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兼职经济责任审计 不超过一年需不需要审计

审计署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 扬州市审计局 - 中国扬州政府门户网站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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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经征得巾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同意,现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仟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审计署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
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丁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仟期经济责任审汁丁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厂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贬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结合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仔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包括:&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的机关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以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乡、民族乡、镇的党委和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三条&审判、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同级审汁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机关领导厂部的任期经济责仟审计,由同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报经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同意后请上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对其所在乡、镇政府财政收支及乡、镇政府机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仟。&
第五条&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具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领导十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具所在的部门、单位或地区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暂缓审汁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报请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一)每年年底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提出F年度任期经济责仟审训的建议计划,与审计机关共同协商,确定下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项㈠计划,列入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因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增加审计项目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商审计机关后提出意见,报请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
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第九条&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对非法干预、阻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行为,审计机关心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刘有关人员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保证审计丁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町能影响审计公正,有权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单位或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中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汁组的审计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任期纤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纤济合同,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检查报告等资料。&
被申计的领导干部反其所在部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山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可以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子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一)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部门、地区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各项丁作口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四)需要向审汁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当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应当向审计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就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齐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审计机犬在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纪检、监察、组织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实施,其调查核实结果根奉级党委或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杖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所在单位、部门、地区财政收土、财务收支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地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五)对被审汁的领导十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地区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六)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被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向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附被审计的领导十部及所在单位、部门、地区的意见,同叫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地区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或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审训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奉实施细则白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步规范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卜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仟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结合企业领导人贝仟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一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国有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主管责仟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件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具休办法由审计机关与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共同协商决定。&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需要离仟后进行审计、暂缓审计的,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决定。&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引,应当同正常财务收支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稽核)、监事会监督工作相结合。在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企业的内部市计(稽核)机构、监事会等部门应当向审计组提供有关检查资料。&
第八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计划进行,每年年底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与审计机关共同协商,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日计划。&
年度审计项日计划执行中,因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审计项目。应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与审计机关共同协商,在审计机关力量许叫范围内安排;&
第九条&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仟期经济责任审计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时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应当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包括:企业计划、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及经济活动分析资料;现行企业章程、管理制度、年度经营引划;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及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办公会议纪要(记录)和年度工作总结;经济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及企业纠正情况等资料。&
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可以建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被审汁的企业领导人员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一)企业领导人员职责范围;&
(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企业领导人员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
