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杂货的个体户为什么不是交2016个体户个人所得税税?

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怎么缴纳_百度知道
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怎么缴纳
2012年4月下来的通知个体户征税不到2万免收国税和地税我是外地人在南宁贷款买房,你只需要在交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就可以办理相关手续:“你的个体户的所得税免收了.,急,向银行申请贷款上缴了6个月的国税和地税票据现在只差6个月够1年!。”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都有了,我的税经营额12000元未达到征税起点,但是你的个人所得税没有免.09月总共6个月的税收票据,不知道去那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向银行说明了情况,银行说。我现在只差2012.04月—2012..,是个体户
提问者采纳
按7级累进税率缴纳你的个体户的所得税免收了。可以作为工资超过3500元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但是你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没有免
找那个单位申请缴纳,还需要什么程序吗?谢谢!
可以以你自己单位的名义缴纳。不需要其他程序,到地税局缴纳工资薪金个税就行
昨天去了地方税务局,个税不让缴纳;说:“你的个人所得税已经包含在个体户税收中,没有法律依据收你的个人所得税...。”结果还是没办成。继续求助!谢谢!
其实那是你们那边地税局的原因,达不到起征点的只能免交增值税和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不免。只能跟地税局协商了,别也没有其他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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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税收按从简原则。按规定根据业务类型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一般是定额税。但实际过程中,由于归属复杂,特别是增收增值税对个体户的盈利影响很大,同时税务机关也不想搞麻烦,所以,经常情况下很少有个体户交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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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征额提高了,不知你为什么没有核定  个体工商户是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核定了?你应当问你的税务管理员才对?你是月经营额只有12000元吗,按理说是核定征收的情形居多?那你的经营所得税收上应该也有个核定额,因为营业税,而没有继续,为什么没有再继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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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个体工商户税务问题
个体工商户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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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个体工商业户数量庞大,区域分布广,经营分散,交易灵活,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出于多种原因不愿建账,致使个税征收管理难度大、执法风险和征收成本高,征管效益差,各种矛盾突出。个体工商业户建账难原因何在?如何进一步强化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对成都市新都区内的石板滩、木兰、三河、军屯、马家、泰兴六个乡镇的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了走访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结合基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谈一谈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中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问题及原因 (一)纳税意识淡薄。部分个体业主没有依法纳税的观念,开门就营业,不愿也不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利用法律、税收法制的不完善千方百计少缴税,更有部分业主主观地偷税、逃税。 (二)征管力量薄弱。调查的六个乡镇一千五百多户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员3人,人均管理500多户。且个体工商业户点多面广,经营状况变动频繁,既增加了管理难度,又弱化了税收征管力度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综合治理力度不够。对个体税收的稽查,往往只限于群众检举的个体户,很少从堵塞税收漏洞,整顿税收秩序,公平税收负担的角度去主动查处个体户的偷逃税行为。由于未建账,对有违法行为的个体工商户无法掌握有力违法证据,因而处理力度不够,没有起到应有的警示和规范作用。同时,相关部门间配合不够密切,不能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形成管理盲区,削弱了有效的管理强度。 (四)建账难以推行。除上述问题外,个体工商业户之所以难管,其关键就是不能规范建账,致使征管难度大,效率低。一是个体户自身不愿建账,由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与个体业户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相差甚远,不建账可以带来“利润空间”,个体业户对实行建账按实计征,既怕加重税赋,又怕定期接受税务部门的稽查,故愿意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一定了事”,永无后患。二是不少个体户由于文化和职业素质的限制,多数纳税人对财务税收知识了解极少,就其本身能力而言无法准确建账,而且大多数个体户规模相对较小,无力承担专职财务人员工资费用,想聘请财务人员代账,但由于工资较低、怕负责任等原因,大多数财会人员不愿代账;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建账,中介机构又不能依法实施会计监督,建账准确性不高,造成“为建账而建账”的不正常现象。三是政策因素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体户建账建制的推行,起征点提高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符合优惠政策享受税收减免的个体工商业户零申报缴纳税款,对这部分业户的建账也就无从谈起,且直接影响到其他个体业户的建账积极性。四是征管模式的影响。目前税务机关对个体业户不开票销售额部分普遍采取定期定额征税的“双定”方式,其定额的真实性差。实际操作中,“双定额”定到实际经营的50%就闹,定到70%就跳,定到80%就又闹又跳,“双定”难度越来越大,且所定额远远低于实际经营额,这也是造成个体工商业户不愿建账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对需开票部分还要再缴纳税款,不少业主为了少缴税就以打折送饮料等方式尽量少开票,或者开“鸳鸯”票,或者购买使用假发票,以此达到偷漏税的目的。 