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三方合同,业主方先把款付给总包分包三方协议,总包分包三方协议再付给分包,分包方在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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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三方合同,分包方在收款时己经给总包方提供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包
分包方在收款时己经给总包方提供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还要另外再扣税是否合理,总包方在2年后付质保款时 以之前提供的不是建安发票为由施工三方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分包方应做分录分包单位开的发票给总包方,结转工程收入:借:主营业务成本借、成本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假设工程进度与工程结算进度相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分包方开具发票的金额及相应计缴的税金入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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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总承包方、分包方三方之间发包方与分包方啥时可以采用三方合同?啥时可以采用两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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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总承包方、分包方三方之间发包方与分包方啥时可以采用三方合同?啥时可以采用两方合同?
江苏 镇江 润州区发表时间: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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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方对指定分包的管理研究
发布日期:来源:西安科技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编辑:
  0& 引言
  随着国内建筑市场的发展,施工总承包管理加专业分包已经成为主要的建设模式之一。为了起到对整个工程的总管理、总协调、总监督、总配合及总进度控制的作用,施工总承包必须对专业分包进行全方位管理。然而,当前建筑市场中普遍存在的指定分包现象及其不规范的操作方式,给总承包方的管理带来很大困扰,如何实现对指定分包商的有效管理,直接关系到总承包事业的良性发展。
  1& 指定分包的特点
  指定分包,即由业主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其直接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出于对某些专业工程的质量以及自身利益的考虑,并达到节约投资、降低成本等目的,业主通常会向一些自己信得过的或有长期良好合作关系的分包单位进行直接发包。
  指定分包与一般分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⑴ 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力不同。指定分包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一般分包由总承包方选择。
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指定分包属于总承包方无力完成,不在合同约定应由总承包方必须完成范围内的工作,并不损害总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一般分包工作则为总承包方工作范围的一部分。
  ⑶ 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指定分包的付款应从暂定金额内开支;一般分包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bill of
quantity,BOQ)中相应的工作内容项内支付。
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在FIDIC合同条款内列有保护指定分包的条款。通用条款第59.5款规定:总承包方在每个月末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时,工程师有权要求他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给指定分包付款的证明。若总承包方无合法理由而扣压了指定分包上个月应得工程款,业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工程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而对于一般分包则无此类规定,业主和工程师不介入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监督。
总承包方对指定分包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除非由于总承包方向指定分包发布了错误的指示要承担责任外,指定分包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导致索赔或诉讼时,总承包方不承担责任。
  然而,指定分包虽然不同于一般分包,但其属性仍然是分包商,在项目管理中仍需要按照总分包形式开展工作。
  2& 施工总承包对指定分包管理的两难境地
  2.1& 总承包对指定分包管理的必要性
  从理论上讲,施工总承包对指定分包的管理范围有限,例如,仅负责指定分包现场施工的进度配合工作,按照业主要求转移支付等责任,甚至无需对指定分包商的施工工艺及质量承担责任[2],然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施工总承包方是整个项目施工的管理主体,负责协调各专业、各分包商之间及其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进展及交付成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进度管理。总承包方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整个工程合同工期及交工时间,其中包括指定分包商承担的工作内容。指定分包的施工进度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进度,进而会影响整个工程合同工期的实现;
质量管理。工程质量取决于全部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要达到合格工程或优质工程的标准,必须使所有分部分项工程达到相应的质量等级,包括指定分包所承担的任务,因此,施工总承包必须对指定分包的工程质量负责;
安全管理。作为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全责,要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人、材、物等处于安全状态。加强对进场分包商,包括指定分包商的安全管理,既是整个施工现场平安的必要保障,也是总承包方安全管理的重要一环;
