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农村房屋修建承包合同是不是终身保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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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政府统建房有质量保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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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表示没看懂您想问什么!
关于马桶的抽水方式建议你到美房团看看,上面有相关方面的知识可供你学习参考,希望会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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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50-888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10- 举报邮箱:探讨如何抓好新农村房屋建设质量安全--《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年02期
探讨如何抓好新农村房屋建设质量安全
【摘要】:农村建筑如何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始终是我们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TU712.3【正文快照】:
0引言近年来,随着一系列“支农”、“强农”政策的出台,西部地方危窑危房改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项目的启动,农村建设市场增大,增强。但是农村建房无人管理,质量安全无人把关,农村民居建设从规划选址、设计施工、质量安全、抗震设防等环节都缺乏有效管理,致使农村民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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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农村建房出现质量问题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是洛阳孟津县朝阳镇人,自家建房,合同为承包商包工包料,我按期付款,主题建起我的房款已付超一部分,现在质量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承包商不解决也不照面,我怎么办,我能不能把他的小轿车扣起来!急急急,急等专家回复!谢谢!
建房出现问题是不是一定要先鉴定才能立案
1998年,单位为职工集资建房(毛坯,两层,一层为板墙),自己装修入住后,出项严重质量问题,如墙体下沉断裂,裂缝裂纹到处都是。另外,单位的出水沟直冲向下沉的这面墙,在离墙2米多的地方转向,当时找过单位,没有解决,由于工作关系没有起诉,现在怎么办?谢谢!
我家承包给一个包工头建设新房,包工头不按图纸施工,盖了首层之后发现严重的安全隐患要重修。包工头不干了也不赔偿,我们应该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们有签建房合同,但只是强调人员安全责任,没列明质量要求和责任,请问要起诉包工头的话,有多大的胜算
我家在农村,去年我家建房,当时我爸爸在家,他什么都不懂,年底我回家发现,房屋梁体和承重柱外扩,&后来了解是因为做梁体的时候模具都炸开了,&2楼楼顶下陷,有裂缝,漏水.2楼墙体左右高度相差8厘米,我想要起诉,让他们修复不合格的,并要求索赔,我不知道起诉能不能成功,没有承包合同,我想知道起诉的具体操作???越详细越好,谢谢了//
我家在农村,去年家里建房,当时我爸爸在家,他什么都不懂,年底我回来,发现房子的梁体和承重柱外扩.2楼墙体左右高度相差8厘米,楼顶下陷.有裂痕,漏水,我该怎么起诉,具体的起诉操作???? 能说说具体的操作事项吗???谢谢了
农村建房签定承揽合同,合同上有明确表明有质量问题甲方负全部责任,多次交社未果因此未付清尾款受到承揽方起诉怎么办
请问:我向个人购买的自建房出现房屋下沉、倾斜等大量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到我的居住与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根据哪些法律进行维权。谢谢。
但合同上规定了在日前把过户手续办好.....如果不办,我们算违约了吗?怎样才能要回一万元定金。。。。。。。。我们拖着不付尾款。。。会有什么样的结果。。。。。。。。谢谢各位大师帮帮忙吧。。。。。
我与房主通过中介签定了合同,并交了2万块钱的定金,但是随后我就发现房子出现多处漏雨问题,通过中介与房主协商要求解除合同,但对方不仅不同意,并且说要上法院告我,原因是认为我违约了。但是我现在发现当初签订的合同中根本就没有写房屋质量这一块儿的内容。而现在房子又出现了质量问题,我认为我要求解除合同不算违约,定金应该还给我。请问定金应该还给我吗?
