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31层楼房加压泵在几层需收取二次加压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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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用水二次加压费该收多少?
  “去年小区物业收取水费还是两块多,今年升到4块多。物业这样收费合不合理?”我市城区金龙湾小区居民黄亮(化名)拿着一张今年1月—6月的水费单,从该小区物业办公室走出来愤愤地说。河池市目前生活用水定价为2.56元/立方米,该小区收取4.1元/立方米,他怀疑这样“高价水”存在猫腻。记者调查了多家小区水费,高楼层各个小区收费不尽相同。
  物业解释,由于楼层需要使用加压设备才能保证小区供水正常,故小区的水费高于出水厂价的部分是二次加压所产生。
  市物价局表示,由于加压需要可以收取加压费,但物业必须实时对业主进行公开结算,做到阳光透明。
  不同小区加压费有差别
  黄亮的水费单标着:居民用水单价1.60元/立方米,污水费0.9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06元/立方米,二次加压费1.54/立方米,全部加起来为4.1元。“二次加压费,到底是怎么回事?”黄亮指着1.54元/立方米的二次加压费说。
  “收取加压费可以,但是必须有一个合理的标准,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方可,并进行公示。”金龙湾住户陈女士认为,物业收取的加压费过高,而且不够透明,担心物业借加压费在水价上做手脚。
  记者随后来到楼高达30层的金泰豪庭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介绍,该小区3层以上需要使用加压设备才能正常供水,故3层以上住户缴纳的水费都含有1元左右加压费,水费根据每个季度的加压费实时结算不同而有所不同。而3层以下住户,由于供水正常无需加压,则按水厂的定价来收取。
  记者还了解到,我市高楼层小区的水费由于加压费不同而水费不一致。常欢(化名)说,他是财经国际小区的住户,他住在8楼,缴纳的水费需计上加压费,约4元/立方米。万博公寓一名住10楼的住户透露,她的水费算上加压费,约3.5元/立方米
  水厂表示正常供水可达七八层
  河池市给水排水工程公司副经理梁健生说,根据国家耗电标准和市政供水压力标准,我市自来水供水管网能达到0.35兆帕至0.37兆帕,即在非用水高峰期,能送达20米至30米高,大约七八层楼。但是,由于地理位置不同、楼层设计等原因,高楼小区能送达楼层可能有差别。高出市政供水管网正常供水范围的楼层,则需要进行加压满足正常供水,因此目前我市高楼层小区各自安装加压设备,没有统一标准。
  他建议,为避免二次加压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建议使用有安全保障的加压设备、耗材,且符合技术要求,并对加压设备等进行定期消毒。
  河池市自来水厂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杨光留介绍,我市目前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3种类型用水收费,这3种水价定价由单价、水资源费、排污费等3项合成,居民生活用水3项合计定价约2.56元/立方米。他表示,物业公司使用加压设备产生的二次加压费用,属于物业行为,自来水厂只收取水厂定价的部分,二次加压部分不归属水厂管理。
  被疑有猫腻物业叫屈
  金龙湾物业负责人边先生说,该小区楼层30多层,住户上千人,该小区3层以上全部需要二次加压方能正常供水。2012年之前物业一直按照水厂定价收取住户水费,后来发现物业独立支撑加压费很吃力,收取了2毛钱加压费。但是,一段时间后,物业发现水费还是亏空,于是去年7月份开始进行了长达6个月的二次加压供水安装电表测试。这6个月期间,总用水量为14893吨,总用电量为25731度,由此计算出1.57元加压费,加上2.56元水厂水费定价,则为4.13元/立方米。面对住户的质疑,边先生感觉委屈:“按季度计算收取4.1元/立方米水费,实际上还少收住户0.03元/立方米。”
  为何该小区3层以上需要加压?边先生解释,可能与小区的地势、楼层设计、小区楼层较高等有关。此外,加上加压设备不同,也会造成该小区的加压费与别的高楼层小区不一样。采访中,其他一些小区的物业与边先生说辞无异。
  是否应该每个季度都进行实时结算收取加压费并公开?对此,边先生称,经过两个季度的测试,发现加压费没什么偏颇,没有必要进行实时结算收取。至于公开,边先生认为收费合理,且收取加压费前已贴出公告,没有必要再多此一举。不过,其他小区的一些物业则表示,为了让业主信服,小区每个季度进行实时结算收取加压费,并公开。尽管如此,一些小区还是遭到一些业主不解而拖欠水费。
  物价局称加压费需实时结算公开
  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一廖姓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楼层高自来水无法送达需要二次加压,由此产生加压费可以理解。但是,物业必须实时结算收取,花费了多少加压电费,结算出来再由业主平摊。如果固定收取加压费,则需要按季度或年终进行一次大结算,对业主实行“多还少补”。
  另外,在收取加压费的同时,需要向住户公开。若固定收取加压费,不进行结算也不公开,则不合理。
  他还提到,由于楼层设计、加压设备不同等原因,高层小区产生的加压费可能不相同,故目前全市高楼层二次加压水费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若接到有人举报物业乱收取加压费,物价局将介入处理。(见习记者 覃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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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高层住宅是否该收二次加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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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燕赵都市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焦磊 实习生李玉荣)近日,河北市滏兴国际小区的业主反映,他们小区是集中供暖,今年10月,业主们已经陆续到热力公司指定的网点交了取暖费。可前几天,物业公司却贴出通知,要求6层(含6层)以上冬季取暖的业主交200元到300元不等的二次加压费。这让高层居民们感到不解,明明取暖费已经交了,怎么又出来了二次加压费?二次加压费不应该由物业或商出吗?
