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的法人代表授权书是谁

湖北省校外教育机构考评(评估)指标打印 关闭湖北省校外教育机构考评(评估)指标添加时间:[]&& &
一、基本情况(150分)
2.机构性质
独立法人机构,主任为法人代表,实行独立核算。
按照是与否分别为20分、0分。
3.领导制度
机构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业务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
4.内部机构
内部机构健全,有党、团、工会等组织、职责明确、制度健全。
按情况分优、良、中、差四档,分别为20—16分;15—11分;10—6分;5-1分。
5、设施设备
国家配套设备全部安装并使用;设备有清单、设备维护良好;有市或县举办单位配套设备。
按情况分优、良、较好、差四档,分别为20—18分;17—15分;14—12分;12-0分。市县无配套扣10分。
6.校外教育发展的制度
当地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和研究问题,统筹协调各部门力量发展本地校外教育。财政部门或举办单位将校外教育机构运转、维护和开展公益性活动的经费纳入公用经费预算。教育行政部门将校外教育工作列入年度教育工作计划,指导校外机构开展工作。
尚未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扣10分、未纳入同级财政或举办单位事业公用经费预算的扣10分,未纳入年度教育工作计划扣10分。
二、队伍建设(180分)
7.编制情况
教育糸統办校外教育机构按事业单位核定编制,实行编制管理。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办校外教育机构职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五险一金。
按是与否分别为10分、0分。
8.学历要求
法人代表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按是与否分别为10分、0分。
9.培训情况
管理人员近三年参加过省级以上培训。
少一名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扣5分,扣完为止。
10.发展研究
管理人员对校外教育发展进行研究,近三年发表过校外教育方面的论文。
在市级发表一篇论文得5分,在省级发表一篇论文得10分,满分20分。
11.专职人员情况
专职教师有大专以上学历、教师合格证和职称证书,其他人员要有相应证书或职称。
按情况分优、良、中、差四档,分别为20—16分;15—11分;10—6分;5-1分。
12.教师技能与专业水平
教师热爱本职工作,具有专业技能,能够指导和开展各项活动,获得县以上技能竞赛奖
获得县级奖一项得3分,获得市级奖一项得5分,获得省级奖一项得10分,满分20分。
13.教师的继续教育情况
教师按照规定进行继续教育,骨干教师近三年都参加过省级以上的培训。
按情况分优、良、中、差四档,分别为20—16分;15—11分;10—6分;5-1分。
14.结对帮扶情况
机构与学校建立紧密联系,机构在职教师到学校帮扶开展综合实践活动。
按开展的帮扶活动次数计算,一次1分,满分20分。
15、各类兼职专业人员
兼职人员为当地教师、各行业专家、艺体类等具有职业专长人员。
按情况分优、良、中、差四档,分别为20—16分;15—11分;10—6分;5-1分。
三、内部管理(220分)
16.目标方向
坚持公益性方向,不以营利为目的,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
按情况分优、良、中、差四档,分别为20—16分;15—11分;10—6分;5-1分。
17.人员管理
实行主任负责制下全员聘任制或聘用合同制,建立了有效竞争的用人机制。
建立有各类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明确职责。
四、活动管理(190分)
22.活动项目
每年有不少于10个贯穿于整个学期常态活动项目,项目充分体现校外活动特点。
少于10个活动项目的,每少一个,扣2分。
23.科普教育
通过科普知识传授、发明创造、科技制作、科学探究、科学实验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查看资料、参观、座谈
开展一次科普教育活动得3分,满分20分。
24.文化艺术教育
通过活动,如:文学创作(阅读欣赏)、影视、音乐(声乐、器乐)、舞蹈、戏剧、美术(绘画、书法、工艺、摄影)以及集邮等活动,陶冶学生情操,树立正确的审美观,提高文化艺术素养。
查看资料、参观、座谈
开展一次文化艺术活动得3分,满分30分。
25.运动健康教育
通过活动,如武术、棋艺、体育项目(航空模型、航海模型、车辆模型等)以及跆拳道等活动,增强青少年学生健康体魄,培养体育能力、竞争意识和合作精神。
查看资料、参观、座谈
开展一次运动健康活动,得3分,满分30分。
26.传统文化教育
结合当地实际,开展既有益于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项目,又具有传承民族文化、体育的活动。
查看资料、参观、座谈
开展一次传统文化教育,得5分,满分30分。
27.与学校教育有效衔接
积极探索和建立有效机制,把活动中心的活动项目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把学校组织学生到活动中心活动排入活动中心课程表,学校有专长的教师与活动中心建立短期和长期的联系。
查看资料、参观、座谈
按情况分优、良、中、差四档,分别为20—16分;15—11分;10—6分;5-1分。
28.开放性、指导性活动
充分利用校外活动场所的人员、场地、设备条件,向社会开放,并通过示范、培训、指导等多种形式,协助学校、社会及社区共同开展中小学生课外、校外活动。
查看资料、参观、座谈
按情况分优、良、中、差四档,分别为20—16分;15—11分;10—6分;5-1分。
五、工作业绩(260分)
29.场地的免费开放程度及其指导、协调作用情况
对外免费开放制度化、正常化、规范化情况,对青少年素质教育指导、协调作用的发挥情况。
调查走访、查看资料
有制度且落实较好的为20-17分;有制度但落实一般的为16-10分;有制度但落实较差的为9-5分;无制度的视其开放情况酌情给予2-0分。
32.网络开通和注册及上传资料情况
网络开通、按要求在湖北校外教育网注册会员, 向“网络社区”上传资料。在湖北校外教育网上发表10篇信息。
按情况分优、良、中、差四档,分别为20—16分;15—11分;10—6分;5-1分。
33.宣传报道
近3年活动情况被省、市、县以上媒体报道过。
按情况分优、良、中、差四档,分别为20—16分;15—11分;10—6分;5-1分。
湖北省校外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年)
  按照《教育部关于联合相关部委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的通知》(教基一号)、《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要求,结合我省校外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
  截止年底,全省共有校外教育机个,教职工人,专任教师人。其中,教育糸统直属青少年活动中心个,教职工人,专任教师人;民办校外教育机构个,教职工人,专任教师人。其中国家级青少年活动基地个全省公、民办校外教育机构数各占。
年接纳中小学生万人。
  目前,我省校外教育发展主要存在城乡发展不平衡、公益性和普惠性不够、学生活动软硬件、环境、条件较差、服务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等问题,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对校外教育的需求还有较大差距。
  二、发展目标与任务
