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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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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9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日起,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工作。  二、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者在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换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换;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特此公告。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     2.《食品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程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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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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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程序(试行)一、许可内容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5.《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6.《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号)
7.《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号)
8.《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号)
9.《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凉茶店管理办法(试行)》
三、许可条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办材料目录
1.《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书(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5.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如超过10人,可直接提供《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统计表》(现场核查时查对健康证明原件,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6.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列出目录即可,现场核查时查对制度内容);
7.食品安全管理员经过培训、考核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证明;
8.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需提供申请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需提供: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有实体门店经营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需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保健食品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还需提供:外设仓库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施设备布局图。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还需提供:
1.食品加工经营场所流程布局符合合理要求的证明和(或)现场核查意见。
2.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等复印件)。
3.办理凉茶店《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凉茶原料配方以及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和药品作为凉茶原料的声明;通过集中采购现场分装销售的凉茶店,应提供加工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办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合法;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资料一式一份,统一用A4纸(图纸例外)打印。
3.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文字说明,或在复印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修改日期。
六、办理程序
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行政许可有效期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八、办理时限
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九、申请受理窗口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
地址:松山湖管委会一站式服务办事中心一楼
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受理咨询电话:
投诉举报电话: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一、相关资料下载
地址:http://fda./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试行)
一、许可内容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5.《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6.《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号)
7.《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号)
8.《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号)
9.《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凉茶店管理办法(试行)》
三、许可条件
1.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结案的,或作出行政处罚未履行的,暂停受理申请。
四、申办材料目录
1.名称变更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
(3)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核准变更证明复印件;
(4)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需提供申请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变更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
(3)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核准变更证明复印件;
(4)新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和任职变更情况说明;
(5)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需提供申请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3.地址门牌号变更(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
(3)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当地公安或民政机关出具地址门牌号变更的证明;
(5)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需提供申请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4.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变更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
(3)变更后的食品加工经营场所(仓库)布局流程和设备设施布局图;
(4)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需提供申请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申办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合法;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资料一式一份,统一用A4纸(图纸例外)打印。
3.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文字说明,或在复印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修改日期。
六、办理程序
材料审查,视情形进行现场核查
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行政许可有效期
变更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八、办理时限
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九、申请受理窗口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
地址:松山湖管委会一站式服务办事中心一楼
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受理咨询电话:
投诉举报电话: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一、相关资料下载
地址:http://fda./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程序(试行)
一、许可内容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5.《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6.《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号)
7.《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号)
8.《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号)
9.《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凉茶店管理办法(试行)》
三、许可条件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程序办理。
已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结案的,或作出行政处罚未履行的,暂停受理申请。
四、申办材料目录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
3.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5.原许可的加工经营场所(仓库)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无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无需递交图纸,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6.本年度食品安全管理员经过培训、考核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证明;
7.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如超过10人,可直接提供《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统计表》(现场核查时查对健康证明原件,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8.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需提供申请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申办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合法;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资料一式一份,统一用A4纸(图纸例外)打印。
3.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文字说明,或在复印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修改日期。
六、办理程序
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行政许可有效期
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效期为五年。
八、办理时限
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九、申请受理窗口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
地址:松山湖管委会一站式服务办事中心一楼
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受理咨询电话:
投诉举报电话: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一、相关资料下载
地址:http://fda./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程序(试行)
一、许可内容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5.《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6.《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号)
