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上不了市会公司吊销对股东的影响有什么影响

【干货】新三板拟挂牌公司历史出资中“往来款问题”解决之道
【干货】新三板拟挂牌公司历史出资中“往来款问题”解决之道
众所周知,公司拟进入资本市场,股东出资问题是一大审核重点;注册资本是否实际缴足、是否存在股东抽逃出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等,直接关系到公司独立责任的承担等关键问题。对新三板拟挂牌公司,股转系统要求股东出资必须满足真实性和充足性;如果拟挂牌公司存在出资方面的问题,需要采取规范措施,并确保该规范措施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在实务中,单就公司出资不实的问题就有多种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出资方式不合法、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出资的资产权属瑕疵、出资没有及时到位等,上述问题可以通过补足出资、转换出资或减资等方式规范。本文仅就出资后短时间内股东(/第三方)与公司发生往来款是否构成“以借款为名抽逃出资”问题展开讨论、分析,以寻求问题解决之道。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往来款出资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规定(三)》(法释〔2011〕3号)第十二条(以下简称:“公司法司解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14〕2号)第八条之规定:“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第十二条第一项,即原规定“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不再视为抽逃出资。另,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第180号文”)认为: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但,这一规范性文件于日被工商局废止。&2&股转系统对拟挂牌公司出资问题的核查要求如前所述,在业务规则及其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中,股转系统均明确要求拟挂牌公司的出资必须满足“两性”,即真实性和充足性,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另外,《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中,非常详细的列举了关于出资问题的核查要点,对券商和律师在工作中做了明确指引,参考性极强。根据该文件,股转系统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出资合法合规问题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1)核查公司历次出资的缴纳、非货币资产评估和权属转移情况(如有)、验资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足性发表明确意见。(2)核查出资履行程序、出资形式及相应比例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资程序完备性和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3)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出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①核查出资瑕疵的形成原因、具体情形,出资瑕疵对公司经营或财务的影响;②对公司前述出资瑕疵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意见;③核查公司针对出资瑕疵所采取的规范措施情况,并对规范措施是否履行相应程序并合法有效、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出资瑕疵及其规范措施是否会导致公司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发表意见;④另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公司采取的规范措施涉及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就股权变动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问题,主办券商及律师需:(1)核查公司历次股权转让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并发表明确意见。(2)核查公司历次股票发行情况(如有)并就公司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相关案例根据笔者在股转系统官网和巨潮网上的检索结果,股东在出资后的短时间内与公司发生往来款的案例,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种因股东向无关联第三方借款出资而产生,增资完成后,股东暂时欠缺还款能力,因此向公司借款,以向无关联第三方还款,或者由公司代股东向无关联第三方还款;另一种情况因股东向公司借款而产生,股东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增资后的短时间内向公司借款。从相关案例反馈意见中审核机关的提问来看,历史沿革中出现前述情形的,审核机构均高度重视,要求中介机构详细披露,并要求中介机构就是否构成“以借款为名抽逃出资”发表意见。1&因向无关联第三方借款出资,增资完成后,股东暂时欠缺还款能力,因此向公司借款,以向无关联第三方还款的案例1.新三板案例:新伟科技(832230)(1)情况介绍:除设立时实际出资50万元外,公司历史上三次增资,均存在增资手续完成后,以公司账户向无关联自然人转款的情况,同时各个无关联自然人在公司账上挂负债,上述三次增资所涉及全部货币资金公司1950万元。