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支付令没有论文预期达到的效果效果呢?

&&&&&&&&&&&&&&&&&&&&欠钱不还可以申请支付令吗,申请支付令有哪些手续
欠钱不还可以申请支付令吗,申请支付令有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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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钱不还可以申请支付令吗遇到个人欠钱不还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二、申请支付令有哪些手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命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 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手续是:1、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债务人住所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基层人民法院。2、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申请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与职务、住所等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类别、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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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钱迟迟不给怎么办1、和对方再签订一个还款协议。如果对方并不抵赖,而只是一味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那么可以与其再签订一个还款的协议,在这个还款协议中要注意约定还款的具体方式和期限,还可以和对方约定如果到期不履行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就债务人的......
一、欠钱不还该如何起诉对方不履行还款义务要起诉,大概的程序如下:1、写好起诉书;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起诉书为打印文件。除首位部分外......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去法院起诉,一般是原告要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而合同纠纷则可能会出现可以向多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因此,原告要注意选择方便自己行使权利的法院起诉,被告就应当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必要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为自己争取更多地时间,但注意一定要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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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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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是否可以申请支付令?
11:17&&来源: |
  支付令,是指人院根据债权人(如劳动者)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督促债务人(用人单位)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程序。支付令可能使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行为更快速的达到目的。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的程序是: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此种处理方式的好处是:无须经过仲裁过程﹐减少维权成本。   企业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注意﹕下列情形不属于异议:   1、口头提出异议无效;   2、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3、没有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而是向其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的提出的书面异议后,法院对书面异议进行审查。认定属于书面异议异议德,法院会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即会导致支付令失效。债权人(劳动者)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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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优化支付令效果的程序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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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签发的督促其履行债务的法律文书。支付令是一种高效、便捷、经济的债权实现的方式,特别是新修订的劳动法将支付令作为工人高效维权的一种方式加以推出,是小额速裁程序有益和必要的补充,但在审判实践中,却很少有人申请支付令。支付令作为非诉债权实现方式还有无存在的必要,是什么原因使支付令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我们如何从程序设计方面优化支付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此文进行粗浅探索。&&&&支付令的功能&&&&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诉讼程序加以解决,督促程序就是针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逾期不予清偿的案件,通过简便快速的方式督促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司法程序。&&&&1.支付令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有利于提高案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支付令得天独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助于缩短债权实现时间。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人民法院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如决定受理,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而诉讼案件审查期限是7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普通程序是六个月,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后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从法律规定上看,督促程序的债权实现期限远远小于诉讼程序债权实现期限。(2)手续简便,只需一份支付令申请书即可,无需开庭。法院直接对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即可发出支付令,无需开庭审理。(3)降低债权实现成本。一方面,申请支付令无需开庭审理,可以省去代理人出庭的费用;另一方面,申请支付令的申请费仅是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以10万元标的为例,申请支付令仅需766元,如果诉讼则需要缴纳2300元,节约了1534元。同时,支付令的管辖不受标的数额限制,可以就近选择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避免到上一级法院诉讼,减少奔波之苦。&&&&2.支付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司法效率&目前,各级法院案件均呈普遍增长态势,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支付令在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有其独特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通过申请支付令可以过滤掉大量简单案件,让法官有更多的精力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支付令不需要开庭审理,经当事人申请即可以启动审查程序,减少人力、物力,节省了审判资源。