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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周娟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崆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天斌,化名&赵勇&,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身份证号:1151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仙桃市长埫口镇周帮村六组农民,住该组51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抓获,9月2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晓伟,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邱丽媛,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赵中进,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身份证号:1151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仙桃市长埫口镇周帮村七组农民,住该组44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抓获,9月2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忠,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金文,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身份证号:0318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仙桃市长埫口镇周帮村七组农民,住该组91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抓获,9月2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志祥,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金龙,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身份证号:14515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仙桃市长埫口镇太洪村二组农民,住该社42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抓获,9月2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
辩护人展凤琴,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荣华,女,1984年1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身份证号:05192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仙桃市长埫口镇周帮村七组农民,住该组91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抓获,9月2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建中,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代义华,男,1967年2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身份证号:0418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仙桃市长埫口镇周帮村七组农民,住该组89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抓获,9月2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倩,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娟,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身份证号:12514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仙桃市长埫口镇柳家村一组农民,住该组37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抓获,9月2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字(201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周娟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3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霞、书记员刘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天斌及其辩护人罗晓伟、邱丽媛、被告人赵中进及其辩护人马忠、被告人刘金文及其辩护人李志祥、被告人龚金龙及其辩护人展凤琴、被告人吕荣华及其辩护人周建中、被告人代义华及其辩护人曹倩、被告人周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初及8月,被告人周天斌先后纠集郑祖宏、李军雄(已判刑)及被告人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周娟等人,伪造并抛扔内附&&公司周年庆典活动刮刮卡的纸巾包到甘肃、宁夏、内蒙古、四川、重庆、新疆、湖北等地,在被害人得到该卡,通过卡中的&全国兑奖热线&电话与被告人联系时,被告人周天斌等人既冒充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及银行的工作人员,谎称被害人确已中奖,但需缴纳手续费、公证费、个人所得税、保证金等费用,骗取被害人信任,将现金打至其提供的帐号,共计诈骗作案98起,价值441198元。破案后追回赃款17100元。
1、2012年5月1日至5日,被告人周天斌伙同郑祖红、李军雄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害人冯&&现金45540元、曹&&现金5500元、史&&现金4950元。
2、2012年8月1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山西省太原市被害人刘&&现金990元。
3、2012年8月5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被害人唐&&现金32000元、山西省河津市被害人张&&现金990元、本区被害人薛&&现金5970元。
4、2012年8月5、6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本区被害人郑&&现金990元。
5、2012年8月6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平凉市华亭县被害人牛&现金5970元。
6、2012年8月7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宁夏平罗县被害人吴&&现金990元、泾源县被害人金&&现金990元。
7、2012年8月9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宁夏青铜峡市被害人胡&&现金3990元、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害人朱&&现金990元、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害人袁&&现金990元、宁夏中宁县被害人范&&现金990元。
8、2012年8月10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白银市平川区被害人营&&现金1000元、酒泉玉门市被害人贾&&现金5970元。
9、2012年8月11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宁夏中宁县被害人祁&&现金990元、重庆市大足县被害人陈&&现金990元。
10、2012年8月12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宁夏吴忠市平罗县被害人高&&现金35570元、武威市凉州区被害人韩&&现金990元、敦煌市被害人唐&现金1000元、内蒙古阿拉善左旗被害人杨&&现金2990元。
11、2012年8月13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武威市凉州区被害人张&&现金990元、酒泉市肃州区被害人石&现金28570元、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害人石&&现金990元、石嘴山市大武口被害人石&现金45570元。
12、2012年8月14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新疆库尔勒市开发区被害人宋&&现金5970元、张掖市甘州区被害人李&&现金990元、金昌市永昌县被害人张&现金990元、定西市通渭县被害人曹&&现金5980元。
13、2012年8月15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张掖市甘州区被害人王&&现金990元、酒泉市肃州区被害人周&&现金998元、宁夏永宁县被害人王&现金5970元、金昌市永昌县被害人李&&现金990元、金昌市永昌县被害人何&&现金990元、张掖市高台县被害人冯&现金990元。
14、2012年8月中旬,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重庆市被害人邓&&现金990元。
15、2012年8月17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重庆市南川区被害人冉&现金990元、银川市金凤区被害人宋&&现金990元、定西市陇西县被害人王&&现金1000元。
16、2012年8月18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石嘴山市平罗县被害人姜&&现金990元、嘉峪关市被害人刘&&现金990元。
17、2012年8月19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重庆市永川区被害人李&现金1000元。
18、2012年8月20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张掖市临泽县被害人陈&&现金990元、本区被害人曹&军现金990元。
19、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害人沈&&现金1000元。
20、2012年8月21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金昌市金川区被害人王&&现金990元、新疆乌鲁木齐市被害人陈&&现金990元。
21、2012年8月22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本区被害人李&&现金1000元。
22、2012年8月23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天水市甘谷县被害人黄&&现金990元。