辅助信息:该项目股改基准日为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日,2015年3月公司挂牌成功。(2)中介机构意见:披露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以借款出资,验资后实际控制人向公司借款以偿还个人债务的情形。为纠正上述出资不规范行为,实际控制人在股改基准日前将上述1950万全部还给无关联第三方,无关联第三方再归还给公司。披露以上事实后,该项目承办律师结合工商总局第180号文和公司法司解三第十二条,论证实际控制人在三次增资中,将新增出资在验资后转出的行为实为大股东资金占用,不应认定为抽逃出资。最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承诺以个人财产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承办律师认为,该等出资瑕疵不会成为本次挂牌的实质性障碍。需要注意的是,该项目在股改基准日前(2014年5月)减资1500万元,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原因是:为了充实注册资本,解决历史上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另外,公司历史上,除实际控制人之外,李珂和孟海洋两位股东均系为实际控制人毛伟代持股权。因此公司历史上相关的股权转让均未实际支付对价。&2.新三板案例:沃特能源(430355)(1)情况介绍:2012年5月,公司设立,而后公司两次增资,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验资后公司出现多笔股东欠款,合计金额较大。截至日,7名股东向公司借款累计1000万元。辅助信息:公司股改基准日为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日,2013年11月公司挂牌新三板。(2)中介机构意见:日(股改基准日之前),7名股东分批次向公司还清借款1000万元,承办律师如实披露股东借款向公司出资的情形。沃特能源项目的承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股东向第三人借款出资的情形,股东在设立和增资中,系股东以向第三方的借款作为股东向公司的增资。增资完成后,股东因短时间内偿债能力有限,增资股东先后向公司借款,以偿还其个人债务,公司财务账册亦如实记载股东欠款情形,截至公司股份制改造前,7名股东对公司的借款累计发生额(包含已偿还的借款)合计1000万元,上述款项均由各股东在公司股改基准日前向公司清偿完毕,股东与公司对借款并未约定资金占用费。后续公司全体股东出具《关于豁免资金占用费的声明》,一致同意豁免历史上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资金占用费。承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结合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股东向上海沃特借款的行为并未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实质损害,也为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更未进行违法活动。公司目前正常经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相关纠纷或诉讼。并且,上海市工商局于日出具了《证明》,证明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发现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而受到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同时,相关股东就上述事实作出承诺,如将来因此被工商部门处罚的,相关股东将无条件承担公司的一切损失和责任。该项目申报后,股转系统在《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中就此问题补充提问,该项目承办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再次回答。&3.新三板案例:景格科技(430638)(1)情况介绍:日,景格有限召开股东会,决定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至1,200万元;其中原股东郑玉宇增资600万元,原股东王德成增资400万元。同日,郑玉宇、王德成分别向上海天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600万元和400万元。同日,郑玉宇、王德成将600万元和400万元增资款汇入景格有限的验资账户。同日,上海安华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次日,景格有限就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完成后,景格有限代郑玉宇、王德成向上海天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偿还了1,000万元借款。辅助信息:公司股改基准日为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日,2014年1月公司挂牌新三板。(2)解决方案日,景格有限、上海天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玉宇、王德成签订《协议书》。