三年总体目标:年年,全省清理、规范、发展校外教育机构1000个,其中,新建和改扩建市县区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实践基地)个,新增国家级示范基地个省级示范基地个合格基地个,培训名校外教育机构负责人,其中,培训名以上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培训名以上专业教师其中市县区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实践基地)骨干教师名培训名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骨干教师到年,全省各中心乡(镇)至少建有个青少年活动中心;全省中小学生到校外教育机构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比率达到以上,其中市辖区、县城城区达以上,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乡镇达以上;乡镇农村学校学生基本享受普惠性服务,城市、县镇享受普惠性服务学生数占本地全部学生数的以上。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开课率实现,到校外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参与研究性学习与社会实践的学生达到以上。基本实现政府全面主导,专业机构支撑,社会广泛参与、多元开放高效与新课程有效衔接的湖北校外教育工作新格局。
 三、主要举措
  (一)加快校外教育发展步伐。
.落实政府主导、专业机构支撑、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校外教育机构特别是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实践基地)建设体制。各县(市、区)将公益性校外教育机构特别是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实践基地)用地统一纳入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和满足公益性校外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实践基地)合理用地需求。探索公办民助合作举办公益性校外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实践基地)机制;鼓励推进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办分支机构和股份制机构,走连锁化、集团化、品牌化道路。公办机构主要由中央彩票公益基金、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建设;民办机构主要由社会资金投入建设,中央彩票公益基金奖励扶持。原则上,现有、新建国家级示范基地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2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函[2012]4号)规定的条件建设;新建、改扩建公益性校外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实践基地)达到湖北省教育厅、财政厅新颁布的《湖北省校外教育机构考评评估标准》,做到活动场地建设与基本的活动设施、活动项目同步跟进,建一个合格一个。
制定《湖北省中小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指导纲要》,重点建设若干个中小学生示范性学农、学工社会实践基地,推出个优秀校外教育活动项目,为城市学生到农村、农村学生进城参加实践活动创造条件,整合区域内的企业、学校、社会机构等资源开展中小学校外教育。拓展大学实验室、重点职校实训室功能,向中小学生开放。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已获得市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的城区、社区、街道(乡镇)要率先加强本地区校外教育阵地建设,完善校外教育的覆盖网络和运行机制。
.加大公办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实践基地)建设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安排专项建设资金,有计划地建好一批公办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实践基地),努力扩大公益性、普惠性校外青少年社会实践活动资源。在中小学区域布局调整时,闲置校舍、场地优先规划和用于建设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实践基地)。办好现有部门办、企事业单位创办的青少宫、场馆,对其中免费、收费低于一定标准的校外教育机构,各地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等方式,鼓励、帮助其扩大规模,然后面向周边学校吸收中小学生参与活动。积极支持乡镇街办、有实力的中小学校集体兴办青少年活动中心。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社会机构开展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重点加快乡村少年宫建设步伐。全省各地优先安排在每个中心乡镇至少建设个少年宫,三年内实现中心乡镇全覆盖。各地对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优先改扩建为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实践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举办相对独立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实践基地)。
.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实践基地)。各级政府积极研究制定支持民办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实践基地)发展的具体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发展校外教育事业。利用闲置国有、集体资产举办民办少年宫、实践基地,降低或免除租金。民办少年宫、实践基地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积极探索公共财政委托管理、购买服务、贷款贴息、落实减免优惠减免政策、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体制机制,大力扶持社会力量举办面向中小学生、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公益性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校外教育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未来三年全省将分批次评估并挂牌个社会资源示范单位。
  (二)建立促进校外教育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
  .从年开始,各级政府将校外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校外教育倾斜。校外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
  .落实公办校外教育机构改扩建资金。县级政府努力增加校外教育经费的投入,设立校外教育专项经费,分步建设规划中的囯家级、省级示范基地,同步配齐基本的活动、生活设施;确保活动场地、活动项目安全。确保中央彩票专项基金和财政配套经费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挪用。
