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黄金etf基金基金etfi为什么没有当日更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服务协议
& 本协议是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博时基金”)与投资者(以下简称“您”或“投资者”)就您于本公司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进行相关操作的有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投资者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投资者与本公司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及本公司网站所包含的其他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项规则的条款和条件有关的各项规定。
&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公司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给支付宝账户个人实名用户提供投资黄金主题基金服务及未来推出的其他黄金投资有关的服务,博时基金为支付宝账户个人实名用户定制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I类场外份额(基金代码:000930)(以下简称“博时黄金ETF的I类份额”),与支付宝账户“存金宝”服务对接。同时,为方便支付宝用户操作,博时基金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在支付宝网站()、支付宝客户端和蚂蚁聚宝客户端设置博时基金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便于支付宝账户个人实名用户通过支付宝网站、支付宝客户端和蚂蚁聚宝客户端发起博时基金直销账户的开立以及博时黄金ETF的I类份额的交易和查询申请。目前,支付宝个人实名用户仅能通过博时基金在支付宝网站、支付宝客户端和蚂蚁聚宝客户端设置的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发起上述业务的申请。
鉴于支付宝账户个人实名用户自愿接受支付宝“存金宝”服务,并自愿通过博时基金在支付宝网站、支付宝客户端和蚂蚁聚宝客户端前置的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进行基金开户、账户查询、发起博时黄金ETF的I类份额的交易申请等操作,您与博时基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 第一条 释义
& 1、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是指博时基金在支付宝网站、支付宝客户端和蚂蚁聚宝客户端内置的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以下简称“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的业务内容目前包括:基金开户、账户登记,博时黄金ETF的I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查询、净值查询、份额查询等,其他业务开通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 2、投资者:是指接受支付宝“存金宝”服务并且申请开立博时基金直销账户的支付宝账户个人实名用户。
& 3、博时黄金ETF的I类份额:是指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法管理的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I类场外份额。
& 4、基金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的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博时黄金ETF的I类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
& 5、基金交易账户:是指博时基金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博时基金所管理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6、申购:是指投资者向博时基金提出申请购买博时黄金ETF的I类份额的行为。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提交买入申请,即为投资者向博时基金发起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 7、赎回:是指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博时黄金ETF的I类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提交卖出申请,即为投资者向博时基金发起基金份额赎回申请。
& 8、身份认证要素:指在交易中支付宝及本公司用于识别投资者身份的信息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支付宝账户、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支付盾、签约时设置的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等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要素。
& 9、T 日是指博时基金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 10、T+n 日是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 第二条 基金账户的开立
& 1、凡是年龄满18周岁并且持有18位身份证号的居民身份证、满足证券投资基金合法投资者要求的支付宝账户个人实名用户可以通过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开立基金账户。凡是通过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进行开户操作的支付宝账户个人实名用户,需同时接受《存金宝服务协议》。支付宝账户个人实名用户完成直销交易账号的开立,成为博时基金投资者。
& 2、投资者首次通过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开立基金账户的,其基金账户开户申请将于T+1日确认,投资者的基金账号开立成功与否以博时基金确认结果为准。
& 第三条 安全验证机制
& 1、 博时黄金ETF的I类份额仅对支付宝账户个人实名用户开放,投资者发出的指令将被合理确信为基于投资者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向博时基金发出的指令。投资者对发出的指令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性负责,博时基金不承担因正确执行上述指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投资者应妥善保管身份认证要素。
& 2、投资者在发起申购、赎回等类型交易申请时,需要根据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提示输入身份认证要素等信息及进行其他身份验证操作,博时基金直销后台系统根据验证结果处理投资者的交易申请。
& 3、由于投资者自身的原因导致身份认证要素泄露而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 第四条 申购申请
& 1、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提出博时黄金ETF的I类份额的申购申请。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申购单笔最高金额和每日最高金额以博时基金相关业务规则、公告为准。
& 2、投资者当日申购申请与资金支付的受理截止时间为T日15:00,如投资者在T日15:00后进行申购与资金支付,则申请将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博时基金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 3、博时基金为方便投资者,在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提供买入操作服务,投资者可通过买入操作提出申购申请。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提交买入申请,即为投资者向博时基金发起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 第五条 赎回申请
& 1、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提出博时黄金ETF的I类份额的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以博时黄金ETF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博时基金相关公告为准。
& 2、投资者当日赎回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T日15:00,如投资者在T日15:00后提交交易申请,则其申请将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博时基金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 3、博时基金为方便投资者,在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提供卖出操作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操作提出赎回申请。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提交卖出申请,即为投资者向博时基金发起基金份额赎回申请。
& 4、因投资者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博时黄金ETF的I类份额等情形,导致赎回申请不能及时被确认,由此导致的款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的责任由投资者承担,博时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 5、如因支付宝或者对应银行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或投资者支付宝账户已销户、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挂失、销户等),或博时基金合作的划款银行或者支付机构暂停服务,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等非博时基金原因导致赎回申请份额对应的款项无法按期向投资者划付的,博时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六条 分红方式
& 博时基金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销售的博时黄金ETF的I类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投资者同意选择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投资者不能通过博时基金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变更博时黄金ETF的I类份额的分红方式。
& 第七条 申请撤销
& 博时基金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暂不提供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撤销服务,申请撤销的开通博时基金将另行公告。
& 第八条 账户查询
& 为更好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知晓并同意,博时基金通过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为投资者提供本人的基金投资信息查询服务。
& 第九条 风险
& 1、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博时基金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博时基金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如发生前述情形,博时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 2、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的查询功能如因数据传输、更新等原因发生延误,投资者需以博时基金记载数据为准。
& 3、博时基金有权保留投资者网上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 4、任何通过安全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被合理确信或视为投资者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 5、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博时基金将协调尽快解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 6、因博时基金过错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博时系统漏洞、执行指令操作错误、记账错误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博时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条 客服通道
& 如投资者对博时黄金ETF的I类份额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申购及赎回流程,份额登记,分红等)有任何疑问的,可登录博时基金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免长途费)咨询。
& 第十一条 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 1、投资者同意:博时基金在未来推出其他与博时基金ETF的I类份额相关的新业务和服务时,博时基金有权决定新增业务和服务是否适用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约定,具体以博时基金的公告为准。博时基金有权要求投资人在使用某项具体服务前,另行签订其他必要的专项业务协议。
& 2、博时基金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文本将公告于博时基金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博时基金认为可行的方式公布或通知,而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您。投资者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未向博时基金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投资者的认可,但博时基金增加服务内容除外。
& 3、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博时基金和投资者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 4、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的约定。
&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办法
& 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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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证网-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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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8、关注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安排,遵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赎回、转换等相关规定;  9、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含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含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7)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起30个交易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A  成立时间: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债项评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50天;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减持。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位),或者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3 位(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  3、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博时快e通”系统网上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使用、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广发银行的借记卡或招商银行i理财账户、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支付宝基金专户均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进行在线咨询互动。也可以在“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博时WAP网站,享受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服务等功能。博时WAP网站地址:http://wap.bosera.com。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博时快e通、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其中已开通协议支付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电话交易人工服务、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所在地,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日
(责任编辑:赵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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