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后续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项目有谁监管

以案释法:疑似职业病也能获得赔偿? - 今日头条()
稿件来源: 湖南工人报【典型案例】员工“疑似职业病”员工“疑似职业病”,在观察期间,能不能找公司索要工资和医疗费?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法院针对一起劳动纠纷作出判决,要求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及医疗费。外来工小刘是一家石料公司的员工,从事风钻等工作,三年前他感觉身体不适离开公司去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医院出具了“尘肺1期”的初步诊断。随后,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认为小刘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建议其脱离粉尘作业,一年后复查。此前,双方已经打过官司。当时,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小刘自日起至日的相应工资,并支付其医疗费。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2012年6月,小刘再次到医院复查,诊断结论仍然是小刘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去年年底,双方又闹上了法院。小刘认为,虽然他只是“疑似职业病”病人,但依法也应享受职业病待遇,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延续至观察期届满。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公司支付小刘医疗费及其工资2万多元。【法官说法】疑似职业病企业要担责为何疑似职业病,也能获得赔偿?对此,本案主审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款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从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足以判断小刘为疑似职业病的观察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小刘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及医疗费。(陈捷 辽远)(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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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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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医疗费的概念   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医疗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而易见的后果,体现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疗轻微创伤,也可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其程度的确定主要由医院的医生来证明,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根据医院诊疗的一般情况,医疗费主要由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几项费用构成。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 诊疗费 +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   例如:王某为某运输公司司机,该运输公司接到某建筑公司的一个运输任务,加班加点向某施工工地运送石料沙灰等建筑材料。某天早上有大雾,道路能见度很低,只能在很短的距离内才可以看到对面汽车打过来的大灯光。王某为了及早完成任务,又见道路上的车辆行人不是很多,就没有按照要求减速行驶,而是按晴朗天气的正常车速行进。当汽车行至某村与该路接口处时,村民马某开一辆农用三轮车缓慢驶出,由于王某车速太快,当他发现前方有来车时,距离已太近来不及刹车,而马某也被突然而至的大卡车吓懵,王某的大卡车将马某的农用三轮车撞翻到路边的水沟内,马某被倒扣在车下受伤。后经有关部门的勘查和裁决,王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马某被救出后送往医院,共花去诊疗费500元,药费1000元,住院费300元。这样,马某有权利就该项医疗费向王某要求赔偿,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 500元 + 1000元 + 300元 = 18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责任人可以在结案前以及结案时预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确需治疗时支付受害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拒绝预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制致害人预付医疗费。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1项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3.《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1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36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项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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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受工伤后老板给了医药费和工资,我回去继续工作还能要求其它赔偿吗?_百度知道
受工伤后老板给了医药费和工资,我回去继续工作还能要求其它赔偿吗?
1、受工伤后老板给了医药费和工资,回去继续工作后,如果没有构成伤残的话,用人单位不用再支付其它费用的。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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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偿金,根据认定和鉴定的结果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以上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停工治疗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首先要进行工伤的认定和劳动能力的鉴定、伙食费用、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偿金;如果劳动合同期满或者你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交通费等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伤残等级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营养费用,由单位按月发放,医疗费用。如果认定了工伤。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
工伤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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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还有继续治疗的情况,因此发生的费用可以要
你当时有没有鉴定是工伤,工伤也分很多种,如果留有后遗证之内的,可以要求公司给你赔偿,可以一次性,也可以分开用你的医疗费用单去报销。根据情节是否严重来分别的。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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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职业病鉴定理赔的关键在于劳动用工监管的问题
中国网 .cn  时间: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所长李涛
中国网 李异涛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推动社会广泛关注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工作,卫生部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年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在回答记者关于职业病鉴定理赔的问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所长李涛说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从去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以来,我注意到媒体都报道过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理赔难,确实存在这些情况。这里为什么存在鉴定难?我国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是国际上比较认可的,是非常规范的。问题在劳动关系的确定上。我国职业病的定义非常清楚,有四个要素:
