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转账借款支付宝转账对方不承认认了咋办

我在微信零钱上转账转错了对方不肯退给我,怎么办
来源:北京日报
日期: 0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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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称为“全国最大干果走私案”的陈北英等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历经5年审理后,依然迷雾重重。
  澎湃新闻()获悉,7月6日上午,辽宁高院二次开庭审理该案。
  从2010年底案发,该案历经大连中院一审、辽宁高院发回重审、大连中院再次一审,到此次辽宁高院第二次二审,时间已超过五年。
  该案辩护人陈光武对澎湃新闻表示,其认为检方用以证明被告人偷逃税款约1.2亿的关键证据――五份海关核定证明书,系人为拼凑,非原始证据。
  公诉人则认为,海关征管处作出的核定书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应当作为本案的关键证据。
  港商被指走私干果逃税上亿元
  2011年6月,大连海关宣布打掉一个以绕关和低报价格等方式走私干果牟利的犯罪团伙。检方指控,此案犯罪嫌疑人逃税约1.2亿元,该案也因此被打上“全国最大走私干果案”的标签。
2011年,大连海关工作人员查获的干果。图片来自网络
  检方指控称,陈北英在担任丽志公司广州办事处(后搬至佛山,以下简称佛山丽志)首席代表和吉林中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董事长期间,先后安排他人通过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额的价格购买,或先运至大连口岸后申报转关过境至朝鲜、偷运回丹东再运至境内等方式走私干果类货物14524余吨,偷逃应缴税额约1.2亿元。
大连海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图片来自网络
  2012年12月,大连中院一审对佛山丽志及中兴公司分别判处罚金8200万元、4400万元,陈北英则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单位与陈北英等不服,提出上诉,辽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2015年2月,大连中院改判陈北英有期徒刑13年。陈北英仍不服上诉;同年12月,辽宁高院第二次二审首次开庭。但辩护人陈光武指出,案件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始终没有进行证据补充。
  7月6日,此案二审第二次开庭,庭审经过近8个小时,未当庭宣判。
  辩护人:关键证据真实性存疑
  “你能对海关核定证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吗?”7月6日,辩护人陈光武告诉澎湃新闻,他在庭审现场向鉴定人员发出这一疑问。
  陈光武说,一名鉴定人员回答“我无法回答这个问题”。这已经不是被告方的质疑第一次未能得到回应。
  该案二审首次开庭时,佛山丽志诉讼代表、被告陈北英的妻子何娟也曾向公诉人发问,指控佛山丽志公司涉嫌走私的集装箱中,包括标注正常通关的40个、没有在中国口岸交货直接卖给第三国的17个、在香港特区交货的9个、无任何记录的11个,为什么这些都认定为走私?
  何娟认为,这起走私案最大的证据瑕疵是没有直接的海关报关单作为证据,而是通过中兴公司的一个业务统计表作出认定,将涉案期间所有集装箱业务全部认定成了走私货物。
  7月6日庭审后,陈光武认为,鉴定人员无法对送核表中数据与核定证明书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客观性存疑,因此不能作为证据。
  中兴公司的辩护人戴国梁也说,两名鉴定人员只是海关征管处的工作人员,该核定证明书的法律效力非常低,“法院不宜采信,应该补充鉴定或剔除。”
  公诉人认为,海关征管处作出的核定书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应当作为本案的关键证据。
  检方:被告人用新公司掩盖走私
  今年61岁的陈北英曾是较早将国内干果出口到欧美市场的商人之一。
  1990年前后,佛山丽志的业务范围就拓展到了全国各地,瓜子仁、松子仁的出口量占到全国出口的七成以上,陈北英也在行业内有了“瓜子果仁大王”的名号。
  1995年左右,陈北英认识了吉林的干果批发商赵义民,两人成为生意合作伙伴,并在2002年合作成立中兴公司,赵义民持有49%的股份,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陈北英担任董事长,与其妻何娟共同持有40%的股份。
  中兴公司因为港商的背景及优势,一跃成为吉林省梅河口市最大的干果加工企业、最大的出口创汇企业。陈北英的私人审计师张舜英介绍,公司最辉煌时每年的干果出口额近3亿,在全国有数十家供货企业,员工有300多人。
  但好景不长。何娟告诉澎湃新闻,2008年2月,赵义民表示愿意将其名下中兴公司的股份卖给陈北英。2008年3月,陈北英正式接过“一把手”的位置,赵义民则退出中兴公司,等待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同一时间离开中兴公司的还有赵义民的同学及下属那伟。当月,集安展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鹏公司)成立,那伟是法定代表人。