我家旧房改建新房,房屋为南北走向,在旧房的基础上前移2米,房高增高半米,后面邻居家原来是东西方向的房子改建成南北走向,我家现在要盖房子,他们说挡住他们采光,我家新房子距他家6米,他们私自改变房屋方向,还说我们挡他们采光,我们该怎么办?他们家无法沟通免费找律师:400-888-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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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出现质量问题
农村自建房出现质量问题,是否可以索赔?我家房子于2010年承包给农村的泥水工修建,自己提供材料。去年开始出现楼层出现了漏水漏到墙面的,卫生间有漏水的现象。今年顶层阳台围墙有很大的裂痕,有掉下来的风险。因当初建房时我没有在家,只是口头要求阳台围墙要加柱子和钢筋。卫生间要加防水剂,但包工头为缩短工作量没有按我的要求做。包工头说可能是砖的问题,但经过打开水泥查看后砖没有问题。因工程款早已全部结清,现在包工头不想承担任何责任。请问能有什么方法索赔?有些什么法律依据?需要提供一些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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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农村建房承揽合同纠纷何其多
第03版:法治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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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承揽合同纠纷何其多
  法官到现场进行勘察。
  王君凤/供图
&&随着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手里日渐宽裕的农民想到的第一个“奢侈”消费无疑是建房。眼界越来越宽的农民,对新翻建住房的质量、外观等要求也越来越高,一些农民一改以往请亲戚朋友帮忙,自己盖房的传统做法,请来专业建筑队盖房。不少农民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不清楚该如何合法地与建筑队签订建房承揽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得近年来房屋建设承揽合同类纠纷成为京郊农村地区承揽合同类纠纷案件中的一个“大头”。&&据统计,2010年怀柔法院审理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共69件,其中涉及农村房屋建设的案件为36件,占总数的52.17%,而其他郊区县受理此类案件的比例也大体相当。记者日前走访数家远郊区县法院了解到,导致该类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施工细节无书面约定&&比起城里人在涉及房屋这类大宗消费时早已习以为常的“白纸落黑字”,更加看重人情的农民往往对一些本应“斤斤计较”的细节“张不开口”。很多农村房屋建设案件中,通常雇主与承建房屋的施工队只是对盖房达成口头协议,而施工的细节往往没有规定,即使有书面合同,大多也只是简单地规定了施工范围、时间、付款方式等,对于出现违约后的补偿等却没有规定。可当房屋交工后,一旦雇用建筑队盖房的农民对房屋的某些细节不满时,当事双方很容易为此打“嘴仗”。&&2009年刚开春时,怀柔区怀北镇东庄村村民老刘找到了同村干建筑队的小吴,为他翻建自家的正房。一番商量后,老刘和小吴签订了《住宅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小吴承包房屋图纸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内容,包括拆旧房、盖新房,并做好新房的上下水及排水系统。双方约定工程主体6月1日完工,9月20日之前新房全部完工,保修期限为自交付使用之日起6个月之内。&&签订了这样一份施工合同,老刘和小吴都对这次的施工很放心了。施工中,双方口头协议增加工程量:在正房装修的同时,由小吴加盖西厢房四间以及附设的阳台,并相应增加工程款3万元。2009年3月至9月,老刘先后给付小吴工程款22万元。&&可当房屋交工后,施工中途双方口头约定增加的工程量成了引发纠纷的导火索。新建的厢房是二层小楼,老刘和小吴为了新添工程的验收合格与否以及工程款项争执不下。小吴认为,新厢房中的楼梯间应该按台阶数计入工程款项;老刘则不同意,觉得应该按照楼梯间的平面面积算钱。因为没有书面合同,双方打起了“嘴仗”。雪上加霜的是,双方相持不下期间,老刘去世了。继续向老刘的遗孀老李讨要工程款未果的小吴,将老李告上法院,要求对方给付工程款8万余元。&&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小吴和被告老李的丈夫老刘签订承包工程协议,双方成立了承揽合同关系。而老刘作为定作人在接受了承揽人小吴盖好的房屋后,应当履行给付价款义务。但该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工程交工及验收要求,也没有书面验收手续,所以法院对老李提出的小吴的施工不合格的意见不予支持。此外,小吴提出的楼梯间应该在实际面积基础上增加计算面积的要求,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无相关约定,所以,应以实际建设面积为准计算工程款。&&施工标准无明确规定&&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发现,农村房屋建设中很少有建房图纸,普遍做法是在施工过程中,由房主提出要求,而这部分要求通常并不在原先的约定范围之内,房主可以随时对不满意地方提出意见,由施工方进行修改。施工标准的模糊化往往造成实际的施工量与约定不相符,或者工程质量与房主的期待不相符,从而引发纠纷。&&2009年2月,密云县某村村民石荣与于柱签订了《清包工协议》,约定由于柱为石荣修建正房及厢房,包括上房四破五间、东西厢房四间,工程为地基以上项目,工程总价款2.8万元。