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下发通知的通知等决策性文件一般采用什么方式下发通知

关于下发《上海市季节性生产加工月饼卫生备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卫卫监 [2002] 16 号)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官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季节性生产加工月饼卫生备案管理办法》、《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上海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3个规范性文件,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上海卫生计生委
【发布文号】 沪卫卫监 [2002] 16 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http://www./wsj/n429/n432/n/u1ai80929.html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官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季节性生产加工月饼卫生备案管理办法》、《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上海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3个规范性文件,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二年四月八日
  上海市季节性生产加工月饼卫生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非全年连续性生产、加工月饼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生产单位)。
  第三条生产单位每年生产、加工月饼前应当取得经营范围包括生产或者加工糕点的《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生产单位应当在每年生产、加工月饼前向原发证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加工月饼的品种、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四)产品包装材料、包装形式、规格;
  (五)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六)自身卫生管理的承诺书;
  (七)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生产单位申请备案时,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其与生产、加工月饼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行为规范及生产单位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的名称。
  第六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提供资料齐全、有效并承诺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的生产单位,予以登记备案;对提供资料无效、不齐全或者未承诺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其限期补正。
  第七条已经登记备案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地址等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单位应当申请变更。
  第八条卫生登记备案号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涂改。
  第九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生产单位登记备案后一个月内,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注销其备案号,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登记备案的,应当责令限期备案。
  对逾期未申请备案或者被注销备案的生产企业,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在上海卫生信息网等媒体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卫生,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及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卫生局主管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以下简称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第五条清洗消毒单位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卫生管理制度;
  (四)清洗消毒操作程序;
  (五)遵守有关卫生法规,确保消毒质量和接受监管的承诺书。
  第六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清洗消毒单位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清洗消毒操作程序与制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
  清洗消毒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八条清洗消毒单位使用的消毒剂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单位、卫生许可批号。清洗消毒单位不得擅自复配清洗消毒液。
  第九条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建立清洗消毒档案,记录所清洗消毒的二次供水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清洗的时间、地址、容积、材质,清洗消毒人员的姓名,使用的消毒剂名称及其配制方法。
  清洗消毒后,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第十条房屋管理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选择经过卫生备案的单位从事次供水清洗消毒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清洗消毒后的水质进行检验。
  房屋管理单位不得出借、转让、涂改水质检验报告并应当将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归入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对二次供水设施加盖、加锁,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防范措施,防止水质污染。
  第十二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三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登记备案号发放后一个月内,应当加强对清洗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登记备案的,应当责令限期备案;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注销备案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出借、转让、涂改卫生备案号;
  (二)提供的备案资料不真实;
  (三)清洗消毒后的水质经检测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四)因各种原因不能保证清洗消毒质量的。
  第十四条清洗消毒单位被注销备案后在三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卫生备案。
  第十五条对逾期未申请备案或者被注销备案的清洗消毒单位,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在上海卫生信息网等媒体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由沪卫卫监(1999)76号文发布的《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规定》。
  附:上海市二次供水卫生法律法规告知书
  为促进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自觉遵守卫生法律法规,提高自我管理水平与能力,本机关特告之以下需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
  4.《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
  5.《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上海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从事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分装的企业及其产品。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和分装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应于产品投放市场后两个月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备案。
  本办法发布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其生产和分装企业应于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第五条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分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与样品:
  (一)备案登记表;
  (二)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三)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四)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或草案)、标签及包装(或设计)、包装材料;
  (六)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资料提供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登记备案;对资料和样品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告知限期补正。
  第七条已经登记备案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包装、规格等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申请变更。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登记备案的,应当责令限期备案。
  对违反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注销其备案号。
  对逾期未申请备案或者被注销备案的生产企业,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在上海卫生信息网等媒体予以公告。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fagui转发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印发《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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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筑业联合会,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州市建设新技术推广站,各区、县级市建设局:
&&&& 为配合做好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及科技含量的提高,决定评选"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提高我市建筑水平,具体工作委托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实施。为此,我委根据建设部及省建设厅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选办法(试行)》。现将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函[号)及《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选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关于建立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穗建筑[2000]97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印发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管函[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南海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配合建设部做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建筑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区(部门)结合工程质量评优、创优等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市建设局(建委)应认真学习建质[号文件精神,根据建设部确定的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结合本市实际,确定重点推广应用的建筑业新技术的项目,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跟踪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宣传、鼓励推广新技术的应用工作。各市要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好年度推广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计划及实施方案,于2002年8月底前报我厅建筑管理处,每半年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自检、总结一次,省建设厅实施监督抽查。
  从2002年下半年起,凡申报鲁班奖和省、市优良样板工程奖的工程,都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项目;凡有推广应用新技术项目的工程,评选中应优先选取,以提高获奖工程的科技含量。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应认真组织本地区(部门)的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评选和申报工作。
  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大建筑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力度,加强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管理,我部制定了《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建筑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做好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新技术是指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即深基坑支护技术、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粗直径钢筋连接技术、新型模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应用技术、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大型构件和设备的整体安装技术、企业的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技术。
  本办法所称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经建设部公布的、采用6项以上建筑新技术的工程。
  第三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会同科学技术司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与监督,以及应用成果评审工作。示范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以下称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承办。
  第四条&示范工程的立项条件是:新开工程、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上述工程已经批准列为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可在三年内完成申报的全部新技术内容的,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按立项条件择优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方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六条&申报单位填写《示范工程申报书》(申报书格式见附件),连同批准列为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文件,一式两份,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建设司审核后,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第七条&经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审核后,批准列为示范工程,并由部发文公布。
