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申请专利 有种原料不在国家药监局化妆品备案目录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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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不宜过早用化妆品
本报记者 许湘兵
在商场、超市里,化妆品已经不是成年女性的“专利”,儿童护肤彩妆已专业化,各类含有香精、香料的儿童护肤品居多,有的配方原料有30多种。 鉴于儿童化妆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国家食药监局日前发布了《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指南对儿童化妆品的配方提出了特殊要求,规定儿童化妆品配方所用原料的品种须最大限度地减少;选择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时,应坚持有效基础上的少用、不用原则;配方中,不宜含有美白、祛斑、去痘、脱毛、止汗、除臭、育发、染发、健美、美乳等功效成分。不鼓励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比如基因技术、纳米材料等。这意味着我国将给儿童化妆品规定“准入门槛”。
据了解,《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将于4月1日起施行,那么目前我市儿童化妆品市场又是怎样一种情形?记者近日走访我市一些商场和超市时发现,市面上的儿童化妆品的种类不少,面霜、润肤露、护肤水、洗面奶、沐浴乳等可谓琳琅满目。其中有些产品的成分有“犯规”之嫌,比如,有款儿童爽肤水,名为“活氧矿泉美白肌水”,还有一些润肤霜、露等,打出白嫩肌肤、净白、润白的旗号。 在一家专卖店,一款广东生产的“儿童润肤霜”,除了水、甘油、油橄榄果油等基础配方外,有的成分名称字数多达20个字,其中包含数字、字母等,产品配方所用原料就超过了30种。还有的“功效”产品,名称直接叫做“宝贝防裂防皱健肤霜”,成分多达20种。 “成分我们也看不懂,只有听销售员介绍,觉得什么都是好的。”市民张女士看了半天,却不知道买哪一种,最后买了两个品牌的儿童润肤露,回去试试。对于儿童日化用品的安全性以及其成分添加量会不会引起过敏,很多促销员都说没问题。 专家告诉记者,孩子的皮肤尚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皮肤很娇嫩,其角质层还在发育中,化妆品中含非天然成分,过早使用对儿童的皮肤没有好处。另外,化妆品中无论是口红、指甲油还是胭脂,都含有色素、树脂、酯类香料等化学成分,孩子用手抓拿食物时,会使这些化学成分入口,对小孩健康都有影响。 小蕊供图化妆品新原料审批服务指南-北京典奥中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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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新原料审批服务指南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阅读: 4 次&&更新日期: 14:36:27
&&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化妆品新原料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化妆品新原料审批
  (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项目编码:30002
  三、办理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等。
  四、受理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五、决定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申请人条件:国产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化妆品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1.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表;
  2.研制报告;
  3.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4.原料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5.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
  6.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送审样品1件。
  (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申报资料原件还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逐页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或骑缝章。
  3.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原因是否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书面说明。
  8.文字版和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三)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2.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
  行政许可申请表保证书应由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该生产企业的签字人或其授权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签字人签字;无公章的,应在保证书生产企业签章处予以注明。
  行政许可申请表承诺书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单位的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签字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公证件及其中文译文,并做中文译文与原文内容一致的公证。根据《资料要求》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在每次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授权委托签字的内容不应包含于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中。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2.邮寄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一层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电话:010―
  3.电子邮箱:slzx@
  (二)对外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受理
  申请人按照本《指南》第八条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受理人员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及相关形式审查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技术审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申请人在对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技术审查意见(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提出复核申请的,审评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必要时,审评中心对产品重新进行审评,并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技术审查结论。
  (三)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20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送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十二、审批时限
  1.受理:5个工作日;
  2.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评和申请补充资料所需的时间)。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总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无
  (二)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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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食药监局行政处罚目录
来源:州法制办 时间:日 点击率:【】【】 【】
行政权力名称
行政权力类型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改变经营方式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违反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炮制规范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机构不按照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机构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使用军队特需药品或者军队医疗机构制剂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申报《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向军队医疗机构提供本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销售药品或者调配处方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中药材未标明产地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规定(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违反药品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发布广告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违反规定,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作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购买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科学研究、教学单位未经批准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用于实验、教学活动)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经批准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后,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情节严重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未经审批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将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生产、经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或者添加剂生产药品、医疗器械(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予以处罚的除外)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购销记录,或者购销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购销台账,或者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销售者进货时,未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药品出厂检验报告、生物制品批签发文件、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明、或者由供货生产企业签字、盖章的出厂检验报告、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销售者不能提供药品出厂检验报告、生物制品批签发文件、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产品合格证明、或者由供货生产企业签字、盖章的出厂检验报告、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进行销售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销售者向进口产品代理机构进货时,未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口岸药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或者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进行销售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销售者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关键配制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未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中未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的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对召回药品的处理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其他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药品经营企业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发布批准文件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发布批准文件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列》规定备案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照本《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生产委托方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管理规定处理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仍然销售已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暂停销售虚假广告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做详细记录或者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未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未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生产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无菌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活动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餐饮服务提供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依照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参加工作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未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或者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未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或者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未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企业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或者采购记录未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企业各门店未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或者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未遵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未保持清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或者未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没有做到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不明显,没有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没有在使用前进行消毒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未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申请人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禁止吸烟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未设有通排风设施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禁止吸烟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禁止吸烟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禁止吸烟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禁止吸烟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未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个人在餐饮服务禁止吸烟区(室)吸烟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未建在清洁区域内,或者与有毒、有害场所未保持符合卫生要求间距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不坚固或者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未采用光洁建筑材料,不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或者不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具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化妆品生产车间不具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或者工艺规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之一,未调离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生产企业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五项行为中两项以上行为者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美容美发院(店)擅自生产、配制化妆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美容美发院(店)使用天然物品现场调配用于美容护肤的,不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或者掺入化学工业原料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化妆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合存放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存放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的库房不通风干燥,或者未设置防鼠、防潮等设施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化妆品的库存未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或者隔墙离地少于10厘米,或者未建立化妆品出入库登记制度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经营者盛放散装化妆品所使用的器具有毒、有害或者不抗腐蚀,或者无防尘、防蝇及防蟑螂、防鼠等设施,保持清洁,防治污染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未于首批投产前提供相关材料和样品,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未每年度接受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食品生产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并执行相关制度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未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未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食品生产者未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未根据有关规定对应当销毁的食品,及时予以销毁。