基金应专款专用,最好能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或者进行委贷。基金财产必须区别于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实践中,一些私募企业基金管理混乱,对基金不进行专款专用或者不进行商业银行托管,甚至使用个人银行卡周转资金,不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开展基金运营。一旦这些不合规行为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现“携带资金逃匿”、“据为己有肆意挥霍”、“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容易给私募企业带来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风险。因此,如果项目不存在,或者资金最终并没有用在项目上,那么则有可能转化为“具有非法占有”的集资诈骗行为。
四、是否人数众多
私募基金对投资者和人数应有严格限制。在人数限定方面,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规定和人数超过限制的,都很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虽然,非法集资在入罪上并非单纯的考虑投资者的人数(兼顾投资数额),但是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如果投资者投资数额小,人数多,则有非法集资嫌疑。
目前,私募基金通过代持股或渠道的方式募集资金,对此因谨慎操作。这种行为给私募企业的运营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超过投资人数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从而具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
五、是否承诺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者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给出明确还本付息或确定的回报约定,那么该机构也构成违法。非法集资中的“承诺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基金公司一般只能强调“预期收益”,同时应对投资风险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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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  问:私募基金存在哪些风险?如何界定是否涉及非法集资?  答:私募基金的风险包括投资运作风险、运营管理风险、市场波动和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基金管理人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等方面的道德风险等;您在投资私募基" />
私募基金问答:如何界定是否涉及非法集资?
  问:私募基金存在哪些风险?如何界定是否涉及非法集资?  答:私募基金的风险包括投资运作风险、运营管理风险、市场波动和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基金管理人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等方面的道德风险等;您在投资私募基金时,您的管理人应当向您具体揭示所投基金可能涉及的风险及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当您确认并签署所投基金的风险揭示书后,您应当已经充分了解并承担投资此私募基金可能带来的风险。  现实中,存在一些机构和人员以私募基金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致使大量投资者上当受骗。我国的“非法集资”犯罪,在私募基金领域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种。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汇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如果您发现某家机构或某些人员,存在公开宣传推介产品、承诺保底保收益,也不要求购买产品者为合格投资者,要特别注意,您面对的很有可能就是非法集资,请及时向当地政府“打非办”举报。  附: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网址&&  http://gs./amac-infodisc/res/pof/manager/managerList.html  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网址  http://gs./amac-infodisc/res/pof/manager/index.html  私募基金公示网址  http://gs./amac-infodisc/res/pof/fund/index.html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名录(2015年6月)链接  http://www./pub/zjhpublic/G507/t054.htm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供稿)
主办方欢迎投资者的广泛意见,但为了共同营造和谐的交流气氛,需提醒投资者的是,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内容不得含有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攻击性的、缺乏事实依据的和违反当前法律的语言信息,相关重复问题不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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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属于正常的金融投资方式,而非法集资则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二者之间有本质差别。  【深圳金融律师刘黔坤,为您提供深圳金融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私募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的实体企业,资金的来源主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资人,一旦出资即成为基金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募集资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用。相对于公募而言,就证券发行方法的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  非法集资,是一类罪名的集合。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证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予以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罪。  私募基金属于正常的金融投资方式,而非法集资则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二者之间有本质差别。但现实中,边界模糊,一念之间,或为天堂,或为地狱。本文以五大区别,简要厘清二者的界限。  一、是否公开募集  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需要具备更苛刻的条件和审批手续)向公众推广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严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实践中,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当中把私募基金资金募集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基金公司应谨慎对待。如果相关机构采取上述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则有可能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界限。  二、是否注册备案  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非法集资中的“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因此,私募基金设立某只基金是否注册备案,则是其合法的因素之一。  三、是否真实项目  私募基金的发起一般是基于某项目,在募集协议书上都需要标明该资金用于哪个项目。存在真实的项目是私募基金合法的关键因素。同时,真实项目还包括资金是否专项专用。私募基金应专款专用,最好能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或者进行委贷。基金财产必须区别于基金管理人的财产。实践中,一些私募企业基金管理混乱,对基金不进行专款专用或者不进行商业银行托管,甚至使用个人银行卡周转资金,不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开展基金运营。一旦这些不合规行为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现“携带资金逃匿”、“据为己有肆意挥霍”、“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容易给私募企业带来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风险。因此,如果项目不存在,或者资金最终并没有用在项目上,那么则有可能转化为“具有非法占有”的集资诈骗行为。  四、是否人数众多  私募基金对投资者和人数应有严格限制。在人数限定方面,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规定和人数超过限制的,都很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虽然,非法集资在入罪上并非单纯的考虑投资者的人数(兼顾投资数额),但是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如果投资者投资数额小,人数多,则有非法集资嫌疑。