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赔偿和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部门的丧葬费兼得吗

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否兼得_百度知道
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否兼得
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否兼得?
求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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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获得不同的赔偿项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主体是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你享有不同的权利。工伤赔偿的主体是单位或者社保中心。两个法律关系不相冲突。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分别受偿不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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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可以,实践中也有双赔的,但有些需要发票的项目只能在一方报销。
交通事故需要的发票都是复印件。
西安的余伟安律师有好多成功案例,你可以索取一下。
有些赔偿项目可以兼得,有些则不能兼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委会第5次会议讨论通过)规定“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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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2016新劳动法辞退赔偿标准,辞退赔偿几个月工资
2016新劳动法辞退赔偿标准,辞退赔偿几个月工资
发表时间: 09:28:42 文章来源:
《2016新劳动法辞退赔偿标准,辞退赔偿几个月工资》是有独特网()为你整理收集:
  新的劳动法对于辞退员工有何补偿规定呢?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一、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今天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内容是2016医疗事故赔偿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希望对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第一部分:共有赔偿项目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医疗事故赔偿的释义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  
  2016年湖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计算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时候,应该要参考上一年度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调查数据来计算。  根据湖南统计局发布的《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调查数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570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335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60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025元/年。  2016年湖南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一、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状况)  误工时间:  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的全休时间。出院后仍需休息,不能工作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确定出院后的误工时间。受害人构成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司法鉴定)前一天。  收入状况: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诉讼时需要提供工资表证明)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护理费(护理时间×收入状况×护理人数)  护理时间:  包括住院时间和出院后的护理依赖时间。出院后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收入状况: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诉讼时需要提供工资表证明)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实践就中一般参照误工费计算。  护理人数:  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三、交通费(正式票据为凭)  四、医疗费(正式票据为凭)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2016年安徽省交通事故赔偿内容有哪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安徽省13年标准97.54元/天)(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安徽省标准30元/天,合肥市中院指导意见标准20元/天)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期通过“三期”鉴定确定,标准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
 2016年安徽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2016年安徽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要根据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数据来进行计算。  根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件数据,安徽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安徽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39元/年;  人均消费性支出1610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916元/年;  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981元/年。  安徽省交通事故赔偿具体标准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2016年安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注:本标准适用于发生在安徽省内日至日的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案件。(每年数据变动的时间为4-6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2014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等有关统计数据,2015年-2016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如下:赔偿项目赔偿数额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39元/年2014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16107元/年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916元/年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981元/年职工平均工资(2014年度)50894元/年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60周岁以下496780元61―75周岁24839元/年×年限75周岁以上124195元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60周岁以下198320元61―75周岁9916元/年×年限75周岁以上49580元丧葬费25447元伤残赔偿金城镇居民24839元/年×年限×伤残等级农村居民9916元/年×年限×伤残等级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16107元/年×年限÷份额农村居民7981元/年×年限÷份额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营养费30元/天精神抚慰金不高于8万元  各行业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元/天  (二)建筑业&元/天  (三)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元/天  (四)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元/天  (五)批发和零售业&元/天  (六)住宿和餐饮业&元/天  (七)金融业&元/天  (八)房地产业&元/天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降)&元/天  (十)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元/天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元/天  (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元/天  (十三)教育&元/天  (十四)卫生、社会工作&元/天  (十五)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元/天  (十六)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元/天  (十七)采矿业(降)&元/天  (十八)制造业&元/天  (十九)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元/天  误工费=行业年平均工资÷365天。
  2016年江苏无锡着力构建“三位一体”工伤职工保险制度,如何构建呢?以下资讯由独特资讯网小编搜集整理,仅供参考。  日前,无锡市首部集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政府规章《无锡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工伤职工认定程序,细化工伤职工保险待遇标准,着力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有效救治。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提升工伤保险管理水平,使全市工伤保险工作更具操作性,该《办法》从三个方面细化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一是对工伤认定特殊情况的申请期限、工伤认定程序中个人提供补正材料和单位提交举证材料的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二是为减少因法律理解偏差或调查事实不清带来工伤误判情况的发生,补充了因法律适用问题不明确以及受伤职工不能配合调查,导致工伤认定难以确认的两项适用中止认定的情形;三是明确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和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等情形的费用支付规定。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该《办法》根据工伤保险风险共担、互助互济的原则,从四个方面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了规范:一是对抢救危及生命的工伤职工超过目录范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0%,体现了工伤保险对社会责任的担当;二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明确了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同意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三是明确了工伤职工伤残等级或者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改变的相关待遇的计发标准;四是明确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按工伤保险规定正常调整,更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无锡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53号)全文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促进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具体事务。  住建、安监、卫生、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实施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按照下列项目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一)工伤保险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调研费用;  (二)工伤认定设备、设施的购置和维护费用;  (三)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的调查、取证、送达等费用。  第六条&工伤保险实行调剂金制度,工伤保险调剂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工伤职工,并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等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合理、便民、高效原则,拟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不在同一辖区的,由注册地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告知书之日起2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应当自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举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本文《2016年宁波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宁波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由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精心整理宁波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由于该政策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2016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政策最新版: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四、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6年厦门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厦门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国务院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单位应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将对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进行适当调整,标准更加灵活和细化,对于工伤发生频率较低的企业,将进一步减轻负担。  【减轻企业负担】  适当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在写字楼里上班的文员和工地上的建筑工人,他们发生工伤的概率是大不相同的。今后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员工缴交的工伤保险的费率也将拉开档次,体现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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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亡待遇能否兼得?