23、2012年8月24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天水市甘谷县被害人任&&现金990元、定西县被害人康&&现金990元、天水市武山县被害人李&&现金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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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被告人周天斌涉嫌诈骗作案98起,价值441198元,被告人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涉嫌诈骗作案95起,价值385208元,被告人周娟涉嫌诈骗作案9起,价值13910元。
认为,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周娟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作案中,被告人周天斌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周娟等人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亦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天斌有期徒刑六年至九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娟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被告人周天斌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第一部分其未参与,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案。我们作案是在8月15日左右,8月15日以前其未参与,8月15日以后的作案金额其不清楚。
辩护人罗晓伟认为:1、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指控的第一部分犯罪不是事实;3、起诉书指控的第2至12起不能成立,各被告人的供述印证周天斌等人是在8月15日才开始诈骗,起诉书认定的这几起只能证明被害人被骗,不能证明是被告人周天斌所为;4、周天斌诈骗次数为30次,金额为166880元,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四年;5、坦白、认罪、表现良好、且追回损失、无前科、交纳罚金,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中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
辩护人马忠认为:1、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中进作案次数应为27起,价值64840元;2、系从犯、认罪、交纳罚金、无前科劣迹、未分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刘金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供认。
辩护人李志祥认为:1、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证据不充分,被告人的作案时间从8月中旬开始,次数应为30起,价值6万余元;2、系从犯、认罪、无前科、劣迹、初犯、偶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
被告人龚金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其作案是在8月20日左右,其取款不到10万元,起诉书指控的第30至33起没有具体的时间。
辩护人展凤琴认为:1、指控的罪名成立,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龚金龙是从8月1日起作案,其作案时间应从8月20日计算,龚金龙取款次数不能确定,取款金额不到10万元;2、系从犯、年龄小、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认罪、交纳罚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吕荣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
辩护人周建中认为:1、指控的罪名成立,很多被害人未提供汇款记录,23张银行卡找不到卡主,应根据被告人吕荣华在8月15日后确定作案次数、金额;2、系从犯、初犯、无不良记录、认罪、交纳罚金、追回部分损失、主观恶性不深、没有分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缓刑。
被告人代义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否认,辩解其未参与诈骗,也不知道他们是诈骗的。
辩护人曹倩认为:1、指控的罪名成立;2、各被告人不是从8月1日开始诈骗,8月5日至15日的诈骗证据不足,银行卡的户主不是各被告人,应当认定被告人是从8月15日作案共67起,价值188820元,但37起证据有问题;3、系从犯、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建议在2年以下量刑,并处缓刑。
被告人周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供认,辩解8月31日其什么都未干,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初及8月,被告人周天斌先后纠集郑祖宏、李军雄(已判刑)及被告人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周娟等人,以抛扔内附&热烈庆祝武汉某有限公司成立20周年特举办此抽奖活动&内容的刮刮卡及纸巾包到甘肃、宁夏、内蒙古、四川、重庆、新疆、湖北等地,在被害人得到该卡,通过卡中的&全国兑奖热线&电话与各被告人联系时,被告人周天斌等人遂冒充某公司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谎称被害人确已中奖,但需缴纳手续费、公证费、个人所得税、保证金等费用,骗取被害人信任,将现金打至其提供的帐号,共计诈骗作案98起,价值441033元。破案后追回赃款17100元。其中:
1、2012年5月1日至5日,被告人周天斌伙同郑祖红、李军雄(均已判刑)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183团被害人冯晓梅现金45540元、塔城市被害人曹雪玲现金5500元、史卫华现金4950元。案发后,郑祖红、李军雄退赔三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2、2012年8月1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泾源县被害人金三娃现金990元、山西省太原市被害人刘福平现金990元。
3、2012年8月5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被害人唐亚亚现金32000元、山西省河津市被害人张英杰现金990元、本区被害人薛小平现金5970元。
4、2012年8月5、6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本区被害人郑小梅现金990元。
5、2012年8月6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华亭县被害人牛森现金5970元。
6、2012年8月7、8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宁夏平罗县被害人吴玉莲现金990元、华亭县被害人罗生新现金1000元。
7、2012年8月9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宁夏青铜峡市被害人胡广魁现金3990元、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害人朱文利现金990元、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害人袁红此现金990元、中宁县被害人范秉正现金990元。
8、2012年8月10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白银市平川区被害人营广才现金1000元。
9、2012年8月11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宁夏中宁县被害人祁学娟现金990元、重庆市大足县被害人陈水仙现金990元、金昌市永昌县被害人张长贤现金990元。
10、2012年8月12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宁夏平罗县被害人高桂琴现金35570元、武威市凉州区被害人韩宗林现金990元、敦煌市被害人唐斌现金1000元、内蒙古阿拉善左旗被害人杨明山现金2990元、金昌市永昌县被害人李永花现金990元、酒泉玉门市被害人贾崇海现金5970元、金昌市永昌县被害人蔡国军现金990元。
11、2012年8月13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武威市凉州区被害人张国军现金990元、酒泉市肃州区被害人石霞现金28570元、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害人石太文现金990元、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害人石鸣现金45570元。
12、2012年8月14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新疆库尔勒市开发区被害人宋晓英现金5970元、张掖市甘州区被害人李玉玲现金995元、金昌市永昌县被害人张妍现金990元、定西市通渭县被害人曹转霞现金5980元。
13、2012年8月15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张掖市甘州区被害人王丽花现金990元、酒泉市肃州区被害人周丽萍现金998元、宁夏永宁县被害人王丹现金5970元、张掖市高台县被害人冯娟现金990元。
14、2012年8月中旬,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重庆市巴南区被害人邓国彬现金990元。
15、2012年8月17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重庆市南川区被害人冉丹现金990元、定西市陇西县被害人王虎祥现金1000元、银川市金凤区被害人宋德志现金990元。
16、2012年8月18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宁夏平罗县被害人姜福喜现金990元、嘉峪关市被害人刘燕萍现金990元。
17、2012年8月19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重庆市永川区被害人李静现金1000元。
18、2012年8月20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张掖市临泽县被害人陈应新现金990元、本区被害人曹军现金990元。
19、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害人沈英文现金1000元。
20、2012年8月21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金昌市金川区被害人王维锦现金990元、新疆乌苏市被害人陈顺云现金990元。
21、2012年8月22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本区被害人李国军现金1000元。
22、2012年8月23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天水市甘谷县被害人黄苗苗现金990元。
23、2012年8月24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天水市甘谷县被害人任建正现金990元、陇西县被害人康彦龙现金990元、天水市武山县被害人李文洲现金990元。
24、2012年8月25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四川省开江县被害人黄永玉现金990元、兰州市永登县被害人罗玉琴现金990元、天水市秦州区被害人郑小凤现金990元。
