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开封事业单位职工94年停薪留职申请请问工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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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停薪留职期间我自己交社保是否算工龄我是一名新疆的公路养护工,我在99年、、2003年和基层公路段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我有10年的特殊工种,今年我单位上报当地的公路管理局,当地的管理管理局又上报自治区级的管理局,结果在我档案中显示有一年待岗,一年自谋出路,一年停薪留职,一年不考核,档案里没有协议书和交过养老金的资料,留单位存档的两份均丢了,可我手上有,区级公路局说不算工龄,我该怎么办提问者:ask****|联系手机:131********|新疆-乌鲁木齐| 00:30
地区:浙江-金华帮助网友:88494人次律所: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爱心积分:264312分申请仲裁维权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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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退休使用手册第六部分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
搜集整理:在线工资测算网 信息来源:互联网 时间:
工资套算案例:
第六部分&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
第一节  概念
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和工龄计算,是组织人事部门从事人事工作的同志必须熟悉的一项重要业务,这项业务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又与其他政策密切相关,直接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由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下面作一个简单的概念性的说明。?
1、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具体又分为建国前的和建国后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参加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人民军队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转正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起始时间。后来还包括在私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转正前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间。?
2、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3、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时间。如包括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可以合并或连续计算的工作时间,以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时间,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或直接参军复转到地方工作等(注:职工调动前后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相加叫工龄连续计算;职工间断工作时间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叫工龄合并计算)。?
4、工作年限:全称叫革命工作年限,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有关文件规定,工作年限不仅包括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时间,实际上还包括建国后职工在机关、企事业、人民军队等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5、工作年限的计算:
豫人退[1999]2号文件规定:
计发退休费比例时工作年限应以周年计算,但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6个月的,可以按一年计算。如某职工1960年10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退休,其计发退休费的工作年限是35年。已退休人员按本条规定需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从本文下发之月起执行,以前的不再补发。?
第二节  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认定
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P194
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原则,现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本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 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二、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上述人员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入党(团)的,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从其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三、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四、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五、根据地、解放区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员,凡一贯服从人民政府调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公立学校任教之日算起。?
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我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和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
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当地解放后开办的革命大学和被我接收、恢复开学的高等学校,以及抗日中学、联合中学、师范、职业学校等各类中等学校和干部学校附设的中学部、预备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在职工作人员,由组织选送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其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
七、起义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起义后即参加革命工作的,从起义之日算起;曾资遣回家的,从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八、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人民政权下当干部之日算起。?
九、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3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3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十、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离队期间积极寻找组织,主动为党工作,当地解放就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离队期间未积极寻找组织,也未有损害革命的言行,3年内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也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自动离职,或因思想落后脱离革命队伍,以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般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情节严重的逃亡者,如携械、携款、畏罪潜逃,后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律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十一、被捕、被俘人员,在被捕、被俘期间没有错误或虽有错误,但情节较轻,获释后,即积极寻找组织,自觉进行革命工作的,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自首情节严重,或有叛变行为,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但过去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已有结论者,一般可不再变动。?
十二、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的,或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工作岗位的,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第三节& 建国后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认定?
一、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按毕业分配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计算参加工作时间。
二、临时工、合同工参加工作时间?P254
豫劳人老字[1986]2号文件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等临时性的工作人员,被录用、招工(含顶替)、招干,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招工(含顶替)、招干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包括经劳动人事部门调动,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上述人员从工作岗位直接参军后,无论是否回原单位工作,其参军前当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的时间,以及参军后的军龄,都应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豫劳人险〔1989〕18号文件规定:P296
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
豫劳人险〔1988〕7号文件规定:P294
在劳动服务公司开办的集体企业从业人员,以后又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工龄的计算,省厅豫劳人业字[1984]15号规定:“按在集体企业实际从业年限累计计算连续工龄”。此规定系指城镇待业青年的工龄计算;不属城镇待业青年而安排的其他(如家属工、民办教师等)从业人员,仍按国家现行工龄计算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下乡知识青年参加工作时间?
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规定:P247
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原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期间进入或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
四、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参加工作时间?