文明施工。施工现场的文明程度是反映施工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一面镜子,是施工企业展示良好管理水平、管理风采的窗口,而施工现场涉及到所有入场施工队伍场地材料堆放、施工作业面的工完料清等,做好进场分包包括指定分包的管理,有利于维持现场的文明施工。
  综上所述,指定分包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与总承包合同的履行息息相关,对其进行管理既是总承包方的义务,又是其职责所在。然而,指定分包的特殊性却在当前的工程实践中给总承包方的管理带来了障碍。
  2.2& 总承包对指定分包管理的失效
  建设部日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由此可见,指定分包在我国是不被允许的。虽然如此,但该办法并未对违反规定强行指定分包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处罚措施。而在FIDIC合同中则有以下条文:&业主有权指定分包&、&业主在一定条件下可直接付款给指定的分包商&,于是,在这种模棱两可的情况下,业主直接指定分包的现象层出不穷。
  由于业主的直接干预,总承包方对指定分包的管理矛盾突出,主要表现为:
虚假合同问题。指定分包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该指定分包应交分包管理费给总承包方,或者由业主向总承包方支付分包管理费。然而在实践中,有些业主仍然要求总承包方与指定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目的就是为了应对执法大检查,避免被查出后的通报与处理;
管理乏力问题。指定分包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与总包企业无直接利益关系,但却要由总包承担管理责任;业主往往介入总包对指定分包的管理,造成总包权威缺失、管理难度增大,经常出现&管却不听&的现象;在有些问题上常常出现业主绕过总包,直接与指定分包沟通现象,使总承包方处于被动尴尬局面;
操作不规范问题。有些项目中的业主与一些指定分包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导致指定分包素质不高,往往在技术、资源、管理等方面不具备相应的能力[3],而这类指定分包通常因关系复杂而使管理难度增大,其工程质量更难保证。
  这种承担管理义务却无法实施有效管理的尴尬局面,导致了总承包方对指定分包管理的失效。这种现象在对总承包方的管理权威造成影响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总承包合同的履行质量。
  3& 对指定分包有效管理途径的探讨
  虽然在现阶段的指定分包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但总承包方需要认真对待,本着为项目负责的态度,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积极、主动地寻求有效的管理方法,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建立与业主的良好沟通。业主是建设项目的发起人和受益人,在我国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模式下,对项目建设负有最终责任。虽然大多数业主存在着专业局限性,但做好项目建设工作的愿望应比总承包方更为强烈。因此,总承包方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从有利于项目建设大局的角度出发,给业主做好参谋,提供建议,在赢得业主认同和信任的同时,争取参与指定分保商的选择决策,提前了解分包队伍的状况,加深对分包队伍的认识,减少总分包的磨合时间,避免出现被晾在一边的尴尬状况;
细化总承包合同中涉及指定分包的相关条款。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4],规定了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总承包方在合同谈判中应争取增加相应条款,对总承包、分包、指定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范围和内容进行详细约定,明确各自的职责,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可使后续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既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也能为总包方今后的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保障;
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争取业主认同。积极承担对施工及现场的管理责任,真正履行对总管理、总协调、总监督、总配合及总进度控制的作用,以对业主高度负责的态度,取得业主对自己的信任。作为整个工程施工的组织者和现场资源的调配者,总承包方应对指定分包提供支持与帮助,及时提供施工场地、施工资源(如水电、运输工具)等条件,及时解决技术界面问题,做到既有利于分包项目和整个项目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提高本企业的信誉度;
充分履行合同赋予的权力。总承包虽然没有对指定分包的选择权,但却拥有对指定分包的管理与监督权。只要根据合同对指定分包进行严格管理,就像对一般分包的管理一样,加大管理力度,恩威并施,提高总承包方在指定分包心中的地位和分量,就能真正做到让指定分包服从总包管理。另外,指定分包虽然由业主指定,但根据FIDIC合同规定条款,&承包商有权反对或拒不接受指定的分包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一些根本没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的&指定分包商&,要与业主及时沟通,必要时可要求更换,以确保整个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目标的实现[5][6]。
  当然,以上途径虽然可以缓解总承包对指定分包管理的两难状况,但最主要的途径还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规范化的指定分包模式。笔者认为较好的方法是让总承包方真正地参与到对指定分包的选定工作中,这样既能满足业主在客观上实施指定分包的合理需要,又有利于总承包方的管理,为整个工程的成本、进度和质量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
  4& 结语
  指定分包在国际建筑市场也较常见,但在我国的工程实践中却存在着许多问题,给总承包方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为了做到既让业主满意,又能对指定分包进行有效管理,顺利完成项目的建设任务,总承包方还需作许多努力。同时,指定分包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引起建设管理者的足够重视,有必要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以使我国的建筑市场更加规范,从而提高建设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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