25、2012年8月26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兰州市永登县被害人罗学成现金5970元、武威市古浪县被害人王燕年现金5990元、重庆市开县被害人杨春花现金990元。
26、2012年8月27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重庆市长寿区被害人徐洪君现金990元、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被害人邓玲群现金9980元、白银市靖远县被害人王耀帅现金990元、白银市靖远县被害人张百珍现金980元、定西市安定区被害人孙红斌现金990元、武威市凉州区被害人张生新现金6000元、内蒙古昆都仑区被害人高寨芳现金990元、武威市古浪县被害人王承媛现金990元。
27、2012年8月28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庄浪县被害人赵麦虎现金990元、天水市甘谷县被害人石淑勤现金5970元、重庆市城口县被害人师盈盈现金990元、静宁县被害人李从前现金990元、白银市靖远县被害人冯功现金990元。
28、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被害人高明玲现金990元、静宁县被害人马来平现金5990元、重庆市开县被害人吴生平现金1000元、重庆市巫溪县被害人李晓兵现金990元、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被害人刘美玲现金5970元、重庆市万州区被害人张承芳现金5970元、重庆市万州区被害人严远春现金990元。
29、2012年8月30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定西市渭源县被害人郝海莲现金990元、武威市凉州区被害人杨发达现金5980元、重庆市开县被害人范昌红现金55570元、白银市白银区被害人王红萍现金5970元、白银市平川区被害人牛文斌现金5790元、武威市凉州区被害人罗正如现金990元、金昌市永昌县被害人何宪同现金990元。
30、2012年8月31日,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周娟等人以刮刮卡兑奖的方式骗得重庆市开县被害人吴言祥现金1000元、庄浪县被害人岳锁判现金990元、崇信县被害人王义忠现金990元、重庆市巫溪县被害人冉茂慈现金990元、苏学军现金1000元、定西市陇西县被害人马金霞现金990元、会宁县被害人孙世伟现金990元、重庆市石柱县被害人叶志勇现金990元、宁夏泾源县被害人余彩玲现金5970元。
综上,被告人周天斌诈骗作案98起,价值441033元,被告人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诈骗作案95起,价值385043元,被告人周娟诈骗作案9起,价值13910元。
关于第一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冯晓梅、曹雪玲、史卫华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分别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锦旺&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郑祖红、李军雄及被害人冯晓梅、曹雪玲、史卫华辨认抛扔、捡拾&锦旺&牌餐巾纸的地点。
3、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从郑祖红、李军雄及被害人冯晓梅、曹雪玲、史卫华处扣押内附&刮刮乐&卡的&锦旺&牌餐巾纸。
4、内附&刮刮乐&卡的&锦旺&牌餐巾纸证实郑祖红、李军雄抛扔的餐巾纸及内附&刮刮乐&卡的特征。
5、货物托运单证实2012年4月29日,郑祖红收到从湖北省武汉市托运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的纸巾。
6、旅馆住宿登记卡证实2012年5月4日,郑祖红入住塔城市龙庭宾馆。
7、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转账凭单证实被害人冯晓梅、曹雪玲、史卫华被骗钱财情况。
8、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证实,卡号5524648,户名为&郑玉梅&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5月2日至5月10日的存取款情况。
9、收条及谅解协议书证实郑祖红、李军雄已全部退赔被害人冯晓梅、曹雪玲、史卫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10、户籍证明证实郑祖红、李军雄的身份情况。
1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郑祖红、李军雄的判刑情况。
12、郑祖红供述证实,其与李军雄来新疆抛扔餐巾纸的情况及餐巾纸的来源。2012年5月1日,其与李军雄在农十师183团部主要街道抛扔内附&刮刮乐&卡&锦旺&牌餐巾纸的具体情况。2012年5月3日左右,周天斌打电话告知郑祖红说阿勒泰地区有人上当汇款40000余元的情况。2012年5月4日至5日,郑祖红、李军雄在塔城市主要街道抛扔餐巾纸情况。
13、李军雄供述证实,与郑祖红一同前往新疆阿勒泰、塔城等地抛扔餐巾纸的经过,在吉木乃宾馆入住时,郑祖红告知李军雄,&周总&打电话说阿勒泰附近有人上当汇款30000至40000元。2012年5月4日,二人在塔城市主要街道抛扔餐巾纸的情况。
14、被告人周天斌的供述证实,2012年4、5月份,一姓张的人让其联系会开车的人帮忙送装有刮刮卡的餐巾纸,其联系妻子的表弟郑祖红,郑祖红他们被抓后,其就躲起来。
关于第二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金三娃、刘福平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分别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弘盛&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泾源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被害人金三娃处扣押身份证复印件及&刮刮乐&卡。
3、&刮刮乐&卡证实该卡标注所谓抽奖活动及奖项设置特征。
4、银行活期存取款明细证实,卡号3143684,户名为&段德志&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7月29日至8月4日;卡号2156090,户名为&李娇&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7月30日至8月4日的存取款情况。
5、登记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天斌等人住处查获记载有被害人金三娃、刘福平电话、开户行、银行卡信息的记录。
6、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金三娃手机、被害人刘福平手机与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机多次进行通话。
关于第三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唐亚亚、张英杰、薛小平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分别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弘盛&、&爱杰特&、&正鑫&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刮刮乐&卡证实该卡标注所谓抽奖活动及奖项设置特征。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手续费、汇款收据证实被害人唐亚亚、张英杰的汇款情况。
4、银行活期存取款明细证实,卡号3143684,户名为&段德志&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8月5日的存取款情况。
5、登记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天斌等人住处查获记载有被害人唐亚亚、张英杰电话、开户行、银行卡信息的记录。
6、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唐亚亚手机、刘福平手机、薛小平手机与被告人所使用的固定及传真电话多次进行通话。
关于第四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郑小梅陈述证实,其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弘盛&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银行活期存取款明细证实,卡号3143684,户名为&段德志&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8月5日至8月6日的存取款情况。
3、登记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天斌等人住处查获记载有被害人郑小梅电话、开户行、银行卡信息的记录。
4、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郑小梅手机与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机多次进行通话。
关于第五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牛森陈述证实,其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弘盛&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刮刮乐&卡证实该卡标注所谓抽奖活动及奖项设置特征。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手续费收据证实被害人牛森的汇款情况。
4、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证实,卡号3143684,户名为&段德志&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8月6日的存取款情况。
5、登记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天斌等人住处查获记载有被害人牛森电话、开户行、银行卡信息的记录。
6、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牛森手机与被告人所使用的固定电话多次进行通话。
关于第六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吴玉莲、罗生新陈述证实其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弘盛&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证实,卡号3143684,户名为&段德志&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8月7、8日的存取款情况。
3、登记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天斌等人住处查获记载有被害人吴玉莲、罗生新电话、开户行、银行卡信息的记录。
4、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吴玉莲手机、被害人罗生新手机与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机多次进行通话。