双方对施工质量进行了约定:墙平、地基坚固、房角不沉不裂、晾台不酥不裂,院内排水畅通。&&同年3月,于柱组织工人开始施工。9月10日,协议约定的工程完成。10月,石荣搬入新房。2010年3月,于柱将石荣告到了法院,要求石荣按照之前签订的合同,给付工程款2.8万元。&&石荣在法庭上称,没有给付工程款的原因是于柱修建的平房漏雨,且新房出现的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例如,屋顶外边裂了口,东、西厢房上墙围盖板出现了裂缝,房屋整体存在安全隐患。可由于石荣拒绝由专业机构做房屋鉴定,法院也难以就争议房屋所出现的问题是否对其正常使用构成影响作出认定。同时,由于双方协议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要求较为笼统,据此难以认定于柱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所以,对于石荣的意见,法院只能不予采纳。&&各自记账事实认定难&&在很多农村房屋建设案件中,法官发现,其工程总量、已施工部分以及剩余施工量等事实往往难以查清。这主要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习惯各自记账,却极少共同对账,影响了施工量计量的准确性。&&2007年,房山区长阳镇村民商平与周元签订了《清包工施工安全合同书》,合同中约定商平于当年5月10日开工建房,负责修建房屋主体并抹灰、打地面,人工费按照65元/平方米计算,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周元付给商平人工费的95%,剩余部分在半年内付清。&&在施工过程中,商平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房屋完工了,商平和周元却因为双方对工程款数额计算的不同,而发生纠纷。2010年7月,商平将周元告上法院,要求周元给付剩余的工程款2.9万余元。周元则称,他已经将全部工程款给付商平,并提供了部分工程款收条。对此,商平称,如果周元已经给付了全部工程款,就应当提供全部工程款的收条,不能只提供部分收条,并因此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周元给付工程款2.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周元是否已将工程款全部给付商平。综合比较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商平未能证明被告周元所欠工程款的准确数额,亦不能证明自己施工的确切面积。法院无法认定周元所欠工程款具体数额的事实,因此对于商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当事人存心欺瞒&&如果说,本文上面提到的三点原因尚属于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在无意间引发纠纷。那么,还有极少部分纠纷则缘于当事人的存心欺瞒。例如,在签订合同时,房主以即将面临拆迁为由,不对承揽合同的施工方特别要求房屋质量,从而压低工程款,等实际完工后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还有当事人通过“找茬”等方式虚构事实,损害对方合法利益。&&日,怀柔区某村村民张殿与刘福签订了房屋建设承包协议。随后,刘福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在基础回填工程完毕后,张殿给付刘福这一部分的工程款3万元。此后,刘福施工至房屋封顶时,因双方在工程款给付上发生纠纷,刘福停止了施工。&&官司打到法院。刘福称,由于张殿在施工过程中与邻居发生纠纷,导致他施工延误,所以责任不在于他。他以张殿迟延给付工程款为由,要求解除与张殿之间的承包协议,并要求张殿给付他已经施工部分的工程款22888元,赔偿他误工损失6900元。张殿则提出,之所以未如期给付工程款,主要是因为刘福施工的质量不合格,并提出反诉,要求刘福继续履行合同,将整个房屋建完,并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福与被告张殿签订房屋修建承包协议后,二者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在协议中,付款方式约定为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在刘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后,张殿应当如期给付其该阶段的工程款。而张殿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合同履行受阻,刘福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法官三点建议&&避免建房纠纷&&根据以上导致纠纷的原因,法官向正在建房或准备翻建住房的农民建议:&&一是在建房之前,一定要和建筑队签订详实的建房书面合同,并附上具体的房屋修建图纸。如果农民自己对这类专业性的问题不明白的话,可以找所在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咨询,并请他们为自己推荐专业的人员来帮忙签合同,制定好建设面积、建设标准、计费标准等各个细节。&&二是在建房过程中,一旦发现施工质量等问题,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在双方协商不果、诉至法院的时候,能提出法院认可的证据。&&三是很多农民签订的付款方式是分段式付款,在建房过程中,农民可以及时与施工方就发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沟通,每到一个施工阶段,和对方进行对账,大家“敞开天窗说亮话”,不要将小不满累积成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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