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资本是属于哪些股东的

新三板利润分配与公积金转增股本操作实务
红鲱鱼新三板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一)——利润分配与公积金转增股本
问:挂牌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请问财务数据应当以什么时间作为基准日?
答:实践中,部分挂牌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以验资报告或除定期报告之外的任意时点的财务数据为依据进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下称“权益分派”),这种做法存在超额分配,损害投资者及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公开转让股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而验资报告仅是对股东是否实缴出资到位发表审验意见的书面文件,除定期报告之外的任意时点的财务数据也并不具有公开性,不能全面直观反映挂牌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不能以验资报告或除定期报告之外的任何时点的财务数据为基准进行权益分派。
为规范挂牌公司的权益分派行为,拟进行权益分派的挂牌公司,权益分派方案中应当以公开披露过的仍在有效期内(报告期末日起6个月内)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期末日作为基准日,也就是说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应当以已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财务数据为依据。如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可以以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基础。基准日的财务数据指的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本基数如无特殊安排,均以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数为准。权益分派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必须实施完毕,如未能实施则须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二) ——发行费用的会计核算
问:挂牌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答:近期,随着市场功能的完善,挂牌公司融资日趋活跃。实践中,部分挂牌公司对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费用的会计处理不规范,造成投资者对财务信息的误判误读。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四期)》的要求,特发布本问答。
挂牌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财务顾问费、备案材料印刷费、律师费、评估费、会计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冲减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路演费、财经公关费、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挂牌公司以权益性证券作为企业合并的对价,在此过程中涉及的费用一般包括合并费用与权益性证券发行费用。通常情况下,针对被收购方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计、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而发生的费用,属于企业合并费用;为验资、权益性证券发行备案、股份登记而发生的费用,属于发行证券的费用。公司需要合理区分属于企业合并交易的费用和属于发行证券的费用,合并费用应在发生当期计入损益,发行费用直接扣减发行股份产生的溢价。
一、超额分配利润(日新传导)
解决方案:股东分得股利全部返还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做出承诺。
信息披露:补充法律意见书P11
日新传导于 2013 年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存在超额分配利润的情形,超额分配的利润金额为4,821,668.95 元。为规范上述超额分配利润情形,日新传导及其股东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对相关事项予以规范:
日新传导已于 201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2013 年度利润分配及由股东将 2013
年内取得的超额分配利润返还公司的议案》,决定按现股东所持股权比例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4,821,668.95元,并由股东将本次所分得的股利全部返还给公司。本次分配的利润不再实际支付给各股东。
日新传导董事会已召集于 2014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日新传导全体股东已承诺将在前述股东大会上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日新传导实际控制人李明斌和雷登会已承诺,如未来存在税务局追缴上述利润分配涉及的自然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由其全部承担。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日新传导在报告期内存在超额分配利润情形,鉴于日新传导已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相关事项在整改措施实施完毕后将得到规范,不构成本次挂牌的法律障碍。
二、公司以未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增资事项的审核观点
案例:德卡科技(832423)
(一)、股转系统反馈意见:
1、公司以未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增资事项
(1)请公司补充披露以未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增资事项履行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增资时净资产金额情况;
(2)请律师对上述增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等情形发表意见;
(3)请申报会计师就上述增资入账价值合理性、公允性发表意见;
(4)请主办券商补充核查上述事项。
2、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核查。
针对公司以未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增资事项,
(1)请公司补充披露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2)请申报会计师及律师对上述事项是否符合《税法》及所属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3)请主办券商补充核查上述事项。
(二)、基本情况:
公司历史上存在两次以未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增资事项,分别是日公司以未分配利润500万元转增资本至1500万元;2013年2月末公司以未分配利润400万元及货币100万元转增资本至2000万元。以上两次增资均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并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未经专项审计。
股东孙永战及贾立民于 2012 年 8 月 31 日及 2013 年 2 月 27 日,先后两次利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也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解决方案
1、针对增资行为:
(1)披露说明并证明公司两次以未分配利润增资的行为不存在因未分配利润低于转增资本额的情况,且不存在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行为:
具体说明:以2012年转增资本说明。