关于第七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胡广魁、朱文利、袁红此、范秉正陈述证实,其分别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弘盛&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刮刮乐&卡证实该卡标注所谓抽奖活动及奖项设置特征。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自动柜员机客户凭单证实被害人胡广魁、朱文利的汇款情况。
4、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证实,卡号3143684,户名为&段德志&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8月9日的存取款情况。
5、登记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天斌等人住处查获记载有被害人胡广魁、朱文利、袁红此、范秉正电话、开户行、银行卡信息的记录。
6、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胡广魁手机、被害人朱文利手机、被害人袁红此手机、被害人范秉正手机与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机及固定电话多次进行通话。
关于第八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营广才陈述证实,其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弘盛&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内附&刮刮乐&卡的&弘盛&牌餐巾纸证实该餐巾纸及内附卡标注所谓抽奖活动及奖项设置特征。
3、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业务收费凭证、回单证实被害人营广才的汇款情况。
4、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证实,卡号2922625,户名为&周维波&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8月9日的存取款情况。
5、登记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天斌等人住处查获记载有被害人营广才电话、开户行、银行卡信息的记录。
6、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营广才手机与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机多次进行通话。
关于第九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祁学娟、陈水仙、张长贤陈述证实,其分别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某品牌及&恒奥&、&弘盛&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证实,卡号3143684、2922625,户名分别为&段德志&、&周维波&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8月11日的存取款情况。
3、登记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天斌等人住处查获记载有被害人祁学娟、陈水仙、张长贤电话、开户行、银行卡信息的记录。
4、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祁学娟手机、陈水仙手机、被害人张长贤手机与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机多次进行通话。
关于第十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高桂琴、韩宗林、唐斌、杨明山、李永花、贾崇海、蔡国军陈述证实,其分别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弘盛&、&正鑫&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刮刮乐&卡证实该卡标注所谓抽奖活动及奖项设置特征。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转账凭单、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回单分别证实被害人高桂琴、贾崇海的汇款情况。
4、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证实,卡号3143684,2922625,户名分别为&段德志&、&周维波&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8月12日的存取款情况。
5、登记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天斌等人住处查获记载有被害人高桂琴、韩宗林、唐斌、杨明山、李永花、贾崇海、蔡国军电话、开户行、银行卡信息的记录。
6、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高桂琴手机、被害人韩宗林手机、被害人唐斌手机、被害人杨明山手机、李永花手机、贾崇海手机、被害人蔡国军手机与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机及固定电话多次进行通话。
关于第十一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国军、石霞、石太文、石鸣陈述证实,其分别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弘盛&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刮刮乐&卡证实该卡标注所谓抽奖活动及奖项设置特征。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自动柜员机客户凭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回单、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分别证实被害人石霞、石鸣的汇款情况。
4、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证实,卡号3143684,5148714,户名分别为&段德志&、&黎松云&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8月13日的存取款情况。
5、登记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天斌等人住处查获记载有被害人张国军、石霞、石太文、石鸣电话、开户行、银行卡信息的记录。
6、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张国军手机、被害人石霞手机、被害人石太文手机、被害人石鸣手机与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机及固定电话多次进行通话。
关于第十二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宋晓英、李玉玲、张妍、曹转霞陈述证实,其分别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弘盛&、&正鑫&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刮刮乐&卡证实该卡标注所谓抽奖活动及奖项设置特征。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通用凭证、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回单、业务收费凭证分别证实被害人李玉玲、张妍、曹转霞的汇款情况。
4、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证实,卡号3143684,2922625,户名分别为&段德志&、&周维波&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8月13、14日的存取款情况。
5、登记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天斌等人住处查获记载有被害人宋晓英、李玉玲、张妍、曹转霞电话、开户行、银行卡信息的记录。
6、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宋晓英手机、被害人李玉玲手机、被害人张妍手机、被害人曹转霞手机与被告人、手机及固定电话多次进行通话。
关于第十三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丽花、周丽萍、王丹、冯娟陈述证实,其分别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弘盛&、&正鑫&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刮刮乐&卡证实该卡标注所谓抽奖活动及奖项设置特征。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证实被害人周丽萍的汇款情况。
4、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证实,卡号3143684,户名为&段德志&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8月15日的存取款情况。
5、登记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天斌等人住处查获记载有被害人冯娟电话、开户行、银行卡信息的记录。
6、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王丽花手机、被害人周丽萍手机、被害人王丹手机、被害人冯娟手机与被告人手机及固定电话多次进行通话。
关于第十四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邓国彬陈述证实,其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宇辰&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内附&刮刮乐&卡的&宇辰&牌餐巾纸证实该餐巾纸及内附卡标注所谓抽奖活动及奖项设置特征。
3、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证实,卡号3143684,2922625,户名分别为&段德志&、&周维波&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8月中旬的存取款情况。
4、登记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天斌等人住处查获记载有被害人邓国彬电话、开户行、银行卡信息的记录。
5、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邓国彬手机与被告人手机多次进行通话。
关于第十五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冉丹、王虎祥、宋德志陈述证实,其分别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弘盛&、&宏光&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刮刮乐&卡证实该卡标注所谓抽奖活动及奖项设置特征。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手续费收据、汇款收据分别证实被害人冉丹、王虎祥的汇款情况。
4、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证实,卡号3143684,户名为&段德志&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8月17日的存取款情况。