豫人退[1992]9号文件规定: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的代课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和直接参军后复转到地方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时确定。?
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入学前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时确定。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民办教师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乡村医生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第一次任教和第一次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可以作为参加工作时间的起始时间。?
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乡村医生。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
劳人险函〔1982〕32号文件规定:P212
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豫劳险字[83]第02号文件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
六、职工学习期间工作年限的计算
豫劳人老字〔1986〕2号文件规定:P251
国家职工凡在1969年底以前,因工作需要经组织调派(保送、选送、推荐)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和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其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1970年到1978年底期间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其学习期间和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都应计算为工作年限。?
1979年1月以后考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作年限,入学前和毕业分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七、届大中专毕业生工龄的计算
豫人退〔1993〕15号文件规定:
届国家统一分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工龄,从其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当年7月份)算起。其中因病休学或其它非组织原因推迟毕业或分配,以及分配后未及时报到的毕业生,其工龄仍以本人到所分配单位报到的时间为准。
八、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
教高[号文件规定:P229
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人办函[号文件规定:
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前两年不计算工龄,从第三年起开始计算工龄。
九、病假期间工龄计算
[56]国人事字第0055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可暂按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酉字第39号电报第十项规定办理,即:“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但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因劳成疾而离职疗养者,经组织批准,其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亦得计算工龄。”?
十、受处分人员工龄计算
[57]国人办发字第2804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他受处分以前工作的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62]内人工字第82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后,正式分配工作、评定了工资级别、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交劳计〔63〕字第80号文件规定:汽车司机肇事后判刑释放重新录用后的工龄计算(一)服刑期不计工龄;(二)凡是由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其企业工龄(连续工龄)可以前后相加计算;(三)为其它单位录用的,其服刑前的工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78]法办研字第11号、[78]劳薪字第20号文件规定: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81]劳险便字87号文件规定:受劳动教养处分的人员(原系职工)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其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劳人险局[1982]2号文件规定: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其缓刑期间的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待,即: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人函[号文件规定: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原判期间不计算工龄。?
十一、辞职、辞退、精减、离职、停薪留职人员工龄计算
人调发[1990]19号文件规定: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
[64]中劳薪字第218号文件规定:凡是一九六一年以来在精减期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领导批准退职的职工,当他们再次参加工作后,不论是否回原单位工作,其退职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均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62]中劳薪字第186号文件规定:曾经自行离职,离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劳人厅[1983]61号文件规定:“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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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点击上方蓝字&微祥符&免费订阅今天和大家说说工龄的事,没想到这个大家几乎都忽略的工龄竟有这么多好处!1医疗期长短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个期间与劳动者的实际工龄以及在本企业的工龄有关。依据工龄的长短,劳动者可以享受到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注意: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2病假工资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所以,病假工资和工龄也有关系。3带薪年休假《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其中●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注意:职工在同一或不同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计为累计工作时间。4探亲假对职工探亲假规定:(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5养老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个人累计缴费年限越高,则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越高。工龄是用于计算退休金等福利待遇的一项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被确认为几年工龄,视同缴纳几年社保,工龄越长,享受的福利待遇越高。6经济补偿金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7出境地定居离职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凡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而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职工,出境前应书面报告原工作单位或隶属的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离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原工作单位可发给其一次性的离职费,其标准是:连续工龄满一年至十年的,每年工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工龄发给本人的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发,但发给离职费的总额,以不超过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由此可见,出境地定居离职费也与工龄相关。