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中没有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开工当天算不算工期有效合同

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顺延多长时间是合法的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一份土方施工合同;约定了开工和完工时间,还约定如不能按约定时间开工,就顺延。 现在2年多了,甲方还推辞开不了工,请问顺延多长时间是合法的,有效的?我现在以什么理由在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
我父母两人一起在09年12月25日交的保费到中国人寿购买重疾保险,但保险营销员把我妈的投保日期写在09年12月25日,我妈合同成立日期是09年12月28日;而把我爸的投保日期填成日,合同成立日期是日。刚好我爸日查出癌症,保险公司以180天免责期未满拒赔,请问我有权让保险公司以保费交纳时间为计算180天免责期的开始而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额赔付我的爸爸吗?
建设单位由于种种原因签订合同时该工程已经进行或者是完工,但要求签订日期为签订当日,这样合法吗?
请问工程合同的签定日期可否晚于开工时间
我进了奥卡索将近3个月了但我在一个月之前就已经提出了离职,领导现在又说公司规定年前不允许辞职了这合法吗
我是88年3月出生,我老婆是87年10月出生,我和我老婆在号产下一男婴,但是由于我们还没有到民政局登记,领取准生证,所以现在孩子的户口成了问题,请问在多长时间内去登记办理手续是合法的,这种情况会罚款吗?会发多少?
按照家乡习俗,不登记先结婚事屡有发生,我不幸也成为其中的一员!我和我老婆在家“结婚”已经九个月了,老婆前天才产下一个男婴,我知道没有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准生证是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前天听朋友说,在孩子产下两个月之内去登记,是没有问题的,请问这是真的吗?按照我的情况孩子的户口怎么上?我是88年3月出生的,我老婆是87年10月出生的,应该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请给个详细的回答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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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申请离职厂里不批,那我矿工离职厂里应该什么时候解除合同。。。急
我与一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2010年2月至2011年2月,每月2800元,约定一次性预付一年的房租,但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只付了17970元的房租,也就是付到了今年8月中旬的样子。现发现该公司已搬走,拖欠四个多月的房租,打电话一直找各种借口,还说你去法院起诉。
当初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按年租金10%支付违约金,就是3360元。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10%收取滞纳金,也就是每天280元。这样算下来拖欠的租金是13814元。可滞纳金多达32760.00元。是不是太多,滞纳金法律是否有规定...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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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中没有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算不算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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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中没有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算不算有效合同
四川 遂宁 发表时间: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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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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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的工期怎么计算,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怎么确定
工程合同中的工期简单的概括,是指建设一个项目或一个单项工程从正式开工到全部建成所经历的时间。工期的计算将涉及资金的投入多少,因此,对合同的签订双方都是十分重要的,那么,工程合同的工期怎么计算,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怎么确定?下面,小编整理搜集了一些资料,希望有所帮助!【网友咨询】工程合同的工期怎么计算,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怎么确定?【律师解读】工程合同的工期计算工程合同的工期计算涉及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开工日期即是工期计算的起始点,竣工日期即是工期计算的终点。建设工期的计算,就是工期计算的终点减去计算的起始点。一、开工日期开工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开工日期,是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当前使用较多的九部委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开工日期确定为“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实践中,当事人就开工时间经常发生争议,其原因是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在此情形下,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认定开工日期: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等);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日期为开工日期。3、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明证明实际施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二、竣工日期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所以确定竣工日期很重要,因为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起算时间、逾期竣工违约和的数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竣工日期做了明确规定。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竣工日期,则该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确认的形式一般是书面的,可以是竣工验收登记表、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记录等。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同之日作为竣工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该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工程交付的前提。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作为竣工日期。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不再参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验收或自行验收,因而竣工验收的主导权在于发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该规定的法理依据是在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若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然而在实践中,时常发生发包人出于各种原因而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理由如下:(1)发包人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违反了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发包人使用工程,表明其已经实现合同的目的。(3)发包人使用工程后,若再进行竣工验收,便出现质量责任不清晰的问题。所以从合法、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应认定发包人使用工程日期即该工程转移占有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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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施工合同重要问题五】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十个重点问题
本文是《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杨磊律师为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法律培训的讲稿。
转载本文需注明《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作者:杨磊律师
第五个问题、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一、关于开工日期