二、措施及对策 (一)重新认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重要性。要把个体税收征管放到依法纳税的大局上来看,而不能仅仅为完成税收任务而抓税收管理。要大力宣传建账的作用、目的和意义,充分认识个体业户建账经营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依法治税的需要,也是个体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努力在个体业户中形成依法建账的良好氛围。同时,要通过纳税人学校、电视、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个体业户进行财务知识、税务知识的培训辅导,提高个体户的建账能力,促进业户合法经营、平等竞争和健康发展。 (二)分类推行建账,促进有序建账。税务机关应明确凡是领取营业执照有固定场所的个体户,都必须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正确核算盈亏。修订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所以对经营规模大的个体户建立复式账,其他业户建立简易账,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可暂不建账,但必须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 (三)多管齐下,全面加强个体户税收管理。从规范日常征管、推进精细化管理两方面着手,多管齐下,内外发力,强化征管措施,提高征管质效。 1.规范日常征管。一是对未达起征点必须进行严格核实,严格审批,实行动态管理。二是加强定额核定管理,规范定额核定程序。定额核定中要控制起征点以下户占全部个体定额户的比例,对处于城区主要街道、大型专业市场内个体商户原则上其定额核定应在起征点以上。三是加强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工作,做到要清理一批、管理一批、规范一批,并纳入长效管理。四是建立委托代征协管机制,解决零散税收“疏于管理”的问题,按照“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的原则,全面组建代征协管工作机构,消除农村、社区税收管理空白,从而实行税源管理社区化。 2.推进精细化管理。一是加强片组税收管理员的考核,结合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建立起税收管理员的关键绩效考核指标。对个体税收管理员的考核指标,应主要考核税务登记准确率、巡查面、纳税评估准确率、征税面、双定调整面、非正常认定率等指标。二是实行岗位轮换。对个体税收管理员按片组定期进行轮换。三是实施个税税收分类管理。对个体纳税人按税源大小、行业特点、经营方式采取不同的征管查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在发票控管、征收方式、税源监控、税管办法、纳税检查、纳税服务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以此集中精力解决重点工作、突破难点问题,提高对重点税源、重点纳税户的税源监控力度,提升个税征收管查水平,促进个体户依法诚信纳税。四是完善个体户纳税评估制度。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规模进行信息综合,合理设定行业税控指标和个性税控指标,建立科学、实用的个体税收纳税评估模型,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可以引入民主评议程序,提高办事透明度,逐步形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要严格监控个体纳税人税负异常户,对零申报及不缴不报的异常户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征收管理。 (四)强化对个体税收的检查力度。充分发挥稽查的震慑作用,对巡查发现的偷税户、群众举报户,稽查部门要及时介入,严格进行检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做到查处一个,影响一批,稳定一片,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进行总结和分析,为制定征管措施提供依据。一是制定个体纳税人税收日常检查管理办法,充分利用日常检查了解的情况,对个体纳税户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申报真实性及时进行分析和评估,动态掌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及时提供涉税辅导和咨询服务。二是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和检查,积极开展发票打假专项活动。三是加强税法宣传,努力在全社会营造“都开票,都要票”的良好护税环境,真正发挥以票控税效能,提高征管成效。篇二: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近年来,随着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收征管工作的新要求,不断完善税收管理员的制度,对税收管理工作提出许多新课题。在基层税收工作中,个体户税收管理就是一个难点,我们按照上级的要求,不断加大对个体户税收管理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其特殊性,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本文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谈谈个体户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建议。 一、当前个体户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基层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了解到,个体户不登记、不申报和申报不实的问题较为普遍,形成基层国税部门的工作难点,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六难”: (一)个体户纳税户数难掌握 由于个体业户一般情况具有零星、分散、规模比较小、遍布城乡各地,各部门监管难度大的特点。个体工商户中有相当部分是无证经营,特别是在管理薄弱的区域(城乡结合部及边远乡村) 出现较多;还有部分有证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办理税务登记证。部分基层征收单位在日常的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对无证经营户、有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经营地址不变更税务登记证的经营户,还未能有效地及时管理起来。 (二)纳税定额难于准确核定 个体工商户绝大多数没有设置健全的经营账簿,没有完整的经营资料,有相当部分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业务大部分不填开发票,购进商品和原材料不索取凭证,有的经营时断时续。即设有账簿的业户,大都有账外经营现象,除部分依法纳税意识强和财会制度比较健全的业户外,许多都不能如实申报经营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对多数个体经营户只能采取定期定额的征税办法。但是,由于缺乏计算依据,给确定纳税定额造成很多困难,存在定额核定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现象。虽然采取了《个体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但由于难于采集到准确的数据,仍然无法核出准确的税收定额。 (三)纳税申报难规范 由于个体税源分散,达到起征点应征的税额较少,以征管质量考核标准衡量,部分有证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申报率和税款入库率偏低,有些无证经营户的主动申报纳税率更低,这是个体税收管理中的一大难点。特别未达起征点的业户,当达到征起点后按照规定应如实申报营业额,但实际上连续几个月的营业额超过起征点后,税务机关就必须调整定额,个体户为了避纳税义务,不愿意主动进行申报纳税。 (四)纳税情况难检查 在日常征管中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困难重重。最主要的有:一是缺乏经营资料,查核缺乏依据;或者经营资料不齐全,查核依据不足。二是经营活动不规范,在经营场所难于掌握其全部进销存和生产经营情况,进入居所或其他地方检查又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有的业户一旦得知税务稽查信息,很快就会将生产经营的大宗产品、商品进行转移,致使稽查人员难于了解真实经营情况。三是现金交易多且不开具发票,无法查核其真实的经营额。四是多关开设银行帐户,难于通过银行查核其业务往来情况。 (五)使用发票难管理 由于大多数的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活动不规范,在发票的使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较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填开发票不规范,项目填写不齐全、不按顺序填开、有的拆本使用。二是使用不合法的凭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虚开发票或“大头小尾“填开发票。四是为他人代开发票。五是普通发票比销制度不够完善。比销制度不够完善主要表现现在使用的时限没有明确的规定的限制。 (六)税收管理员有畏难情绪 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工作繁琐、复杂、综合具体,需要我们很多宣传辅导、说服解释工作,这都需要税收管理员认真落实。但撤销一些税务分局后,分管范围更大,往往一个税收管理员要负责几个乡镇的个体税收管理,因此,一些基层税收管理员就产生了畏难情绪,造成工作责任心不够强,对个体户采取走马观花式的粗放型管理,加上提高个体双定户的税收起征点,大部分个体户的每月定额都未达起征点,有时税收管理员只关注起征点以上的业户,对起征点以下业户疏以管理,出现失管漏管的现象比较普遍。二、几点建议 针对当前个体户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采取如下措施进一步加强个体户税收管理。 (一)宣传与管理并重,增强纳税意识 解决个体户征管难的问题,提高纳税意识是最好的办法。因此,基层国税部门要继续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不断增强个体户的纳税意识,纳税人自觉如实申报纳税了,征管上的问题也就解决了。同时,也要不断加大管理力度,按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个体工商户有明确的纳税起征点,这对安排下岗工人再就业和解决合法经营者的最低生活标准起着积极作用。但千篇一律都实行这个起征点,给哪些无证经营的、或者是流动性较大的业户有机可乘,并钻我们税收属地征管的空子,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因此,建议取消无证经营和流动性较大个体户的起征点,这有利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增强合法经营意识,和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二)健全征管制度,促进规范管理 对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的纳税资料要作出严格规定。为了便于检查考核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在税收法规中对账簿不健全、不规范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的纳税资料应作出严格规定,即规定账簿不健全、核算不规范的个体户无论他们采用哪种收入方式都要提供下列资料:一是进货登记簿;二是销货(营业收入)登记簿;三是收支凭证粘贴簿,月未存货盘点表;四是主管税务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这对于规范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正确核定纳税定额,审核纳税申报,推动查账征收,都有重要作用。 (三)加强发票管理,严格把好关口 要健全对个体工商户的发票管理制度。一是在发票领购使用方面,为了防止业户领购发票丢失和失控,防止不按规定填开发票问题的发生,规定凡需购领发票的,必须提供担保人,由担保人出具担保书,并明确担保人就承担的法律责任;凡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实行保全制度,由领购发票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适量的保证金;凡不能提供担保人,又不愿意执行保全制度的,取消其领购使用发票的资格,均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二是在取得发票方面,应明确规定:购进货物,接受服务,除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业产品外,均应向销售方取得发票,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的,除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补缴销售方应缴未缴的税款。三是发票领购的数量,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限制,原则上不能超过一个月,并要求做到按月进行核销,方便税务机关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用票情况,促进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 (四)结合征管实际,完善定期定额办法 1、实行最低行业起点营业额核定法。最低行业起点营业额核定方法,是税务机关根据当地不同的实际情况,分别按照不同的行业、不同路段、不同规模对“双定”户进行分类和分等篇三:个体工商户税收常见问题解答 个体工商户税收常见问题解答 1.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多少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证?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2)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表;
(5)负责人照片两张;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持临时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自领取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停业?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规定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申请,如实填写《停业复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5.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停业最长期限是多少?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6. 个体工商户停业期间是否需要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核准的停业期间可免于纳税申报。 7. 个体工商户如果在停业期间发生了纳税义务,税务方面有什么规定?