公司2012年以未分配利润增资500万元及2013年以未分配利润增资400万元,根据律师核查证明,公司2011年度审计报告显示2011年未分配利润6,255,017.78元,股改时公司的审计报告显示2011年未分配利润5,832,718.22元。
转增方案:以 2011 年末公司未分配利润+2005 至 2011 年损益-计提(2011 年度未分配利润+2005 年至 2011 年度损益)×10%的盈余公积金后,以余额进行转增。
根据2011年度审计报告计算,可转增股本的数额为5,577,868.926元;股改时的审计报告计算,可转增股本的数额为5,197,799.322元,上述两个结果均比实际转增股本多,故不存在不存在因未分配利润低于转增资本额的情况,且不存在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行为。
(2)取得股东《关于股权变动事宜的声明及承诺函》,承诺公司历次增资程序合法、有效,增资权相均已足额到位,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产权清晰、合法,已经变更至公司名下。公司股东对上述声明、承诺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如公司股东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虚假陈述,并造成公司、投资者经济损失的,公司股东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2、针对增资行为税务稽查事项
取得股东出具的《关于纳税事宜的承诺函》,承诺:“上述增资涉及的补缴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及/或罚金等税费,本人同意,该等税费完全由本人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行承担,且本人同意确保公司免于承担上述任何税费。”
(四)、律师意见:
1、针对增资行为:
律师认为,公司历史上以未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增资的情形,虽然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并未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实际损失。公司股东亦对该程序性瑕疵可能产生的影响出具了书面承诺,上述情形不会导致公司违规受损失,对公司申请挂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2、针对增资行为税务稽查事项
律师认为,股东虽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亦未代扣代缴,但股东已就针对上述情形出具了书面承诺,不会导致公司违规受损失,亦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五)、关于以未分配利润增资的程序
根据以往经验,提示几点转增资本的程序,供参考。
1、会计报表审计,确认未分配利润,这是转增资本的依据,工商变更时要出具该审计报告及验资报告;
2、股东会决议(2/3表决权通过),同意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3、增资协议,增资各方共同签署,规定资金来源、增资基准日及增资后股份比例等具体条款;
4、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修改股本的相关条款;
5、工商注册变更申请,按股权变更的相关要求准备文件;
6、缴纳应纳所得税,按利润分配处理;
7、如果是国企,还需要上级批件;
8、如果不是所有股东同等增加资本,还需要未增加资本的股东写个放弃优先权的声明。
三、新三板案例研究:未分配利润为负情况下变更股份公司(酷买网 430690)
(一)、问题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负情况下变更股份公司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二)、律师答复
依据大华会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华审字[号),2013 年 8 月 31 日,公司的资产合计为
5,959,910.24 元;公司负债合计为946,492.98 元(其中 2013 年 8 月 31
日,控股股东吴辉与公司达成协议,将公司应付控股股东吴辉债务豁免了 100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5,013,417.26
元,也就是经审计净资产 5,013,417.26 元。
依据大华会计所大华验字[
号《验资报告》,公司以不高于审计机构审计且不高于评估机构评估的净资产值折股,5,000,000.00 元为注册资本,余额 13,417.26 元进入资本公积金,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酷买网有限整体变更为酷买网股份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款明确:“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方面没有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下,不能进行股改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本次折股经过了合法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整体变更时有限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不影响公司通过经审计净资产账面价值转股本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合法合规性。
(三)、小结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但是这与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情况无关。法律法规方面没有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下,不能进行股改的禁止性规定。
四、新三板案例:未按原持股比例进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成科机电430257)
披露信息(P9):
2001 年9 月1 日,成科机电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公司以累积未分配利润增加注册资本250 万元,其中张钢转增220
万元,张强转增20 万元,胡凤兰转增10 万元。上述增资情况经津天地验内字(2001)第376 号《验资报告》验证。
会议决定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增加“成套输送设备制造(以环保部门审核为准)”业务;会议决定变更公司住所至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D1
座五层A 单元。公司按照要求修改了公司章程。
2001 年9 月24 日,公司就本次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律师认为:成科机电有限本次未按照原持股比例进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各股东均予认可,因此本次增资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
五、新三板涉税问题(个人股东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缴纳个税)
1.政策规定
《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号(国税函[号)对国税发[号已进行了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实务问题
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非资本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神一样的案例:调账调出“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某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自然人股本未扣缴个税被查处
