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北京直管公房不让出租承租人是否可以转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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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租直管公房鼓励承租人购买
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于7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今后如果出现连续拖欠租金12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本市鼓励承租人购买所承租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
转租 直管公产房转租要征得管理单位同意
《办法》规定,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可以转租,承租人转租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征得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的书面同意。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转租收益。承租人转租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未经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同意,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房屋;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后出租。直管公产房屋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办法》明确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转让承租房屋的;连续拖欠租金12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利用住宅房屋储存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其他严重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购买 有四类情形之一直管公房不得出售
本市鼓励承租人购买所承租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的具体出售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可以向承租人出售。出售的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承租人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出售协议。出售的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方式取得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同意,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可以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其他产权性质的房屋进行等价调换。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不得出售: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征收决定范围内的;属于非成套或者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的等。
修缮 修共用部位承租人及相邻权利人不得阻挠
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对出租的直管公产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承担修缮责任,按照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范围、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养护。保管自修的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责任由保管自修房屋承租人承担。
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直管公产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查勘,保证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在修缮直管公产房屋时,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承租人自行安装的装饰装修材料或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修缮的,应当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因承租人未自行处理而造成其装饰装修材料和设施设备损坏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对直管公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修缮时,承租人和相邻权利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可以转让直管公产房屋使用权。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时,由受让人购买直管公产住宅房屋。
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向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
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内部调整变更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承租人的,应当向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不得转让使用权或者变更承租人:未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的;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成套独用住宅房屋变为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等。
直管公产房屋
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承租人承租直管公产房屋时,应当与其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期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和体育场馆等公益性单位承租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可以采取保管自修方式。保管自修房屋承租人应当与管理单位签订保管自修房屋租赁合同,明确责任。(记者 王月)
【新华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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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北京:直管公房承租人私自转租将无偿收回房屋
京华时报()讯& 北京市住建委昨天发布《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中直管公房划转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直管公房承租人私自向社会其他人员转租,且他处另有住房的,将无偿收回其承租的公有住房。征求意见稿中的直管公房,是指登记在城六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或“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名下的公有房屋。
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和自管公有住房,在获得保障房后必须无偿退回原产权单位,作为城区人口疏解、旧城改造、住房保障等房源。直管公房承租人确需转租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全市公租房,向符合公租房条件家庭转租,不得向社会其他人员转租。直管公房承租人私自向社会其他人员转租,且他处另有住房的,将无偿收回其承租的公有住房;他处无房的,由公房管理单位予以纠正。市区房屋管理监察执法部门将加大直管公房转租行为查处力度。关于直管公房住改商用于经营的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各区县政府将结合本区发展规划、人口疏解、危旧房改造和环境整治等方案,会同工商、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加强承租人利用直管公房住改商经营行为的管理。&&名词解释直管公房:指由国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国有房产。自管公房: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资兴建、自行管理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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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雪梅
