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会计和出纳分工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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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做了半年会计工作,老板居然说你不过是个出纳
&&&&&& 一想到今天的事情,到现在还是觉得非常地郁闷,遇到这样子的公司,这样的老板,该如何选择去留?今儿个早上,一到公司,行政MM就说,大家(其实就五个人)到某个办公室一下,我们开个小会。拿着一堆的合同要我们签,其实LZ早在去年就入职了,只是没有签合同,现在是公司要员工补签,好吧,补就补(虽然LZ知道这么多个月过去了,不签合同是公司不对,但是LZ不想闹事吖),签完合同,又来了个保密协议,保密完,居然还给LZ来个什么竞业禁止协议,晕死啦,LZ从事财务的,居然还要签竞业禁止协议,说是什么LZ知道公司的客户是谁吖,知道公司产品的吖,无语。我拒绝签字,于是乎,被告到老板那啦。我拿着协议去问明白为什么财务也要签竞业禁止协议,答:这是我们公司全部要求签的,某个律师说的。好吧,接着,主题来了。。。问:为什么员工都加工资了,而我的工资没加?之前面试的时候,就说先过来做的出纳,然后会计离职后,我接手会计工作,然后根据个人能力提高工资,现在都过去五个月了,怎么大家涨了工资而我没有?&& &&答:因为你那个是出纳的工资,你本来就是做出纳的,没说你是做会计的。问:那我之前到现在这几个月做的所有的会计的事情呢,为什么没有人告诉我不用做会计,为什么之前的会计将事情交接给我,你们没有反对?&&&& 答:你有会计的事?哦,那个是大家都兼着做的啊,上个会计也是兼着做出纳的事情。我们之所以一直不招会计,就是想你可以将会计的工作接手过去。问:那现在是我的能力在你们看来还无法胜任会计相关工作?&&&&答:我们会找个人来教你,某个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个月会来几天。问:那如果我需要再有一段时间考核,那请问时间多久,给我界定个岗位职责,否则我永远都无法胜任啊。&&&&答:这个啊,我们这种小公司当然是需要多面手,只要是财务工作当然都需要都会的,没有一个固定的范围。好吧,LZ就直接走出办公室了,表示无语了,不懂再说什么,心里有万只草泥马在奔腾。。。。。。在公司呆七个月,做五个月该是会计做的事都做了,现在给我来个,你只是个出纳!!!!想想,真是想死的心都有了。&&&& 想要离职,可是想着这个工作才做几个月就这么离职了,又要重新找工作,好麻烦, 而且未婚未育又处于婚育年纪的LZ很尴尬啊,找工作特别难,有木有??不离职,继续呆着,拿着2K多出纳的工资,干着出纳兼会计的活儿,虽然也不是特别累,但是感觉人格就是这样子被践踏在地上,人家说过来说过去都是人家的理儿。写得好长好长,先感谢那些耐心读完的鱼鱼们,如果这件事情发生在你们身上,你们会打算怎么做呢?继续上班还是离职??(补充:上个会计是老板的好友,自从公司开业在公司帮忙到离职,是属于的那种。&&接着LZ,毕业三年,两年的出纳工作经验,一年半的会计工作经验,目前助理会计师)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共 1 条评分
先找工作,找到了再离职。
出纳是算账的吗?
出去也不好找,企业看到未婚未孕,怕来个产假,婚假之类的
甩耳光走人
工资那么低,果断拍桌子走人。
工资不高的话没什么值得留念,两千多的工资应该很好找
会计和出纳有什么不一样吗?
我去,出纳竟然能兼会计?