  2010年12月,大连海关接到一起有关走私干果的举报,并侦查到那伟是涉案人员之一;因那伟在中兴公司任职过,该公司也被牵扯进来。2011年1月,那伟、中兴公司原财务总监、赵义民妻子费良敏等人被抓。
  检方指控,展鹏公司系那伟受陈北英或赵义民的指使成立,目的是为了掩饰中兴公司走私,其活动经费由中兴公司提供。
  陈北英否认此项指控。中兴公司财务审计师张舜英回忆,展鹏公司的财务从来没有上交给中兴公司,检方指控的50万元活动经费也只是借款,之后展鹏公司归还了这笔钱。
  日,被指为这个走私团伙幕后老板的陈北英在深圳海关入境时被抓。大连海关称,同案犯赵义民潜逃。
  据官方最新消息,赵义民已于今年2月已经被缉拿归案。而港商陈北英已被关押5年零4个月,法院的二审判决对其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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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用“微信红包”借钱给好友 对方变卦赖账不还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作者:王斯 陈龙江
  看新闻学教训&
  【网上借钱要留证据】&
  她用“微信红包”借钱给好友&
  对方变卦赖账不还&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陈龙江) 远在上海的微信好友陆某向南宁女子田某开口借钱,田某通过“微信红包”分19次“借”给陆某3600元,其间还帮陆某充了100元话费。可到了约定还款时间,陆某分文未还,也不现身。微信昵称随时可以变,微信记录也容易被删除,田某该怎么追回欠款?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微信借款纠纷,陆某未到庭应诉,但法院还是支持了田某的请求,陆某应偿还田某3700元。
  田某今年46岁,去年5月,她通过微信“摇一摇”交友功能,在网上认识了陆某。陆某是上海人,比她小9岁。两人很聊得来,渐渐成了无话不谈的好友。在陆某口中,他是一个“富二代”,但被家人束缚很多。去年12月,陆某通过微信开口向田某借钱。虽然两人尚未谋面,但田某觉得陆某是一个值得信赖的朋友。去年12月14日至16日,田某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分19笔转给陆某3600元。后来陆某手机欠费,田某又给他的手机充值100元。
  后来,陆某又请田某帮他订车票,并向田某发送了他本人照片、身份证等个人信息。陆某口头承诺,一个月内他会偿还借款。但经田某多次催问,陆某一直未还款。在微信聊天中,陆某还表示,让田某帮他卖掉白金钻戒,他才有钱还款,不然要到明年春节才能还款。田某感觉上当了,今年1月底,她一纸诉状将陆某告上了法院,要求陆某归还3700元欠款。
  为了证明自己确实是借钱给陆某,田某向法院提供了她与陆某长达数月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陆某的照片、身份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法院根据这些线索核实了陆某的户籍信息后,并依照身份证地址向上海的陆某送达了起诉状等应诉材料,陆某也予以签收。开庭当天,陆某没有应诉,对田某的起诉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所以,法院认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微信号为陆某所使用,而借款人就是陆某本人。
  田某声称借款是3700元,但部分“微信红包”的转账记录已经被她误删,该如何证明她的主张?田某将发出“微信红包”的手机操作界面截图打印后向法院提交。法官则当庭操作田某的手机,调出微信红包记录和微信钱包的交易记录。这些记录以及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相互印证,再加上微信聊天记录。法院最终认定田某确实通过“微信红包”转账3600元给陆某,并为陆某的手机代垫话费充值100元。
  今年7月26日,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定,陆某应偿还田某37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官说法】&
  网络支付借款&
  证据保全很关键&
  主审该案的陈法官认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通过支付宝、QQ、微信等网络支付非常普遍,但这种网络支付方式,在便捷的同时,确实也带来很多安全隐患。特别是一些借贷关系,仅凭一个转账或红包,很难直接证明。
  该案中,田某能胜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田某平时与陆某没有任何资金往来,而田某与陆某的整个聊天记录保存完整。网络世界里,当事人往往使用的是虚拟身份,网络那端到底是谁,经常很难确认。有时出现纠纷,当事人连对方的真实身份都搞不清楚。而田某一案中,陆某发过身份证等信息给田某,这让法院能很快确认陆某的身份、地址等信息。
  陈法官告诉记者,打官司最难的就是证据,而网络上的证据保全则更难。比如“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到底算是借款还是赠与?从字面看,“微信红包”就是赠与。但这其实只是一种“交付方式”,不能认定就属于赠与。除了网上资金往来的证据外,当事人还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自己的主张。可在网络上,很多人很容易一不小心将一些关键信息误删,有些人为了少占内存空间,会将很多聊天记录删除。可这些关键信息一旦删除,就很难证明自己的主张。