责任编辑:NN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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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启动直管公房违规转租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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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董鑫 通讯员 宋云辉)昨天,西城区召开直管公房违规转租转借清理整治部署工作会议。西城区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估算全区直管公房违规转租转借的比例约在25%左右,主要是用于居住或拆改用于经营,租住人员则多为周边低端业态从业者。据悉,工作人员即日起将入户核实居住人员身份信息,逾期仍不改正的,将通过司法诉讼程序终止其转租转借行为并解除《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这样专门针对全区范围直管公房的清理整治在全市尚属首次。
原标题:本市启动直管公房违规转租整治西城区房管局相关负责人昨天在直管公房违规转租转借清理整治部署会议上透露,估算全区直管公房违规转租转借的比例约在25%左右,主要是用于居住或拆改用于经营,租住人员则多为周边低端业态从业者。即日起,工作人员将入户调查核实居住人员身份信息,逾期仍不改正的,将通过司法诉讼程序终止其转租转借行为并解除《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这样专门针对全区范围直管公房的清理整治在全市还是首次。本报讯(记者 董鑫 通讯员 宋云辉)昨天,西城区召开直管公房违规转租转借清理整治部署工作会议。西城区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估算全区直管公房违规转租转借的比例约在25%左右,主要是用于居住或拆改用于经营,租住人员则多为周边低端业态从业者。据悉,工作人员即日起将入户核实居住人员身份信息,逾期仍不改正的,将通过司法诉讼程序终止其转租转借行为并解除《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这样专门针对全区范围直管公房的清理整治在全市尚属首次。西城区的直管公房是由区政府委托宣房投资管理公司和房地中心负责管理和经营的房子。从6月1日起,区房管局在西四北头条社区、西四北三条社区、老墙根社区、铁树斜街社区开展了直管公房违规转租转借清理整治试点工作,经过初步摸底调研,四个试点社区共有3645户承租家庭,其中816户存在转租转借情况,现已约谈153户,并清理完成11户。西城区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全区直管公房违规转租转借的比例约在25%左右,直管公房违规转租转借后,主要是用于居住或拆改用于经营,租住人员则多为周边低端业态从业者,不仅开墙打洞违法经营和早出晚归造成了严重扰民和污染环境,还存在治安、消防等诸多安全隐患,对原住民的居住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投诉反映强烈。西城相关负责人表示,即日起,西城区正式对直管公房转租转借实施清理整治,将由公房管理单位与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社区民警、流管员组成工作小组,入户进行调查实际居住人身份信息并宣讲政策,摸清违规转租转借情况,建立清理整治台账,建立多渠道的举报监督途径,并劝导相关各方及时终止违规转租转借行为。对不终止违规转租转借行为的承租人,将由工作小组进行重点约谈,向拒不改正的承租人出具《停止转租转借行为告知书》,逾期仍不改正的,将通过司法诉讼程序终止其转租转借行为并解除《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此外,对于违法建设、擅自改变使用用途、非法经营涉及低端业态的直管公房,将进行联合执法,终止其违规行为。20元被转租 租价翻80倍禁令上墙 依然出租从西四北四条胡同东侧走进不久,在胡同两侧的墙上显著位置就张贴着《西城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上面清楚地写出,此规定自今年2月6日正式实施,严禁直管公房的转租转借,但在某家中介网站上,该区域的房子依然在出租。北青报记者以租客的身份跟随中介来到西四北四条胡同一处平房,院子里的房屋总数超过5间,除房主自住的房屋之外,至少有3间都正在对外出租,尽管房主本人并未直接承认自己这套房屋的性质,负责帮助她联系租客的房屋中介人员却表示,这条胡同的房子,一般都是直管公房,也都有一定的年头了,一般的租客是不会在意房屋性质的,大家一般关注的,就只是房子的价格以及屋子的朝向等基本信息。这间出租的房屋一走进就有一阵热气扑面袭来,尽管是南北走向,但由于屋内仅设一个排风口,这让使用面积仅有10平方米的出租房显得闷热难耐。在与房主的交流中,这是房主几年前自己搭建的自建房,尽管她对外宣称房屋的质量过关,不过当记者走到屋内自己观察时,发现墙角和脚下均有裂缝出现。同时,房东自以为是最大亮点的屋内洗澡设施,也存在着“干湿”不能很好分离,热水器也容易造成漏电的情况。同样的情况还出现在西四北六条胡同的一处平房内,这个院子至少住了十几户人家,出租的一间房也是房主早年间私自搭建的一间违建,有一定的安全隐患。西城区相关负责人透露,在西四北头条、三条社区共发现转租转借378户,占公房承租户数的22.1%,已经开始进行约谈和清理,在区房管局的网站上有举报平台,各房管所也有举报监督电话,市民发现直管公房有违规转租问题可以直接举报。四成承租者为低端业态从业者在今年年初常务副市长检查非首都功能疏解时,东城区和西城区两位区长都提到了直管公房的问题。东城区区长李先忠提出,疏解非首都功能要关注直管公房问题,东城区有直管公房11万间,其中平房9万间,而西城的直管公房更有16万间之多,两区直管公房违规转租现象严重,这让平房里聚集了大量的人口,东城区一个街道的调研显示,其直管公房里住的30%至40%都是低端业态从业者。20元“原始租金” 1600元转租除了数量多,两区直管公房层层转租,房租的价格翻了几番,据东城和西城两位区长年初介绍,公房出租才2元钱一平方米,可是层层转租能到十三四元钱。按照这样的价格计算,一间10平方米的屋子,承租人每月只需要支付20元,但是转租出去,每月就能收到100多元的收入。不过,在北青报记者实地探访中发现,转租的租金还要更高。以西四北头条和三条附近的租房信息为例,10平方米左右的单间最低每月租金1600元,安装有和热水器的房间每月租金就要到1800元左右,跟承租人缴纳的20元租金相比,这样的转租价格已经高了80多倍。数读11户转租转借直管公房被清理从6月1日起,西城区在西四北头条社区、西四北三条社区、老墙根社区、铁树斜街社区开展了直管公房违规转租转借清理整治试点,历时一个月。西城区房管局与属地街道、公安、区房地中心、宣房投资公司密切配合,通过政策宣传、入户调查,全面摸清了四个试点社区的直管公房情况及违规转租转借情况,建立了清理整治台账。四个试点社区共有3645户承租家庭,其中816户存在转租转借情况,现已约谈153户,并清理完成11户。十三五期间本市推动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直管公房曾是计划经济时代“福利制度”的历史产物,由于年代久远,部分直属公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目前绝大部分的直属公房是在住宅实行商品化之前由政府财政出资兴建的住房。早期的公房大多是单位的福利分房,由员工每月向产权单位缴纳房租。因所属产权单位不同,承租公房可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两种。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和修缮,所以公房承租人一般享有房屋的使用权,而非产权,这也是公房与产权房最大的区别所在。近年来,由于部分直管公房的居住者购买了改善性,其原居住的直管公房已被转租或转借,而因公房拆迁、租赁等引发的纠纷逐年上升。记者发现,2013年市住建委就发布了《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中直管公房划转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直管公房承租人私自向社会其他人员转租,且他处另有住房的,将无偿收回其承租的公有住房;他处无房的,由公房管理单位予以纠正。在北京市“十三五”规划中提出,要建立住宅出租规范化管理制度,推动老城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昨天,西城区正式开始在全区范围清退整治各类违规转租转借直管公房,这在全市尚属首次。本组文/本报记者 董鑫 张昆龙 图示制作/潘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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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808920公房承租人未经同意能否转让承租权?