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辖区内某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将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股东股本,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违法行为,最后作出责令其补扣缴税款220余万元,罚款110余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经查实,该企业出于竞标的需要,急需将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由于股东自有资金不足,公司账上也没有足够的未分配利润,于是,该公司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代为撰写股东决议和公司章程,以利润转增资本的方式增资。为方便办理,该企业还将经营地址从福田区变更到龙岗区,增资手续办妥后又迁回福田区。账务方面,到2010年9月有830多万元的未分配利润时,该公司作出了增加实收资本900万元的账务处理,其余70万元挂往来账。
根据税法规定,上述个人股东以利润转增资本,构成从企业取得利润分配,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为扣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代扣代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时补扣缴上述个人所得税160余万元。
除上述问题外,该公司还存在以套取现金方式在内账中向个人股东发放股息、红利,向员工发放奖金和提成的违法行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近60万元。税务机关对其作出了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0余万元,罚款110余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在该案件中,该公司以利润分配形式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业务,实际上是该公司将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的过程。本案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实质是对以利润分配方式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税,当涉案企业办妥工商登记和转增资本的账务处理时,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有关规定,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利润分配,纳税义务就会发生,并不要求股息、红利以现金形式进入股东账户。因此,个人股东企图通过非现金分配来规避个人所得税的做法也是行不通的。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应计征个人所得税。该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此,税务机构提醒广大纳税人,认真学习税法知识,依法诚信经营,莫因心存侥幸而触犯税法,招致更大的损失。
六、神一样的案例:调账调出“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某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自然人股本未扣缴个税被查处
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辖区内某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将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股东股本,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违法行为,最后作出责令其补扣缴税款220余万元,罚款110余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经查实,该企业出于竞标的需要,急需将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由于股东自有资金不足,公司账上也没有足够的未分配利润,于是,该公司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代为撰写股东决议和公司章程,以利润转增资本的方式增资。为方便办理,该企业还将经营地址从福田区变更到龙岗区,增资手续办妥后又迁回福田区。账务方面,到2010年9月有830多万元的未分配利润时,该公司作出了增加实收资本900万元的账务处理,其余70万元挂往来账。
根据税法规定,上述个人股东以利润转增资本,构成从企业取得利润分配,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为扣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代扣代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时补扣缴上述个人所得税160余万元。
除上述问题外,该公司还存在以套取现金方式在内账中向个人股东发放股息、红利,向员工发放奖金和提成的违法行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近60万元。税务机关对其作出了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0余万元,罚款110余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在该案件中,该公司以利润分配形式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业务,实际上是该公司将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的过程。本案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实质是对以利润分配方式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税,当涉案企业办妥工商登记和转增资本的账务处理时,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有关规定,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利润分配,纳税义务就会发生,并不要求股息、红利以现金形式进入股东账户。因此,个人股东企图通过非现金分配来规避个人所得税的做法也是行不通的。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应计征个人所得税。该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此,税务机构提醒广大纳税人,认真学习税法知识,依法诚信经营,莫因心存侥幸而触犯税法,招致更大的损失。
《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号(国税函[号)对国税发[号已进行了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非资本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未分配利润交个税新解决方案
有限公司如果股东是个人,账上的未分配利润在分配时需要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
很多企业账面有利润不敢分配,害怕交税。
曾老师建议,采用法人持股,不用个人持股;
企业一脸无奈:当时不知道啊!
现在,未分配利润规避个人所得税有新的解决方案了。
先看财税【2014】48号文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人说:没什么特别,个人在沪深股市炒股也是这么规定。
列位看官,这个文件的特别之处在于:对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也同样适用,挂牌前取得股票的就是原始股东哦。
因此,如果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就可以绕开未分配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 ▎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未分配利润不转增注册资本,不分配,转入企业的资本公积;
▎第二步 ▎
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税务政策,股份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用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步 ▎
税务机关有异议。也许有个别税务机关会提出异议,认为这些用未分配利润转增形成的资本公积与资本溢价不同,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如果有此要求,引用财税【2014】48号,持股超过一年也仅仅是缴纳5%的个人所得税。
没有想到,上新三板还有这个优势啊!
八、新三板企业在挂牌前后涉及的税务问题有哪些?