个体工商户如果在停业期间发生了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交应纳税额;对不申报纳税的,一经查实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8. 个体工商户申请停业了还需要交税吗?
申请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当月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业当月应纳税额=定额÷30天×开业天数×征收率。如当月开具发票的应纳税额小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计算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如当月开具发票的应纳税额大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开具发票额缴纳税款。
9. 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复业?
(1)已办理停业的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需恢复生产、经营的,应于停业期满前或提前复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停业复业申请登记表》,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并于恢复生产经营次月申报纳税。
(2)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期限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延期。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视其为已恢复营业。
10.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变化了,税务方面还需要办什么手续吗?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应当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相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负责人:先办理注销登记,然后按开业登记处理。
(2)变更地址:工商登记变更表、经营场所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变更营业项目:工商登记变更表、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11.个体户如何办理注销?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纳税检查,结清税款、缴销发票、收回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2.个体户到外地经营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税务管理。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必须在经营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经营地税务管理。
13.个体户的申报期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每月终了后十五日内依据生产经营状况,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14.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15.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不缴纳增值税。
16.个体工商户到哪里申报纳税?
(1)固定业户(按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未持有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17.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方式有几种?
(1)直接(上门)申报方式:没有实行税银网络划税、委托代征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税银网络划税方式:凡大连市范围内(除委托代征和建帐的个体工商户)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定期定额户(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可实行税银网络申报纳税。有关具体操作方法和程序按照大国税[2003]1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双定业户税银网络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办理;
(3)邮寄申报方式; (4)其他申报方式。
以上具体申报方式的选择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18.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是定期定额征收税款吗?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于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采用查帐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经营规模较小并经税务机关认定的个体工商户。
19.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核定期一般多长时间?
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期一般一定一年,对特殊行业、销售额月份之间波动较大的纳税人也可按季度或按半年核定。
20.税务机关核定个体工商户销售额的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用下列方法核定销售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经营费用推算营业额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
(4)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5)按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21.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收到税务机关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如何缴税? 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22.个体工商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有异议如何处理?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后,调整其应纳税额;有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应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执行。 23.个体工商户可以到主管局代开专用发票吗?
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2)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4.个体户如果当月销售额比定额要大,是否需要补税?
对超过定额20%的,业户应主动申报,作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其下期定额的依据,如不申报将视为偷税,并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25.个体发廊需要办理国税登记吗?
目前都是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26.个体工商户如果销售额很大,开票有限制吗?我一年销售额很大能达到200万,如何缴税?