&&&&支付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1.债权人不愿申请支付令&&根据以随机抽取到法院立案的债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对支付令制度不了解的占45%,支付令因义务人提出异议容易导致失效的占32.5%,双方矛盾争议较大、不宜申请支付令的占22.5%——通过以上调查,债权人不愿申请支付令的原因有:(1)法律宣传不到位,债权人不知道有支付令督促程序。1991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即规定了督促程序,但对于非诉矛盾纠纷解决模式是近几年刚刚兴起并被人们逐渐认知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督促程序,只有司法工作者能够了解其运作程序以及实际价值,广大群众对此不甚了解。(2)支付令因债务人提出异议,容易导致支付令的失效与执行程序终结。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依此规定,人民法院仅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形式审查,只要异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可认定异议成立,支付令失效。同时,支付令还会因申请人的行为导致督促程序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不适格;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2.部分法院与律师不建议当事人申请支付令&部分法院与律师不建议当事人申请支付令,其原因:一方面支付令无需开庭,无法收取出庭费用;另一方面律师、法律工作者的价值无法体现。笔者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法官不愿意启动督促程序的原因进行调查,随机抽取一线法官30人次进行问卷调查,其中:支付令因债务人异议容易导致督促程序终结,支付令失效,前期所做的工作都将宣告作废,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有14人,占47%;支付令具体操作程序规定过于简单,缺乏详细的操作规程,适用起来会面临很多新问题无法解决的4人,占13%;支付令案件多为债权类案件,案情简单,容易调解,适用支付令将影响调解率等考核指标的有12人,占40%。通过以上调查可知,法官不愿启动督促程序既有法律法规不完备的原因,也有法院考核评价制度原因所致。&&&&1.提高支付令申请成功率&&(1)加强督促程序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的积极性。对于支付令申请条件及程序,支付令异议的效力以及督促程序终结的情形等,应当予以宣传,引导大家通过非诉程序快速化解矛盾。1988年,法国因为收取没有支付的款项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已有四分之三的债权人是在“指令支付”(即督促程序)简易程序范围进行诉讼。建议我国法院首先在立案阶段,由立案人员对符合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进行分流引导;其次,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关于申请支付令的典型案例,引导当事人自觉选择申请支付令;第三,加大支付令案件的执行力度,进一步突出支付令“快速”的效果。(2)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有限度的实质性审查,即对于不需要双方举证,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定理、规律,或经过计算或简单分析即可确定的事实,可以直接认定。例如被申请人对债务本身无异议,但提出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经审查借条是在两年内出具,可以直接认定异议不成立。对于有限度的实质性审查,要把握无需举证和常识分析两个限度,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听证等形式给予双方申辩陈述的机会。&&&&2.实现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无缝对接&&将诉讼程序作为督促程序的后备和保证,能够使债务人慎重运用支付令异议权,提高支付令的效果。(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时受理法官应询问申请人,如支付令申请失败是否愿意由法院直接转入诉讼程序,如债权人同意,在支付令失效或督促程序终结后由法院直接立诉讼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无需当事人亲自到法院重新立案。(2)在转入诉讼程序时,以前缴纳的申请费用直接转作诉讼费用,实行多退少补。(3)无需申请人重新递交诉状,由申请书代替诉状。(4)自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即开始计算举证和答辩期限,无需再重新给予被申请人举证和答辩期限,被申请人的书面异议书可作为诉讼案件被告的书面答辩,可直接安排开庭。&&&&3.进一步完善督促程序操作流程&&目前,关于申请支付令的操作流程,主要见于民法通则及其解释以及最高院的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这些规定对于一套诉外矛盾化解机制来讲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对于担保案件担保人是否能申请支付令;对于被申请人对于债务部分提出异议,对因部分异议而失效的部分是适用裁定予以确认,还是收回原支付令重新下达新的支付令等,现行的法律法规未给予明确规定。督促程序是一种通过非诉的方式来解决诉的程序,因此它具有很多诉的性质,我们应可以借鉴诉的规定对督促程序加以完善。(1)确立异议证据制度。现行的督促程序,对于异议人提出异议仅进行形式审查,只要提出书面异议即可,容易导致异议滥用,应当要求异议人在提出书面异议的同时提供相关证据,对于证据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可不予实质性审查。(2)确立异议审查回避制度,异议人提出异议时有权知道异议审查人,异议人认为异议审查人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可以申请异议审查人回避,关于回避的确定可以参照诉的规定予以确立。(3)确立支付令错误救济制度。最高院的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第十一条赋予了法院院长对确有错误的支付令提出重新审查的权利,同时也应当赋予债务人对已经生效的支付令提起重新审查的权利。(4)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对督促程序实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制定相应制度设计,破除支付令的梗阻,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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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单位:人民法院报出版部。京ICP备号  因督促程序简便、快捷,并且生效后也具有强制执行力,能够使得当事人权益更快地得到保障,所以当事人在解决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纠纷时,往往选择适用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希望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使纠纷得到解决。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书面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由于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过于简单,实践操作性不强,出现了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的情况,使实际运行效果与期望值远远不相符。为了改变这种现状,使督促程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新《民事诉讼法》将旧《民事诉讼法》督促程序一章中债务人异议的方式由“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修改为“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虽然立法机关对支付令异议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限制条件,加大了对异议的审查力度,推动督促程序更大范围的运用。但在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处理案件过程中,却发现修改后的督促程序在支付令异议方面还存在一些规定模糊的地方。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起诉讼,督促程序是否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只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而并未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起诉讼,督促程序是否终结。  笔者认为,债务人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起诉讼构成支付令的异议,应当按照支付令异议进行处理。