现在文职类工作都是这样,做了5-6年的小公司当会计也是工资3200,出纳3000左右,所以现在都这个价格吧
无语,再和老板谈一下,不行就换一家吧。。。
回 1楼(mrerror) 的帖子
可以说是,也可以说不是,出纳就是平常接触现金的。
回 8楼(锦瑟流年) 的帖子
嗯,可能有些小公司就是比较少,郁闷的是,不要无视我所做的会计工作,如果觉得我不能胜任,为什么还要我做?我拿着出纳的工资,做着出纳兼会计的活儿。
回 7楼(小城事故多) 的帖子
是,我也觉得郁闷,刚开始的时候是说先兼着,会去找一个出纳的,我去,现在变成我是出纳,要找一个会计。。。狂汗
回 6楼(温水中的鱼) 的帖子
会计需要做账吖,报税等出纳的工作要求比较低,会算钱,会做流水账就差不多了。
回 5楼(tangcifeng) 的帖子
嗯,我担心的不是工资啦,是怕现在这种尴尬的情况出去,人家会问要结婚了吗,有男朋友吗,好难受的说。
回 4楼(qsdyuang) 的帖子
其实当时是可以接受的,必须出纳那个 工资正常,会计的话,我做蛮多东西的,却被否定了,关键如果我在会计工作上有出错也可以理解,他们也没有说我哪里做错啊。还有就是,如果一开始面试就告诉我,那样子的工资要做出纳兼会计的活儿,那我接不接受是我的事,现在我上了七八个月班了再来说,我现在找工作就成了问题了。
回 3楼(夜黑的苍白) 的帖子
这个还是不敢哈,最多就是整理整理东西走人罢了。
回 2楼(guojunyi) 的帖子
是啊,就是担心的这个,不然的话,我还是觉得自己可以找得到工作的,呵呵
回 7楼(小城事故多) 的帖子
回复 12楼 天界冥 卧槽 原来我这么天真无鞋,一直坚持算账的不能管钱 管钱的不能算账,所以上面给的出纳任务一律拒绝
回 14楼(天界冥) 的帖子
电视剧看多了吧!照你这么说适婚年龄的女性不用活了
出纳是管现金阿,银行阿。会计是整个公司的帐都要顾的。
一般正常的公司,出纳跟会计是要分开两个人做的,这样才避免出现错误。
回 17楼(天界冥) 的帖子
工作是可以找的到,关键企业看看你未婚就怕了,招你进来,万一结婚有孩子,再休个产假,产假回来直接辞职。。企业就觉得亏大。。。昨天我妹妹89年也去面试,不同公司同个岗位,一切都OK,就是未婚。对方公司就犯难。。虽然没明说但是可以感觉得到。。。
小公司都是这样的,分工不明确,一人身兼多职环境好,同事好的话,问问能否加薪再决定去留呗
我空有一身泡妞的本事 ,可惜自己是个妞!
工作还是不少。
你也太好说话了,我以前公司的会计一个月就四千多了,而且只做会计的工作,闲得整天在那里吃零食呢
工资确实是好低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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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LZ高看了自己。对资本而言,或是老板而言,因为LZ只不过是普通人,或是会计,或是出纳。人家根本不入眼。。而LZ年轻,还正在自以为是的年纪。现在社会环境,老板压力也大,资本家,老板一般也有优势,所以用人方面。口气就难听一些。LZ真有本事,自己创业,何必求人?求人,也许就有气受,
我跟lz情况差不多,小公司,我也是先进去做出纳,然后会计离职了,我就兼着做,所以我也是出纳兼会计,工资也才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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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纳工作内容及流程图详解
16:04:59&&&来源:翰飞会计培训&&&评论: 点击:
出纳平时都做什么工作?出纳工作的流程。
出纳的工作:
一、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领取。&
二、负责支票、汇票、发票、收据管理。&
& & &(1)&现金收付
  现金收付的,要当面点清金额,并注意票面的真伪。&若收到假币予以没收,由责任人负责。
  现金一经付清,应在原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多付或少付金额,由责任人负责。
  把每日收到的现金送到银行,不得&坐支&。
  每日做好日常的现金盘存工作,做到账实相符。做好现金结报单,防止现金盈亏。下班后现金与等价物交还总经理处。
  一般不办理大面额现金的支付业务,支付用转账或汇兑手续。&特殊情况需审批。
  员工外出借款无论金额多少,都须总经理签字,批准并用借支单借款。若无批准借款,引起纠纷,由责任人自负。
  (2)&银行账处理
  登记银行日记账时先分清账户,避免张冠李戴。开汇兑手续。
  每日结出各账户存款余额,以便总经理及财务会计了解公司资金运作情况,以调度资金。每日下班之前填制结报单。
  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不得随意乱放。
  公司账务章平时由出纳保管。
三、做银行帐和现金帐,并负责保管财务章。&
四、负责报销差旅费的工作。&1、员工出差分借支和不可借支,若需要借支就必须&填写借支单,然后交总经理审批签名,交由财务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出纳发款。&2、员工出差回来后,据实填写支付证明单,并在单&后面贴上收据或发票,先交由证明人签名,然后给总经&理签名,&进行实报实销,再经会计审核后,由出纳给予报销。&
五、员工工资的发放。&出纳工作细则:&工作事项及审验等程序&失误防范及纠正程序&现金收付&1、现金收付的,要当面点清金额,并注意票面的真&伪。&若收到假币予以没收,由责任人负责。&2、&现金一经付清,&应在原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多付或少付金额,由责任人负责。&3、把每日收到的现金送到银行。&不得&坐支&。&4、每日做好日常的现金盘存工作,做到账实相符&做好现金结报单,&防止现金盈亏。&下班后现金与等价&物交还总经理处。&5、一般不办理大面额现金的支付业务,支付用转账&或汇兑手续。&特殊情况需审批。&6、员工外出借款无论金额多少,都须总经理签字,&批准并用借支单借款。&若无批准借款,引起纠纷,由责任人自负。&
银行账处理&1、登记银行日记账时先分清账户,避免张冠李戴。&开汇兑手续。&2、每日结出各账户存款余额,以便总经理及财务会&计了解公司资金运作情况,以调度资金。&每日下班之前填制结报单。&3、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不得随意乱放。&4、公司账务章平时由出纳保管。&每日下班后账务章交总经理处。&
报销审核&1、在支付证明单上经办人是否签字,证明人是否签&字。&若无,应补。&2、附在支付证明单后的原始票据是否有涂改。&若有,问明原因或不予报销。&3、正规发票是否与收据混贴。&若有,应分开贴。&4、支付证明单上填写的项目是否超过&3&项。&若超过,应重填。&5、大、小金额是否相符。&若不相符,应更正重填。&6、报销内容是否属合理的报销。&若不属,应拒绝报销,有特殊原因,应经审批。&7、支付证明单上是否有总经理签字。&若无,不予报销。&
出纳工作的每日流程一般是:&
(1)上班第一时间,列明昨日未办完事项,检查现&金库存,查询银行存款余额。&
(2)请示领导或财务主管对当日资金的收支安排,&在当日工作安排簿上一一列明。
(3)根据领导批示办理付款手续,付款依据必须真&实、完整、合理,超越权限范围的付款要求应当报送相&应的领导审批。&
(4)办理各种收款事项,应当注意收入计算的准确&性,明确收入来源。&
(5)对收、付款单证进行检查,补齐手续并分类。&
(6)根据收、付款单据,编制记帐凭证。&
(7)根据记帐凭证,逐日逐笔按顺序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每日结出余额。&
(8)逐笔注销工作安排簿中已完成事项。&