时间:&&|&&作者:王晶晶&&|&&浏览:2071
因公出差,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受害人家属十分痛心之余,通常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金钱方面的补偿。下面华律小编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亡待遇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欢迎大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
因公出差,发生导致死亡,受害人家属十分痛心之余,通常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金钱方面的补偿。大多数受害人家属的做法,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的民事诉讼的途径,获得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用我国目前普通家庭经济水平来衡量,这三项赔偿金额加起来不算小数目。于是,一部分受害人家属在获得了这样差不多的赔偿金后,精神大约的确受到一定抚慰,当然也很可能是不得不接受现状,总之,他们不再奢望更多。而有一部分自身权利意识比较强的受害人家属,他们认为除了侵权责任人应对受害人的死亡负责之外,受害人生前依法缴纳的工伤保险,在这时候也应该起到应有的作用。这种想法实在太合乎情理。那么,职工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受害人家属对于交通事故和受害职工的工亡待遇,到底应否兼得呢?笔者认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受害职工的工亡待遇是应该能够兼得的,但工伤医疗费用除外,只有这一项费用,受害人家属只能取得一份。根据《》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方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及护理费等。同时,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以及《社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职工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因工死亡的,受害人家属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上述法律关于侵权责任赔偿和工亡待遇的规定中,没有一句或一个词表达了“工伤待遇和第三人赔偿只能二选其一”这样的意思,法条行文之间,也完全不能让人建立起这样一种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的司法解释性文件中对此表达十分明确。引录原文如下: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此复。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司法实践中,市对赔偿是否可以兼得问题采取的是部分兼得原则。2010年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除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发生的损失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同一赔偿项目的“就高原则”进行相应抵扣计算损失外,其他赔偿项目则采用兼得原则全额支持。其他的,还有高院和高院,分别在《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工伤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中明确: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和侵权损害的双重赔偿,但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那么关于二者不可兼得的说法到底是怎么回事?日,由劳动部(已撤销)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号)第二十八条确实明确规定,赔偿责任人已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伤残补助金或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社保机构不再重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工亡待遇。但是,该部门规章早已于日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废止,不再实施。笔者仔细翻阅相关,发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又有2011年人社部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条对该条进行细化。《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  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现行的上述法律法规中,均可以明确的是,工伤保险基金对第三人享有追偿权的,仅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医疗费用”。也就是说,因工伤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是不能拿双份的,如果拿了双份,受害人家属应当退还给工伤保险基金,如果拿了双份却不退还一份,工伤保险基金是有权追诉的。至于其他部分是否可以拿双份却没有明确禁止。而从针对该部分立法的变革来看,立法者的态度和目的应该是支持的。《社会保险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障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很显然,这一部法律,一部行政法规,其立法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设立的,而不是限制或禁止公民获得充分经济补偿的权利而存在的。如果本文论说的两种赔偿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竞合关系,确属二者只能选其一,那么依现在的立法技术,也应当尽早予以明确规定或者释明。如果说我国损害赔偿标准和工亡待遇任何一种,在赔偿数额上均达能使受害人及家属获得完全赔偿,而索要双份赔偿会使加重侵权人或者责任承担人的责任和义务,那么,规定二者只能而选其一也能让人接受。笔者认为,就目前的赔偿标准而言,允许兼得,更能充分体现了对受害职工的保护,特别是在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标准均偏低的情况下,对受害职工权益的保障更为有利。受害人因工死亡,按照现有的标准,无论一份还是双份的补偿,都不足以抚慰受害人家属的精神创伤,也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对于已经死去的受害人而言,多少份赔偿金都没有意义。毕竟,活着才可能发生一切的可能,而死亡,是任何东西都无法补偿的。期待未来中国在立法上对此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作者: [辽宁-沈阳]专长: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工伤赔偿 合同纠纷 律所: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1264积分 | 帮助809人 | 1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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