  业主:质疑取暖二次加压费
  22日,“全市暖气费统一价是19元/平方米,为啥我家还要交300元的二次加压费?并且有一户不交物业就不打压,这合理吗?”滏兴国际小区居民张先生对物业收取的取暖二次加压费表示质疑。
  随后,记者以该小区业主身份咨询滏兴国际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解释说,“取暖二次加压费按面积收取。像1号楼小面积的每户收取200元二次加压费,2、3、5、6号楼每户收取300元二次加压费。因为热力公司供暖只能到达20米,小区又有地下负两层,所以6层(含6层)以上取暖业主要交加压费,而6层以下取暖业主是不用交的”。
  这位工作人员还介绍,一些住宅小区开发商和物业是一家,二次加压费费便由开发商承担了。而滏兴国际小区开发商是与物业公司分离的,物业承担不起这项费用,仅去年冬季取暖4个月,二次加压泵24小时不停运转,加压费将近20万元,物业承担不起这笔费用。所以今年,秉着谁受益谁出资原则,二次加压费应由业主承担。
  部门:并无相关规定取暖二次加压费由谁承担
  随后,热力公司工作人员向燕赵都市报记者介绍,热力公司是不向用户收取二次加压费的。但热力公司供暖供热压力只能供到7楼,高层以上就需要二次加压。而至于二次加压费谁来承担,他们并不清楚。
  物价局价格科工作人员表示,近几年市区的高层住宅不但增多,二次加压费用也随之产生。但《衡水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有效期自日起至日止)没有明确规定供暖二次加压设备运行费该由谁承担,这块还没有定价。根据以往处理经验,对于高层住宅产生的水暖二次加压费,一般都是由小区物业和业主自主协商解决。
  近年来,衡水高层建筑逐年增多,小区高层住宅用户取暖交纳二次加压费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而明确供暖二次加压费用由谁承担,已迫在眉睫,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政策明确供暖二次加压设施权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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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衡水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10〕第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各类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设施维护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热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区城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负责集中供热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公安、工商、发改、环保、质监、水务、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地热、工业余热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集中供热提供热源的生产厂(公司);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厂提供热能,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所称热用户,是指参加集中供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和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
第五条 城市供热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分散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编制本市城市供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保证热源单位、换热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
第七条 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并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方可进行建设。供热工程项目包括:
(一)热源厂建设;
(二)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及热交换站工程建设;
(三)供热管网工程;
(四)其他供热工程。
第九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技术资料。供热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供用热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经质监主管部门进行节能效果检测合格后,方可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及室温调控功能的计量收费供热采暖系统,实行分户收费。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温度调控的选型、购置、安装等,购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供热计量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按分户计量要求逐步实行分户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
第十三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改造,逐步实行集中的供热热源,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在城市热网覆盖不到的地区,鼓励建设燃气锅炉和电锅炉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锅炉。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道路、排水、供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及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时,应提前通知供热主管部门及供热单位,与供热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或改造。
第十五条 按照集中供热规划,集中供热管线需要穿越公路、铁路、河道、单位、厂区及住宅区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新建房屋供热配套和既有房屋供热补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容量热价费。容量热价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
容量热价费的收取和管理,按照《衡水市集中供热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仪表及室内管网、散热器及其它有关设施。
第十八条 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源单位界限外一米以内的管网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二)自热源单位界限外一米以外的主干线、支线及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三)热用户自入户阀门(不含)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
(四)热用户自己铺设的庭院管网,如果热用户与供热单位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依照产权承担维修和养护责任,即管网的产权归谁所有,由谁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第十九条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备周围1.5米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埋设线杆、挖坑、掘土、钻探、打桩、植树;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五)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或影响供热设备正常运行的工程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供热单位的意见。
因工程施工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经供热单位查验同意后方可施工。不按供热单位要求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维修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热用户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发现供热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维修和养护责任单位,维修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抢修。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紧急安全事故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保证抢修及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供热计量仪表及温度调控装置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具备合格证书和型式检验证书。供热计量设施、设备及产品实行备案制度,备案情况和限制使用产品,淘汰产品及新产品推广目录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严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热计量设施。
第二十四条 禁止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的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确需改拆、移动的,应当经供热单位同意。
第四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撤销、分立、合并、变更,应在30天内到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档案,改进供热计量、监测手段,加强科学管理,保证均衡稳定供热。
第二十八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之间应当订立供用热格式合同。
第二十九条 市区采暖期一般为当年11月15日到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可以根据气候情况提前或延期供热。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提前或延期供热按天数计算计收采暖费。
第三十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必须确保热交换站进水温度、回水温度和管网末端压力达到设计要求。采暖期内热用户室内温度标准18±2℃。实行分户按热计量的热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热用户自行调控。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或室内温度低于16℃超过36小时的,应在取暖期结束60日内向热用户退还此期间的相应热费。
第三十一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可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温。
第三十二条 因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热用户室内采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督促热用户采取措施尽量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
(一)房屋维护结构保温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或人为造成房屋维护结构保温性能降低的;
(二)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设计规范或不畅通的;