(9)下班前进行库存现金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10)对银行支票进行清点,核实当日银行收支金&额。&
(11)对发票、收据等进行清点,合适当日相关业&务。&
(12)对未完成的经济也列明待处理。&
(13)编制出纳日报表,反映单日资金收支情况。&
(14)临下班前,检查保险柜、抽屉是否锁好,资&料凭证是否收好。&
出纳与其他会计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的关系&会计,从其所分管的账簿来看,可分为总账会计、明细&账会计和出纳。三者既相区别又有联系,是分工与协作&的关系。&
第一,总账会计、明细账会计和出纳,各有各的分工。&总账会计负责企业经济业务的总括核算,为企业经济管&理和经营决策提供总括的全面的核算资料;明细分类账&会计分管企业的明细账,为企业经济管理和经营决策提&供明细分类核算资料;出纳则分管企业票据、货币资金,&以及有价证券等的收付、保管、核算工作,为企业经济&管理和经营决策提供各种金融信息。总体上讲,必须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不得负责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总&账会计和明细账会计则不得管钱管物。&
第二,它们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既互相依赖又互相&牵制。出纳、明细分类账会计、总账会计之间,有着很&强的依赖性。它们核算的依据是相同的,都是会计原始&凭证和会计。这些作为记账凭据的会计凭证必&须在出纳、明细账会计、总账会计之间按照一定的顺序&传递;它们相互利用对方的核算资料;它们共同完成会&计任务,不可或缺。同时,它们之间又互相牵制与控制。&出纳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总账会计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总分类账,总分类账与其所属的明细分类账,明细&账中的有价证券账与出纳账中相应的有价证券账,有金&额上的等量关系。这样,出纳、明细账会计、总账会计&三者之间就构成了相互牵制与控制的关系,三者之间必&须相互核对保持一致。&
第三,出纳与明细账会计的区别是只相对的,出纳核&算也是一种特殊的明细核算。它要求分别按照现金和银&行存款设置日记账,银行存款还要按照存人的不同户头&分别设置日记账,逐笔序时地进行明细核算。&现金日记&账&要每天结出余额,并与库存数进行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也要在月内多次结出余额,与开户银行进行核&对。月末都必须按规定进行结账。月内还要多次出具报&告单,报告核算结果,并与现金和银行存款总分类账进&行核对。&
第四,出纳工作是一种账实兼管的工作。出纳工作,&主要是现金、银行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的收支与结存核&算,以及现金、有价证券的保管和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工作。现金和有价证券放在出纳的保险柜中保管;银行&存款,由出纳办理收支结算手续.既要进行出纳账务处&理,又要进行现金、有价证券等实物的管理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在这一点上和其他财会工作有着显著的区别。&除了出纳,其他财会人员是管账不管钱,管账不管物的。&对出纳工作的这种分工,并不违背财务&钱账分管&的&原则,由于出纳账是一种特殊的明细账,总账会计还要&设置&现金&、&银行存款&、&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等相&应的总分类账对出纳保管和核算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进行总金额的控制。其中,有价证券还应有出&纳核算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明细分类核算。&
第五,出纳工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过程。货物的购销,&必须经过两个过程,货物移交和货款的结算。其中货款&结算,即货物价款的收入与支付就必须通过出纳工作来&完成;往来款项的收付、各种有价证券的经营以及其他&金融业务的办理,更是离不开出纳人员的参与。这也是&出纳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其他财务工作,一般不直接&参与经济活动过程,而只对其进行反映和监督。&出纳的日常工作内容有哪些&出纳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核算、往来结算、&工资核算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1.货币资金核算。日常工作内容有:&(1)办理现金收付,审核审批有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对于重大的开支&项目,必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或单位领导审&核签章,方可办理。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并加盖&收讫&、&付讫&戳记。&(2)办理银行结算,规范使用支票。严格控制签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帐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报销期限,并由领用支票人在专设登&记簿上签章。逾期未用的空白支票应交给签发人。对于&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支票遗失时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不准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3)认真登日记帐,保证日清月结。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结出余额。现金的帐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帐面余额与&对帐单上余额调节相符。对于末达帐款,要及时查询。&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4)保管库存现金,保管有价证券。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以&白条&抵充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如果发现库&存现金有短缺或盈余,应查明原因,根据情况分别处理,&不得私下取走或补足。如有短缺,要负赔偿责任。要保&守保险柜密码的秘密,保管好钥匙,不得任意转交他人。&(5)保管有关印章,登记注销支票。出纳人员所管&的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但签发&支票的各种印章,不得全部交由出纳一人保管。对于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簿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6)复核收入凭证,办理销售结算。认真审查销售&业务的有关凭证,严格按照销售合同和银行结算制度,&及时办理销售款项的结算,催收销售货款。