  .确保公办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实践基地)正常运转。年,省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应根据我省校外教育发展的实际制定《湖北省校外教育机构收费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各地应根据生均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长承受能力以及财政投入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校外教育收费管理的实施细则。同时,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实践基地)生均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逐步建立校外教育资助制度。各级政府多方筹措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学生接受普惠性社会实践活动给予资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一定年限的残疾儿童社会实践免费制度。
  (三)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的高质量校外教育教职工队伍。
  .研究确定我省公办校外教育机构教职工编制。年,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出台《湖北省公办校外教育机构教职工编制意见》,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区域校外教育生师比,和专任教师及其他职员的配备比例。各地据此努力配齐校外教育机构教职工,非专任教师可以实行合同制。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校外教育机构教师专业标准,实行青少年活动中心、社会实践基地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实行专任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省教育厅指定专业机构统一组织校外教肓机构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
  .搭建省、市、县三级综合实践活动课任教教师培训网络。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计划,有步骤地分级组织对中小学校长、综合实践活动课专任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全省每年培训人以上。其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对名校长和骨干教师进行省级集中培训。市、县两级政府保障投入,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和培训资源建设。
  .配齐必需的安保人员及其他工勤人员。根据机构规模,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专(兼)职财务人员和符合健康标准的炊事员和专(兼)职具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认真落实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地位和有关待遇。对公办校外教育机构在编教职工,按举办机构资金渠道由各举办部门(或单位)实行工资全额预算;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校外教育机构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公办校外教育机构其他聘用人员以及民办校外教育机构教职工,由聘用单位(或举办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聘任合同,依法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购买保险等。将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纳入“楚天园丁奖”、“荆楚师德楷模”、“湖北名师”等评选活动。
.解决好年年间校外教育机构教师急缺问题。各县(市、区)和举办者结合实际,努力做好新增师资的聘用工作。可公开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大、中专毕业生,经专项培训后充实到校外教育机构教师队伍;可鼓励中小学任教的教师转岗到校外教育机构任教;可引导中小学富裕的在编教师,在通过专项培训合格后到校外教育机构担任专任教师或工勤人员;鼓励中、高等院校在校学生转入校外教育相关专业学习。公办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公开招聘应在编制范围内进行;转岗教师通过编制划转的办法充实到校外教育教师队伍。
四、加强校外教育的科研工作,为校外教育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校外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必然要求加强公共服务、场馆教育内涵、工作规律和方法等方面的科研工作。要加快校外教育科研工作的基本建设,整合研究资源,凝聚研究力量,建好重点研究基地,开展校外教育前瞻性、应用性研究,引领校外教育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完善湖北省中小学校长协会校外教育管理研究会的组织建设,组建专家团队联合有关教科研部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创办《湖北校外教育》工作简报,全面反映湖北省校外教育动态情况和理论研究。筹建湖北省校外教育研究院、湖北省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资源中心。
要建设好一支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校外教育、综合实践活动教研队伍,到年,每个市、县至少配备名校外教育专职教研人员。教研员在本地开展教学研究和组织交流,指导本地校外教育教学工作。
研究项目建设计划。重点开展利用校外教育活动培养创新人才的实践研究,发布研究指南,每年设立若干个重点招标项目和一批研究课题。继续完善湖北省校外教育机构社会实践基地、场馆)评估方案、评估指标以及湖北省中小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评价认证体系。
 开展示范基地对口帮扶薄弱机构活动,加强片区合作交流,努力保证并逐步提升校外教育质量。
  (五)切实加强对校外教育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建立健全“以省为主,省、市、县共管”的校外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把校外教育作为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重大民生工程予以推进,并努力实现“广覆盖、保基本”、“公益性、普惠性”、“化解综合实践活动开课难”等工作目标。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校外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市(州)级人民政府按国家和省要求,指导、督促所辖县(市、区)发展校外教育。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域内校外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校外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各类社会机构的管理,按照改革创新、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和公益、普惠的原则,推进和落实政府主导、专业机构支撑、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校外教育机构建设体制,加快校外教育改革与发展。做好青少年活动场地安全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
