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个二级工伤差额赔偿职工,原来工资4500元,工司以2253给交的社保,请问这差额部分可以向公司

我工伤九级,当时社保赔我按,1300一个月赔的。实际我的工资是5500。_百度知道
我工伤九级,当时社保赔我按,1300一个月赔的。实际我的工资是5500。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所致,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按《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缴费工资是指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工伤保险职工本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适用核定费率缴纳。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是指所在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费、各种奖金,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工资;高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平均工资300%核定缴费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职工的缴费工资应该与其实际工资一致,在计算工伤待遇时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也应该是一致的。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远远低于工伤职工实际工资,是因为用人单位为少缴费瞒报工资所致,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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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不陪加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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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已缴纳社保的员工,如果发生了工伤应该如何处理?
已缴纳社保的员工,如果发生了工伤应该如何处理?
09-11-09 &匿名提问
工伤的处理的法律主要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 &br&&br&工伤处理的程序是: &br&1、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单位不申报的员工或家属可在一年内自行申报。 &br&2、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劳动部门认为不属于工伤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br&3、根据伤残等级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社保部门申请赔偿。单位没有给员工上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br&&br&《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br&&br&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br&&br&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br&&br&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br&&br&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br&&br&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br&&br&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br&&br&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br&&br&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br&&br&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br&&br&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br&&br&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br&&br&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br&&br&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br&&br&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br&&br&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br&&br&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br&&br&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br&&br&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br&&br&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br&&br&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br&&br&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br&&br&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br&&br&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br&&br&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br&&br&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br&&br&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br&&br&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br&&br&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br&&br&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br&&br&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br&&br&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br&&br&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br&&br&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br&&br&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br&&br&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br&&br&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br&&br&  (三)拒绝治疗的; &br&&br&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br&&br&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br&&br&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br&&br&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br&&br&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br&&br&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br&&br&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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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东莞这边办理工伤的情况如下,具体可能因为地方规定不同而有所不同,所以,可以咨询当地劳动部门。1、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知劳动局,在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工伤认定,否则,按延迟申报处理。2、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同时提交的资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2)、经办人工作证复印件3)、证人证言(证人签名,按手印)4)、事故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5)、事故见证人工作证复印件6)、受伤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7)、受伤员工本人工作证复印件(如没有工作证可以与相关事实劳动关系证明)8)、受伤员工当月考勤记录复印件9)、受伤员工首次病历本复印件10)、受伤员工医疗诊断证书复印件11)、对于涉及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A4纸复印纸并盖单位公章以及不能使用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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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目前还有困难,建议你把在广东办理的社保办理封存手续,不要退保。根据武汉的规定,办理社保转入接续应该是有劳动部门或人事部门的正式调函(集体工改制凭改制表),参加省统筹凭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和调函,恐怕,你不具备;转出到可以办理的。附:长江商报:异地的社保至今不能转  武汉的戴小姐是湖南人,现在在武汉一家单位工作。2003 年,她从家乡到北京打工,去年又从北京转到武汉上班,但是在北京买的社保至今账户停保空悬,没法转到武汉。  据戴小姐介绍,当时在北京单位上班,单位给办的社保,每个月有700 多元,单位交500 多,自己交200多,交了一年多。来到武汉后,她前后联系了北京的社保部门和武汉的社保部门,北京的社保部门只允许转社保中的个人账户,统筹基金账户转移不了。  武汉的社保部门则表示,由于北京社保部门没有钱转过来,不能接续,只能重新建一个户。