第一,在用人单位工作,存在劳动关系;第二,有接触化学、粉尘或物理因素的职业危害;第三,业已发病;第四,这个病包含于职业病名单。这四种因素缺一不可。
所以,从医学角度讲,诊断疾病不是很难,关键是劳动者要提供劳动关系。去年媒体报道职业病诊断难,很多都是因为在劳动关系上不确切,这和我国目前的管理状况也有关系。劳动合同的管理是在劳动部门,职业病的诊断在卫生部门。劳动关系是职业病诊断的前提。
第二,关于大家提到的理赔问题。一旦得了职业病之后,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如果他缴纳了工伤保险,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进行理赔。如果这个工人没有缴纳工伤保险,问题就是谁来承担责任。严格来讲,职业病是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劳动者接触直接危害造成的职业病,所以用人单位应该是法定责任,第一责任人。如果他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应该由用人单位来负担费用。这个费用目前来讲,还是在劳动关系上存在问题。更多的是在工伤保险的管理上,劳动用工管理上如何监管的问题。
关于理赔标准问题。目前,工伤、一次性伤残都有相应的标准,包括一次性赔偿、住院医疗费等等。但是职业病的赔偿上存在后续治病的问题,如何认定目前来讲确实有问题。去年我们做了一个课题,尘肺病的日常医疗费用是多少?如果把这个作为赔偿标准,将来可以参照这个,按照他的存活年限进行赔偿,这属于医疗赔偿。其他的赔偿都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的。关键问题是责任如何确定和加大劳动用工监管的问题。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悠悠
版权与免责声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后续医疗费谁来担
[案情简介]
职工吴某于2012年2月28日与某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3月29日,吴某在工地从事搬运过程中被公司车辆撞伤,医院诊断为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012年6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吴某下发工伤证,同年12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吴某作出捌级伤残鉴定结论。2013年2月28日,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且工伤医疗期已满为由,通过邮寄和公告两种方式告知吴某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吴某于2013年3月5日前返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公司先行垫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吴某不同意公司的决定,认为自己工伤还需要继续治疗,公司不应终止劳动合同,并继续承担自己后续的医疗费。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到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工伤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否可以替代后续医疗费?工伤职工如何主张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后续医疗费?
结合这个案例,本文对涉及到的上述法律问题作一浅显的梳理,希望能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一些借鉴。
一、单位可以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确定是否终止劳动合同。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单位不能终止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也即在工伤职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单方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法律对轻微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没有限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没有违反终止劳动合同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终止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
上述案例中的某数码技术公司,在吴某工伤医疗期满后,且作出伤残鉴定和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其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并无不当。
二、工伤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以替代后续医疗费吗
既然单位可以终止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那么这部分工伤职工的后续医疗费如何解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法律并未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是对工伤职工后续医疗费的补偿,仅规定领取的唯一条件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至于是否发生后续的医疗费及医疗费的数额并未予以考虑,也就是工伤职工在终止劳动关系后,无论是否发生后续医疗费,以及发生后续医疗费的数额多少,工伤保险基金都是基于同一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的后续医疗费毕竟是因工伤而引起,理应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待遇,而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不能满足工伤职工后续医疗费的需要,因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不能替代工伤职工的后续医疗费的。
但实践操作中,社保机构对此持否定态度,单位在终止劳动关系后,为职工停缴了社保,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的后续医疗费是不予支付的。
三、工伤职工如何主张劳动关系终止后的后续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的后续医疗费不予支付,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该费用呢?实践中也存在很大的争议,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终止了劳动关系,工伤职工也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和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了,多数情况下也不同意支付工伤职工的后续医疗费。
但是,如果由工伤职工自己承担后续医疗费,就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对工伤职工极不公平。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有无其他救济途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这为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后续医疗费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工伤职工在未获得充分工伤赔偿的情况下,可根据该条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另外,《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也有相同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待遇不足时,也可向单位或直接侵权的第三人要求民事赔偿,但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各地执行的标准并不统一,相关的成功案例也并不多,工伤职工以此提起民事诉讼同样存在一定的风险,
但对工伤职工来说,也不失为一种法律上的救济途径,争取获得更多的权利保障。具体到本案,吴某可以继续向单位或驾驶车辆的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
【立法建议】
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尤其涉及职业病或需要长期治疗的,将面临高额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远远不能弥补后续的医疗费损失,给工伤职工造成很大的困惑。为了更好的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一是限制单位对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对于需要高额后续医疗费的工伤职工,单位不得单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的后续医疗费等相关待遇继续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是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后续医疗费作出同时赔偿或补充赔偿的规定,即工伤保险基金在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同时,对后续医疗费也予以支付;或者对于超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后续医疗费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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