发生销售纠&纷,贷款被拒付时,要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2、往来结算。日常工作内容有:&(1)办理往来结算,建立清算制度。办理其他往来&款项的结算业务。现金结算业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与内部核算单位和职工之间的款项结算;企业与外部&单位不能办理转帐手续和个人之间的款项结算;低于结&算起点的小额款项结算;根据规定可以用于其他方面的&结算。对购销业务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要及时&催收结算;应付,暂收款项,要抓紧清偿。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实行备用金制度的企业,要&核定备用金定额,及时办理领用和报销手续,加强管理。&对预借的差旅费,要督促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收回余额,&不得拖欠,不准挪用。建立其他往来款项清算手续制度。&对购销业务以外的暂收、暂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债权债务及往来款项,要建立清算手续制度,加强管理&及时清算。&(2)核算其他往来款项,防止坏帐损失。对购销业&务以外的各项往来款项,要按照单位和个人分户设置明&细帐,根据审核后的记帐凭证逐笔登记,并经常核对余&额。年终要抄列清单,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3、工资核算。日常工作内容有:&
(1)执行工资计划,监督工资使用。根据批准的工&资计划,会同劳动人事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掌握工资和&奖金的支付,分析工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对于违反工资&政策,滥发津贴、奖金的,要予以制止或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2)审核工资单据,发放工资奖金。根据实有职工&人数、工资等级和工资标准,审核工资奖金计算表,办&理代扣款项(包括计算个人所得税、&住房基金、&劳保基金、&失业保险金等),计算实发工资。按照车间和部门归类,&编制工资、奖金汇总表,填制记帐凭证,经审核后,会&同有关人员提取现金,组织发放。发放的工资和奖金,&必须由领款人签名或盖章。发放完毕后,要及时特工资&和奖金计算表附在记帐凭证后或单独装订成册,并注明&记帐凭证编号,妥善保管。&
(3)负责工资核算,提供工资数据。按照工资总额&的组成和支付工资的来源,进行明细核算。根据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有关工资总额报表。&出纳的核算方法是什么&出纳核算方法是完成出纳任务的手段,与整个会计核&算方法基本相同。
主要包括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审核&和填制凭证、登记账簿、财产清查、编制报表,以及对&出纳核算资料进行分析和利用等方法。
&(1)设置账户。设置账户是对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反映和监督的一种专门方法。就出纳核算而盲,&要分现金、每一种银行存款、每一种有价证券设置账户&进行记录和核算。出纳常设账户有:&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结算户存款&、&银行存款日记账&&&&&专户存款&、&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股&&&&&票)&、&短期投资&&股票投资(&&股票)&等。&
&(2)复式记账。复式记账是对每一项经济业务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关账户相互联系起来进行登记的一种专&门方法。&在我国,&几十年来&增减记账法&、&&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按&三种复式记账方法同时应用。但随着新的&预算会计制度的出台,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统一使&用&借贷记账法&记账。所以,目前企业出纳记账应当采&用借贷复式记账的方法。
&(3)审核与填制凭证。审核并填制凭证,是为了保证&会计核算质量,审查经济活动的合团牲、合法性而采用&的一种专门方法。出纳人员对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在过账前,也要复核有关原始凭证,填制或复核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的书面证明,是记账的依据,&对记录每一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进行严格的审核,并根&据经审核后的原始凭还填制记账凭证,&然后再据以记账,&可以保证核算质量,明确经济责任。出纳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复核与专管费用报销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审核是两个&不同的过程,出纳人员的复核是一种复查性的,是保证&会计核算质量的重要的和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是出纳&工作的一个步骤,而费用报销的审核则是一项专门的财&务管理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管费用报销等审核工作。&
(4)登记账簿。登记账簿是根据记账凭证,在账簿上&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经济业务的一种专门方法。按&照记账的正规方法和程序登记账簿,并定期进行对账、&结账,可以提供完整的、系统的核算资料。出纳日记账&要逐笔序时进行登记,定期结出借贷发生额与余额,出&具出细报告单与总账会计进行核对。其中现金日记账还&要每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核对。&
(5)财产清查。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资产物资进行实物&盘点,账面核对以及对各项往来款项进行查询、核对,&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资产物资、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等情况,&加强物资管理,保持账记与实存的一致性,并为编制报&表提供可靠的资料。出纳要每天清点核对库存现金,经&常性地与银行进行账目核对,适时清点核对库存各种有&价证券和结算票据。&
(6)编制会计报表。编制是以表格形式,定&期总括地反映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的一种专门方&法。编制会计报表,可以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为企业增产节约、提高经济&效益提供可靠的资料;为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宏观调控提&供有关信息;为投资人、债权人进行投资决策提供所需&资料。&出纳部门主要是报告本单位现金收支与结存情况,&现金收支计划的实现情况,资金利用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