目前,私募基金通过代持股或渠道的方式募集资金,对此因谨慎操作。这种行为给私募企业的运营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超过投资人数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从而具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  五、是否承诺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者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给出明确还本付息或确定的回报约定,那么该机构也构成违法。非法集资中的“承诺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基金公司一般只能强调“预期收益”,同时应对投资风险予以明示。  作者:谢向英  来源:博和刑事本文首发于智飞法律网,原文地址:,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发布百科律师介绍:深圳东正团队帮您解决资金短缺,项目风险、经营风险及合同风险控制,商业模式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公司治理,法务、风控不专业、不稳定、投资欠款、金融类刑事保护等经营难题,最大限度帮您节约成本。东正团队由多名资深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组成,每名成员的执业年限均在5年以上,多年来一直专注于金融领域,曾担任过多家p2p、众筹、直销、电商、私募基金、小额贷、保理、资产管理、金融服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其中金融律师刘政东(刘黔坤),为东正团队首席律师。现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找法网特邀金融嘉宾律师,风险管理师,利民网投资管理公司(p2p)、宝丽集团直销公司、中新基金公司首席法律顾问,法学硕士。刘政东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曾先后在大型担保公司、投资公司担任过法务部、投行业务部风控负责人,擅长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合作方案设计,合同风险控制,反担保措施的落实,贷后项目管理的完善,能把控项目的关键风险点。曾成功运作过十多个债权、股权投融资项目;多次参与相关投行业务,曾为多家企业提供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并购、新三板上市等法律服务;多次高效、低成本的成功催收总金额超千万的投资欠款,成功运作过多个金融类刑事犯罪及破产清算案件 。东正团队擅长于投资项目风险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合作方案设计及优化,合同、担保措施、贷后管理风险控制,逾期投资欠款催收,投资项目撮合,商业模式设计及优化,基金信托,公司治理方案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控制,风控指导、法务培训,破产清算,企业法律顾问,新三板业务,会计、税务策划。东正团队的法律顾问单位有:利民网投资管理公司(p2p)、宝丽集团直销公司、平城投资管理、深创商业保理、卡尼小额贷、中新基金、头功建等。...擅长领域:常年顾问金融证券投资并购抵押担保私募股权借贷融资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咨询内容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常年顾问金融证券投资并购抵押担保所在地区:广东-深圳市手&&机: Q Q号码:执业证号:17554执业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中环商务大厦42楼Ta收到的一对一咨询热门经济金融法律百科免责声明:智飞法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智飞法律网——让人人尊享法律服务!全国客服热线:400-056-8118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辨别方法_基金投资_基金买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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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私募基金属于正常的金融投资方式,而非法集资则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二者之间有本质差别。但现实中,边界模糊,一念之间,或为天堂,或为地狱。本文以五大区别,简要厘清二者的界限。
  私募基金属于正常的金融投资方式,而非法集资则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二者之间有本质差别。但现实中,边界模糊,一念之间,或为天堂,或为地狱。本文以五大区别,简要厘清二者的界限。
  私募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的实体企业,资金的来源主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资人,一旦出资即成为基金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募集资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用。相对于公募而言,就证券发行方法的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
  非法集资,是一类罪名的集合。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证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予以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罪。
  是否公开募集
  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需要具备更苛刻的条件和审批手续)向公众推广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严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实践中,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当中把私募基金资金募集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应谨慎对待。如果相关机构采取上述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则有可能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界限。
  是否承诺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者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给出明确还本付息或确定的回报约定,那么该机构也构成违法。非法集资中的&承诺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基金公司一般只能强调&预期收益&,同时应对投资风险予以明示。
  是否真实项目
  私募基金的发起一般是基于某项目,在募集协议书上都需要标明该资金用于哪个项目。存在真实的项目是私募基金合法的关键因素。同时,真实项目还包括资金是否专项专用。私募基金应专款专用,最好能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或者进行委贷。基金财产必须区别于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实践中,一些私募企业基金管理混乱,对基金不进行专款专用或者不进行商业银行托管,甚至使用个人银行卡周转资金,不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开展基金运营。一旦这些不合规行为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现&携带资金逃匿&、&据为己有肆意挥霍&、&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容易给私募企业带来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风险。因此,如果项目不存在,或者资金最终并没有用在项目上,那么则有可能转化为&具有非法占有&的集资诈骗行为。
  是否人数众多
  私募基金对投资者和人数应有严格限制。在人数限定方面,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规定和人数超过限制的,都很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虽然,非法集资在入罪上并非单纯的考虑投资者的人数(兼顾投资数额),但是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如果投资者投资数额小,人数多,则有非法集资嫌疑。
  目前,私募基金通过代持股或渠道的方式募集资金,对此因谨慎操作。这种行为给私募企业的运营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超过投资人数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从而具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
  是否注册备案
  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非法集资中的&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因此,私募基金设立某只基金是否注册备案,则是其合法的因素之一。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有着许多本质的区别,只要认真的分辨一般都逃不过你的火眼金睛,像中晋、易乾之类的就可以辨别出来,不至于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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