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icp备案是什么意思思

公司刚成立,请问到税务局备案是什么意思?_百度知道
公司刚成立,请问到税务局备案是什么意思?
但不需要他们的批准同意。它是相对于&审批&quot,需要在30天内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既你有义务让税务机关知道某件事;的一个概念公司刚成立,然后按照税法和税务局的要求进行正常的申报纳税。我的回答如果对你有用请确认满意。备案是指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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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的专管员还要下户,到你单位核查,登记你的主营业务,一般是了解基本情况,营业场所等一般是报道,看看是否与登记一致,规定你的税种及税率,初次报到
营业执照下来后你们不需要办税务登记证吗?是申请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等等一些事情,你们公司都办过了吗?
我们的税务登记证什么的都办齐了,在地税局也办好税务登记了,是否需要到国税局备案。
就是到税局报到,然后按月给国家上税
公司刚刚成立,在营业执照标明的成立日期开始一个月内要到当地地方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证,延期申请的按规定罚款。可以查一下相关条文。
国税、地税落案底呗,办理税务登记证,要不怎么交税啊
税务局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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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备案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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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享受所得税优惠关键是“备案”
> 享受所得税优惠关键是“备案”
享受所得税优惠关键是“备案”
编辑:义俏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面改为备案管理之后,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和管理方式将发生转变,从&重审批、轻管理&转移到&重管理,优服务&。以下是小编J.L分享的享受所得税优惠关键是&备案&,更多创业计划书欢迎访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出了《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和《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一备案要点
  备案,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备案要点要点如下:
  (一)备案时间。由于各项优惠政策类型和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有所不同,大多数优惠政策可以在预缴环节申报享受,少部分优惠政策由于核算原因或者需要依据某种资格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需要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同时考虑有的企业可能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企业一个年度内多次备案,《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二)备案资料。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料则根据《目录》要求提供。大部分优惠事项企业仅填写《备案表》即可完成备案。据初步统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
  (三)备案频率。《办法》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
  (四)备案分类。《办法》规定,备案分为正常备案、变更备案二种情况。正常备案是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所履行的一种备案方式;变更备案主要针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其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第1年履行备案手续后,在此后优惠政策有效期限内,如果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备案。对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但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的,为避免纳税人判断失误,需要企业履行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可以籍此加强税收优惠管理,同时增加纳税人享受政策的准确性,是一项为纳税人服务的措施。对于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不需要履行额外手续,企业应当主动停止减免税,恢复征税。
  (五)留存备查资料。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与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相关的各类资料,如各种合同、协议、文件、证书、相关核算资料等,是企业证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标准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在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且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办法》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年。
  (六)实行&以表代备&方式。为落实国务院重点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重点行业转型升级,《办法》规定,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七)跨地区经营企业备案手续 鉴于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分布地域广,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不在同一省市,为便于企业履行备案手续,避免出现&看的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等问题,《办法》对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是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是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八)备案方式。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备案实施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九)补办备案。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二税务管理
  (一)受理备案。税务机关受理备案时,审核《备案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具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是《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在《备案表》中标注受理意见,注明日期,加盖专用印章。
  二是《备案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填报内容不完整,或者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更正。企业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补充更正后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备案。
  对于到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对于网络方式备案的,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二)后续管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面改为备案管理之后,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和管理方式将发生转变,从&重审批、轻管理&转移到&重管理,优服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时,只是进行形式审核,由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将结合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采取风险提示、评估、稽查等多种有效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实施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符合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与标准。
  (三)税务处理。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政策衔接
  (一)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二)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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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通知
&来源: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发布时间:
各相关纳税人:
  自2013年9月1日起,境内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支付人”)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下的款项(以下简称“对外支付”),办理税务手续时将更加便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见附件1)的规定,与原对外支付需办理的税务手续相比,便捷之处有四点:
  1、无需完税即可备案。原先必须先完税或办理免税、不予征税手续后才能取得税务证明。自9月1日起,支付人只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即可备案。
  2、无需国税地税两处跑。原先支付人必须先取得国税局盖章的税务证明,再去地税局盖章,之后才能去银行付汇。自9月1日起,支付人只需到国税局备案,不必去地税局。
  3、税务证明换成税务备案表。原先3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支付需向银行提交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出具的税务证明。自9月1日起,5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支付需向银行提交经国税局盖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见附件2)。
  4、提高了备案限额。原先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的金额下限是等值3万美元(不含3万美元)。自9月1日起,对外支付的备案限额提高至等值5万美元(不含5万美元)。
  需要注意的是:第40号公告简化了对外支付的税务手续,但是对外支付涉及的扣缴所得税事项,仍按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
  附件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宁波保税区国税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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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核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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