5、登记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天斌等人住处查获记载有被害人冉丹、王虎祥、宋德志电话、开户行、银行卡信息的记录。
6、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冉丹手机、被害人王虎祥手机、被害人宋德志手机与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机及固定电话多次进行通话。
关于第十六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姜福喜、刘燕萍陈述证实,其分别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弘盛&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证实被害人刘燕萍的汇款情况。
3、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证实,卡号3143684,户名为&段德志&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8月18日的存取款情况。
4、登记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天斌等人住处查获记载有被害人姜福喜、刘燕萍之父刘明电话、开户行、银行卡信息的记录。
5、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姜福喜手机、被害人刘燕萍手机与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机及固定电话多次进行通话。
关于第十七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静陈述证实,其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恒奥&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单证实被害人李静的汇款情况。
3、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证实,卡号3143684,户名为&段德志&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8月19日的存取款情况。
4、登记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天斌等人住处查获记载有被害人李静电话、开户行、银行卡信息的记录。
5、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李静手机与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机及固定电话多次进行通话。
关于第十八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应新、曹军陈述证实,其分别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正鑫&、&弘盛&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刮刮乐&卡证实该卡标注所谓抽奖活动及奖项设置特征。
3、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证实被害人陈应新的汇款情况。
4、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证实,卡号5148714, 3143684,户名分别为&黎松云&、&段德志&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8月20日的存取款情况。
5、登记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天斌等人住处查获记载有被害人陈应新、曹军电话、开户行、银行卡信息的记录。
6、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陈应新手机、被害人曹军手机与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机及固定电话多次进行通话。
关于第十九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沈英文陈述证实,其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宏盛&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证实,卡号3143684,2922625,户名分别为&段德志&、&周维波&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8月中旬的存取款情况。
3、登记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天斌等人住处查获记载有被害人沈英文电话、开户行、银行卡信息的记录。
4、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沈英文手机与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机多次进行通话。
关于第二十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维锦、陈顺云陈述证实,其分别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弘盛&、&永顺&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刮刮乐&卡证实该卡标注所谓抽奖活动及奖项设置特征。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证实被害人王维锦的汇款情况。
4、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证实,卡号3143684,户名为&段德志&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8月21日的存取款情况。
5、登记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天斌等人住处查获记载有被害人王维锦、陈顺云电话、开户行、银行卡信息的记录。
6、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王维锦手机、被害人陈顺云手机与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机及固定电话多次进行通话。
关于第二十一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国军陈述证实,其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宏升&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证实,卡号3143684,户名为&段德志&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8月22日的存取款情况。
3、登记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天斌等人住处查获记载有被害人李国军电话、开户行、银行卡信息的记录。
4、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李国军手机与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机及固定电话多次进行通话。
关于第二十二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黄苗苗陈述证实,其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景华&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刮刮乐&卡证实该卡标注所谓抽奖活动及奖项设置特征。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证实被害人黄苗苗的汇款情况。
4、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证实,卡号3143684,户名为&段德志&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8月23日的存取款情况。
5、登记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天斌等人住处查获记载有被害人黄苗苗电话、开户行、银行卡信息的记录。
6、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黄苗苗手机与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机及固定电话多次进行通话。
关于第二十三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任建正、康彦龙、李文洲陈述证实,其分别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景华&、&锦华&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刮刮乐&卡证实该卡标注所谓抽奖活动及奖项设置特征。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证实被害人任建正的汇款情况。
4、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证实,卡号3143684,户名为&段德志&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8月24日的存取款情况。
5、登记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天斌等人住处查获记载有被害人任建正、康彦龙、李文洲电话、开户行、银行卡信息的记录。
6、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任建正手机、被害人康彦龙手机、被害人李文洲手机与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机及固定电话多次进行通话。
关于第二十四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黄永玉、罗玉琴、郑小凤陈述证实,其分别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宇辰&、&景华&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刮刮乐&卡、内附&刮刮乐&卡的&景华&牌餐巾纸证实该餐巾纸及内附卡标注所谓抽奖活动及奖项设置特征。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手续费收据证实被害人黄永玉、罗玉琴、郑小凤的汇款情况。
4、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证实,卡号3143684,户名为&段德志&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8月25日的存取款情况。
5、登记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天斌等人住处查获记载有被害人罗玉琴电话、开户行、银行卡信息的记录。
6、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黄永玉手机、被害人罗玉琴手机、被害人郑小凤手机与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机及固定电话多次进行通话。
关于第二十五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罗学成、王燕年、杨春花陈述证实,其分别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景华&、&宇辰&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刮刮乐&卡证实该卡标注所谓抽奖活动及奖项设置特征。