先给大家介绍一件有关开工日期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我们处理了一件高速公路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发包人是张家口市城市快速路管理处,承包人是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方于2010年11月8日签订了《张家口市北绕城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公司对张家口北绕城高速路的一个标段进行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仅约定了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合同价款两亿零五百万。预付款百分之十。2010年12月26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了工程预付款六百万元。此后,承包人组织了人员、机械设备进场,搭建了临时设施,建立了实验室,租赁了房屋和临时用地。但是,由于发包人未能完成建设用地的征用手续,直至2012年3月也没有发出开工通知。此时,据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时间,已经过去了1年4个月,给承包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此后,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公司委托我所律师,向张家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请求发包人赔偿各项损失,包括逾期利润共计八千余万元。
& & &2013施工合同范本出台以前,对于发包人逾期发出开工通知书的应当如何处理,没有具体规定。当时,我们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工程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1、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欠付预付款14000万元;同时,发包人已经在签订施工合同以后的1年4个月没有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具有违约行为。2、发包人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达到了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严重程度。3、我所律师代承包人进行了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义务。符合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承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我们才提出了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
& & 这其中,发包人逾期发出开工通知书,是否达已经到了承包人请求解除施工合同的严重程度,是一个难以判断的问题。这与旧的施工合同范本规定不清,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 & 新版施工合同对于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发出开工通知书的违约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 &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在通用条款第7.3.2条“开工通知”中明确规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 &可见,如果张家口高速公路的施工合同,使用了新版的合同文本,发包人逾期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就根本没有必要等到一年以后,还要经过催告,再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 & 下面我们介绍新版施工合同范本规定的开工日期。
& &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这是新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 & &计划开工日期的意义在于它是发包人是否逾期发出开工通知书的参照系。上述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难点,就是合同中没有约定计划开工日期,只约定了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
& & &实际开工日期是指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到来之日,由于发包人不能提供施工场地等原因,或者是由于承包人人员、设备未能进场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要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实际开工日,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没有给出相对应的专用条款,也就是说,不允许当事人另行定。& & &
实际开工日期不是实际开始施工的日期。过去,当事人经常约定以“甲方提供施工场地”,或者以“乙方主材进场”等条件作为实际开工日期,是非常不明确的,很容易发生纠纷。比如,如果合同中约定,以甲方提供施工场地为实际开工日期,那甲方迟迟不能提供场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就不好确定。
& &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在第7.3.2条“开工通知”中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新版施工合同在16条“违约”中规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属于发包人违约。
&&& 新版施工合同对于发包人逾期发出开工通知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明确具体,非常具有可操作性。
& 二、关于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是工期计算的终点,竣工日期涉及1、工期是否延误的问题;2、工程结算和结算款的支付问题;3、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以及保修金的返还问题等。因此,竣工日期对承发包双方都具体重大意义,也是施工合同经常涉及的争议问题。
& &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 &&关于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按照以往的工程惯例,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日为实际竣工日期。这样的规定特别容易产生争议,对承包人十分不利。比如说一个工程项目,约定工期总日历天数是一百天,到了一百天的时候承包人已经完成了全部工作,提交了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是,发包人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以后的第40天才组织完成验收,尽管验收合格了,按照过去的规定,竣工日期应当按照验收合格的日期确定。这样算下来,工期就是140天,承包人就要承担工期延误40天的违约责任。因此,发包人就会拖延验收。现在,我们新的施工合同范本就改变了以验收合格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的规定。
& &&依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3.2.3条规定,实际竣工日期分为三种不同情况确定:
&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 &&依据新版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程序。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申请验收报告后的14天内审查完毕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完成验收。也就是说,发包人在承包人递交竣工验收申请书之后的42天内,要完成竣工验收。此种情况,以承包人递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
& &&2、因发包人原因,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仍然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 &&这是因发包人未在42天内完成验收,拖延验收的情况,拖延验收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 &&此种情况,仅适用于承包人没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情况。
& &&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承包人施工完毕之后,只要及时提交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保存证据即可。较之以往以验收合格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更合理,减少了纠纷,对承包人更有利。
本节介绍了13施工合同范本规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其中,1、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书上载明的日期为准、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属于发包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4、实际竣工日期由以前的按照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确定,改为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确定竣工日期。&这些都是13施工合同范本新的规定,对于承发包双方十分重要,一定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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