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集体山场承包协议村民同意维修基金业主签字同意签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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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千亩集体山场疑遭贱卖 7600元承包40年
日07:03&&现代金报
村民吴学田告诉记者,对面两座山就是潘建友承包的部分山场 见习记者 邱一文 摄
  2007年,丽水庆元县百山祖镇三堆村1164亩集体山场涉嫌被贱卖,承包人仅7600元便获得了40年的承包经营权,而村民一直被蒙在鼓里长达5年。事发后,三堆村村民认为承包手续不合法,遂将承包人告上法庭,要求判定承包合同无效。但该案历经3轮6次诉讼、近2年的时间仍未审结。
  近日,村民代表将此事向本报记者进行了反映。记者前往庆元县进行实地调查,并采访了多名当事人。
  村民投诉村干部私卖集体山场
  三堆村位于庆元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百山祖的东部,平均海拔1100米,离庆元县城约50公里,原属合湖乡,后被划到了百山祖镇。
  6月6日下午,记者前往三堆村进行实地采访。在村境内记者看到,山体连绵不断,植被茂盛、郁郁葱葱。村民告诉记者,山上大多为杉树和松树,山林环境良好。
  进村后记者发现,各村民的房屋比较分散,且年轻的村民大多外出打工,留下来的是为数不多的老人。不过,就是在这个看似平静的村子里,近年来却发生了一桩不同寻常的案件。
  据村民投诉,2007年,时任村支部书记吴学武、村主任吴学兴等人通过暗箱操作,以山上的树木长期遭邻村村民盗伐为由,将村集体所有的1164亩山场转让给当时在庆元县荷地镇林业站工作的潘建友经营管理。
  不过对于这件事情,村民一直被蒙在鼓里长达5年。直到2012年底,村集体换届选举,吴学武、吴学兴不再担任村领导后,这个事情才曝光。
  在村民的强烈要求下,吴学武和吴学兴拿出了一份落款时间为日的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以下简称《会议记录》)和一份落款时间为日签订《山林转让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复印件,以此证明自己的“清白”。
  记者在《合同》上看到,山场承包期限为40年,转让费仅为7600元。乙方潘建友承包经营后,山权归甲方三堆村村委会所有,林权归双方所有,承包期内所产生的收益,甲乙双方按3:7分成,且乙方有权将承包合同转让给他人。
  另外合同规定,“期满时如非乙方造成不能采伐林木,则自动延长合同期至可伐。”“这条规定,相当于山场永远归他所有了,他想什么时候砍树就什么时候砍。”村民吴根养说,大家都认为这太荒唐了。
  村民经过一番调查,发现《会议记录》和《合同》存在许多造假的地方。为此,2014年开始,三堆村村民将潘建友告上了法庭,要求废除该《合同》,希望收回这1164亩集体山场。
  村民认为承包手续都是造假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2/3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据了解,2007年三堆村共有村民代表32人。根据《会议记录》显示,日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上,有22名村民代表在上面签字,刚好达到2/3的要求。
  然而,据《会议记录》的记录人刘昌会(时任合湖乡驻三堆村干部)回忆:“这份会议记录是我的笔迹不错,但不是在大会上写的,而是事后吴学武和吴学兴让我写的,当时后面并没有22名村民代表的签字。”
  “在这22人中,已有多位村民表示自己当时没有签过字,有2位村民已经出庭作证自己没有在上面签过字。”村民吴学田告诉记者。
  那么,事情是否真如村民所说,记者分别联系到了潘建友和时任村主任吴学兴。
  “当时几位村民代表急于将山场承包出去,有人愿意承包就很好了。”对于是否涉嫌贱卖村集体山场,吴学兴是这样回答记者的。不过对于《会议记录》和《合同》的原件在何处,吴学兴却含糊其词答不上来。
  “《会议记录》复印件是村里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后村里给我的,原件应该在村里,至于后面村民代表签字的真伪,自己也不清楚。另外,《合同》也是村干部拿到乡政府盖的章,所以我也不知道公章是真是假。”潘建友告诉记者,因为村里提供的手续都比较齐全,所以才跟村里签订了承包合同。
  三堆村村民认为,当事人连《会议记录》的原件都拿不出来,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明当时承包手续都是造假的。
  不过,这场官司打起来后,却并非村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
  官司两年内打了六次还未审结
  2014年8月,吴学田等17名村民代表为原告,将三堆村村委会和潘建友告上了法庭。2014年10月,庆元县人民法院以17名村民代表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2014年12月,丽水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4年12月,原告变为三堆村村委会后,再次将潘建友诉至法院。2015年3月,庆元县人民法院以“山场发包所依据的《会议记录》未达到法定的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为由,判决合同无效。2015年7月,丽水市中院以“山场发包是否违反民主议定程序未查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村委会之后申请撤回了起诉。