  已经被批准列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建设部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第八条&有关地区或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制订实施计划,每半年总结检查一次。
  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将不定期地对示范工程进行检查。
  第九条&示范工程执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强化管理,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施工速度符合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十条&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全部完成了《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准备好应用成果评审资料,并填写《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一式四份(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格式见附件),按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提出申请。经其初审符合标准的,向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申请应用成果评审。
  第十一条&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评审资料:
  (一)《示范工程申报书》及批准文件;
  (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三)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
  (四)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工程质量证明(工程监理或建设单位对整个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六)效益证明(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
  (七)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
  (八)新技术施工录像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三)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四)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评审专家组应根据以上内容,对该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评审由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每项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由专家5-7人组成。
  被评审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申报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示范工程评审专家从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设立的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的专家形成。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项目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在某一新技术领域有较深研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专家库每三年更换一次。
  第十四条&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查验。评审专家必须认真审查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和查验施工现场,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
  评审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评审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组组长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当有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该审查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六条&示范工程通过评审,其中应用的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领先水平;新技术应用水平达不到国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七条&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经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会同科学技术司审定后,按照程序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各类优质工程的评选应优先从“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
  第十九条&对已通过评审的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取消其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办法》(建建技[1996]20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训,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现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
第二条《管理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即深基坑支护技术、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粗直径钢筋连接技术、新型模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应用技术、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大型构件和设备的整体安装技术、企业的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技术。
第三条 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编制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管理,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施工速度快,经济效益、社会效
益和环境效益好的样板工程。今后,凡申报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都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凡有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工程,质量创优评选中应优先选取,以提高获奖工程的科技含量。
第四条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每年评选一次,申报与评选均实行分级审批与分级推荐。
第五条广州市属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认真组织本地区(部门)的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申报工作。
第六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具体组织本地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申报和评选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向上级推荐。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七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设立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汀,组长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领导担任,成员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州市建设新技术推广站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局等有关单位、大型企业、部门领导组成,并适当吸收一些外地建委驻穗机构领导参加。领导小组负责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选和审定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领导小组下设"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内。
第九条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7位专家组成)对申报的示范工程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被评审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评审专家应当时评审的该项新技术有较深研究,掌握该领域的最新情况。
第十条示范工程评审专家从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由有关单位推荐形成。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项目
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在某一新技术领域有较深研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专家库每三年更换一次。
第三章 立项及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示范工程的立项条件是:新开工程、建设规模大(建筑面积8000日12以上、或工程量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上述工程有按以下标准推广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并可在三年内完成申报的全部新技术内容的,可申报相应级别的示范工程。
1、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中4项以上的,可申报广州
市应用示范工程;
2、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中6项以上的,可申报部级应用示范工程。
下列工程不纳入评选范围: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
二、不在广州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工程;
三、保密工程。
第十二条各大型建筑企业集团或各区、县级市建设局按立项条件择优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方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填写《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表》(见附表1),连同各大建筑企业集团或各区、县级市同意推荐列为申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文件,一式两份报办公室。(
第十四条经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核后列为示范工程,并发文公布。
已经被批准列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办公室可做出取消或更改决定。
第十五条办公室认为符合申报上级示范工程的,按相关程序上报。
第十六条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全部完成了《示范工程申报表》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准备好应用成果评审资
料,并填写《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表2)给办公室,经其初审符合标准的,同意其申请应用成果评审。
第十七条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评审资料:
(一)《示范工程申报书》及批准文件;
(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三)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
(四)单项新技术应用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情况);
(五)工程质量证明(工程监理或建设单位对整个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六)效益证明(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
(七)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
(八)新技术施工录像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每年1月底前,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提出上述应用成果评审资料给办公室。每年3月份安排评审。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其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应用新技术内容;
(三)施工企业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四)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评审专家组应根据以上内容,对该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工作分两个部分进行,一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查验。评审专家必须认真审查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和查验施工现场,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
评审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评审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组组长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当有超过二分之一(合二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该审查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评审意见形成后,由专家组组长签
第二十二条示范工程通过评审,其中应用的新技术水平达到我市领先水平时,该工程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我市领先水平气新技术应用水平达不到我市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我市先进水平"。当新技术应用水平达到省或国家的先进水平时,应积极推荐该工程申报省或国家的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第二十三条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经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获得广州市级及以上的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先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授予申报企业奖牌和证书,通报表彰,并向上级推荐申报受奖。
第二十五条各类优质工程的评选应优先从"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
第七章评审纪律
第二十六条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若发现申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将取消该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通告。
第二十七条参与评审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一切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认真、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参加示范工程评
选工作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评选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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