根据该协议,(1)景格有限向上海天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的1,000万元实际为景格有限代郑玉宇与王德成向上海天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偿还的借款;(2)景格有限代郑玉宇与王德成向上海天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偿还1,000万元借款后,上海天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郑玉宇和王德成的债权已转让给景格有限,郑玉宇与王德成无需再向上海天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偿还该借款,上海天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亦无需再向景格有限归还1,000万元;(3)于日前,郑玉宇与王德成应分别向景格有限偿还600万元、400万元借款;(4)郑玉宇与王德成向景格有限偿还1,000万元借款后,景格有限与郑玉宇、王德成之间的该等债权债务关系解除,景格有限将不再就此问题向郑玉宇和王德成提出任何主张。日,郑玉宇和王德成分别将600万元和400万元归还予景格有限。除此之外,上海市工商局出具证明,证明没有发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而受到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股东郑玉宇和王德成亦出具《承诺函》。综上,该项目承办律师认为,股东郑玉宇和王德成借款对公司增资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壮大公司,并已主动归还公司全部借款,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主观故意;公司本次增资后正常经营,并通过了历年工商年检,工商部门亦出具了无处罚证明,故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仅凭景格有限代股东偿还借款的事实不能认定股东抽逃出资、存在被有权机关追究抽逃出资罪的风险。&4.创业板案例:中电环保(300172)(1)情况介绍:日,王政福、周谷平、林慧生、宦国平、孙淮林、李婕、李琼林等7人向杭州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广大”)借款1500万元并委托杭州广大将此款项汇入国能发展(发行人前身)的验资账户,以现金出资1500万元设立国能发展。日,王政福存入国能发展50万元,同时王政福等向国能发展借款1450万元,合计1500万元,通过国能发展归还杭州广大。日,国能发展注册资本由1500万元减少至800万元。截至日,王政福等用自筹资金750万元和减资款700万元,归还向国能发展的全部借款1450万元。王政福等自筹资金中包含向发行人子公司中电联环保工程公司借款300万元,截至日,王政福等向工程公司借款全部归还。(2)解决方案该出资问题,在前三次反馈意见中被证监会反复提问,要求对发行人股东向发行人借款用于归还出资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发表意见。承办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回复大致相同,具体如下:1)&发行人股东借款合法、有效,并未侵害公司法人财产权。双方借款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规定,再并结合工商总局第180号文,法律、法规以及上述文件并未禁止公司向个人(包括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提供借款,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为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发行人按内部决策程序作出了借款的股东会决议,双方系协商一致后签订《借款协议》,双方借款行为的意思表示真实;借款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且履行完毕。出借款项时,发行人的资产由货币资金转化为应收债权,收回出借款项时,发行人的资产由应收债权转化为货币资金。在借款未全部清偿之前,发行人股东负有向发行人归还借款的合同义务,发行人享有收回债权的合同权利。在借款及还款过程中,发行人资产形态有所变化,但发行人法人财产权并未发生减少、受损。发行人股东逐步归还借款,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2)&发行人股东及时归还借款,没有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故意经承办律师核查,国能发展初始设立时即定位为投资型公司,作为与其他法人股东磋商并共同发起设立工程公司的平台和载体,不开展其他经营活动。在国能发展设立后,股东等即与其他法人股东展开接触交流,但由于各种原因,推进缓慢。2001年9月,国能发展申请暂停营业并被批准,至2002年3月才恢复经营。承办律师认为:在未对外投资之前,国能发展的资金闲置。股东等股东将部分资金用于归还杭州广大借款后不久,即陆续向国能发展归还借款,股东之间没有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故意。3)&发行人股东借款经南京市工商局书面确认,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日,发行人就股东等股东向国能发展借款事宜向南京市工商局进行专项汇报。日,承办律师走访了南京市工商局法制处。该处负责人员明确表示:股东等股东向国能发展借款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财务账册记载清晰,没有隐匿或掩盖借款事实的行为;借款后不久即开始逐步归还借款,满足了国能发展生产经营的需要,并在两年内全部还清。上述事实充分说明,股东等股东没有通过借款抽逃出资的故意,系正常的借款行为。日,南京市工商局出具《关于的回复》确认,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该局核查,2001年1月至2002年底,股东等向南京国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和归还情况属实。该局认为,股东等向南京国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1,450万元系正常的借款行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4)&自国能发展2001年1月成立至今,发行人及股东等股东从未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其他原因受过行政处罚。