  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和学生家长的作用,建立学校、共青团、妇联、学生家长参与校外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校外教育的地位、作用和有关政策,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校外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建立校外教育工作联席协调机制。年上半年,各级地方政府牵头建立由教育、宣传、文明办、财政、共青团、妇联、科协等部门组成的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建立的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推进校外教育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相关职能部门明确的工作职责,相互协调,通力合作,共同推进校外教育有序、快速、健康发展。
.坚持校外教育机构年检制度。严格执行校外教育机构准入制度,教育、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严格校外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加大对非法举办校外教育机构的查处力度。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所有各类校外教育机构进行重新清理、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校外教育机构,重新登记备案、重新核准发放《许可证》;对不合格的机构,限期整改,并采取措施帮助他们达到标准,在规定期限内确已无法达到标准的,坚决予以注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要坚持对本地民办校外教肓机构进行年检。对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收回《许可证》。年审结果在全省中小学校发布公告。
建立校外教育机构进校招生准入制度。
.强化校外教育机构安全监管。校外教育机构出口处设有安全通道和警示标志,场所内配有视频监控、红外报警等技防设施并与公安机关联网。校外教育机构建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落实门卫制、登记制、巡查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校外教育机构与家长一起,共同对参与活动的学生进行饮食、卫生、消防、交通及用电用气等安全常识教育。县级以上相关部门不断完善制度,加强对各类校外教育机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饮食安全、设施设备等方面的监管,指导校外教育机构制订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定期开展安全防范演练,经常性开展周边环境综合整治。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参与做好辖区内校外教育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交通工具及驾驶人安全管理,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各级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加强校外教育机构车辆使用安全监管,确保师生交通安全。将校外教育机构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到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管理。
  .建立校外教育工作评估督导制度。将校外教育工作情况,纳入县(市、区)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建立健全校外教育质量评估监测体系,颁布《湖北省校外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细则》,将校外教育工作督查,作为近三年教育督导工作的重点,不定期组织专项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及时予以公布。
  .实施校外教育工作推进奖励计划。从年起,全省开展校外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县(市、区)每年月底以前向省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报。对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予以授牌,对在校外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同时,对推进校外教育发展举措不得力、《三年行动计划》完成不好和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县(市、区)及其主要领导予以批评,并进行问责。
创建省级示范基地青少年活动中心以奖代补激励机制。全省开展“省级示范基地青少年活动中心创建工作。各基地每年月底以前向省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报。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青少年活动中心予以授牌,对在校外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同时以奖代补给予专项资金奖励。对创建举措不得力的基地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及其主要领导予以批评,并进行问责。同时取消以奖代补资金。
  四、重大项目
  为保证《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年年间,全省配套实施三大工程项目。
实施湖北省青少年科技素养提升计划工程项目。探索建立通过综合实践活动课、科技类校外教育活动培养中小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技能的工作体系,制定分阶段实施方案。筹建湖北省青少年科学研究院和区县分院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活动内容和运作模式。完善和拓展市、区县两级学生科技类社团的建设项目,鼓励市县区定期举办青少年科技博览会、青少年创新峰会、明日科技之星、小院士、小博士评选、青少年科技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未来工程师大赛等学生校外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平台。探索建立与高校保送生、自主招生挂钩机制,探索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科技创新后备人才培养衔接的实验项目。
 湖北省校外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加强对湖北校外教育网、湖北省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网、省综合实践活动平台等网络资源的建设力度,整合网站资源,提升网站功能,拓展网站辐射面。开辟网上资讯、社会实践学分评定、答疑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导师团、德育讲师团、专家学者、社区教师等校外工作者的作用,建立科学家、院士与学生对话的平台。加强学校“绿色网络”建设,探索以“一卡通”等形式,提供学生就近利用学校网络的“绿色通道”。