3、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回单、业务收费凭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转账凭单证实被害人罗学成、王燕年的汇款情况。
4、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证实,卡号2922625、3143684户名分别为&段德志&、&周维波&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8月26日的存取款情况。
5、登记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天斌等人住处查获记载有被害人罗学成、王燕年、杨春花(杨传琼)电话、开户行、银行卡信息的记录。
6、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罗学成手机、被害人王燕年手机、被害人杨春花手机与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机及固定电话多次进行通话。
关于第二十六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徐洪君、邓玲群、王耀帅、张百珍、孙红斌、张生新、高寨芳、王承媛陈述证实,其分别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宇振&、&景华&、&爱杰特&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刮刮乐&卡证实该卡标注所谓抽奖活动及奖项设置特征。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转账凭单、手续费收据、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业务收费凭证分别证实被害人徐洪君、王耀帅、张百珍、张生新、高寨芳的汇款情况。
4、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证实,卡号3143684、2922625户名为&段德志&、&周维波&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8月27日的存取款情况。
5、登记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天斌等人住处查获记载有被害人徐洪君、邓玲群、王耀帅、张百珍、孙红斌、张生新、高寨芳、王承媛电话、开户行、银行卡信息的记录。
6、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徐洪君手机、被害人邓玲群手机、被害人王耀帅手机、被害人张百珍手机、被害人孙红斌手机、被害人张生新手机、被害人高寨芳手机、被害人王承媛手机与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机及固定电话多次进行通话。
关于第二十七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赵麦虎、石淑勤、师盈盈、李从前、冯功陈述证实,其分别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景华&、&宇辰&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刮刮乐&卡、内附&刮刮乐&卡的&宇辰&牌餐巾纸证实该餐巾纸及内附卡标注所谓抽奖活动及奖项设置特征。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转账凭单、手续费收据分别证实被害人石淑勤、师盈盈、李从前、冯功的汇款情况。
4、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证实,卡号3143684,户名为&段德志&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8月28日的存取款情况。
5、登记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天斌等人住处查获记载有被害人赵麦虎、石淑勤、师盈盈之母杜晓雪、李从前、冯功电话、开户行、银行卡信息的记录。
6、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赵麦虎手机、被害人石淑勤手机、被害人师盈盈手机、被害人李从前手机与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机及固定电话多次进行通话。
关于第二十八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高明玲、马来平、吴生平、李晓兵、刘美玲、张承芳、严远春陈述证实,其分别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宇振&、&景华&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刮刮乐&卡证实该卡标注所谓抽奖活动及奖项设置特征。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自动柜员机客户凭单、转账凭单、手续费收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取款业务回单分别证实被害人高明玲、马来平、吴生平、李晓兵、刘美玲、张承芳、严远春的汇款情况。
4、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证实,卡号3143684、5148714户名为&段德志&、&黎松云&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8月29日的存取款情况。
5、登记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天斌等人住处查获记载有被害人高明玲、马来平、吴生平、李晓兵、刘美玲、张承芳、严远春电话、开户行、银行卡信息的记录。
6、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高明玲手机、被害人马来平手机、被害人吴生平手机、被害人李晓兵手机、被害人刘美玲手机、被害人张承芳手机、被害人严远春手机与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机及固定电话多次进行通话。
关于第二十九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郝海莲、杨发达、范昌红、王红萍、牛文斌、罗正如、何宪同陈述证实,其分别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景华&、&宇辰&、&弘盛&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刮刮乐&卡证实该卡标注所谓抽奖活动及奖项设置特征。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分别证实被害人郝海莲、杨发达、王红萍、牛文斌、罗正如的汇款情况。
4、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证实,卡号3143684,户名为&段德志&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8月30日的存取款情况。
5、登记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天斌等人住处查获记载有被害人郝海莲、杨发达、范昌红、王红萍、牛文斌、罗正如、何宪同电话、开户行、银行卡信息的记录。
6、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郝海莲手机、被害人杨发达手机、被害人范昌红手机、被害人王红萍手机、被害人牛文斌手机、被害人罗正如手机、被害人何宪同手机与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机及固定电话多次进行通话。
关于第三十部分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吴言祥、岳锁判、王义忠、冉茂慈、苏学军、马金霞、孙世伟、叶志勇、余彩玲陈述证实,其分别捡拾内附&刮刮乐&卡的&宇辰&、&景华&牌餐巾纸被骗经过。
2、&刮刮乐&卡证实该卡标注所谓抽奖活动及奖项设置特征。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通用凭证、手续费收据、汇款单分别证实被害人岳锁判、王义忠、苏学军、马金霞、孙世伟、叶志勇的汇款情况。
4、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证实,卡号3143684,户名为&段德志&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2年8月31日的存取款情况。
5、登记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天斌等人住处查获记载有被害人吴言祥、岳锁判、王义忠、冉茂慈、苏学军、马金霞、孙世伟、叶志勇、余彩玲电话、开户行、银行卡信息的记录。
6、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吴言祥手机、被害人岳锁判手机、被害人王义忠手机、被害人冉茂慈手机、被害人苏学军手机、被害人马金霞手机、被害人孙世伟手机、被害人叶志勇手机、被害人余彩玲与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机及固定电话多次进行通话。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提交的综合证据有: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2012年8月31日,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民警对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周娟租住的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汉口人家小区24栋3单元602室进行搜查并扣押座机电话、手机、银行卡及现金等涉案物品。
2、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8月31日,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分局易家街派出所根据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提供的线索,在硚口区汉口人家小区24栋3单元602室抓获犯罪嫌疑人周天斌等七人,并对涉案物品扣押。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周娟的身份情况。
4、案件说明、案件核实信息资料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湖北武汉市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5489)因无卡主信息及交易详单,故未调取该卡信息,犯罪嫌疑人持有的李娇、段德志、周维波、黎松云等人银行卡涉及本案,除犯罪嫌疑人以自己信息开的银行卡外,涉案银行卡卡主段德志、黎松云、李娇、周维波、王凯、刘静平、张新村、苏进松、李雪涛、胡国华未找到,赵中进、龚金龙、吕荣华、刘金文使用的手机通话记录中未发现被害人的电话号码。租住武汉市硚口区汉口人家24栋3单元602室的陈雯婷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手机停机无法查证。
5、证人李维华的证言证实,其女儿李娇只在工商、建设银行办理过银行卡,2010年5月,李娇的银行卡、身份证被盗。
6、证人李岚的证言证实,武汉市硚口区汉口人家24栋3单元602室是其房产,2010年12月出租给陈雯婷,并签了半年合同。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汉分行3143684(户名段德志)银行卡犯罪嫌疑人取款监控视频光盘,证实持有该银行卡的犯罪嫌疑人在武汉市九个营业网点取款情况。
