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交易保障性住房公积金中介情况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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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二,该办法自日起执行。见下文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三章房地产经纪活动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三)业务流程;(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第二十九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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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的评估达不到你的按揭款,它有自己的程序要走,以为在年前能办下按揭)1。2,你可以凭证据起诉中介、上面中介给你的承诺你有没有确实的证据?因为银行按揭不是中介能左右的。上面是否写明按揭款不足买房以其它方式补足、你的子女上学问题,如果你没有中介承诺的证据。如果你的资质由问题导致了按揭批不下来那么你和中介就有一定的责任,如果有。如果没有这就是中介和房东的责任,如果没有你就不能拿这点说事了,到了日期房东不转户口,那么你也不能追究到中介的责任,看合同书是怎么写的、你们签订的合同上有没有明确写明全款金额什么时候到位。没有写明付清后在转户口的,不是你和中介的问题,它要审批你的资质和房屋的价值。短时间不能下来、房东没有权利来要求你赔偿损失。3,看你合同上的日期是怎么写的,因为按揭不批不是你的问题。4,你可以追究房东的责任中介对自己很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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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二手房交易门道多 教你如何鉴别房地产中介 - 今日头条(TouTiao.org)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愿意选择寻求房地产中介帮忙提供居间服务以及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但有些不良中介却利用群众的信任,采取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泄露出售委托人的个人信息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买卖双方当事人带来了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损失。因此,选择和鉴别合法的中介机构显得尤为重要。房地产中介哪些行为是国家明确禁止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2、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3、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4、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5、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6、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7、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8、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9、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房产中介机构10种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严查2013年6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2、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购的行为。3、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4、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5、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行为,如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6、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7、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8、泄露、出售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9、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10、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房屋买卖谨防不良房地产中介陷阱陷阱之一:“违约金”在部分不良房地产中介公司经纪服务合同中,往往会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约期限,如果买卖双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签约,那么就必须承担“违约金”,但是在格式合同中相应的条款中又故意规避了中介公司自己应尽的义务,比如对房屋是否已有产权证、是否还存在共有人,房屋的必要居住使用条件、所在小区中必须告知的与居住相关的情况等。在此情况下,买卖双方往往因发生诸多分歧而不能按期签约,此时不良中介就会索取违约金,要求买方承担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令买方叫苦不迭。提醒:经纪服务合同是设立中介机构和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书,不能对委托人设定必须签订买卖合同的义务,房屋买卖双方是否签订买卖合同,取决于双方能否对买卖条件达成意向一致,如果中介机构设定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期限的购房人有权予以拒绝。陷阱之二:“意向金”、“诚意金”、“订金”、“定金”买方相中中介公司某处房源,中介公司在与买方签订《房地产买卖意向(诚意、订)金协议书》中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意向(诚意、订)金“以示购买诚意”,尔后将买方的意向(诚意、订)金作为向出售人交涉的凭据,这种经营行为在许多中介公司的普遍采用。正规的中介公司会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将意向(诚意、订)金与定金区分开来,明确意向(诚意、订)金的处理方式(这点买方一定要看清),明确何种情况下可退,何种情况下转为定金不可退。不良的中介公司有意模糊意向(诚意、订)金的处理方式,模糊与定金的概念。一旦交易不成,也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还买方的意向金。更有甚者,直接给买方开据“定金收据”。提醒:意向(诚意、订)金本来是可退的,它应该由中介公司保存;而定金是付给房屋出卖人的。应该交给出售人。问题在和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意向(诚意、订)金协议书》后,一定要看清你付给中介公司的意向(诚意、订)金下一步的去向,到什么阶段会转为定金。对中介公司的合同条款你是否接受,如不接受,有何修改,均可与中介公司作重新约定。陷阱之三:“看房确认书”客户看房,若中介坚持要签消费者签下“看房确认书”,有可能被中介用作诉讼证据。案例:张女士陪老母买房,相中了某小区,条件是光线好,噪音小的房。当天在某中介看两套房均不满意。中介说朋友处有套符合条件的房要卖,80余平,要64万,张女士觉得价格太高,未果。几天之后,中介给其老母打电话,声称可以少一点,让交钱订下,否则就没有了。老人说还没有看房呀,中介说交了钱对方才给钥匙,才能看房。于是老人交了2万元所谓定金,写下了定金收条。次日老人和张女士看房后大失所望。开始中介说房主把钱拿走了要商量,之后以“看房确认书”且有老人的签名为由拒绝退还的定金。搜房声明:凡注明“来源:搜房网”或“来源:搜房别墅网”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搜房网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也不代表搜房赞同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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