开票额没有限制,发票使用数量和版别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果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纳税人管理缴纳税款。
27.个体户不缴应纳税款会受到什么惩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第65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8.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2008年底之前,按小规模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征收率商业是4%,工业是6%。 自日起,按小规模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篇四:个体工商户税收相关政策 个体工商户税收
最新个体工商户税收起征点 1.纳税起征点 增值税: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营业税: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注: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2.个人所得税 (1)单项带征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 单项带征率: 专营农副产品(含粮、油、肉、禽、蛋,不含水果、水产)为0.5%; 专营黄沙、石子、砖瓦、石灰的为0.5%; 专营烟、糖、杂货的为1%; 专营复合饲料的为1%; 专营水果、水产的为2%; 专营卤味、熟食的为2%; 租柜经营的为3%; 专营鲜花的为6%; 专营西菜、西式点心、咖啡类的为6%; 专营酒吧的为8%; 专营出租汽车的为6%; 专营汽车(拖拉机)货运业的为6%; 专营水上运输业的为4% 专营装卸、搬运的为4%; 承接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业务的为2%; 专营美容、烫发的为7%; 专营电子游戏机的为12%; 对纳入中介机构管理的个体经纪人的,为佣金收入的8%。 (2)综合带征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速算扣除数 (3)纯益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纯益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对专营饭菜、点心类的个体工商户,采用核定纯益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纯益率为营业额的22%。 (4)查帐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按税务机关要求设置帐簿,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3.所得税起征点 (1)查帐征收、核定纯益率征收的纳税户不适用起征点。 (2)对采用综合带征率方式的带征户的起征点: 从事工业、手工业、商业的起征点为1500元;其他的为800元。 (3)采用单项带征率征收的,适用增值税、营业税同一起征点。
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
一、当前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基层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了解到,个体户不登记、不申报和申报不实的问题较为普遍,形成基层国税部门的工作难点,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六难”: (一)个体户纳税户数难掌握 由于个体业户一般情况具有零星、分散、规模比较小、遍布城乡各地,各部门监管难度大的特点。个体工商户中有相当部分是无证经营,特别是在管理薄弱的区域(城乡结合部及边远乡村) 出现较多;还有部分有证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办理税务登记证。部分基层征收单位在日常的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对无证经营户、有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经营地址不变更税务登记证的经营户,还未能有效地及时管理起来。 (二)纳税定额难于准确核定 个体工商户绝大多数没有设置健全的经营账簿,没有完整的经营资料,有相当部分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业务大部分不填开发票,购进商品和原材料不索取凭证,有的经营时断时续。即设有账簿的业户,大都有账外经营现象,除部分依法纳税意识强和财会制度比较健全的业户外,许多都不能如实申报经营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对多数个体经营户只能采取定期定额的征税办法。但是,由于缺乏计算依据,给确定纳税定额造成很多困难,存在定额核定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现象。虽然采取了《个体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但由于难于采集到准确的数据,仍然无法核出准确的税收定额。 (三)纳税申报难规范 由于个体税源分散,达到起征点应征的税额较少,以征管质量考核标准衡量,部分有证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申报率和税款入库率偏低,有些无证经营户的主动申报纳税率更低,这是个体税收管理中的一大难点。特别未达起征点的业户,当达到征起点后按照规定应如实申报营业额,但实际上连续几个月的营业额超过起征点后,税务机关就必须调整定额,个体户为了避纳税义务,不愿意主动进行申报纳税。 (四)纳税情况难检查在日常征管中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困难重重。最主要的有:一是缺乏经营资料,查核缺乏依据;或者经营资料不齐全,查核依据不足。二是经营活动不规范,在经营场所难于掌握其全部进销存和生产经营情况,进入居所或其他地方检查又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有的业户一旦得知税务稽查信息,很快就会将生产经营的大宗产品、商品进行转移,致使稽查人员难于了解真实经营情况。三是现金交易多且不开具发票,无法查核其真实的经营额。四是多关开设银行帐户,难于通过银行查核其业务往来情况。 (五)使用发票难管理 由于大多数的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活动不规范,在发票的使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较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填开发票不规范,项目填写不齐全、不按顺序填开、有的拆本使用。二是使用不合法的凭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虚开发票或“大头小尾“填开发票。四是为他人代开发票。五是普通发票比销制度不够完善。比销制度不够完善主要表现现在使用的时限没有明确的规定的限制。 (六)税收管理员有畏难情绪 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工作繁琐、复杂、综合具体,需要我们很多宣传辅导、说服解释工作,这都需要税收管理员认真落实。但撤销一些税务分局后,分管范围更大,往往一个税收管理员要负责几个乡镇的个体税收管理,因此,一些基层税收管理员就产生了畏难情绪,造成工作责任心不够强,对个体户采取走马观花式的粗放型管理,加上提高个体双定户的税收起征点,大部分个体户的每月定额都未达起征点,有时税收管理员只关注起征点以上的业户,对起征点以下业户疏以管理,出现失管漏管的现象比较普遍。