未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接受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逾期未改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食品生产者未保存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的召回记录逾期未改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食品生产者违反召回规定的逾期未改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食品生产者接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拒绝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或者未按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逾期不改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食品生产者未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生产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活动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食品标识标注不符合规定且逾期不改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且逾期未改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且逾期未改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食品标志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逾期未改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未按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无标准或者不按标准组织食品生产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未按规定实施食品出厂检验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违法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生产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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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添加剂未依法召回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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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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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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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行为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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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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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未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未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未依法办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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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生产经营者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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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审查销售者经营资格、明确销售者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检查、不及时制止并报告销售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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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安全隐患的产品,生产者不及时履行公布、通知、召回、报告义务,销售者不立即履行停止销售、通知并报告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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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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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者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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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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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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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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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者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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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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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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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者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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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者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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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未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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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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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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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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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企业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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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未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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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不真实,或未保存二年以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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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未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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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未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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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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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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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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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者经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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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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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未标有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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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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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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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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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不依法履行管理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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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广告的内容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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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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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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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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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食品经营者拒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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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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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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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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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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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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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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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鲜乳收购站收购停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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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乳制品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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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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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类经营者不办理备案登记和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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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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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类经营者未填制《随附单》和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有关证照复印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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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类经营者违规销售散装酒和储运酒类商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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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酒和未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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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发、零售、储运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及非法进口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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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类经营者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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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类经营者无证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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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类经营者违反《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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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类经营者从不具有酒类产品批发资格的企业进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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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类经营者非法转让酒类许可证的处罚
州食药监局
对酒类经营者不按规定申办酒类许可证审核换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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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维护:凉山州信息中心(凉山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中心)
公安机关备案号: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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