(四)应当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可以建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或纪枪监察机关给子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审汁机关在实施企业领导人贝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小,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对非法干预、阻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建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对有关人员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有权向审计机关提出审汁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审汁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听取纪检、监察、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企业监事会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的企业及具领导人员的意见,纪检、监察、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企业监事会等部门应当向审计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审讣机关在实施企业领导人贝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就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丛仟期经济责任审汁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审汁机关在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仟审计过程中,遇有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纪枪、监察、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企业监事会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实施,其调查核实结果报奉级党委或人民政府,井抄送同级审汁机关。&
第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经济责任审汁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范围和与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日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企业领导人员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问题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五)对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六)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组向审汁机关提交审汁报告之前,应当征求被审汁的企业领导人员及所在企业的意见。&
审汁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向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提交审汁结果报告,井附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同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及企业监事会等有关部门。&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或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九条&奉实施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当前位置:>>>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 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局),福建省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 国资委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为贯彻落实好《规定》,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开展,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规定》的重要意义
  《规定》的颁布施行,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对于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发展,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宣传《规定》,将思想进一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深化发展”的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贯彻落实,不断开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新局面。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有力保证。
  (一)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作用,在今年内完成联席会议的机构设置,由党委或政府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已经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地方,可以继续保留领导小组,改进和完善领导方式,进一步发挥作用。
  (二)加强联席会议办公室机构建设。各地要在本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及时完成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等相关事宜,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的规定,选好配强办公室主任。有条件的地方可争取建立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相适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局。
  (三)健全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要完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及其办公室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既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好部门职责,又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开展。
  (四)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队伍建设。各地要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进一步充实审计力量。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从严教育、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和各项廉政规定,以“实、高、新、严、细”为标准,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要整合利用好现有审计资源,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廉洁自律的高素质经济责任审计干部队伍。
  三、提高审计计划和组织实施的科学管理水平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审计计划和组织实施管理,健全有关管理制度,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有序、有效开展。
  (一)做好审计计划管理工作。要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建立被审计单位审计数据库,全面了解和掌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按照被审计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计划组织实施,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审计项目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提出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提出追加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审计对象。科学把握好全面审计与突出重点的关系。要加强对掌握大量资金(资产、资源)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各地要在继续巩固和深化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
  (三)实行科学的组织实施方式。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把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财政决算、专项资金等审计结合起来,有效调配和整合审计资源,实现不同审计项目之间的资源共享。
  四、着力推进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和审计规范化建设
  为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信、可靠、可用,要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审计规范化建设,强化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全程管理。
  (一)准确把握审计内容。经济责任审计要紧紧围绕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在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基础上,更加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执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等。
  (二)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评价。要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和细化不同类别、不同级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审计评价既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取得的相关业绩,又要反映其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准确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审计评价要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在法定职权内进行。审计评价要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严禁超越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评价。
  (三)加强规范化建设。要逐步建立健全与《规定》配套的制度规范。从实际出发制定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实践、可操作性强的审计指南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程序及成果运用等。要认真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对不同类别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操作流程、审计方式方法等,逐步建立起与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
  五、健全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切实抓好审计结果运用这一关键环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真正得到有效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情况反馈等结果运用制度,积极促进审计结果有效运用。积极探索和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二)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审计机关要按照《规定》要求,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提交相关部门,并依法办理申诉事项。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考评、职务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报告要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审计查出的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审计结果,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六、推进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内管干部审计)是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以《规定》颁布实施为契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推动内管干部审计工作的深入发展。
