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产,委托他人卖房违约金的法律规定签了卖房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他卖掉之前我把房子卖掉了算是违约吗?

昔日草率签下“独家”协议 如今卖房成功竟违约赔偿_新浪法院频道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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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卖房一定要给中介签委托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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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四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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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卖房一定要给中介签委托书吗
中介说需要给他签这个委托书
这是必须的吗
我要注意些什么&&假设说和链家签 还能让我爱我家的卖吗
蜡笔小鑫就是我
博士一年级
& &不知道哦 ~~ 帮顶
但是我觉得可以不签&&跟租房子一样&&我也不代理给中介的 你愿意帮我租就租 不愿意拉到 他只是少挣了你这边一份钱
小学四年级
不用签的。。。。。。。
做生意要讲诚信!!
高中二年级
签你的假名字,并且,让他把你看过的房子楼门号什么的,写清楚了,记住:一式两份。。。且要加盖中介公章和门店店长签名(总之弄的越复杂,越好,让中介头痛,就知道你不好忽悠了)
寄意寒星荃不察 我以我血荐轩辕
& && && &厚德明法,格物致公
初中三年级
引用:原帖由 夜色xp 于
20:55 发表 签你的假名字,并且,让他把你看过的房子楼门号什么的,写清楚了,记住:一式两份。。。且要加盖中介公章和门店店长签名(总之弄的越复杂,越好,让中介头痛,就知道你不好忽悠了) :楼主是要卖房,不是签看房通知书。中介是想让他独家委托。
大学一年级
不签 卖掉的那天会签的
他们现在不过是想要你的独家代理
别的中介卖不了
小学四年级
@的帖子 不签 中介会给大力推荐吗?
初中三年级
会,不要签,如果签,明确时间,还有房租,这种叫独家代理。
别信LJ的,LJ的中介很烂,后续会烦死你。
大学三年级
引用:原帖由 bnusongsong 于
08:13 发表
不签 中介会给大力推荐吗? :当然,现在市场那么差,他们当然想赚钱啊,别签
小学四年级
看了这么多全是不为业主着想 不知道情况别乱评论了
现在是没有委托书的 中介门店门口就不让贴展板 并没有其他用处,因为建委现在统一规定不管买卖租赁必须有业主委托书,还有就是你可以给几家签都没关系 不属于独家,只代表他们可以帮助你找客户。
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 管庄西里55米2居在2层共6层105万南北
小学六年级
引用:原帖由 xiefei 于
16:59 发表
现在是没有委托书的 中介门店门口就不让贴展板 并没有其他用处,因为建委现在统一规定不管买卖租赁必须有业主委托书,还有就是你可以给几家签都没关系 不属于独家,只代表他们可以帮助你找客户。 :确实是这样的,这个才是正解。
初中二年级
楼上说的对,签那个委托书他们会推广的大点吧,靠谱的中介倒也无可厚非,毕竟是想卖房子么。
小学五年级
现在市场那么差 得注意一点
高中一年级
引用:原帖由 爽然 于
19:27 发表
& &不知道哦 ~~ 帮顶
但是我觉得可以不签&&跟租房子一样&&我也不代理给中介的 你愿意帮我租就租 不愿意拉到 他只是少挣了你这边一份钱 :
小学六年级
我签了今天~~假名字~~
写的不是独家的~也给别人卖~~反正假名字有问题也无效
一个人回到原点
小学六年级
别签订独家就成。日期也签订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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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论坛所有帖子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不代表本网立场。转载文章/图片请注明作者及出自 、,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联系原作者。公证委托卖房引发纷争 被冒名卖掉的房产该归谁所有
构成表见代理的,买方可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即使还没办过户登记,买方也可要求履行合同,从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受让方只是善意地认为与其交易的人有代理权,并未在谁对房屋享有处分权上产生误认
构成表见代理的,买方可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即使还没办过户登记,买方也可要求履行合同,从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受让方只是善意地认为与其交易的人有代理权,并未在谁对房屋享有处分权上产生误认,这属于善意地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而不是善意地相信无处分权的人有处分权的情形,故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如果司机冒充黄有龙进行了公证,根据相关规定,公证处负有过错责任。黄有龙可依据该规定追究公证处的侵权责任。
一处豪宅,被司机冒充本人卖了?日前,影视明星赵薇的丈夫黄有龙以被冒充为由拒绝腾房,被买家诉诸法院。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就此,记者采访了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黎楚文、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嘉然等专家学者,对案中涉及的房屋经过公证被卖,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等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公证委托卖房引发纷争
据媒体报道,武某2014年签订购买房屋合同、支付了1500余万元,将赵薇丈夫黄有龙的一套房屋买下并进行了过户,此后房屋始终无法腾退交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有龙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然而,黄有龙一方向法院表示,该房并非黄有龙卖出,而是其司机违法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卖出,黄有龙对卖房并不知情,就此事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冒名者也已接受警方讯问并供述了案件事实,案件已经立案。
据武某代理律师表示,在房屋交易前,与武某处理委托交易事宜的受委托人靳某曾出示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并经公证处公证为房屋产权人黄有龙的委托人。
因刑事案件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如果真是司机冒充黄有龙进行公证、委托他人卖房,那么争议中的房产应归谁所有?这起纠纷如何处理才能定分止争?