8、被告人周天斌的供述证实,我们是利用武汉某公司庆祝成立20周年进行抽奖活动,并制作小卡片,上面有兑奖密码、奖项设置、兑奖热线电话,并装在餐巾纸里,让人到各地派发。赵中进等人都是我联系、组织的,分工是我安排,代义华主要负责做饭,有时接兑奖电话和传真,龚金龙主要接听兑奖热线、接收传真,刘金文和赵中进主要负责充当某公司&张主任&,登记受害人的银行账户等信息,然后给对方提供银行的电话。我主要冒充银行的工作人员让受害人给我们打钱,周娟31号才来。给吕荣华没有安排工作,她有没有接电话我不知道。作案用的设备是我一个仙桃姓张老乡提供。郑祖宏被抓后,姓张的就把钥匙及房东的电话留给我,8月份他给我提供了一些设备,我就组织人开始诈骗活动。是被抓前的十几天前开始诈骗。房子是姓张的租的,我住进去后交了300多的电费和8000多的房费。刮刮卡和餐巾纸是姓张的提供。我在市场招募的投放人员。
9、被告人赵中进的供述证实,2012年7月25日,我找了个女孩帮我租的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汉口人家24栋3单元602室,租了3个月,房东姓李。我在网上找人制作一些装有我们行骗用的&刮刮卡&纸巾,&刮刮卡&上印有&二等奖&字样,中奖金额是19.8万元,通过物流发往全国各地,我在&58同城&网上找人把装有&刮刮卡&纸巾在街道上散发掉,然后等别人拿到&刮刮卡&纸巾后,以为自己中奖,给兑奖中心打电话,大多数人嫌远就说银行转账,我们就跟对方要990元手续费,他们打钱后,我们又向他们要3960元的公证费用,之后又向他们要中奖金额19.8万元3%的个人所得税费5940元,直到对方不给我们打钱为止。刘金文在行骗过程中冒充兑奖中心的主任,龚金龙接电话、到银行取钱,代义华给我们做饭,有时如果打进来的电话多,他就帮忙接一下电话,吕荣华才来三天,来玩的;我也是充当兑奖中心的主任,接电话的。我第一个找的是刘金文。过了两三天,我给龚金龙打电话,说有个事情需要他帮忙,就是接接电话,龚金龙答应。后来又过了两天,我回老家找到代义华,让他给我们做饭。其实都是周天斌一手策划。他是叫我帮忙照看一下,有时让我取个钱,或接接电话。
10、被告人刘金文的供述证实,我们所有人都可以接中奖电话。其中赵勇主要负责所有骗来赃款,给我们发放工资和提成,偶尔他还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接听电话;我和赵中进主要负责打电话骗对方交纳手续费、公证费、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周娟和吕荣华主要负责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接听电话;代义华主要负责给大家买菜做饭,并偶尔接听被骗人打来电话;龚金龙主要负责外出从我们的银行卡上取出骗来赃款,偶尔也接听被骗人的电话。有时同一被骗人打来电话后,我们只需变换身份换人接听电话骗对方就行。2012年8月15日左右,代义华给我打电话说让我过去帮忙打电话,我看到赵勇、代义华、赵中进、龚金龙都在。代义华给我说就是用纸巾内装有的刮刮卡中奖方式打电话骗人,赵勇安排我打电话骗人,他大概讲了一下骗人的方式,给我了几页稿纸,上面打印有骗人时需要用到的一些说词。被骗人有甘肃、四川、重庆等地数目太多。每次被骗人打来电话说钱已汇出后,我都会查询钱款是否到账。一旦到账,就立马让龚金龙外出取钱。手机是周天斌给的。为方便联系,让我将受害人的信息登记好。诈骗每成功一次,就进行标注。钱交给周天斌或赵中进。周娟最后一天来的,她负责银行电话。我们互相分工合作骗别人钱。我们作案工具是一台传真机,五、六部白色的电话机(大的),二、三部白色的电话机(小的),所有电话机都可插手机SIM卡,七、八部黑色诺基亚手机,二、三部白色虚拟机(用来转接&银行电话&),无线路由、接入设备等,若干张银行卡,还有我们打电话骗人时用来备忘说辞的稿纸等。
11、被告人龚金龙的供述证实,2012年8月初,赵中进让我去武汉给他帮忙,他带我去&汉口人家&小区,赵中进让我帮他们接电话骗人。我就和代义华一起负责接电话,冒充中奖单位工作人员,让他给我们把中奖的刮刮卡和身份证复印件给我们传真过来以便核实,然后我将复印件交给刘金文和赵中进,由他们冒充兑奖中心的工作人员,负责给对方回电话,在电话里他们就说经过核实对方确实中奖,要上当的人将自己的银行卡号以短信的形式发给赵中进和刘金文的手机上,然后告诉他们奖金已经打过去,要上当的人和&银行&联系,并且告诉&银行&的联系电话。然后对方就会把电话打到周娟的座机上,周娟冒充银行的工作人员,让缴纳手续费990元、公证费1万元。这时上当的人会把电话再打到刘金文和赵中进那里,他们为了获取上当人的信任,会告诉对方这个费用兑奖公司和中奖人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费用,等上当的人再给周娟那里打电话时周娟会说兑奖公司已经将一半的公正费用打到&银行&账户上,要等另一半费用打过来后才能兑奖拿钱。等上当的人将5000元钱打到周娟所提供的银行账户后,周娟又会说这笔奖金因为偷税漏税已经被上当人当地的银行冻结,要再汇入个人所得税39600元,后我去银行把钱取出来。我和代义华负责冒充发布中奖公司的工作人员、具体工作是接电话,收传真,有时候吕荣华配合我们俩;赵中进和刘金文负责冒充兑奖中心的工作人员,具体工作是给上当的人打电话、要对方的银行账户,让上当的人联系&银行&;周娟和赵勇负责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具体工作是让上当的人打钱到周娟提供的账户上;我和赵勇负责去银行取上当的人汇来的钱。我只知道是赵勇和赵中进负责和纸厂联系。我和代义华、吕荣华接的是第一道电话,角色是兑奖中心的工作人员,负责接收传真。代义华负责做饭,忙的时候也负责接电话。刘金文负责第二步,问他们是怎么兑奖,并将信息登记好,把卡号写好,推给银行,这项工作赵中进也做,冒充银行的是赵勇,索要手续费等费用,周娟来的时候也负责银行的工作。我去时,房子里已经有代义华、赵勇、赵中进、刘金文。我去后来的有吕荣华、周娟。周娟是31号早上来。 我是20号左右去。去之后有代义华、赵勇、赵中进、刘金文。吕荣华是我去后不到一周就来了。赵中进给安排的工作。
12、被告人吕荣华的供述证实,我们按照预先安排好的分工,实施诈骗分五步,第一步由龙龙和姓代的等待受害人主动打来电话,受害人说是中了什么公司的奖,我们就承认是哪个公司,然后告诉受害人把身份证复印件和奖票传真过来,如果受害人发传真过来,并第二次打电话询问,龙龙和姓代的就会询问对方的姓名、所属省份,电话号码,并将这些信息记录在一个笔记本上,传真件和笔记本都是有龙龙和姓代的负责和保存。第二步根据笔记本上的信息和传真件,由刘金文和赵中进负责在受害人发来传真大约一天后给受害人打电话,告诉她奖票已经通过了审核,中了公司的19.8万元的二等奖,问是来我公司领奖,还是通过银行汇款,受害人选择银行汇款,就告诉受害人我的负责的电话号码和对方的银行卡卡号,并告诉对方奖金由银行代替代办。第三步受害人如果将电话打到我负责的座机上(座机使用的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彩铃,内容是:欢迎拨打中国邮政银行),我就冒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受害人:&我们这里是武汉邮政储蓄银行,你的账号上汇款已到,但是我们银行要收取0.5%990元的手续费,你可以来我们的柜台缴纳&,对方会说:&我在外地!&,我说:&我给你提供账号,你把手续费给我们汇过来&。受害人把990元汇过来后,如果给我(银行)打电话询问奖金汇过去没有,我会告诉对方:&现在还需要金华公司会计签字。&第四步受害人给刘金文和赵中进负责的手机(金华或雨晨公司张主任)打电话询问奖金的事,他们会告诉对方:&你的奖金需要公证,公证的3960元的费用需要你承担,公证费由邮政储蓄银行代收!&,然后受害人会将电话再次打到我负责的电话上,我会继续冒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汉分行的工作人员给受害人提供银行账号(就是我负责的电话上的银行账号),等待对方汇款。第五步受害人在汇公证费之后,如果给邮政银行问奖金的事,会告诉对方:&你的账户被冻结了,因为你的账号上的198000元是奖金,但是你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你必须缴纳30000元的个人所得税,才能拿到这笔钱!&,对方如果说,税从奖金里扣,我会说:&冻结的资金不能扣&,然后告诉他把个人所得税汇到前面使用的账户,等待对方汇款。刘金文比我早三天加入,他叫的我。到后房间里有我老公刘金文、代义华、&龙龙&、赵中进。冒充银行的工作人员实施诈骗是我自己挑的,当时龙龙、代义华、赵中进,还有我丈夫他们冒充兑奖公司的人,他们在我们住的房间的一楼接打电话,我就到二楼的房间里冒充银行的人。给受害人说的银行账户就贴在我接听的一部红色电话的手柄上。我对受害人说的账户有两个,经常说的账户名叫段德志。我是八月十几号去的,去了有十几天。我冒充的是银行工作人员,让对方给我汇手续费、公证费、个人所得税之类的款项。周娟是31号早上来。
13、被告人代义华的供述证实,我主要负责给这些人做饭,有时也接一下来询问兑奖的人的电话(冒充的是某公司兑奖中心的工作人员)后收对方发来的身份证及中奖刮刮卡的传真件。龚金龙主要是接询问兑奖的人的电话,让对方发来身份证传真,赵中进和刘金文是打电话的,都是骗人汇钱的,吕荣华刚来几天,具体干什么我不清楚,赵勇和周娟是我们被抓当天见到的,估计也是来参与骗人。我是大约8月中旬在武汉市汉阳区人才市场上找的一个招聘做饭的广告,一个自称姓刘的人雇佣了我。让我给几个人做饭,工资是每月是1500元,然后这个姓刘的就给我了汉口人家小区24栋3单元602室的钥匙,让我先去打扫一下房子,我住下后,一两天后赵中进和龚金龙、刘金文就陆续住进来,就开始骗人的活动。龚金龙他们忙的时候,我就有时帮的接几个假冒兑奖中心的电话。刚开始我也不知道这是个骗人的团伙,他们来后我才知道这是骗人钱的,但我感觉工资挺不错的,就继续服务,并有时也接个电话,收个传真。我是第一个去的,时间大约是8月中旬,我到后一两天,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就陆续来了,被抓的几天前吕荣华来了,被抓的当天我才见到赵勇、周娟。
14、被告人周娟的供述证实,我哥周天斌叫我去接电话,8月31日参与。我那天刚进去正在熟悉业务,房子里有一个做饭的,还有吕荣华夫妇,另外三个人是后面来的。我只见到吕荣华在接打电话,吕荣华接电话说是对方需要付990元的手续费,有一个小男孩在客厅里接电话,说是对方中奖了,让对方把中奖的东西还有身份证传真过来,其余的人我没有看见他们在干什么。我以为是他们以前卖的什么东西有奖,现在给兑奖。我在背诵那份台词,我认为那是我将要进行工作的内容,应该熟记才行。正在我背诵的时候警察就来了。没有接打电话。台词就放在吕荣华的房间里的床上,我自己拿的。
以上证据,对取款监控视频光盘虽有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互印证,但该视频取款犯罪嫌疑人影像不清晰,故对该证据部分确认。对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周娟的供述,部分予以确认,对其余证据应予确认。
对被告人周天斌的辩护人罗晓伟提交的仙桃市长埫口镇周帮村民委员会证明,应予确认;对提交的历月电费明细证据没有相关单位盖章,来源不清,且各被告人实施诈骗均使用手机及固定电话,不予确认。
对被告人赵中进的辩护人马忠提交的仙桃市长埫口镇周帮村民委员会证明应予确认;提交的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查询资料证实赵中进2012年8月20日19时24分入住上海舒心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8月21日12时45分离开,该证据仅证实赵中进外出半天,但其所参与的诈骗团伙均有比较严密的体系,赵中进的短暂外出并不能证明其在该时段脱离了其所参与的诈骗犯罪,故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对被告人刘金文的辩护人李志祥提交的仙桃市长埫口镇周帮村民委员会证明,应予确认。