  陈法官认为,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而发生的债权,虽然一旦得到证实也能够获得法律保护,但与面对面交易相比,互联网交易的证据形式较难保存,而且用户身份难以确定,对当事人的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陈法官建议,在网络交易中,债权人应选择更为稳妥的交易方式,以免发生纠纷后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而另一方面,随着网络支付实名制的逐步落实,债务人想抱着侥幸心理对真实债务抵赖拖欠也难实现。
  【网上骂人一样侵权】&
  闺蜜借钱不还还在微信上掀起骂战&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聂凯) 闺蜜小玲向小陈借款后未还,小陈在微信朋友圈中转发了一条微信借款的文章及评论截图。小玲看到这条微信后,认为小陈是在影射她,向她催债,心里很不爽,两人由此掀起骂战。此后,小玲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微信宣扬小陈与他人有一夜情。后来,小陈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小玲告上法院。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定,小玲的行为构成侵权,不仅要发布微信在微信朋友圈内向小陈道歉,还要赔偿小陈数千元精神损失费。
  小陈和小玲是好闺蜜,也是微信好友。小玲曾向小陈借钱,却一直未还。2016年1月的一天,小陈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转发了一条关于微信借款的信息及评论截图,并配附文字:“这个不是真的吧?各位亲,姐姐不会在微信里面跟你们借钱。有事电话确认。还有些人,还钱是诚信!不要让姐姐和你们撕破脸皮。”当天23时1分,小玲转发了小陈的该条微信截图,并配附文字,在文字中表示她会还钱的同时,又辱骂对方逼她还钱,并威胁要将对方泰国之行中与泰籍导游之间的秘密公诸于世,并将其发给对方丈夫。当日23时5分,小陈在该微信下评论,并与小玲发生争执。小陈认为小玲是自己对号入座,也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评论予以回骂,导致双方争执升级、矛盾激化,并引来多名微信共同好友的评论。
  随后,小玲又在朋友圈发布微信,辱骂小陈,并描述她之前所称的“泰国之行”的细节,还继续威胁小陈,要将此事告知对方丈夫。
  小陈认为小玲宣扬的隐私均是捏造,遂委托律师做出《声明》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要求小玲停止侵权并道歉。小玲转发《声明》继续辱骂,并宣扬其所述的隐私。后来,小陈将小玲告上了法庭。
  7月29日,法院一审判令小玲在她的微信朋友圈以发布微信的方式进行道歉,且3日内不得删除和更改;同时,赔偿小陈数千元精神损失费。&(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他人&
  也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认为,微信朋友圈也属于公共空间,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传播范围,极易从网上传播到现实中。小玲在微信朋友圈内捏造和宣扬不实的消息,丑化小陈人格,并使用粗鄙贬损之词对小陈进行辱骂、贬斥,侵害了小陈的人格尊严,使小陈的名誉在一定的范围内遭受了贬损,小玲的行为已经构成名誉权侵权。小陈关于道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微信朋友圈与公开发行的报刊相较受众群体要小得多,故小陈要求小玲登报道歉超出了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
编辑:黄竞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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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聊天工具的出现,改变了以往沟通的方式,人们尝试着从电话到短信,从短信到微信,从微信到语音,沟通距离似乎越来越近,但是心与心的距离似乎越来越远。上述的感受可能有点跑偏,不过是真心实感,因为文字一旦脱离了谈话场景衬托,那文字就变成了纯粹的文字,没有一丁点的感情色彩,因为聊天工具是无法表达当时的聊天情感的,那么究竟聊天的是不是你想聊天的这个人,也不要说的这么绝对,有可能还真不是。那么问题来了?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是否可以做为民间借贷的依据?很有可能和你聊天的那个人根本不是你想要聊天的那个人。律师事务所给出的建议是:借款要签订书面协议,并要注意其他相关证据的保存,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证明借名贷款事实的发生。至于QQ聊天记录、微信等通讯工具的转账记录是否能成为证据,从法律角度看主要是考虑其是否具备证据的要件。对证据的认证,主要是从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三方面进行。对聊天记录这一电子证据来说,通过这三方面的认定,关键是要确定两个问题:一是聊天工具的使用人是否为现实中的聊天人,是否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件当事人;二是聊天记录是否未经删除篡改,是否具备完整性与真实性。