 构建省级校外教育资源库项目。筹建湖北省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资源中心,三年时间內以“湖北省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校外教育网络平台()”建设为载体,利用湖北丰富的人文、自然资源,协调整合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益性文化设施、科研院所、企业、农村、社区、高等院校、校外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等社会资源单位开发出系列化的、丰富的课程资源群,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课程实践活动基地,大多数资源单位能够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学校课程实践活动与学生个性化自主选择的实践活动相结合的课程资源。具体来说,到年,湖北省要把课程资源中心的家单位列出一张“大课表”,具体实施这些“课”,有序引导学校和老师组织学生开展有计划、有目的、有系统的社会实践学习。预计到年底,湖北将开发出门社会实践课,分门别类在网络平台上呈现,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学科以及课程内容,选择合适的实践教学内容。形成学校、社区、基地(场馆)、教育主管部门互通联动、运行有序的中小学校外活动资源配送中转共享机制。编制《湖北省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场馆)版图》,编制《湖北省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场馆)活动指南》,编制《湖北省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优秀案例》编制《湖北省校外教育年鉴》及资料包,提供中小学校外教育活动的资源信息和使用方法。 
湖北省校外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湖北省校外教育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本省校外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校外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在引导中小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理想信念、加强道德修养、锤炼意志品质、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发展兴趣爱好、提升科学素养、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丰富校外生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校外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贴近和服务广大中小学生为宗旨,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为核心,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使广大中小学生在丰富多彩的校外活动中增长知识、开阔眼界、陶冶情操、提高能力、健康成长。
&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教育系统主管的各级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社会实践基地、青少年科技馆、少年之家等校外活动场所。同时适用于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举办的各种语言类培训、竞赛类培训、素质类培训以及与升学密切相关的辅导类培训、课后托管等校外教育单位。校外教育机构实行分级管理。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活动场所的设立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活动场地,县级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平方米,下设的校外活动站(点)场地面积与活动规模相适应并适宜中小学生活动。
(二)具有必要的开办场所的资金。
(三)具有与中小学生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由符合政策规定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与管理经验的人出任法人代表。
(五)具有一批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以及具有相当文化程度和专业特长的专业教学人员。
(六)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保障条件。校外教育活动场所应有符合中小学生需要的、中小学生活动安全的设施、设备。
(七)校外教育活动场所应有与中小学生活动相适应的、有教育性和引导作用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条件。
第六条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自身组织管理。
(一)教育系统创办的青少年活动中心要发挥对所属区域内校外教育的示范带动作用和人才培养,服务指导的功能。把青少年活动中心办成区域内校外教育组织指导中心、骨干教师培训中心、教育科学研究人员的研究指导中心和校外教育的资源中心。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举办的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要适应广大中小学生和家长对校外教育的多元化需求,形成对现行教育体制的有益补充。
(二)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的工作任务是通过有教育性、趣味性和丰富多彩的活动,实施对中小学生的教育,使中小学生具有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劳动技术等方面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提高综合素质,逐步形成一定爱好、兴趣和特长。承担中小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课的组织与课程资源的开发。
(三)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活动场所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行政领导、管理部门、活动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等。活动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据本办法管理本单位的全面工作。
(四)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活动场所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热爱未成年人,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和相应的专业水平、科研及管理能力,身体健康。
(五)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活动场所教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关义务。
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活动场所要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协调社会力量给予支持。
(六)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活动场所应加强内部的科学规范管理和民主管理。按机构规模和工作性质确立岗位职责,建立完善行政管理、教育管理、教科研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工作评估、工作奖罚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级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校外教育管理研究部门、行业协会负责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的检查评估工作。依据本管理办法,定期对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开展检查、评估。