日,南京市工商局出具《证明》,“经查,南京中电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日至今,在南京市工商系统企业信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法规及不良行为申(投诉)诉记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不在黑名单之列。”5)&根据《审计报告》和承办律师核查,日至今,未发生股东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形。综上,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为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且履行完毕。发行人股东向发行人借款用于归还出资款的行为系正常的借款行为,不构成抽逃出资,对发行人的有效设立和合法存续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2股东基于各种原因,在出资后短时间内向公司借款的案例1.新三板案例:竹邦能源(430360)(1)情况介绍: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同意注册资本由600万元增加至3000万元,由法人股东北京天宇宏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宏”)增加货币出资2400万元。此次增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日,法人股东天宇宏与有限公司发生往来款人民币2400万元。(2)中介机构意见:披露系因经营需要与其他公司发生上述往来款,发生上述往来款后,天宇宏有陆续偿还借款,并非抽逃注册资本。股转系统在反馈问题中,就关于股东往来款的问题,要求承办律师对天宇宏与公司往来款2400万的行为,是否存在抽逃出资发表意见。该项目承办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上述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意见作出非常详细的论述,具体如下:1)从法律意义上讲,公司一经成立,即和股东形成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借贷关系,并不存在借款人侵占公司合法财产权的行为。发生上述往来款后,天宇宏有陆续偿还借款,截止目前为止,天宇宏与公司的借款已经全部清偿完毕,不存在恶意抽逃的主观目的。2)从会计处理上,该笔款项被股东借走后,公司进行了适当的会计处理,将本笔往来款列入公司应收款上。公司的财产并没有发生减少,只是财产存在的状态不同,由货币资金变成了应收款项。3)从注册资金的作用来看,设立注册资金的根本目的,是由股东以其投入公司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只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股东投入资本又被股东借走的情况下,公司和股东对债权人的担保并没有发生变化:第一,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被股东借走的款项仍然属于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公司对其债务的担保程度没有因为股东借款这一事件而降低;第二、借款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担保责任。借款股东承担着无条件的偿还责任,在公司破产清算时,所有公司的债务人必须归还所借款项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公司债权人的清偿,借款股东作为公司的债务人亦不能例外。因此借款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担保责任除了对公司的出资外,还包括他借走的款项。因此,他对公司的担保责任并没有因为借款这一行为而降低。所以,公司与天宇宏往来款的行为并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4)从决策程序上来看,公司的现有股东(包括发生拆借期间的其他股东冯亚林)已经对拆借行为进行了追认,履行了相关的程序,同意了历史上的资金拆借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或争议。没有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5)公司已经承诺,保证今后不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将资金出借给关联方使用。实际控制人冯亚林承诺,对于公司以往发生的资金互借行为,如需承担任何责任,由其个人承担。结合以上五点和公司法司解三第十二条,承办律师认为:公司在完成增资后,因经营需要与其他公司发生往来款并非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2.新三板案例:光大灵曦(831094)(1)情况介绍:2011年10月,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同期,四名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合计660.56万元。股转系统要求律师核查以上情况,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发表意见。辅助信息:公司股改基准日为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日,2014年7月公司挂牌新三板。