(7)会计分析。对核算资料进行分析利用,是对核算&资料所反映的各项经济指标进行对比分析,以便挖掘收&入潜力,找出降低成本办法,扩大经营成果。&上述专门方法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总体,它们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必须一环紧扣一环。缺少哪一环,或&在哪一个环节上出了问题,都将影响整体核算质量。&出纳账务处理的基本程序是什么&账务处理程序,也称会计核算组织程序,是指会计数&据的记录、归类、汇总、呈报的步骤和方法。也就是说&从原始凭证的整理、汇总,记账凭证的填制、汇总,日&记账、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的登记,到会计报表编制&的步骤和方法。科学地组织账务处理程序,对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会计工作效率,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的会计常用的账务&处理程序主要有四种,它们是: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多栏式日记账账务处理程序。各种账务处理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对汇总凭证、登记总分类账的依据和办法的要&求不同。在各种程序下,对于出纳人员来说,出纳业务&处理的步骤和方法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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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道本月排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 (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上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
&&&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 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第四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市,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 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 第四十四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 第四十六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填制会计凭证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 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怔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 第四十九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 第五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 第五十一条
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机。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六)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 第五十二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市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市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市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元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 第五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 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登记会计帐簿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 第五十七条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 第五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 第五十九条
启用会计帐簿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帐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帐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帐页,应当按帐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接实际使用的帐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帐户的名称和页次。
&&& 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登记帐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帐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帐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符号,表示已经记帐。
(三)帐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帐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帐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帐:
&&& 1.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 3.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面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Q”表示。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八)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未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未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可以只将每页未的余额结转次页。
&&& 第六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帐和明细帐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 第六十二条
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帐入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
(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
(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帐。
(一)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二)结帐时,应当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帐时,所有总帐帐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三)年度终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帐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 第六十七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 第六十八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 第七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 第七十一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则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 第七十二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 第七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
&&& 第七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 第七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 第七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 第七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今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 第七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 第八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 第八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第八十三条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容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 第八十五条
各单位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三)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 (五)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六)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 第八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 第八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备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
&&& 第八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帐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帐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 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 第九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 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
&&& 第九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定额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制定和修订定额的依据、程序和方法;定额的执行;定额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 第九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验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计量验收管理的要求;计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和奖惩办法。
&&& 第九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时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 第九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 第九十六条
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
&&& 第九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第九十八条
本规范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规范所称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本规范第三章第二节和第三节关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的规定,除特别指出外,一般适用于手工记帐。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帐簿的有关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 第九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 第一百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修改。
&&&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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