  (一)加强机构和人员建设。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和实际需要,配强专职人员,充实审计力量,认真开展好内管干部审计工作,切实发挥服务干部管理监督和单位发展目标有效实现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将制定关于内管干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用以指导和规范全国内管干部审计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及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逐步健全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审计评价、结果运用和审计整改等一整套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体系,保障内管干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
  (三)加强工作指导。各级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内管干部审计工作的指导,通过调研、座谈、培训、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对审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等形式,促进内部审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积极推动部门和单位有效开展内管干部审计工作。逐步推行内管干部审计工作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将本地区内管干部审计工作情况,每半年一次报送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研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研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研究
郑子恒(审计署长沙办)
【时间:日】
【来源: 】
    [摘要]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制度,是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外都没有先例可循。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在促进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促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在研究国内外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文献及审计实践的基础上,指出目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重点较难确定这一突出问题,并通过对问题的分析提出应根据我国国有企业的经济属性将其分为有特殊目标或公益性类、垄断或寡占类、竞争性类三大类别的企业,再根据国有企业所属类别的不同其承担的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的不同侧重来分别确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重点。最后,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进一步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国有企业是我国的经济命脉,如何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进行考核,有效地监督、约束和激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政府主管机关、实务界和学术界长期以来研究的重点。作为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结构中最具中国特色的审计类别和最能发挥问责作用的环节,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占据着重要的份额。实践证明,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并且在一定时间内仍将是行政授权下领导干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工具,其重要性不容置疑。尽管2010年颁布了新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但是在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难点,如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确认审计内容的重点等。上述问题,加大了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随意性,降低了审计权威,增加了审计风险,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因此,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进行研究,对于更好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降低和防范审计风险、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是十分重要的。    一、文献综述  西方发达国家开展国家审计已经有较长一段历史,因此针对“责任”的理论研究和国内相比较要丰富成熟许多,但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西方国家不一定比国内更成熟,因为西方国家并没有经济责任审计这种审计类型,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种类。由于各国经济、政治体制不同,企业发展程度不同,审计实务存在很大差别。本文主要研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搜集国外相关资料的过程中,主要研究了国外的绩效审计,绩效审计重视对企业经济、社会、环境进行全面评价,并建立了科学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    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开始于1985年部分省、市审计机关对厂长(经理)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至今有20多年的实践经历。同时我国理论界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也日益深入,其研究内容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理论、评价体系、审计风险防范、审计质量控制等各个方面。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及其审计内容的文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我国理论界的相关研究成果。    在法律法规方面,我国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审计署都相继制订了一系列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和法规,如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及其审计内容均有规定。    在理论界研究方面,陈波(2005)提出,经济责任其更为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受托经济责任”, 即由于受托管理他人资产而承担的相对于委托人的责任,经济责任审计有其特殊的审计范围和内容,理论上讲, 凡是使用公共财政资金或接受政府投资、补贴的组织和人员都应该纳入国家审计的范围,作为一种国家审计类型,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范围比较狭窄,它只针对一类特殊的人群,即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计的内容是领导干部在其任期内的经济决策行为、行政管理活动等。杨宇明、许良虎(2007)提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的一种,是经济责任主体授权或受托对领导人员任期所在部门或单位的财务收支或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对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活动,国企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的范畴包括财务责任、法纪责任、绩效责任、管理责任和社会责任等五大方面。蔡春、陈晓媛(2007)认为经济责任审计能够更好地实现审计整体目标,是一种特殊的、新的审计控制手段或形式。蔡春、田秋蓉、刘雷(2011)指出经济责任审计无论作为一个专业术语,还是作为一项审计制度,都是中国所独有的,是现代审计制度在中国实现的一种创新。    综上表明,法律法规方面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及其审计内容的规定越来越具体和完善,对审计人员在实际审计工作中起到很大的指导作用,但是法规条文一般规定的比较原则性、粗线条,而审计实践中的情况往往相当复杂。同时,理论界对经济责任审计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内容的研究并不多,大部分发表的相关研究文献距今已有比较长的时间,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对审计实践工作碰到的新问题难以起到指导作用,审计实践走到了审计理论研究的前面。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重点较难确定  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审计的手段检查和评价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是其行使经济职权所应承担的责任,个人经济职权的内容有多广泛其承担的责任就有多大。因此,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内容不仅包括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同时还包括国有企业其他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确定原则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及关注事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是普遍性、原则性的。如《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内部控制情况、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同时应关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廉洁从业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具体到审计实践中,上述规定具体应该涵盖哪些审计内容?在审计资源、审计时间受限制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审计内容的重点?国有企业涉及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不同行业的国有企业之间可能千差万别,如何针对不同的国有企业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重点?上述问题是审计人员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面临的难点。    三、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重点的研究   如何确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重点是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面临的首要问题。我国的国有企业成千上万家,分布在各种各样的行业,各有不同的特点,但是国有企业的成立是有自身的历史使命的。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人员应该根据国有企业自身承担的责任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再根据国有企业的类别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重点。    (一)明确国有企业承担的责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是直接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在任期内所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的审计,而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与国有企业的责任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因此在界定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时需要首先明确国有企业的责任。