逐步把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工作纳入到政府督导评估体系,定期对中小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进行督导评估。
第三章工作运行
第八条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活动育人”原则,为全体中小学生服务、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服务,坚持常年开放,坚持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寒暑假为中小学生服务,丰富中小学生课外和校外生活,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为中小学校开设综合实践活动课提供便利。
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要注重教育功能,针对中小学生身心特点,组织策划和广泛开展经常性、大众化、参与面广、实践性强的校外活动。要结合学校课程改革和课程设置,突出现代课外、校外教育特点,活动内容、活动形式、活动场所环境要体现教育性,体现活动对象的情趣,体现地区特点。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从事封建迷信和反科学、伪科学的活动。禁止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思想文化。
第九条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在育人活动中,注重中小学生道德情感的升华和道德行为的塑造;关注中小学生在科技、文艺、体育等方面的兴趣和才能的发展,注重个性品质的培养;关注中小学生的闲暇生活,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引导中小学生以社会为舞台,扩展知识,陶冶情操,开发智力,增长才干,勇于实践和创新,全面提高素质。
第十条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开展各项活动要坚持科学性、知识性、教育性、趣味性、实践性和广泛性,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实行课内课外相结合、校内校外相结合、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开展教育。
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开展各项活动要注重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在重视和搞好普及性教育活动的同时,对有特长的中小学生要加强培养和训练,使其特长得到发挥,才华得到展示,促进其全面健康发展。
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开展的各项活动,要遵循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符合中小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十一条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应当包括以下基本教育内容:
(一)思想品德教育。将思想品德教育寓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中,使中小学生通过自主的活动和交往,把道德知识、道德规范,转化为道德行为,做到言行一致,知行统一。应根据中小学生的特点,结合国内外大事、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古今中外名人故事、新时期各行各业英雄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选择鲜明的主题,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对中小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荣辱观教育、公民道德规范和心理健康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使他们逐步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综合素质。
(二)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教育。应通过组织开展科普知识传授、发明创造、科技制作、科学探究、科学实验等活动,使中小学生了解科学技术的发展,掌握必要的知识、技能;培养学科学、讲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的态度,培养他们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增加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他们树立科学思想、科学态度;帮助他们逐步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三)文化艺术教育。应通过文学创作(阅读欣赏)、影视、音乐(声乐、器乐)、舞蹈、戏剧、美术(绘画、书法、工艺、摄影)以及集邮等活动进行教育,培养未成年人对文化艺术的情趣,增强学生的美感体验,培养未成年人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陶冶情操,树立正确的审美观,提高文化艺术素养。
(四)运动健康教育。应通过田径、球类(篮球、排球、乒乓球)、游泳、体操、武术、棋艺、国防军事体育项目(航空模型、航天模型、航海模型、车辆模型、无线电测向、射击等)以及跆拳道、轮滑、滑板等活动,掌握基本知识和技能技巧,增强青少年学生健康体魄,培养体育能力、竞争意识和合作精神,锻造坚强的意志和勇于拼搏的精神,全面提高中小学生的健康素质。
(五)劳动与社会实践教育。组织开展各种劳动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性活动,接触自然、了解社会。要对中小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劳动成果和艰苦奋斗的教育,树立劳动观念,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存、掌握一定的自我服务和生产劳动的知识与技能,培养社会责任感。也可组织中小学生开展标本采集、农作物种植、家禽家畜饲养等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实践基地要根据社会实践和学生年龄特点,并结合学校教育,做好活动课程资源的开发、教材的选定或编写以及活动项目实施规程的制定和实践效果的评估等工作,分层次、分类别地精心设计、安排、组织学生实践活动。实践基地就接纳学生实践活动,应与学校签订协议(合同),明确双方的分工与协作,并做好每批次学生活动的记录。
(六)传统文化教育。应结合当地实际,开展既有益于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项目,又具有传承民族文化、体育的剪纸、腰鼓、泥塑、地方戏曲等活动,真正成为当地中小学生校外活动的主阵地。应因地制宜地开展符合中小学生身心特点、情趣和心理特征且喜闻乐见的多种多样益智性游戏,努力创造条件,建立高科技的、富于时代感的游艺设施,让青少年学生愉快地玩乐,并在玩乐中学到知识,受到锻炼。