是否有权处分与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有学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是司机冒充,这一行为是典型的“冒名行为”,而法律对于冒名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一定争议。
邢嘉然表示,该案中,买卖合同是武某与黄有龙的“代理人”靳某签订的。而该“代理人”如果只是取得了假冒黄有龙的司机的授权,并未取得黄有龙的授权,则其以黄有龙的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实质上是无权代理。但是,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在学理上称作表见代理。该案中,由于买方出于对公证的信任,还是完全有理由相信该“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买卖合同对黄有龙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法律上将黄有龙视为出卖人,就像买卖合同真的是由他本人委托代理人签订的一样。假如该案当中不构成表见代理,则情况又会不同。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在“代理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如果黄有龙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了追认,则买卖合同对黄有龙发生效力;如果黄有龙拒绝追认,则买卖合同对黄有龙并不发生效力,即法律上不会将黄有龙视为出卖人。
委托买卖有些情况构成表见代理,并使合同有效?黎楚文解释,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其中的关键是“有理由相信”,就是说,买受方在委托人持有公证委托书、房产证、身份证等具有可信度的证明材料时,以合理价格买入房产,则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合同有效,依据有效合同进行了房产过户,房屋买受人的权利应得到保护。
孟强表示,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以委托的方式授权他人代为进行房屋出售或购买,均不鲜见。受托人一般除了委托授权的公证文书以外,往往还需要持有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户籍证明,再加上自己的身份证等材料,才能顺利在房屋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本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均能被轻易获取,则表明本人在保管重要证件方面存在较大疏漏,这也是构成表见代理的背后原因。
买受方能否主张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不动产涉及登记制度,不动产所有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邢嘉然表示,如果该案中构成表见代理,因买卖合同直接约束黄有龙,买方可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即使还没办过户登记,买方也可要求黄有龙履行合同,从而取得房屋所有权。这种情况下,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如果该案不构成表见代理,而黄有龙又拒绝追认,虽然房屋已经过户到买方名下,但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没有房主的授权,假冒房主偷卖了房主的豪宅,其行为显然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买方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就要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了。
孟强介绍,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则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如何适用这些规定?邢嘉然认为,根据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虽然房屋是无处分权人转让给买方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果同时符合上述规定中的三个条件,则买方取得所有权。否则,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目前,房屋已过户到买方名下,这个条件已符合。判断是否符合以合理价格转让的条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什么是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规定,即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或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不过,该案的复杂在于,在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即买方没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如何能够认定买方是善意的,即不知道司机及“代理人”是无权处分。假设买方见过司机,而司机拿着黄有龙的身份证等文件,且司机的长相与黄有龙确实难以分辨,这或许能认定买方是善意的。
对于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黎楚文表示,大陆法系传统上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但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也可以善意取得,不过,不动产善意取得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有错误的情形。比如,用夫妻婚后共同收入购置的房产,仅登记在夫妻中的一人名下,或者房屋本来应由弟弟继承,但错误地登记在哥哥名下。这就发生名义的所有权人和实际的所有权人不一致,而受让方善意地认为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一方是所有权人,能够处分房产。但这起纠纷中,并没有这种情形。受让方只是善意地认为与其交易的人有代理权,并未在谁对房屋享有处分权上产生误认,这属于善意地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而不是善意地相信无处分权的人有处分权的情形,故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还有学者认为,针对这个特殊案例,需要依据物权法行为理论来判断是否可以获得所有权,进一步明辨法理。虽然法律行为是物权变动的通常原因,但其成立生效并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还必须进行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也即“未公示者不得生效”。而一个关键的问题是,物权公示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要件。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只有符合当事人出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效果。更甚之,不动产登记也是可以撤销的,第三人不可以仅依据不动产登记主张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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