从本质上看,我国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是国家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人民群众的利益能够得到实现的重要保障。我国国有企业既要承担经济责任,也要承担社会责任,还要承担政治责任。国有企业要在承担责任中发展,在发展中更好地履行责任,最终目标是实现员工价值、企业利益和社会效益三者综合效应的最大化。    1.国有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  国有企业是经济组织,其经济属性要求它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中形成的大型国有企业,已经逐步发展成为行业的龙头。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总体上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主要经济指标创历史新高,全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367855亿元,同比增长21.5%;累计实现利润总额22556.8亿元,同比增长12.8%,其中中央企业2011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0.2万亿元,同比增长20%;累计实现净利润9173亿元,同比增长6.4%;累计上缴税金1.7万亿元,同比增长19.7%。截至2011年底,中央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8万亿元,同比增长14.9%,净资产10.7万亿元,同比增长11.4%。目前,已有43家中央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整体上市,一汽集团等4家企业完成整体改制工作。在建立规范董事会试点方面,2011年,共有3家石油中央企业、2家电信中央企业、2家水运中央企业和1家军工中央企业进入试点,试点企业总量扩大至42家,董事会规范运作的制度体系基本完成。2011年,进入世界500强的38家中央企业中,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占全部中央企业的75.12%、81.11%、79.59%和77.92%。国有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明显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进一步增大。国有企业的经济责任,就是要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努力提高获取资源、开拓市场、服务客户、员工和社会的能力,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2.国有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  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从中国国情和国有企业的发展沿革等现实状况出发,中国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还包含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就业和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面。企业社会责任其本质是平衡国家、社会和企业三者利益。企业利益是企业的发展动力,国家利益是社会安全的最终保障,社会利益是经济有序发展的前提。国有企业是中国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必须承担社会责任。    3.国有企业承担的政治责任  国有企业不仅是经营性组织,而且是政府在市场经济、开放经济体制下弥补经济市场化、开放化缺陷的手段,同时还是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控制、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手段。国有企业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是政府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是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由于国有企业承担着重大的政治责任,因此国有企业要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积极参与国家经济和安全体系建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国内市场供应,为国家应对突发事件和重大经济风险提供可靠支持。    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不应将《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审计内容清单条条框框地套用到所有不同的审计对象上,而应当根据国有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来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具体到某一家国有企业,其承担的三大责任会有不同的侧重。如处于垄断领域、价值目标取向于满足公众利益、国家安全的国有企业,其承担的责任倾向于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处于自然垄断和可竞争领域、价值目标取向于兼顾社会公益和企业微利需求的国有企业,其承担的责任倾向于社会责任,并兼顾经济责任;处于战略性竞争和一般性竞争领域、价值目标取向于营利为先的国有企业,其承担的责任倾向于经济责任。因此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需要根据国有企业的不同特性对其进行分类以确定不同的审计内容重点。    (二)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目前国际上不少国家都根据功能设定了国有企业的目标,一般将企业目标分为两类,一类是承担特殊社会职能的或者垄断型企业,另一类是竞争性、市场化的企业。如瑞典所有权政策规定凡在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其目标就是创造价值,对于有特殊社会服务责任的国有企业,首先应在履行社会责任前提下创造价值并有效利用资源。新西兰的政府企业一般都有商业和社会的双重目标,国有企业的商业目标十分突出,社会目标则不太明显。    我国国有企业按照经济属性可以分为有特殊目标或公益性类、垄断或寡占类、竞争性类三大类别的企业,每一种大类可以再细分为几个小类型,对不同类别的国有企业应有不同的管理模式及要求。有特殊目标或公益性的企业主要是在“市场失效”的领域从事业务,特别是需要长期财政支持(包括投资、融资、补贴等多种方式)的国有企业(如某些大型项目公司、大型军工企业),其主要业务、所需条件和经营收益及成本也应有较高透明度,对其要求主要是成本和公共目标;属于垄断和寡占的企业具有产量控制和市场价格制定或合谋制定的能力,因此对其管理手段主要应该是市场行为和价格管制;属于竞争性领域的企业的主要目标一般是资本回报。    (三)确定不同类别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重点。  1.有特殊目标或公益性的国有企业审计内容的重点  有特殊目标或公益性的国有企业一般为国有独资企业,其价值目标取向于满足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求。这类企业主要是军工、水、电、气供应等有特殊目标或公益性的企业。对有特殊目标或公益性的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应重点其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2.垄断和寡占类的国有企业审计内容的重点  垄断和寡占类的国有企业一般为国有独资企业,分布在国家非常关键、核心的行业,国家一般情况下会通过行业管制等手段让这部分国有企业获得垄断地位,这类企业主要包括石油石化、电信、煤炭、航空运输、航运等企业。对垄断和寡占类的国有企业,保值增值不能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主要关注其完成政策目标的情况和产品价格的合理性。    3.竞争性类的国有企业审计内容的重点  竞争性类的国有企业一般为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主要分布在装备制造、钢铁、汽车、建筑等行业,这些国有企业同时面临着国际和国内的竞争。竞争性类的国有企业没有赋予其行政目标和行政垄断地位,而是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企业自我发展壮大、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的使命,对这类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核心就是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主要关注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以及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制度,是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外都没有先例可循,在制度建设方面目前初步形成了以审计法为核心,两办颁布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体系,但是《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不够细化、操作性不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和业务操作行为也不够规范。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了出来,因此继续做好经济责任审计,一定要在健全完善制度上下功夫,搞好顶层设计,从法律和规范的角度,分层制定有效的制度规范。    一是及时颁布《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颁布实施两年多来,对推动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快速深入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各地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目前需要对《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的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重点是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审计对象、组织实施、审计内容、审计评价、责任界定和结果运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以满足经济责任审计实践发展的需要。    二是尽快出台《经济责任审计指南》。该指南是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和业务操作行为的指导性规范,也是国家审计指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和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实践,提升审计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2011年底审计署已经形成了指南初稿,2012年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从审计署业务司局和地方审计机关抽调业务骨干,上下结合,对初稿进行了集中研究和修改,广泛征求了全国审计系统和20多位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12月提交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进行了研究讨论。目前,《经济责任审计指南》根据大家的意见,正在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是及时出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评价指标》。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推进,深化和发展不同类别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审计评价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为了使不同类别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审计重点内容更加突出、审计评价更加客观准确,需要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行业性质和履行经济职责的不同特点,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为不同类别,分别研究制定审计内容和评价指标。只有及时出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评价指标》,审计人员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才能更加规范化地执行审计任务。(郑子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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