来源:房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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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这表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处分承租权的自由受共同居住人意思表示的限制。一般会按以下方法处理: 1、 如果受让人没有住入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得知承租人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合同这一事实后立即提出异议,从维护共同居住人生存利益角度出发,原则上应确认承租人与第三人的转让合同无效; 2、 如果受让方已入住系争房屋,成为房屋的实际居住人,除特殊情况外,法院一般会判定转让合同有效。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变更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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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变更
&07-20 23:25&&悬赏 25&&发布者:huangy…… &地区:广东-广州 回答:(15)
单位自管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儿子与其同一户籍,女儿同住19年后迁出该户籍,儿子与女儿在本市都没有自己的房子,请问承租人变更由谁做新的承租人,原承租人生前由女儿照顾,身后由女儿送终,儿子在外工作很少回家,但户籍未迁出过。
问题补充:
请问法院受不受理,女儿能否确权做承租人,或儿子、女儿各有一半使用权。该单位自管公房是《无固定期限》,单位说:儿子、女儿都可成新的承租人,如一方做新承租人,另一方必须公证放弃,否则不予办理。但儿子声明不放弃,不去公证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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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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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日 08时02分
公房产权归单位所有,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后,在该房屋中同住的人或者户口在该房屋中的人有权申请承租人变更,可以申请变更到自己名下,只要经过产权单位的同意即可。公房只能变更承租人,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因此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1,首先,对于公房在法律上的定义和解释做简要说明。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均为使用权房。
公产房与私产房的最大区别在于产权,公产房没有产权人,其产权归单位所有。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能像私产房一样上市交易出售,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
而对于承租人在租赁区内去世的,同住的人或者户口在该房屋中的人,有权向产权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到自己名下。
我的补充:
2,关于原承租人的子女对该房屋的使用权问题。
就使用权而言,原承租人已经去世,而女儿虽然户口不在该房屋中,但一直与原承租人共同生活,实际居住在该房屋中。那么原承租人去世后,女儿作为共同居住人,是有权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的。
而儿子虽然户口在该房屋中,但由于没有实际使用该房屋,那么在不做承租人变更的情况下,儿子对该房屋是没有使用权的。
就承租人变更的权力而言,女儿作为共同居住人,也是实际使用人,有权向产权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而儿子户口也在该房屋中,也有权向产权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也就是说,两人分别向产权单位提交变更申请,产权单位同意即可。至于产权单位会允许谁作为新的承租人,就要看产权单位的态度了,完全由产权单位决定。
我的补充:
3,关于对变更承租人纠纷,起诉到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
对于公房承租人变更的纠纷诉讼,法院如何处理要看你具体的诉讼内容诉讼请求确定。一般来说,公房承租人变更纠纷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是申请变更人和产权单位之间的纠纷,第二种是多个申请变更人之间的纠纷。
(1)对于第一类纠纷而言,无非就是符合条件的人申请了,产权单位如果不同意,申请人能否起诉的问题。那么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如下:
上面已经解释过,公房产权归单位所有,原承租人去世后,同住的人或者户口在该房屋中的人可以向产权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到自己名下,产权单位同意后,双方自愿签订公房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变更即可。但如果单位不同意,这也是产权的单位的权力,并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因为房屋是单位的,单位说了算。法院不能强行要求单位同意。
举个简单的例子,你自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你的名下并出租给A,合同期内A不幸去世,他的子女出面要求继续出租,但你不想出租了,那么你可以立即收回房屋,并不需要向A的子女解释。因为房屋产权归你所有,如何处分由你决定,A去世后你和A的合同自动解除,如果A的子女要承租相当于和你重新签订合同,要你自愿同意才可以,否则你完全可以拒绝。所有公房的承租权变更也是同样的道理。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类案件,也就是承租权变更申请人对公房产权单位提起诉讼的,材料齐全后法院会受理,但法院会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所以如果你们向产权单位申请变更,必须经过产权单位同意,单位不同意的,也没有必要诉讼,因为法院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肯定是败诉的。