(三)热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私自改变供热管道或者安装换热设施的。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对所管辖的供热设施应经常养护,定期维修,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供热单位因设备事故原因,可预见8小时以上不能正常供热时,应提前通知热用户并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同时到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供热单位的稽查、收费、维修等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需持证上岗,热用户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供热单位应在采暖期设置维修、抢修和监督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开。电话应有专人值班,实行24小时服务。热用户可就供热质量等问题,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六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七条 热用户申请加入集中供热时,应按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用热。热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交下列资料:
(一)用热申请书。
(二)建筑基础平面图,单元平面图,采暖平面系统图,庭院区域平面布置图。
第三十八条 用热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建设或改造所属供热系统,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暂不予增容:
(一)拖欠供热单位容量热价费、热费的;
(二)自有管网设备验收不合格的热用户;
(三)产权不明确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安装计量设施的新建房屋;
(五)其他不符合增容的情况。
第四十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不签订供用热合同的,不予供热。
供用热合同应参照国家建设部示范文本拟定,并由供热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内容包括供热期限、热负荷性质、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及维护、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及供用热双方应遵守的约定等。
第四十一条 热用户需要改变户内管网管径和设施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否则给其他热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热用户承担。
第四十二条 热用户相关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交换器等循环装置;
(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四)改变用热性质;
(五)拒绝接受供热单位的正常稽查;
(六)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七)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公众供热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热用户应配合供热单位对供用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等工作,及时反映供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有权向供热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热费管理
第四十五条 供热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四十六条 实行有偿用热制度。热用户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采暖价格,于每年11月15日取暖期开始前向供热单位交清采暖费;无正当理由逾期10日不交纳采暖费,且经催交后仍不交纳,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直至其交纳采暖费为止。
第四十七条 热用户申请暂不用热的,应在当年10月31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并缴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八条 对已实施供热但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十九条 城市供热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实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量条件的建筑,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按供热建筑面积计收热费,并尽快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第五十条 热价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供热单位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第五十一条 供热单位直接向热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收取,委托收费的应当予以公告,并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五十二条 参加集中供热的低保户和特困职工给予适当照顾,具体标准按照《衡水市集中供热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经营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供热单位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热采暖时间、降低供热采暖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供热单位拒不改正的,可依法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三)达不到供热服务标准和要求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经营管理原因,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社会公众利益的;
(六)不按城市规划投资建设公用设施的;
(七)擅自停业、歇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单位及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距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一点五米以内从事影响供热管网安全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工程施工影响供热设施安全未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给予相应赔偿,供热单位恢复原状。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将自有供热设施与集中供热管网连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从当年供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追补热费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四)擅自在用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或增加用热面积,责令限期拆除,并从当年供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追补热费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五)盗窃城市供热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由责任人给予赔偿,供热单位恢复原状。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热用户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取暖费的,供热单位按供热合同约定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缴纳。用户逾期仍不缴纳取暖费的,供热单位可采取加装或关闭阀门等限热或停热措施,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缴所欠费用。
第五十九条 妨碍供热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供热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衡水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日起至2015年9 月30日止,原《衡水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2001〕第15号令)中“供热管理”部分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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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区集中供热收费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供暖收费和集中供热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区域。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三条 没有实行供热计量改造的热用户按实际建筑面积交纳采暖费,已实行供热计量改造的热用户逐步按实际供热量收费,采暖费价格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房屋建筑层高在2.6—3米(含2.6米、3米)之间的按正常标准收取。
  房屋建筑层高超过3米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
  建筑面积(平方米)×[1+超高高度差(米)×1?3]
  房屋建筑层高不足2.6米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
  建筑面积(平方米)×[1-不足高度差(米)×1?2.6]
  第四条 对特困户居民采暖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标准按《关于做好城市供热采暖工作的意见》(德政发〔2008〕17号)执行。
  第三章 收费办法
  第五条 德州市市区的集中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第六条 热用户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交纳全部采暖费。
  第七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公司代收采暖费。单位统一办理集中供热手续的住宅楼,由单位统一向供热单位缴纳采暖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八条 供热单位要实行承诺服务制度,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定期检测用户室温及供热设施运行情况,保证用户室温达标、维修及时。
  第九条 对应交供热费而拒不交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有权采取措施追缴欠费,直至诉讼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对私自开口偷接用热设施的热用户,供热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稽查,执法部门按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主管部门领导负责制和调度会制度。各主管部门要克服困难,确保本系统资金及时到位,共同做好冬季供热收费工作。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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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个嘴仗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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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7楼以上的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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靓景名居2.5元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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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买低层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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