7.《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号)
8.《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号)
9.《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凉茶店管理办法(试行)》
三、许可条件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1.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2.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已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结案的,或作出行政处罚未履行的,暂停受理申请。
四、申办材料目录
1.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申请书(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复印件;
5.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需提供申请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申办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合法;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资料一式一份,统一用A4纸(图纸例外)打印。
3.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文字说明,或在复印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修改日期。
六、办理程序
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八、申请受理窗口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
地址:松山湖管委会一站式服务办事中心一楼
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受理咨询电话:
投诉举报电话: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相关资料下载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程序(试行)
一、许可内容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5.《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6.《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号)
7.《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号)
8.《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号)
9.《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凉茶店管理办法(试行)》
三、许可条件
1.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申请补办。
2.已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结案的,或作出行政处罚未履行的,暂停受理申请。
四、申办材料目录
1.《食品经营许可补办申请书》申请书(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2.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提交在市级以上主要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原件(含单位名称、证号等内容);《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提供损坏《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需提供申请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申办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合法;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资料一式一份,统一用A4纸(图纸例外)打印。
3.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文字说明,或在复印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修改日期。
六、办理程序
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行政许可有效期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八、办理时限
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九、申请受理窗口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
地址:松山湖管委会一站式服务办事中心一楼
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受理咨询电话:
投诉举报电话: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一、相关资料下载
东莞市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建设项目
食品安全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理程序(试行)
一、办理内容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建设项目食品安全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二、办理性质
属于不收费的行政服务项目,由企业依申请办理。
三、办理条件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建设项目食品安全设计以及施工的具体要求详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和《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凉茶店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四、办理材料目录
1.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建设项目食品安全设计审查:
(1)《东莞市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建设项目食品安全设计审查申请书》(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单位所处地理位置图及选址说明(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5)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等复印件);
(6)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和设备设施布局图;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2.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东莞市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2)《东莞市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建设项目食品安全设计审查认可书》;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申办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合法;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资料一式一份,统一用A4纸(图纸例外)打印。
3.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文字说明,或在复印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修改日期。
六、办理程序
1.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建设项目设计审查:
材料审查,视情形进行现场核查
出具设计审查认可书
2.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出具竣工验收认可书
七、办理时限
属行政服务项目,不设定办理时限要求。
八、申请受理窗口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
地址:松山湖管委会一站式服务办事中心一楼
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受理咨询电话:
投诉举报电话: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一、相关资料下载
【】 【】 【】 【】政府信息公开
药品注册批件领取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北京市相关政府机构网站
中央政府和国家部委网站主办单位:兴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兴安县双拥路127号  邮编:541399  电话:
技术支持: 技术服务: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及申请GSP认证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作者: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 来源: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更新时间:日
&一、筹建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筹建申请书 (市局网站下载); &&&&&&&&&&&&&&&&&&&&&&&&&&&&&&&&&&&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审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3.法人单位申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需提供法人单位加盖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员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技术职称及执业资格证原件、复印件及有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八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当事人签名); 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专职质量管理员未兼职的证明文书或离职证明;
5.拟设经营场所方位图(标明方位及地址);
6.申请筹建资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并作出如有资料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二、验收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验收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市局网站下载); &&&&&&&&&&&&&&&&&&&&&&&&&&&&&&&&&&&&&&&&&&&&&&
3.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被聘任的人员签订的聘任书或岗位任命文件;
4.直接接触药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原件、复印件;
5.经营用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复印件;
6.经营场所平面布置图(标明长宽尺度和面积、功能区域划分及商品成列布局情况);
7.药品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
8.药品经营养护所配备的设施设备目录;
9.申请验收资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并作出如有资料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三、申请GSP认证应提交的材料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市局网站下载);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4、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原件、复印件; &&
5、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能框图;
6、申请认证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作出如有资料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政务大厅受理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天水市药品零售许可现场验收检查细则》
1、筹建:申请&&县区局初审&&初审受理&&资料审核&&审批&公示--书面告知是否同意筹建。
2、验收:申请&&初审受理&&现场验收&&审批&&公示&&许可决定&&发证。
3、GSP认证:申请&&县区局初审&&初审受理&&现场检查&&审核&&公示公告&&审批发证
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
政务受理室职责:申请筹建、验收资料的初审、受理;筹建、许可决定的告知、送达;
各县区局职责:&&材料初审,核实有无药品违法违规情形。
筹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验收: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10个工作日内根据验收结论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制发证件。
GSP认证:材料审查5个工作日内;15个工作日内组织认证现场验收,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决定。(公示期10天不计入办理时限)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规定》、《贯彻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天水市药品零售许可现场验收检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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