(2)中介机构意见:反馈问题所述的四笔股东借款是由于公司在有限公司时期治理不健全造成的,现已全部归还清理完毕,并且公司已相应建立了规范的管理制度,防范杜绝关联方违规拆借资金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承办律师认为,反馈问题所述的四笔股东借款不属于抽逃出资,公司在有限公司时期和股份公司时期的出资均已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另外,该项目申报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复核报告》,公司股东于2011年10月增资的900万元已全部到位,出资形式为货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公民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并结合工商总局第180号文。该项目承办律师认为,公司的上述四笔股东借款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不属于股东抽逃出资,并且借款股东已经偿还债务完毕未对公司造成损失。&3.新三板案例:朗润智能(837224)(1)情况介绍:日,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至500万元,其中王岩冰增资135万元,王鹏增资157.5万元,金俊奇增资112.5万元,张光敏增资45万元。此次增资完成了验资手续,并于日完成了了工商变更登记。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涌涛因自身资金周转需要从公司借走450万元,并于日全额归还此项借款至公司账户。辅助信息:股改基准日为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日,2016年4月公司挂牌新三板。(2)朗润智能项目组就王涌涛是否存在抽逃出资发表如下意见:1)&双方均为独立民事主体,该借款行为亦经过了公司股东会审批同意,合法有效,亦不存在借款人恶意侵犯公司合法财产权的情形,与抽逃出资的实质并不一致,且该项借款均已清偿,借款期间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并未受到不利影响;2)&借款发生后,公司进行了适当的会计处理,将该笔借款计入公司其他应收款科目,项目性质为往来款,公司的财产并没有减少,只是财产存在的状态不同,由货币资金变成了其他应收款;3)&从注册资金的作用看,设立注册资金的根本目的,是使股东以其投入公司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实际出资人投入资本后又借走的情况下,公司和股东对债权人的担保并没有发生变化:首先,被实际出资人借走的款项仍然属于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公司对其债务的担保程度没有因为借款这一事实而降低;其次,借款人承担着无条件的偿还责任,在公司破产清算时,公司的所有债务人必须归还所借款项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公司债权人的清偿,实际出资人借款后作为公司的债务人亦不能例外,其对公司债务的担保责任并没有因为借款这一行为而降低。所以,公司与王涌涛发生往来款的行为并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4)&从决策程序看,公司股东(包括发生拆借期间的股东王岩冰、王鹏、金俊奇、张光敏)已经对历史上的资金拆借行为进行了追认,不存在争议或者潜在纠纷;5)&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今后严格规范关联资金往来;最后朗润智能项目组结合公司法司解三第十二条论证,公司在完成增资后,实际控制人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公司发生往来款的行为不属于抽逃注册资本的性质。&总结上述案例中的往来款问题,我们注意到,股转系统关注要点主要围绕以下方面:1、往来款项产生的原因;2、该笔往来款是否属于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是否可能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3、出资不实或出资瑕疵的部分是否已规范,是否已确认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出资瑕疵情形;4、出资不实或出资瑕疵是否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5、出资不实或出资瑕疵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以及债权人的利益;6、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是否会受到处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解决之道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中介机构对往来款问题的解决思路可参考如下:1、存在出资不实嫌疑的股东借款或者公司在无交易货借款背景下出借给第三方的借款,均需在股改基准日前偿还完毕;2、明确公司提供借款的原因,并披露借款提供以及偿还的过程,是否程序合法合规,是否经过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3、由工商部门出具合规证明或无处罚证明;4、补收股东的资金占用费,如无资金占用费,则需公司全体股东出具《关于豁免资金占用费的声明》,一致同意豁免历史上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资金占用费;5、相关股东就上述事实作出承诺,如将来因此被工商部门处罚的,相关股东将无条件承担公司的一切损失和责任;6、中介机构发表意见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工商总局第180号文和公司法司解三第十二条,论述公司的出资瑕疵已规范整改,不存在抽逃出资问题。&出资问题属于比较典型的历史问题,历史问题解决后,还需注意历史问题的后续影响,是否存在因此产生的股权纠纷。具体来说:1、是否有其他股东就出资不实向该股东主张违约责任;2、是否有其他股东就出资不实对该股东的持股比例存在质疑;3、该出资不实行为是否导致公司负债,是否存在相应的纠纷或潜在纠纷;4、是否存在因股东出资不实导致其他股东对分红问题产生纠纷。这些问题亦应进入中介机构的核查范围内。【本文作者】:吴则涛 (合伙人)、刘维文(律师)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微信ID:aze&新三板智库是新三板第一投研平台,长期欢迎业内外作者来稿交流合作。来稿邮箱地址:—— · &EN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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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最新馆藏拟IPO企业或掀清理三类股东风暴 新三板做市定增料受影响