实践中,聊天记录应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公证的形式,提高证据的可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如果借款人否认该聊天记录为其本人,而债权人自行提取并打印的QQ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截图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电子数据要件,故法院可以对当事人提交的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不予采纳。不是所有的事件过程都可以成为证据的,虽然即时通讯工具记载借钱事项,能分析出上下文,但是无书面协议也无法作为呈堂证供的,所以聊天是聊天,交流是交流,大额民间借贷应该以签订书面文书为依据,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转载请标记出处来源于“金融人士备忘录”,谢谢你。如果此文对你有帮助,可以点赞的。营养 | 解渴 | 分享 | 指路 | 独特深度、内涵、轻松、幽默、够逼格公众号ID:BankerNotes 新朋友点击本文标题下方“金融人士备忘录”一键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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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59769
TA的推荐TA的最新馆藏[转]&男子借款不还被起诉微信聊天记录当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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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责任编辑:yfs001
说案本报通讯员毛林飞王兴华1月25日,三门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微信聊天记录成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最终判决郑某归还罗某2.2万元。2013年,川籍女子罗某与三门人郑某通过社交网站认识,郑某每天对罗某嘘寒问暖,两人的感情很快升温,发展成了男女朋友。2014年6月底,郑某称自己投资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念在郑某对自己关心体贴,“热恋”中的罗某便向郑某的信用社卡上汇了1万元。过了一周,郑某称自己投资的项目还差三万元,看“男朋友”为生意如此费心费神,罗某又向郑某的农业银行卡汇了1万元。再过了一个礼拜,郑某称自己把车抵押在别人那里借了2万元,每天要付150元利息,马上要筹钱赎回车辆。心生疑念的罗某这次并没有爽直汇钱,在郑某的“软磨硬泡”下,罗某有所保留地向郑某农业银行卡汇了2000元。眼看着罗某不再那么爽直,郑某对罗某的关心问候也越来越少,两人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冷淡。而后,罗某多次向郑某催讨借款,郑某一拖再拖并分文未还,甚至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去年8月,罗某一纸诉状将郑某告上法院。由于当时罗某没有要求郑某打借条,法庭上,她提供的证据只有银行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上,郑某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罗某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那么,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借款依据?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虽没有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但原告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原件及微信上的录音、图片、文字等聊天信息等视听资料原件,内容真实合法,且证据间能印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已发生的事实,依法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遂依法判决被告郑某偿还原告罗某借款本金2.2万元。法官提醒,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电子数据与生俱来的易修改、易伪造、易删除等特点,给法院审查认定其真实性带来了难度。因此,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大家通过微信等网络工具证明借贷关系,除了要完整保存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外,还要有其他辅证。当然,最好是通过借条及转账凭条等来证明借贷关系,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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