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得无甲醛胶水环保吗厂审批的程序?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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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含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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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公司才需要办理环保批文,环保批文办理流程?
一、 环保批文审批条件:
&1、已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已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有关资料齐全;
&2、经环境影响评价论证,认为项目选址可行;
3、项目选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环保规划要求;
&4、符合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对周围的环境不造成影响;
&5、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二、 环保批文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设立项目,并提供有关资料;
&2、环保部门核实资料,到现场勘察,签署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确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型;
&3、建设单位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还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4、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做出审批意见(报告书还需要进行专家技术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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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小姐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34区建安一路鸿泰富大厦602、605A当前位置: >
永春县环保局关于泉州广兴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年产再生塑料米及塑料制品3000t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永环审函〔2016〕书8号)
时间:&&来源:环保局&&作者:环保局 &&字体显示:
&&&阅读:900 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泉州广兴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年产再生塑料米及塑料制品3000t建设项目”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3
通讯地址: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邮编:362600
永环审函〔2016〕书8号
关于批复泉州广兴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年产再生塑料米及塑料制品3000t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泉州广兴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你公司报送的《泉州广兴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年产再生塑料米及塑料制品3000t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及专家审查意见,该项目在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按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治理措施,做好污染防治工作,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落实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同意泉州广兴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年产再生塑料米及塑料制品3000t建设项目在永春县五里街镇埔头村建设。
项目总用地面积5000㎡,建筑占地面积2437.5㎡,总建筑面积5500㎡,建设造粒生产线2条,其中一条备用,造粒生产线规模为2000t/a,塑料制品生产规模为1000t/a,建设内容、生产工艺和主要生产设备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二、项目建设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雨水和污水应分流。造粒过程、造粒废气净化装置定期更换的循环冷却废水应经沉淀预处理达GB《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及CJ343-2010《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B等级中限值后自行运至永春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入桃溪。
生活污水应经“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初沉+一级、二级接触氧化+二沉+消毒”处理工艺处理达GB《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旱作标准后用于林地灌溉,不外排。
2、地下水污染防治:厂区固废储存场所、储水池、污水处理站等重点污染防治区域应按照GB《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防渗设计;成品仓库及其辅助设施等一般污染防治区域应参照GB《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Ⅱ类场进行设计。
3、应加强车间通风,造粒生产线废塑料熔融产生的总挥发性有机废气应采用“集气罩+废气净化装置”采用“密闭管道收集+水箱净化法”处理工艺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注塑机、吹膜机等产生废气(总挥发性有机物)应采用排强置换气系统外排;应在破碎机漏斗处加盖,出料口采用袋式出口,防止破碎工序产生的塑料颗粒物飞溅。废气排放参照执行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524-201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表2及表5中挥发性有机物的规定排放限值。排气口应规范化设置。
4、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GB《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5、不合格塑料颗粒和过滤滤渣应经收集后放置固废暂存场内,定期外售;注塑过程产生的边角料、废次品应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吹膜工序产生的废次品应集中收集后由相关企业回收利用;废油渣应收集在密闭的专用塑料桶中,暂存于危废贮存区,定期委托由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区域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不得随意堆放、焚烧或倒入水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相关要求执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参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有关规定进行。
6、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应经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应采取措施减少扬尘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期间噪声标准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的标准。
7、项目造粒车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注塑、吹膜车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宜建设居住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项目现状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
8、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风险事故的发生。应设置不小于80.5m3的消防池废水池。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水污染物:废水量≤0.00099万吨/年,COD≤0.0006吨/年,NH3-N≤0.00008吨/年。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治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工作。项目试生产须报经我局批准,试产三个月内应依法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规模、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六、我局委托县环境监察大队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监察,并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 & & & & & & & & & & & & & & & & & &永春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苏州易昌泰塑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吴江区环境保护局
&&当前位置: & &&&关于对苏州易昌泰塑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索 引 号:16-00461
分  类: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本单位各类业务工作&&批复
发布机构:吴江区环境保护局
发文日期:日
名  称:关于对苏州易昌泰塑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文  号:吴环建〔号
关于对苏州易昌泰塑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发布时间:    来源: 吴江区环境保护局
苏州易昌泰塑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模具400套、塑胶件450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你公司在吴江区黎里镇汾阳路西侧建设年产模具400套、塑胶件4500万件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选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节能、节水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确保各项清洁生产指标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达接管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至吴江区芦墟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达标排放。
3、本项目产生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后排放,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其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表2二级标准;VOCs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中表2和表5排放标准;甲苯二异氰酸酯排放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确定;加强对无组织排放源的管理,规范生产操作,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4、本项目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3类标准限值。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各类排污口及标识;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7、做好绿化工作,在厂界四周建设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噪声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8、请做好其他有关污染防治工作。
三、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项目建成投用后,按规定向我局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四、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吴江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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