二、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针对当前个体户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采取如下措施进一步加强个体户税收管理。 (一)宣传与管理并重,增强纳税意识 解决个体户征管难的问题,提高纳税意识是最好的办法。因此,基层国税部门要继续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不断增强个体户的纳税意识,纳税人自觉如实申报纳税了,征管上的问题也就解决了。同时,也要不断加大管理力度,按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个体工商户有明确的纳税起征点,这对安排下岗工人再就业和解决合法经营者的最低生活标准起着积极作用。但千篇一律都实行这个起征点,给哪些无证经营的、或者是流动性较大的业户有机可乘,并钻我们税收属地征管的空子,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因此,建议取消无证经营和流动性较大个体户的起征点,这有利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增强合法经营意识,和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二)健全征管制度,促进规范管理 对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的纳税资料要作出严格规定。为了便于检查考核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在税收法规中对账簿不健全、不规范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的纳税资料应作出严格规定,即规定账簿不健全、核算不规范的个体户无论他们采用哪种收入方式都要提供下列资料:一是进货登记簿;二是销货(营业收入)登记簿;三是收支凭证粘贴簿,月未存货盘点表;四是主管税务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这对于规范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正确核定纳税定额,审核纳税申报,推动查账征收,都有重要作用。(三)加强发票管理,严格把好关口 要健全对个体工商户的发票管理制度。一是在发票领(本文来自: 池锝 网:个体工商户税务问题)购使用方面,为了防止业户领购发票丢失和失控,防止不按规定填开发票问题的发生,规定凡需购领发票的,必须提供担保人,由担保人出具担保书,并明确担保人就承担的法律责任;凡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实行保全制度,由领购发票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适量的保证金;凡不能提供担保人,又不愿意执行保全制度的,取消其领购使用发票的资格,均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二是在取得发票方面,应明确规定:购进货物,接受服务,除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业产品外,均应向销售方取得发票,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的,除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补缴销售方应缴未缴的税款。三是发票领购的数量,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限制,原则上不能超过一个月,并要求做到按月进行核销,方便税务机关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用票情况,促进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 (四)结合征管实际,完善定期定额办法 1、实行最低行业起点营业额核定法。最低行业起点营业额核定方法,是税务机关根据当地不同的实际情况,分别按照不同的行业、不同路段、不同规模对“双定”户进行分类和分等级,统一制定“双定”营业额的起点标准(最低标准)。除特殊情况外,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具体业户核定营业额时,依照业户所处的经营行业、路段、规模所对应的最低标准作为核定的尺度,核定营业额只能高于最低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标准,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业户,其适用的行业最低标准,就高不就低。考虑到“双定”户经营情况往往有很大差别,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在核定营业额时,可以酌情调整核定起点营业额。 2、明确个休工商户发票使用与纳税定额的关系。按照规定纳税人有使用发票的权利,同时也有依法执行税收管理规定的义务,凡使用发票的个体户都应根据发票销售额来确定核定税额,连续三个月发票销售额超过定额的必须调整其定额。 3、规范个体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的程序。个体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的关键是数据来源的真实与否,为了确保成采集数据真实、准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来进行。税务机关应制定调查项目,设定调查表,深入纳税户调查数据时应该2人以上,纳税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调查确定数据征、纳双方签名;税务机关对数据应由相关人员组成专门的评定小组进行评定,评定后认定数据与业户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的,应另派一组人员重新调查;经评定小组确认后数据进入计算机核定税额。 (五)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 税收管理员监控的重心之一是重点税源监控,这对税收管理员的业务技能水平有较高的要求,而目前,一些基层征收单位,认为个体户税收不是重点税源,因而就忽视了对个体户税收管理员的业务培训,造成对个体户税收管理不到位和计算机应用等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适应。因此,要通过各种专业的培训,增强个体户税收管理员的业务技能和工作责任心,使他们热爱税收、服务税收,为税收事业尽职尽责而问心无愧。
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3、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5、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1)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具体内容,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的规定,包括以下八项内容: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2)营业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对在社区内从事家政、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治安保障等服务业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征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6、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比照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退役士兵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7、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体所得税。 