到现在,社保里的几千元钱都转不了,也取不了。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副主任蒋忻介绍,我省是社会保险多项工作的试点省份,目前我们省的社保工作一直走在前列。  2008 年,我省劳动保障部门将从几个方面推进我省社会保障工作:  一是要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二是要做好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继续做实个人账户,会同财政部门探索个人账户基金的规范运行和保值增值;三是要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和服务管理;四是要推进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健康发展。增加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支出项目,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加强失业调控,建立预警机制。基本完成“平安健康计划”,加大高危行业、高危人群工伤保险覆盖力度,加快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加大对反映突出的行业、企业“老工伤”问题的研究力度,尽快出台政策;建立健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规范化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争取出台《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推进生育保险工作。五是要加大社保基金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基金管理流程和社保经办机构内控制度,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基金监管信息系统。楚天金报:据新华社电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9日上午举行记者招待会,邀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民政部部长李学举等就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异地投社保 转续颇不便  省内“一卡通”两年实现    关于社保关系跨省转移问题,田成平说,现在我们的社会保障统筹层次比较低,并没有实现全国统筹或省级统筹。这样就妨碍了社会保障发挥全社会共济的功能。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比如养老保险,首先要实行省级统筹,不能再由各市、县各自进行统筹。我们已经制定了时间表,要在2008年、2009年,经过两年的努力,在全国各省都实现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这样,养老保险关系在本省内的人员流动、关系的接续和转移就可以实现了,即实现省内社保“一卡通”。    在实现省级统筹的基础上,要实现跨省市人员流动的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的办法。关于这个办法,现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进行调研,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估计在今年内这个办法就可能成熟出台。在出台了养老保险、其他保险关系跨省市转移接续办法之后,再加上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的建设,我们就有条件在全国实行社会保险卡的“一卡通”,我们会为此而加紧工作,早日实现。    关于农民工社保问题,田成平说,将尽快制定出台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关于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问题如何改革,有关方面正在进行调查研究,将提出逐步解决问题的方案。 
可能明年就可以转了.但是现在不行,可以取出自己交的部分,但是不是有点亏呢?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关于工伤待遇中的本人工资问题_百度知道
关于工伤待遇中的本人工资问题
  关于工伤待遇里本人工资的概念,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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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为某种原因不一致了。其实,还是公司的缴费工资都低于一个标准,应发工资和缴费工资应该是一致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会低于该员工按标准应该得到的,依据是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东莞2009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90元,个人认为无须确定“到底应以何基数算”。如果公司在东莞,即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还适用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你好,这样当员工发生工伤。本案是2009年发生的,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我为什么说该员工的主张是对的:该员工的主张是对的,74元,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没有这样的规定,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基数应该是1974元,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但我注意到你的描述,一般是缴费工资小于应发工资,因为员工的应发工资,根据法律规定,一些地方出台的新规都作出这样的规定。现在不只是广东省有此规定: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都规定: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
请问3290元是如何来的?关于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社会保障分局: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数据,2009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4416元,即月平均工资为1201.33元。其中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585元,即月平均工资为3548.75元。为便于操作,200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1200元执行,其中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550元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O年五月六日
从你的描述看发生工伤是2009年4月,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是二○一O年五月六日公布的,应该是用2009年的上年度,即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关于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问题的通知(东社保〔2009〕23号)各社会保障分局:根据市统计局公布数据,2008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3523元,即月平均工资为1126.92元;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516元,即月平均工资为3293.00元。为便于操作,2008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1130元执行,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290元执行。特此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五月八日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但是我仍有不明之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指出,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就是城填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吗?有无相关资料佐证,谢谢!
不用谢!计算工伤赔偿,用到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一般都是用的城填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广东省计算基数是本人工资,而很多地方是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就是城填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北京陈剑峰律师在网上(网上可以搜到)有很多关于工伤赔偿的计算,关于“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就是以城填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我也是受了陈剑峰律师的启发,在计算工伤赔偿时注意到了这一点。
谢谢您的回答非常满意,我们就是广东省东莞市,是不是按本人实际工资算即可
如果工伤员工本人不知道应该这样计算,公司按他的实际工资计算,就是1604元吧,那员工会很满意的。但是,如果员工知道了这样计算,那员工要求按规定支付,在法律上是能够得到支持的,因为,法律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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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不知道你指的是什么赔偿。。有问题可以追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以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为基数
这里你可以这么理解,首先这个社保的缴纳是按你公司发放工资总数乘以缴纳比例计算的,这个由你单位来申报。报的越多,你单位缴纳的也就越多。你报的少但是实际发放的工资多,那么就要补缴这个差额。所以这个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是按实际发放的计算的,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企业少报少缴的这种现象。
下面这位朋友讲的很对,如果要私自调解和协商解除合同,你单位最好让点步,取个平衡。如果要劳动仲裁的话,你这个不足的部分要补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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