8对部分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法律对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长,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这类相对就业能力较低的劳动者,予以了特殊保护。工龄分为两种,一种是“连续工龄”,即累计工作的时间年限;另一种是“本企业工龄”,下面哪些情况应计入本企业工龄中呢?1.企业转让、改组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的,其在转让、改组合并前的工龄计入本企业工龄。2.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全部计入本企业工龄。3.职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在6个月内的,计入本企业连续工龄。4.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未回原企业工作的,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计入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的工龄仍应合并计算。5.职工留职停薪期间、留用察看期间,计入本企业工龄。来源:人民日报编辑:晴天商务合作:觉得不错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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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洛阳停薪留职政策解读 停薪留职管理规定
核心提示:如下是小编整理的洛阳停薪留职政策解读,里面有停薪留职管理规定等等相关说明,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6年度的说明。如如下是小编整理的洛阳停薪留职政策解读,里面有停薪留职管理规定等等相关说明,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6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豫劳人薪字〔1985〕第1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现将我省《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发给你们,请在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时,一并按照执行。
河南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现对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现行工资问题
现行工资系指本人一九八五年六月份实际领取的五类工资区标准工资额(现在我省工作仍执行四类或五类以上工资区标准的,均以五类工资区标准计算),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以及按中办发〔1983〕39号文件和中办发〔1984〕21号文件规定领取的领导干部职务补贴。不包括浮动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自行改变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
由于执行国家调整工资、调动工作工资处理等规定,造成部分工作人员现行工资额不在原规定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上的,其现工资额这次应视为本人现在实际领取的标准工资额。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以本人现行工资为基数套改新定工资标准。
各地、各部门对工作人员的现行工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查,确定套改的基数。
二、关于干部套改新定工资标准的问题
(一)国家政府机关中已经明确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凡本人现行工资低于所任职务最低等级的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均可进入本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
例如,地区行署机关某科长,五类工资区(下同)现行标准工资额为行政22级54.5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以下简称两个5元)后,其现行工资额为64.5元,应套入科长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80元的标准。
(二)国家政府机关中现行工资高于所任行政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人员,没有明确行政职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包括党群系统)和事业单位中虽有职务但未制定出相应职务工资标准的行政人员,未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含中、小学教师),均可先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
(三)上述两条所列人员中,截止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具有三年以上连续工龄且已定过级的人员,其现行五类工资区标准工资额低于109元(加两个5元后为119元),就近套级或进入本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后,增加工资又不足一个新级差的,除表现很差和犯有严重错误者以外,还可以高套一级。对于现行标准工资额为109元(加两个5元后为119元)的人员,只能套入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127.5元的标准。
例如,某副县长,现行标准工资额为行政18级85元,加两个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95元。套入副县长最低等级职务工资为基础工资之和102.5元的准标后,增加工资1.5%,不足一个新级差(94.5元至102.5元的级差8元),还可以高套一级到110元的标准。
例如,某工作人员,现行标准工资额为行政19级76元,加两个5元,其后现行工资为86元。就近套人86.5元的标准后,增加工资0.5元,不足一个新级差,还可以高套一级到94.5元的标准。
(四)现行工资额(标准工资加两个5元,下同)为119元至127.5元,且己等于或高于本人所任职务最高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只能套入127.5元的标准。
国家机关(包括党群系统)和事业单位中,现行工资在127.5元以上,并介于本人所任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和最高等级工资之间的行政人员,均可按现行工资额参照附表一的标准就近套级。
(五)就近套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的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含中、小学教师),待职务系列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下达后,套改的职务工资低于所任职务最低等级工资的,可进入所任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套改的职务工资等于或高于所任职务最低等级工资的,不再变动。
三、关于工人套改新定工资标准的问题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人按劳人薪〔1985〕19号文件第五项的规定就近套入新定工资标准。截止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具有三年以上连续工龄,且己定过级的人员,其现行五类工资区标准工资额在84.5元(加两个5元后为94.5元)以下,就近套级后增加工资不足一个新级差的,除表现很差和犯有严重错误者外,还可以高套一级。
(二)现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岗位上工作的人,这次按照工人的套改办法套入新定工人工资标准。其中已经担任副科长以上职务的,可以按照干部的套改办法套入新定工资标准,本人现行工资低于所任职务最低等级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可以进入所任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
四、关于执行五类以上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套改新定工资标准问题
原执行五类以上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含由六类以上工资区调我省后,仍保持六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这次应按现行五类工资区同类人员同等级的标准工资额套改新定的五类工资区工资标准,其原工资高于现行五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部分不予保留。
例如,国家机关某行政人员,原标准工资为六类工资区行政19级78元,这次套改应按五类工资区行政19级76元,套入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94.5元的标准,原高出五类区工资标准的2元不予保留。