对被告人龚金龙的辩护人展凤琴提交的仙桃市长埫口镇太洪村民委员会证明、黄石晨信光电有限责任公司证明、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毕业证书,应予确认;提交的仙桃市明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证明及收费收据,未有该校的营业执照、龚金龙的相关学习档案及考勤记录,故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对被告人吕荣华的辩护人周建中、被告人代义华的辩护人曹倩提交的仙桃市长埫口镇周帮村民委员会证明,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周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周天斌诈骗价值应为441033元,被告人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诈骗价值应为385043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天斌为实施诈骗准备刮刮卡派人散发,纠集其他被告人分工负责不同诈骗环节,收取巨额现金后给其他被告人发放工资,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代义华、周娟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天斌、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能基本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天斌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九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赵中进、刘金文、龚金龙、吕荣华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娟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的量刑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但建议对被告人代义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的量刑意见,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其他被告人较轻,应当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随案移交的座机电话7部、手持座机1部、传真机1部、无线接入控制台5部、无线接入设备1部、语音电话设备2部、宽带路由器3部、电话语音系统2台、中国移动SIM卡卡壳2张、中国移动SIM卡1张、U盘1个、读卡器3个、台式电脑1台、数码音乐播放器1台、e路航1台,分别系作案工具和无主财产,应予没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张(卡主胡国华,卡号:1998626;卡主黎松云,卡号:2107540;卡主段德志,卡号:3143684;卡主李娇,卡号:2156090;卡主刘静平,卡号:1117546;卡主张新村,卡号:8643912)、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汉卡3张(卡主胡国华,卡号:6021002;卡主李娇,卡号:4528966;卡主周维波,卡号:2922625)、中国工商银行卡2张(卡主胡国华,卡号:8433380;卡主黎松云,卡号:6739317)、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卡主黎松云,卡号:5148714)、中国建设银行卡2张(卡主黎松云,卡号:0355242;卡主王凯,卡号:0263629)、中国银行卡2张(卡主苏进松,卡号:8260875;卡主李雪涛,卡号:0184607)、湖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1张(无卡主,卡号:5489),均系无主卡,应予没收。现金17100元系赃款,应予追缴。居民身份证3张,发还孙淅峰、陈雯婷、代义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3张(卡主刘金文,卡号:1712944、5308196、8595394)、中国农业银行卡2张(卡主刘金文,卡号:8796711;卡主代义华,卡号:9383614)、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卡主周娟,卡号:0149944),系被告人刘金文、代义华、周娟所有,该卡未用于诈骗,发还被告人刘金文、代义华、周娟。IBM笔记本电脑1台,发还被告人刘金文;&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发还被告人龚金龙。驾驶证1本,发还王小锋。各种型号手机16部,除三星SCH-B309型1部、BOSTON1部、HTC手机2部,分别发还被告人赵中进、龚金龙、刘金文、吕荣华,其余均系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传真件208页、账本3册系证据,存卷备查。被告人周天斌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第一部分其未参与,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案。我们作案是在8月15日左右,8月15日以前其未参与,8月15日以后的作案金额其不清楚。辩护人罗晓伟认为:指控的第一部分犯罪不是事实,起诉书指控的第2至12起不能成立,各被告人的供述印证周天斌等人是在8月15日才开始诈骗,起诉书认定的这几起只能证明被害人被骗,不能证明是被告人周天斌所为,周天斌诈骗次数为30次,金额为166880元,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且追回损失、无前科、交纳罚金,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中进的辩护人马忠认为被告人赵中进作案次数应为27起,价值64840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被告人刘金文的辩护人李志祥认为指控的证据不充分,被告人的作案时间从8月中旬开始,次数应为30起,价值6万余元,系初犯、偶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被告人龚金龙辩解其作案是在8月20日左右,其取款不到10万元,起诉书指控的第30至33起没有具体的时间。辩护人展凤琴认为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龚金龙是从8月1日起作案,其作案时间应从8月20日计算,龚金龙取款次数不能确定,取款金额不到10万元,系初犯、偶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宣告缓刑。被告人吕荣华的辩护人周建中认为应根据被告人吕荣华在8月15日后确定作案次数、金额,系初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缓刑。被告人代义辩解其未参与诈骗,也不知道他们是诈骗的。辩护人曹倩认为各被告人不是从8月1日开始诈骗,8月5日至15日的诈骗证据不足,银行卡的户主不是各被告人,应当认定被告人是从8月15日作案共67起,价值188820元,但37起证据有问题,系初犯,建议在2年以下量刑,并处缓刑。被告人周娟辩解8月31日其什么都未干,希望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周天斌伙同郑祖红、李军雄在新疆诈骗作案,不仅有郑祖红、李军雄的供述证实周天斌打电话说有人上当汇款4万余元,且该事实已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所确认。关于各被告人的诈骗时间,不仅有被告人赵中进的供述证实,其于2012年7月25日就租用了作案房屋,被告人龚金龙的供述证实,其于8月初就到作案地点。同时,各被告人所使用&段德志&银行卡在2012年8月4日、&周维波&银行卡在8月6日就有存取款记录,各被害人的汇款时间与被告人所使用的银行卡存取款时间相吻合,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机及固定电话在上述时间段与各被害人多次联系。各被告人均系多次诈骗作案,非初犯、偶犯,公安机关仅追回17100元,大部分赃款未追回,各被告人实施诈骗手段恶劣,涉及面广,社会危害较大,故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对其余意见应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天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
被告人赵中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
被告人刘金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
被告人龚金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
被告人吕荣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
被告人代义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
被告人周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止);
(上述七被告人的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清)。
二、随案移交的座机电话7部、手持座机1部、传真机1部、无线接入控制台5部、无线接入设备1部、语音电话设备2部、宽带路由器3部、电话语音系统2台、中国移动SIM卡卡壳2张、中国移动SIM卡1张、U盘1个、读卡器3个、台式电脑1台、数码音乐播放器1台、e路航1台、诺基亚手机8部、CECT-C5手机1部、宝捷讯手机1部、yoyT766手机1部、三星SCH-B309型1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张(卡主胡国华,卡号:1998626;卡主黎松云,卡号:2107540;卡主段德志,卡号:3143684;卡主李娇,卡号:2156090;卡主刘静平,卡号:1117546;卡主张新村,卡号:8643912)、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汉卡3张(卡主胡国华,卡号:6021002;卡主李娇,卡号:4528966;卡主周维波,卡号:2922625)、中国工商银行卡2张(卡主胡国华,卡号:8433380;卡主黎松云,卡号:6739317)、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卡主黎松云,卡号:5148714)、中国建设银行卡2张(卡主黎松云,卡号:0355242;卡主王凯,卡号:0263629)、中国银行卡2张(卡主苏进松,卡号:8260875;卡主李雪涛,卡号:0184607)、湖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1张(无卡主,卡号:5489),予以没收。传真件208页、账本3册,存卷备查。现金17100元,予以追缴。居民身份证3张,发还孙淅峰、陈雯婷、代义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3张(卡主刘金文,卡号:1712944、5308196、8595394)、中国农业银行卡2张(卡主刘金文,卡号:8796711;卡主代义华,卡号:9383614)、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卡主周娟,卡号:0149944),发还被告人刘金文、代义华、周娟。IBM笔记本电脑1台,发还被告人刘金文;&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发还被告人龚金龙。驾驶证1本,发还王小锋。三星SCH-B309型1部、BOSTOM 1部、HTC手机2部,分别发还被告人赵中进、龚金龙、刘金文、吕荣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吴& 忠
审& 判& 员 &&&&施& 巍
代理审判员 &&&& 高& 娟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受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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