时间: 07:29:53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拟IPO企业或掀清理三类股东风暴 新三板做市定增料受影响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了解到,监管层通知各家中介机构,拟申报IPO的企业股东中有契约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和计划的,按照证监会要求,其持有拟上市公司必须在申报前清理。
  2015年7月开始,陆续有新三板企业进入IPO辅导期或是向证监会递交挂牌材料。截至4月13日,这一群体的数量已经超过百家,这其中有6家公司向证监会提交了申请材料。
  与一般的拟IPO企业相比,新三板市场的挂牌企业股东成分更加复杂,如今这一数量庞大的拟IPO群体也受到了证监会层面的监管关注。
  在此之前,曾传出证监会对于新三板递交IPO申请的企业采取搁置态度,只收不审,其中,将重点关注股东中有新三板基金产品和资管产品的企业。
  如今事态还在演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4月13日独家了解到,监管层通知各家中介机构,拟申报IPO的企业股东中有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按照证监会要求,其持有拟上市公司股票必须在申报前清理。
  这一消息当天引发市场热议。
  清理难度大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目前新三板市场挂牌企业进入IPO辅导期的企业有115家之多,其中正式向证监会提交材料并在新三板市场上停牌的企业已有六家。
  中泰证券一位分析师则对记者表示:“就200人股东而言,在目前IPO操作实务中,如果投资基金是公开募集的、知名的、经过备案的,一看就知道是可能投多个项目,不是专门投一个项目的,一般不需穿透,基金和资管计划都算一个人;如果是专门为某一个项目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存在规避200人可能的,一般是要求穿透的”。
  但一些中介机构和企业在与记者的交流时亦表示,挂牌企业尤其是拟IPO的这些企业想要清理这三类股东面临很大的问题。
  华南某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秘对记者表示:“我们在挂牌前就做了未来IPO的打算,但挂牌新三板的其中一个目的就是融资,我们这几轮定增中进来了好几个这样的股东,但现在募集来的钱我们都花了,如何清理这些股东我们目前没有好办法。”
  华中一家大型券商分公司新三板项目负责人也表示:“目前企业会面临很大的清理困难,如何说服这些股东退出,代价是什么,都是问题。如果没有清理,公司IPO又要因为这一简单的因素被搁置。”
  实际上,据记者统计,目前庞大的拟IPO公司中有多家企业的股东中都包含有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以及契约型基金这三类股东,清理的过程势必艰难。
  但目前情况还有一例特殊情况,这便是已提交材料的海容冷链(830822),其近期向证监会提交了申请挂牌的材料,但这家企业的第十大股东是国保新三板2号资产管理计划,正是上述提到的三类需被清理的股东类型。因此海容冷链最终的审核情况也颇受市场关注。
  尚存解决通道
  此次证监会要求清理拟IPO企业中三类股东的通知,对于新三板市场的影响远远不止拟IPO企业本身。
  “对于新三板投资者来说,鉴于目前的流动性现状,企业IPO几乎是唯一确定的退出渠道。如果这项稳定的预期破灭,对于整个市场的生态是有多米诺骨牌式的影响。”前述华中地区券商人士讲到。
  首先是对定增的影响,目前来看这三类股东是新三板市场活跃的投资主体,很多机构包括券商和公募基金的资金,大多都是以资管计划等形式在新三板投资的。如果IPO这条退出通道被堵死,在研究出解决方法之前,这类基金在新三板投资的活跃度势必大减。
  企业层面来看,如果未来有IPO的计划,也会非常谨慎对待这类基金的投资,因为后续的清理工作难度非常大。
  两个层面的因素叠加,市场的定增活跃度势必有所减弱。
  另外这一事件对企业做市活跃度,包括协议转让二级市场的活跃度都会有所影响。
  众所周知,目前新三板市场做市转让方式下流动性较好,因此被清理的这三类股东也有可能会通过二级市场买入企业的股权,但企业却并不知晓这类机构成为公司股东。如此一来,公司可能会选择股权控制程度相对方便的协议转让方式。
  “在协议转让方式下,也因为类似的原因,企业股权惜售的心态会更加严重,市场流动性和活跃程度会进一步降低。”前述北京地区人士表示。
  不过,也有一些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可能存在折衷的办法。
  这种方法是将契约型基金等嵌套到有限合伙基金中去,同时做好备案工作,这样的话从表明上看股东就没有上述的三类股东了。
  深圳一家大型券商的业务人士告诉记者,整个流程是发起一个契约性基金,但不用这个直接投到挂牌公司层面,而是将契约型基金作为GP投到一个有限合伙基金中去,再用有限合伙去投挂牌企业。这样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层面,是没有契约型的股东。
  但该人士进一步表示,目前这一做法尚未经过监管层审核,不知道是否会被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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