(2)对于第二类纠纷,也就是申请人之间的矛盾的,受理后法院会作出相应判决。
这里所说的申请人的矛盾,通常是指不符合申请人资格的人却通过一些非正常手段将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其他符合要求的人对变更人提起的诉讼。那么对于这类诉讼,只要材料齐全法院会受理并作出相应判决的,属于法院诉讼的管辖范围。
也就是说,如果本案中的原承租人其他子女没有共同居住,户口也不在该房屋中,却向产权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得到批准的,那么原同住的人或者户口在该房屋中的人,是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变更的。
我的补充:
不过显然,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原承租人的两个子女都有权向产权的单位申请变革,应该不会出现上面的第二类纠纷诉讼,而对于第一类纠纷,法院受理后也会驳回,没有必要提起。
我的补充:
4,对本案的最后意见。
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后,女儿作为同住的人,儿子户口也都在该房屋中,因此女儿和儿子都可以向产权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到自己名下,经过产权单位同意即可,且产权单位有权决定由谁承租。
如果变更到女儿名下,那么因为儿子不在该房屋中居住,所以如果儿子要使用该房屋,那么需要经过女儿的同意,否则儿子没有使用权。
如果变更到儿子名下,那么因为女儿原来就是实际居住人,承租人变更后,女儿有权继续居住,不需要经过儿子的同意,是产权单位赋予实际居住人的权力。
因变更纠纷对产权单位提起诉讼的,会做败诉处理。
我的补充:
以上几点是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所做简要解答,当然具体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来确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基本详细解答了我的问题,但承租人还是难产,单位说:女儿做承租人,儿子要公证放弃,儿子做承租人,女儿要公证放弃。你说怎么办,赵律师。
[山西-太原]
367663积分
回复时间:
你好,《城市共有房管理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与其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因此本案中儿女都无权继承公有住房产权,但女儿更具有继续承租的优先权利。
[北京-海淀区]
238481积分
回复时间:
咨询房管所有权部门。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女儿继续承租,符合租赁政策,与出租方协商解决。
[江苏-宿迁]
回复时间:
公房产权归单位所有,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后,在该房屋中同住的人或者户口在该房屋中的人有权申请承租人变更,可以申请变更到自己名下,只要经过产权单位的同意即可。公房只能变更承租人,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安徽-合肥]
回复时间:
女儿有承租权,
[山西-太原]
510247积分
回复时间:
答:1、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2、女儿可以经过产权单位同意后继续承租;3、应当按照单位的规定办理,即有一方放弃。
[陕西-西安]
766463积分
回复时间:
1、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
2、女儿可以经过产权单位同意后继续承租;
3、应当按照单位的规定办理,即有一方放弃。
[北京-朝阳区]
253833积分
回复时间:
根据《城市共有房管理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与其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因此本案中儿女都无权继承公有住房产权,但女儿更具有继续承租的优先权利。
[湖北-武汉]
回复时间:
这个问题最好询公租房主管部门,政策性比较强,可以依据的法律相对比较少。
[浙江-杭州]
314737积分
回复时间:
女儿更具有继续承租的优先权利。
[湖北-武汉]
251080积分
回复时间:
公房本身就不能继承
我的补充: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我的补充:
女儿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 还是可以继续租房的
[河北-邯郸]
回复时间:
&&&首先,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本条强调的是共同居住,如女儿一直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则女儿有权依据该规定继续租赁公房。儿子虽然不常住,但因为户口在那,也算共同居住人,所以其也有权继续租赁该房屋。
&&第二,关于女儿能否向法院起诉确权做承租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只有房屋的产权人有权决定承租人,本案中只有单位有权决定。
&&第三、本案中,单位已经宣布儿子、女儿都可成新的承租人,这说明单位把难题抛给了儿子和女儿,而现在儿子不同意的原因是没有地方住,如果双方能协商解决住宿问题或将来如果房屋出售的购买权问题,则承租人问题应该能迎刃而解。
&&建议:女儿和儿子作为共同承租人。或由一方作为承租人,然后约定另一方的住房问题及将来的购买权问题。
&&以上解答及建议供参考,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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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者:西城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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