五、关于各类学校毕业生套改新定工资标准问题
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后毕业的带工资学习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电大,夜大、职大,函大、业大、中专等),按其现行工资额就近套改后的工资(不含工龄津贴,下同),仍低于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规定的定级水平的,可以按照定级工资标准定级;套改后的工资等于或高于规定的定级工资标准的,可以按照套改后的新定工资标准执行,不再定级。已经明确职务的,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职务工资。
例如,某机关一行政人员一九七六年九月参加工作,现行标准工资为行政23级48元,一九八五年八月电大(专科)毕业,符合规定的条件高套一级后工资为68元,已高于专科毕业生规定的定级工级62.5元,不再定级。
六、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改革问题
(一)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本处理意见第一、二、四项的规定套改新定工资标准。
(二)一九五三年底以前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现仍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执行的,以及现工资高于地方干部同一级别工资标准的其他转业干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套改。现工资高出地方干部同一级别工资标准的部分,从就近套级或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后增加的工资(不含工龄津贴)中予以抵销。抵销不完的部分,仍继续发给。
例如,某机关一工作人员,原是一九五三年底以前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现工资为行政18级102元(加两个5元后为112元),这次应按我省行政18级85元(加两个5元之后为95元),套入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110元的标准,原高出地方同级干部的17元,被增加的工资(不含工龄津贴)15元抵销后,余2元仍继续发给。
七、关于附加工资,保留工资问题
工作人员和现有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应从套改后增加的工资(不含工龄津贴)中予以抵销。这次套改采取先抵销附加工资,后抵销保留工资的办法,抵销不完的部分,可继续保留。
例如,某事业单位一工作人员,现工资为行政19级76元(加两个5元之后为86元),另有附加工资4元,保留工资6元。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应套入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94.5元的标准。增加的8.5元先抵销附加工资4元,还剩4.5元,再抵销保留工资后,仍继续保留1.5元。
八、关于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计发问题
(一)计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问题,按劳人薪〔1985〕19号文件第四项的规定处理。上年不论何月份参加工作,一律从下年一月一日起按一年计发。
例如,一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为一九八○年一月,另一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为一九八〇年十二月,二人的工龄津贴均应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按一年计发。
(二)计发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现行有关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确定。个别有疑议的,暂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待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审查后,再正式确定。
(三)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和范围,待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下达具体办法后,分别由省教育厅、卫生厅提出具体意见,报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行。
九、关于停薪留职人员问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停薪留职期间,不论个人与原单位是否签订合同,一律不参加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待回原单位恢复工作后,按所任职务确定工资。
十、关于死亡人员问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职工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至本单位工资改革前死亡的,应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职工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补发其新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教护龄津贴之和)与原工资的差额部分,直至死亡之月止。
十一、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均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间不实行结构工资制。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不实行见习期,直接按附表一的定级工资标准定级。原工资高于附表一规定定级水平的,仍按原工资执行。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待遇以及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徒工和熟练工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由本单位组织填写《定级审批表》(表样见附表三)并签署意见,送主管部门审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省直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报主管委、办、厅、局)批准后执行。少数优秀的人员,需高定工资级别的,必须报省劳动人事厅审批。
十二、关于调动工作人员工资的处理问趣
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由调入单位负责其工资改革工作;由企业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列入这次工资改革的范围,其工资由调入单位根据劳人薪〔1985〕19号文件第七项&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问题&的规定办理,并按照管理权限报批。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即执行本企业的工资标准,其工资由调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重新评定。
十三、关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增资审批问题
(一)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按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分别由各地,市和省直各委、办、厅、局具体负责。
(二)中央驻我省的部属高等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省教育厅具体负责。驻豫的中央部属厅局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按我省的厅、局机关的管理办法,由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中央驻我省各地、市的部属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所在地、市负责。
中央驻豫部属单位的性质、规格等级,以及是否列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的通知办理。
(三)各地、市、省直各委、办、厅、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中央驻豫厅局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审定,指标分配,增资额的核定,由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
(四)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增加的工资,按照上述分工,分别由省和地、市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及开户银行监督执行。
一九八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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