第十二条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的活动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团体教育活动。这是面向广大中小学生实施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应根据中小学生特点,选择鲜明的主题、健康的内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教育。如:举办各种集会、联欢会、见面会、座谈会、演出、展览、组织各项比赛、夏(冬)令营、参观考察、爱好者俱乐部等各项活动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活动。
(二)专业兴趣小组活动。把具有相同兴趣、爱好、需要且程度相同的学生组成一个小集体,有目的、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专业性和经常性的培训和辅导,开展探究、实践活动,发现和提高他们的潜能,为他们未来的学习和研究打下基础。
(三)开放性(指导性)活动。充分利用中小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人员、场地、设备条件,向社会开放,并通过示范、培训、指导等多种形式,协助学校、社会及社区共同开展中小学生课外、校外活动。
(四)校外教育与学校教育要有效衔接。积极探索和建立有效机制,把活动中心的活动项目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把学校组织学生到活动中心活动排入活动中心课程表,切实保证校外活动时间,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办法,逐步做到每个学生每周到活动中心参加半天活动,实现校外教育经常化和制度化。鼓励、支持广大教师利用校外活动场所组织学生开展教学实践和现场教学。各县(区)活动中心要选择若干所学校进行试点。
(五)对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学校,要充分发挥活动中心教学人员和设施设备的功能优势,主动走进学校、深入社区和农村,采用送教下乡的作法,让乡下孩子参与活动,让学生在亲身体验和直接参与中增长知识,提高动手能力,树立劳动观念和团队意识,磨练意志品质。
第十三条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活动场所的运行经费以地方政府、举办单位投入为主。对学校集体组织学生参加的普及性科技、体育、艺术等教育活动实行免费。对需集中食宿、使用交通工具或使用消耗品的集体活动,对特长专长学生的培训项目,可根据自己开展的不同活动项目、活动内容,坚持优惠、低价的原则,报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确定收费标准,向参加活动的学生适当收取成本费,用于补充活动经费的不足,以保证校外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对因家庭经济困难又确有特长的学生应实行免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街道、乡镇要有专人负责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工作。中小学生活动场所应有计划地向社区、农村中小学生开放,要加大对基层特别是农村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力度,当前,要依托基础设施较好的中心学校和其他社会资源,建立街道(社区)或乡镇(村)中小学生乡村少年宫,发挥社区和农村校外活动场所贴近基层、就近就便的优势,与所在地学校密切配合,组织开展各种娱乐、文体、科技和公益服务活动,积极为社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为创造学习型社会做出贡献。
社区、农村中小学生校外活动要与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青年志愿者服务”等结合起来,推进“教师下社区、下农村,开展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内部的各种活动场所、设施要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情况下,在课余及节假日经常向中小学生开放,建成社区或乡村中小学生活动场所,为中小学生就近就便参加校外活动提供方便。
第四章发展与保障
第十五条要把中小学生的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校外教育工作纳入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教育部门要把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工作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活动场所的建设规划,加强监督检查,实行目标管理。
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地区建设条件,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大力改善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条件。在城市建设、旧城改建、居住区建设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运用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青少年活动中心建设,优先为空白县市区新建、扩建青少年活动中心。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的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改变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功能,不得挤占、挪用、出租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因城市改造等需对资产处置的,要报上级教育部门批准,并通过资产置换等方式,仍然全部用于校外教育事业,坚决杜绝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校外教育专项经费,要保证教育系统举办的中小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公用经费。加大对教育系统举办中小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教育系统举办中小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经费的保障机制,日常运转经费和事业发展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设备的维修和改造,纳入中小学校舍维修计划和设备、设施配置计划。力争使教育系统举办的中小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经费逐年递增,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举办的校外教育机构、活动场所要保障足够的公用经费与运转费用,确保人员工资。对校舍、设施、设备、交通工具要定期维护保养,确保中小学生活动健康、安全。