通常有新三板企业的发票问题、个人股东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等,下面介绍下新三板企业涉及的税务问题及对策知识。
(一)发票问题
问题:发票无小事,无论是“股改”过程中发现不合规发票入账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在挂牌后出现的发票问题,都有可能招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尤其是“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的“刑事风险”无论对公司高管还是公司本身,都具有不可估计的破坏力。
对策:加强公司内部发票的规范性管理,尤其在开具、接收过程中,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程序,重点审核“账”、“票”的一致性。
(二)个人股东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股改”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策:按照税法规定,该情形下应视同进行利润分配,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个人股东以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已经按照一定年限对无形资产进行了摊销。
对策: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
问题:部分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差”转移利润,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对策:关联交易应按照《企业所得税》以及《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提交留存相关资料,以证明定价的合理性。
(五)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进行备案
问题:企业在进行重组中,适用了特殊性的税务处理,却没有按照规定到主管机关进行备案。
对策:选择特殊税务处理应按《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11条规定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
(六)整体改制中的契税、营业税、土增税问题
问题:企业在整体改制中,涉及到大量资产的转让行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对策:依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符合条件的四种情况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七)消除同业竞争,未进行税务注销
问题:企业挂牌新三板前,为了消除同业竞争问题,对部分项目公司进行了注销,却没有进行税务注销。
对策:企业应该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税务注销,进而进行工商注销,从法律上消灭主体资格。
(八)税收迁移问题
问题:企业为了享受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实施了税收迁移,但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际办公地址、税务登记证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对策:企业应该尽快按照工商、税务部门的要求,实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的一致性。
(九)税务优惠资格存疑
问题:企业取得税收优惠资格(如高新技术企业等)后,管理不规范,没有按规定提交相应的备案等材料。
对策:挂牌前,企业已经取得的税收优惠资格,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等,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获得相应的批准,进行备案,以保证税收优惠资格的有效性。
(十)存在欠税问题
问题:挂牌前,公司存在欠缴税款行为。
对策:及时申报缴纳税款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如果企业因为特定的原因不能及时缴纳税款,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否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制裁,并会成为挂牌新三板的障碍。
(十一)存在补税行为
问题:部分企业挂牌前为了提高的账面利润,调增利润,从而补交税款,还有因为会计差错补交税款。
对策:企业挂牌前补交大量税款,需要有合理的说明,否则会构成挂牌新三板的障碍因素。而对于因会计差错,不交少量的税款,一般不会影响新三板挂牌。
(十二)存在逃税行为
问题:公司在以往的经营过程中存在偷逃税的行为。
对策:具有主观故意的偷逃税行为,会构成“新三板”审核中的实质性障碍,应避免偷逃税的发生。
(十三)因涉税事项被税务机关处罚
问题:企业因为违法相关税法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对策:应判断处罚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体需要结合主观方面、涉案的金额等作出判断,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十四)其他涉嫌税收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问题:因其他涉税事项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对策: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形,作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判断,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税务机关出具证明材料。
(十五)股权代持税务问题
问题:基于特定的原因,公司存在代持股的情形。
对策:在不构成经营障碍的前提下,应做到股权的实名制,如果客观上需要代持股,代持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代持人应该按照规定依法缴纳税款。
(十六)存在税务争议
问题:公司在挂牌过程中,与税务机关存在税务争议。
对策: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税收立法层级较低,上位法简单,包容性小,在税收征管中大量部门规章、内部规范性文件在实际发挥作用,由此带来税务机关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另一方面,从实践中看,一些违背税法原理、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如果企业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害,可以寻求专业税务律师的帮助,通过专业的税法分析和有效的沟通化解争议。
(十七)股权激励涉税事项不合规
问题:股权激励计划中,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实施了过于激进的税务筹划方案。
对策:依据目前我国税收政策,股权激励应适用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税目,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八)过于激进的税务筹划方案
问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税务筹划方案缺少合理商业目的,过于激进。
对策:税务筹划需要有相应的商业目的,需要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会按照实质课税的原则,而被纳税调整。
(十九)未进行股权及税务架构设计
问题:投资者由于没有事前进行税务架构的优化,而在投资退出时,缴纳了25%的企业所得税,以及20%的个人所得税。
对策:我国为了发展中西部地区经济,鼓励产业转移,国家及省、市、县各层面已经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公司可以事前优化税务架构,以降低经营,尤其是投资退出的税负。
(二十)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未及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公司个人股东发生的股转转让等行为,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策: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并自日起施行,按照67号文规定,当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纳税义务即产生,而无论此时是否已经收到股权转让款。此时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二十一)资本交易的税务风险
问题:股权交易中的历史遗留税务问题,缺少筹划背景下税负成本阻碍交易的进行;没有及时按规定申报纳税;间接股权转让被纳税调整等等。
对策:资本交易涉及金额巨大,隐藏的税务风险众多,从2011年以来,资本交易一直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指令性”稽查项目,尤其,2015年一季度,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27121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比上年同期仅增长3.4%。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将于今年5月份发起针对金融行业的税务大检查。具体应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在进行重大资本交易前应做税务尽职调查;第二,应事前对交易的架构和方式进行税务筹划;第三,应提高日常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
(二十二)股权转让印花税
问题:企业或个人转让股权未按照要求缴纳印花税。
对策:与企业股东的处理一致,自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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