8、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职工下岗证,经核实经营执照、身份证后,可免收办(换)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9、凡个人开办的、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各类全日制普通学校,个人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婚姻介绍所免征营业税;个人举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个人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自2000年起至20002年底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 11、个人经营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至2003年7月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至2003年7月止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篇五:个体工商户税收规定 最新个体工商户税收起征点
1.纳税起征点 增值税: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营业税: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注: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2.个人所得税 (1)单项带征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 单项带征率: 专营农副产品(含粮、油、肉、禽、蛋,不含水果、水产)为0.5%; 专营黄沙、石子、砖瓦、石灰的为0.5%; 专营烟、糖、杂货的为1%; 专营复合饲料的为1%; 专营水果、水产的为2%; 专营卤味、熟食的为2%; 租柜经营的为3%; 专营鲜花的为6%; 专营西菜、西式点心、咖啡类的为6%; 专营酒吧的为8%; 专营出租汽车的为6%; 专营汽车(拖拉机)货运业的为6%; 专营水上运输业的为4% 专营装卸、搬运的为4%; 承接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业务的为2%; 专营美容、烫发的为7%; 专营电子游戏机的为12%; 对纳入中介机构管理的个体经纪人的,为佣金收入的8%。 (2)综合带征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速算扣除数 (3)纯益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纯益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对专营饭菜、点心类的个体工商户,采用核定纯益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纯益率为营业额的22%。 (4)查帐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按税务机关要求设置帐簿,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3.所得税起征点 (1)查帐征收、核定纯益率征收的纳税户不适用起征点。 (2)对采用综合带征率方式的带征户的起征点: 从事工业、手工业、商业的起征点为1500元;其他的为800元。 (3)采用单项带征率征收的,适用增值税、营业税同一起征点。
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
一、当前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基层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了解到,个体户不登记、不申报和申报不实的问题较为普遍,形成基层国税部门的工作难点,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六难”: (一)个体户纳税户数难掌握 由于个体业户一般情况具有零星、分散、规模比较小、遍布城乡各地,各部门监管难度大的特点。个体工商户中有相当部分是无证经营,特别是在管理薄弱的区域(城乡结合部及边远乡村) 出现较多;还有部分有证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办理税务登记证。部分基层征收单位在日常的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对无证经营户、有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经营地址不变更税务登记证的经营户,还未能有效地及时管理起来。 (二)纳税定额难于准确核定 个体工商户绝大多数没有设置健全的经营账簿,没有完整的经营资料,有相当部分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业务大部分不填开发票,购进商品和原材料不索取凭证,有的经营时断时续。即设有账簿的业户,大都有账外经营现象,除部分依法纳税意识强和财会制度比较健全的业户外,许多都不能如实申报经营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对多数个体经营户只能采取定期定额的征税办法。但是,由于缺乏计算依据,给确定纳税定额造成很多困难,存在定额核定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现象。虽然采取了《个体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但由于难于采集到准确的数据,仍然无法核出准确的税收定额。 (三)纳税申报难规范由于个体税源分散,达到起征点应征的税额较少,以征管质量考核标准衡量,部分有证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申报率和税款入库率偏低,有些无证经营户的主动申报纳税率更低,这是个体税收管理中的一大难点。特别未达起征点的业户,当达到征起点后按照规定应如实申报营业额,但实际上连续几个月的营业额超过起征点后,税务机关就必须调整定额,个体户为了避纳税义务,不愿意主动进行申报纳税。 (四)纳税情况难检查 在日常征管中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困难重重。最主要的有:一是缺乏经营资料,查核缺乏依据;或者经营资料不齐全,查核依据不足。二是经营活动不规范,在经营场所难于掌握其全部进销存和生产经营情况,进入居所或其他地方检查又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有的业户一旦得知税务稽查信息,很快就会将生产经营的大宗产品、商品进行转移,致使稽查人员难于了解真实经营情况。三是现金交易多且不开具发票,无法查核其真实的经营额。四是多关开设银行帐户,难于通过银行查核其业务往来情况。 (五)使用发票难管理 由于大多数的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活动不规范,在发票的使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较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填开发票不规范,项目填写不齐全、不按顺序填开、有的拆本使用。二是使用不合法的凭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虚开发票或“大头小尾“填开发票。四是为他人代开发票。五是普通发票比销制度不够完善。比销制度不够完善主要表现现在使用的时限没有明确的规定的限制。 (六)税收管理员有畏难情绪 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工作繁琐、复杂、综合具体,需要我们很多宣传辅导、说服解释工作,这都需要税收管理员认真落实。但撤销一些税务分局后,分管范围更大,往往一个税收管理员要负责几个乡镇的个体税收管理,因此,一些基层税收管理员就产生了畏难情绪,造成工作责任心不够强,对个体户采取走马观花式的粗放型管理,加上提高个体双定户的税收起征点,大部分个体户的每月定额都未达起征点,有时税收管理员只关注起征点以上的业户,对起征点以下业户疏以管理,出现失管漏管的现象比较普遍。