各级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对本地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及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八条实行支持公益性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活动场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公益性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教育场所符合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的免征营业所得税等税种,公益性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用于事业发展;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第十九条教育糸统内校外教育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和职称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规定执行。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举办的校外教育机构、活动场所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和职称评定,按举办单位所属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校外教育机构、活动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要精心选拔热爱校外教育事业、懂业务、会管理的优秀人才到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任教,也可聘请教学经验丰富和专业水平较高的兼职教师,形成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鼓励文艺、体育、科技工作者和各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老同志到活动中心任兼职辅导员。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到各中小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发挥才干,开展社会实践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人员的培训机制。校外教育机构的干部、教师培训应纳入当地学校干部、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规划。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教育工作者的岗前、在岗培训,提高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教育工作者的综合素质。
新建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和骨干教师要参加省级以上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和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管理及开展活动的宣传工作。及时宣传本地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开展活动取得的成果和典型经验,使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工作,形成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二十三条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科学研究工作,省、市、县(区)校外教育行业协会、教育科学研究组织和各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活动场所,要有专人负责校外教育研究工作,积极开展中小学生校外活动教育工作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为各类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的教育活动及各项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第二十四条 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活动安全教育管理。各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活动场所对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切不可丝毫疏忽和懈怠,校外教育机构、活动场所主任是第一安全责任人。校外教育机构、活动场所的所有设施、器材,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严格按有关安全规定,认真检查和加强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中小学生在一个平安的环境中学习、活动、娱乐。要对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劳动安全、运动安全、安全防范知识、自护自救及生存教育,外出活动或大型活动,一定要严密组织、精心安排,做到防患于未然。
建立完善中小学生校外活动人身安全保险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中小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购买保险;鼓励各活动场所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坚持家长自愿原则,提倡参加中小学生在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级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对开展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活动成绩显著的机构、场所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模范执行《湖北省校外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机构、场所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关心、支持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活动场所工作,贡献较大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主管部门设立专项资金,奖励在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活动场所,改善教育教学环境,购置专项设施设备。各市、县也要设立奖励资金,用于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活动场所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滋扰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活动场所工作秩序,破坏校外活动设施的,应坚决予以制止,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校外活动场所本身有下列情况的,相关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取消向学校招生的资格。
(一)机构、场所建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未在有关部门备案的;
(二)机构、场所开展不健康活动,有损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
(三)对中小学生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措施不利,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五)领导不力;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市、县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教育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湖北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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