  2015年10月,吴学田等469名村民为原告,将村委会、潘建友再次告上法庭。今年1月,庆元县人民法院以“根据现有证据无法鉴别《会议记录》上村民代表签名真伪,应由村委会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为由,认为《会议记录》违反民主议定程序,判决合同无效。5月,丽水市中院再次以“基本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
  “第一次中院发回重审的理由是因为原告主体弄错了,的确情有可原,但之后2次发回重审,我对此表示不能理解。”原告方的代理律师、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世敏告诉记者。
  丽水市中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三轮诉讼虽然起因相同,但是原告的主体都不相同,在法律上属于不同案件,法庭调查的规则和对象也就各不相同,上一轮诉讼得出的结论,不能直接适用到下一轮诉讼中。
  接下来,庆元县人民法院第4轮审结后,如果潘建友再次上诉,丽水市中院依法不会再次发回重审。
  记者在庆元走访时了解到,有村民曾于2011年将自家40余亩山场以36万的价格卖给他人砍伐,可想而知,三堆村的1164亩集体山场,其中利益可见一斑。
文章关键词:山场;贱卖;承包经营权
责编:王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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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村集体土地需要村民签字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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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需要村民签字。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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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山场租赁合同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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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乙方有权在使用租赁的土地上建筑固定设施或其它综合开发利用等。乙方开发利用租赁土地除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交纳费用。
十二、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乙方利用租赁山场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乙方。该地块在乙方租赁种植期间,如遇政府征收、征用,地面作物补偿和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补偿全归乙方所有。
十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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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影响到乙方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十四、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山场,地面作物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所建固定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如乙方需要租赁,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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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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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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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更多 ""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 记者 万经煌 文/摄) &他们说将山过去,准备栽果树、种蔬菜。&刘逊村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8月,一曹姓老板表示要搞旅游开发,想把村里的项家山承包下来。村里便与曹老板签了份租赁合同,将项家山300多亩地出租给他,并收了2万元租金。 &把山上的树砍了不少。&村民刘合柱十分气愤,他拿出手机,向记者展示今年10月拍下的照片。有多棵树木被砍,留下碗口粗的树桩。据他估计,有七八十棵树被砍。  17日下午,记者来到该处山场。在山上的一处荒地,有一棵长达10米、砍倒未被运走的大树。现场留有数个光秃秃的树桩,从其中一个树桩看,它是一棵直径30厘米左右的大树。在山场附近,记者也看到有不少竹子、小树被砍断。 &他们破坏了环境。