二、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针对当前个体户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采取如下措施进一步加强个体户税收管理。 (一)宣传与管理并重,增强纳税意识 解决个体户征管难的问题,提高纳税意识是最好的办法。因此,基层国税部门要继续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不断增强个体户的纳税意识,纳税人自觉如实申报纳税了,征管上的问题也就解决了。同时,也要不断加大管理力度,按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个体工商户有明确的纳税起征点,这对安排下岗工人再就业和解决合法经营者的最低标准起着积极作用。但千篇一律都实行这个起征点,给哪些无证经营的、或者是流动性较大的业户有机可乘,并钻我们税收属地征管的空子,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因此,建议取消无证经营和流动性较大个体户的起征点,这有利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增强合法经营意识,和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二)健全征管制度,促进规范管理 对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的纳税资料要作出严格规定。为了便于检查考核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在税收法规中对账簿不健全、不规范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的纳税资料应作出严格规定,即规定账簿不健全、核算不规范的个体户无论他们采用哪种收入方式都要提供下列资料:一是进货登记簿;二是销货(营业收入)登记簿;三是收支凭证粘贴簿,月未存货盘点表;四是主管税务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这对于规范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正确核定纳税定额,审核纳税申报,推动查账征收,都有重要作用。 (三)加强发票管理,严格把好关口 要健全对个体工商户的发票管理制度。一是在发票领购使用方面,为了防止业户领购发票丢失和失控,防止不按规定填开发票问题的发生,规定凡需购领发票的,必须提供担保人,由担保人出具担保书,并明确担保人就承担的法律责任;凡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实行保全制度,由领购发票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适量的金;凡不能提供担保人,又不愿意执行保全制度的,取消其领购使用发票的资格,均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二是在取得发票方面,应明确规定:购进货物,接受服务,除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业产品外,均应向销售方取得发票,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的,除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补缴销售方应缴未缴的税款。三是发票领购的数量,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限制,原则上不能超过一个月,并要求做到按月进行核销,方便税务机关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用票情况,促进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 (四)结合征管实际,完善定期定额办法 1、实行最低行业起点营业额核定法。最低行业起点营业额核定方法,是税务机关根据当地不同的实际情况,分别按照不同的行业、不同路段、不同规模对“双定”户进行分类和分等级,统一制定“双定”营业额的起点标准(最低标准)。除特殊情况外,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具体业户核定营业额时,依照业户所处的经营行业、路段、规模所对应的最低标准作为核定的尺度,核定营业额只能高于最低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标准,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业户,其适用的行业最低标准,就高不就低。考虑到“双定”户经营情况往往有很大差别,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在核定营业额时,可以酌情调整核定起点营业额。 2、明确个休工商户发票使用与纳税定额的关系。按照规定纳税人有使用发票的权利,同时也有依法执行税收管理规定的义务,凡使用发票的个体户都应根据发票销售额来确定核定税额,连续三个月发票销售额超过定额的必须调整其定额。3、规范个体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的程序。个体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的关键是数据来源的真实与否,为了确保成采集数据真实、准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来进行。税务机关应制定调查项目,设定调查表,深入纳税户调查数据时应该2人以上,纳税人应提供有关材料,调查确定数据征、纳双方签名;税务机关对数据应由相关人员组成专门的评定小组进行评定,评定后认定数据与业户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的,应另派一组人员重新调查;经评定小组确认后数据进入计算机核定税额。 (五)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 税收管理员监控的重心之一是重点税源监控,这对税收管理员的业务技能水平有较高的要求,而目前,一些基层征收单位,认为个体户税收不是重点税源,因而就忽视了对个体户税收管理员的业务培训,造成对个体户税收管理不到位和计算机应用等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适应。因此,要通过各种专业知识的培训,增强个体户税收管理员的业务技能和工作心,使他们热爱税收、服务税收,为税收事业尽职尽责而问心无愧。
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3、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5、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1)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具体内容,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的规定,包括以下八项内容: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2)营业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对在社区内从事家政、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治安保障等服务业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征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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