&该村村委会副主任刘应建说,当初签合同时有点&疏忽&,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征求意见,现在村民都不愿意将山场出租。  村支书刘合华表示,他们已将2万元退还,合同的原件也已收回,但对方继续在山场施工。镇政府派人先后协调了两次,都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开发商曹老板表示,他们是与村里签合同后才施工的,已投资200多万元,如果该村不同意出租山场,应赔偿一定的投资损失。他称部分树被砍是为了平整土地,便于种植果树。他也承认砍树没有办理手续。 &砍树未办理审批手续,属于违法行为。&19日,记者联系上该镇林业站,程姓站长表示,他们在巡查中发现砍树行为,先后制止3次,并下发了停工通知书。  该镇综治办副主任曹中水表示,此项目的确是一个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建成后将方便村民就业,而且各村可享受一定的景区门票收益。对于出租纠纷一事,镇政府正在协调处理。  目前,镇政府正在拟定新合同。新合同规定,开发商的基建、工程项目,需要开山、伐木的,必须向政府、村组提出申请,经镇政府、村组同意后才可实施。
(责任编辑:g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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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指定代表卖山场 夏家山村民不满“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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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震裂的夏家山组村民的老房子这段日子,阳新县富池镇林岩村夏家山组不少村民觉得很憋屈。两年前,村里引进企业开办采石场,但征地和签署协议前,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而是由村里指定10余名代表签字,便将采石场转让出去了。更让他们气愤的是,签字的10余名代表每月可从采石场领取3500元的“工资”。不满此举的村民们邀约着,前去阻止采石场生产,想以此讨得一个说法,但因此与场方发生冲突,10名村民被警方拘留,这更加激化了村民与村委会的矛盾。村民们要求,重新公开选举村民代表,重新签订开发合同。  投诉:村委会指定代表卖山场,代表每月领3500元工资今年65岁的刘菊花是夏家山组人。据她介绍,夏家山组的居民原本都住在夏家山山顶,2006年至2008年,借助阳新县的扶贫搬迁政策,全组人搬迁到长江边居住,但之前的老房子,还是有些年老的村民在住,还有村民用老房子养殖鸡、羊、牛等畜禽。2010年,林岩村村委会引进企业开发宋家山和夏家山。2012年,村委会与江苏老板签订了协议,将夏家山交给该老板开办采石场。但签订协议的经过,却让夏家山组不少村民觉得窝火。“按理说,村里应该开大会选举村民代表,再由代表们表决是否同意卖山。”刘菊花说,但事实上,村委会并没有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而是指定了11个村民代表,再由这11个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更让村民们气愤的是,村委会指定的这11个代表还可以在采石场领“工资”。“他们其实什么都没做,就可以每个月领取3500元的工资。”51岁的夏家山组村民舒美容告诉记者,采石场此举让村民们怀疑,他们是在用经济利益收买所谓的村民代表。“因为我们的老房子被震裂了,有些村民的祖坟都被掩埋了,而开办采石场又没有经过我们同意,所以7月底,我们夏家山组近40人就去阻止采石场施工。”村民夏汉月称,没想到连续阻止6天后,村民与采石场发生了冲突,公安机关赶到现场拘留了10名村民。  村委会:村民代表系按宗族指定,确实领了17个月工资8月12日,记者来到阳新县富池镇林岩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时,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宋正和承认,夏家山组村民代表确实未经过村民选举,系村委会按照“房头”(村宗族派别)指定的,村民代表也确实在两个采石场领取了共17个月的工资。“我们夏家山组共有大小‘房头’11个,为了方便做村民工作,我们就在每个‘房头’选择了一个人做代表。”宋正和说,至于村民所说的每月3500元工资,其实是采石场请村民代表做村民工作所支付的,“村民代表为他们做了事,领工资天经地义。”不过,宋正和也承认了这样选村民代表的弊端。他说,现在的夏家山组,一些村民都不肯认自己的亲兄弟为代表。不过,对于村民们提出的重新签订山场开发合同的要求,宋正和称不可能。宋正和认为,采石场去年上交给村里的90万元管理费,村委会都按照夏家山组的总人口平均分了下去,每个人口900元,工作户或户口在外地的村民则相应少拿一些,“如果村民们不同意,为什么要拿这笔钱?”对此,夏汉月的说法是,不管你要不要,村委会都强行把钱送到了每个人家里。夏汉月的说法也得到了夏家山组多位村民的证实。  律师:如村委会做法违规,村民可向法院起诉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胡斌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代表应由本村18岁以上的村民召开村民大会选出,每5至10户选出一个代表,林岩村村委会指定村民代表的做法违规。而没有村民代表大会的同意,村委会对外承包山场的行为就不能代表全体村民的意志。胡斌律师建议,如果村委会和采石场签订的承包开发协议损害了村民的利益,村民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申请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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