理由有两个,一是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依反对解释,即将一个法律条文反过来运用。在本条规定中,债务人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现在债务人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未向其他法院起诉,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债务人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视为债务人提出了异议,法院应当审查异议是否成立,然后作出是否终结的裁定;二是债务人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起诉讼往往是在其收到支付令后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多半与支付令相关,若异议成立,那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审查标准应如何界定。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有的观点认为对支付令异议的审查要进行实质审查。笔者认为,如果对支付令异议的审查变为实质审查,将会产生下列影响:1、因督促程序不需要开庭审理,只需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书面证据材料,仅仅是一种书面审理活动。如果法院对支付令异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务必会审查到事实与证据的真伪性,这与证据只有在经过庭审质证后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依据的法律规定不符。2、督促程序的立法目的是以比普通程序更为迅速、便捷、经济的方式获得执行,更好的保护和方便债权人,进而实现其债权。只有对督促程序进行程序性的书面审查才能满足以上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在审查支付令异议时还是应当通过审查债权人是否适格、债权债务是否存在、是否有足以对抗债权人的理由等角度来排除明显不合理的异议。  关于支付令异议成立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起算和督促程序应否做结案处理的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文中所说为当事人同意提起诉讼的情况)的审理期限的起算点和该督促程序是否按案件终结进行结案处理。笔者认为,法院在认定支付令异议成立后,应当立即作出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将案卷移交立案庭,由其在《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限内对是否符合受理案件的条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审理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进行确定。审理期限的起算应当由异议成立后转由立案庭立案之日起计算。督促程序属于与诉讼程序平行的非讼程序,因此,支付令异议成立转入诉讼程序后,督促程序当然终结,对督促程序应当做结案处理。  (作者单位:襄垣县人民法院)李 敏 王鹏飞支付令申请攻略及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
14:21:26 & 作者:陈万莉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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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督促程序,我们目前收集到的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1992年7月13日法函<1992>98号发布)(以下简称&1992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1993年11月9日)(以下简称&1993复函&)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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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
  申请条件
------------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6.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7.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8.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
  1.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
  2.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的,可以向其中一个申请
  3.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的,由最先立案法院管辖
  驳回债权人申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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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债权人申请人后审查发现申请不成立,包括:
  (1)当事人不适格;
  (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5)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2.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导致终结程序或支付令失效的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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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支付令申请受理后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或单独对担保人提起诉讼。
  2.支付令发出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申请前,债权人撤回申请。
  4.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的,包括: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2)应当驳回申请情形的;
  (3)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4)使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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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人不同意转入诉讼程序的,应自收到终结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法院提出。
  2.未提出不同意转入诉讼程序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法院起诉;申请日为起诉日。
  几个重要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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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后5日内通知受理或不予受理。
  2.受理后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或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3.发出支付令后30日不能送达的,驳回申请。
  4.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清偿债务或提出书面异议。
  5.申请人不同意转入诉讼程序的,应自收到终结程序裁定后7日内提出不同意起诉。
  几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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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1: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能否包含担保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该规定,申请支付令的对象是债务人。债务人从广义上理解包含了全部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而狭义上的债务人仅指主债务人。由此就导致实践中对担保人是否可以理解为债务人而成为支付令被申请对象产生的争议。笔者检索了一些案例进行对比:
  案例1 &|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2014)米民督字第00016号
  法院查明:申请人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任全兵于日为薛艳飞担保在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购买欧曼牌主车、驹王牌挂车一辆,至日欠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贷款本金、滞纳金112000元及延期利息,有被申请人汽车合同及个人购车借款合同各一份,要求被申请人薛艳飞、任全兵给付贷款本息及滞纳金。
  被申请人薛艳飞、任全兵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贷款本金、滞纳金112000元及延期利息以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846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2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 (2014)郴北督字第48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湖支行于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以被申请人夏明伟向其借款42235.39元,被申请人夏海兵、夏小清为此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至今未还为由,要求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2235.39元(截止日止,此后利息另算)。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湖支行申请支付令一案,因本院在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给被申请人。
  上述两个案例,为主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均被列为被申请人,而两个法院也未对主体适格问题提出否定观点,并且发出了支付令。
  案例3 | 泾川县人民法院 (2014)泾民督字第7号
  经审查认为,支付令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债务人发出的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支付令的发出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本案被申请人王月琴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被申请人喻芳芳是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刘永勤是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担保人,二人与申请人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
  在此案例中,该法院明确表示担保人不是适格主体,从而以此驳回申请。
  笔者认为,就担保人三种类型,一般保证责任人、连带保证责任人以及物权担保人,要区分、区别分析对待。
  就物权担保人而言,其提供的是物的担保,但并不负有直接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债权人亦无权要求物权担保人清偿。债权人仅能对物权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支付令是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显然其对担保物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请求不属于支付令范畴。因此,支付令的被申请人对象不应当包含物权担保人。
  关于一般保证人,其承担的是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情况下的偿债义务,也就是说,一般保证人是否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清偿义务需要先前条件,这就导致了义务的不确定性。而这个与支付令的非诉性质、以及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并确定是相悖的,因此,我们认为其也不能作为被申请对象。
  关于连带保证责任人,债权人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与连带保证责任人一并承担债务、或单独要求债权人或连带保证责任人承担全部债务清偿责任,因此可以这么理解,连带保证责任人与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义务是相等的。那么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将连带责任保证人理解为支付令规定的债务人,对其提出申请。这样的理解并未违背支付令的相关立法精神,同时还可以提高支付令的现实价值或作用,具有现实意义。
  问题2 管辖冲突如何解决?
  (1)当申请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金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的,是否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是否定的。这种问题的提出与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争议如出一辙,并且在1993年复函中最高院已经明确了督促程序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观点。因此,我们可以明确记住无论多大金额,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比较值得思考的是下面这个管辖问题。
  (2)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的诉讼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衔接
  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支付令最大的亮点就是对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作出了一些有操作意义的规定。根据第440条及第441条的规定,申请人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后7日内提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而未提出的,则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在明确提出不同意起诉情况下,管辖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解决。
  问题出在未提出不同意起诉、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下,若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且与受理申请法院管辖冲突如何处理?若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受理申请的基层法院如何处理?
  有观点认为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实际上已经确定了管辖。对此笔者并不赞同,我认为,该条规定本意只是解决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终结督促程序转而进入诉讼程序后,实际上就是诉讼程序,应当按照普通诉讼的管辖规定执行。因此,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只是为案件进入诉讼提供入口,而受理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需要移送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管辖,对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问题3 支付令是否一无是处
  支付令很少成为律师研究的对象,也很少进入律师向客户推荐的解决方案中。原因在于普遍认为支付令一无是处。成功率低、却要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申请费是督促程序的硬伤,极有可能导致既损失了案件申请费、又没有任何有效结果的尴尬情形出现。但是存在就是合理,找到一定思路,支付令也会有它的价值!
  (1)支付令申请费不仅仅是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
  我们将关于支付令申请的申请费规定连贯来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第(三)项: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95条: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以及第36条: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由此可以看出,支付令申请虽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但进入诉讼程序后,对诉讼案件受理费采用的是补足交纳方式,也就是原来交纳的支付令申请费可以抵扣进入诉讼后的案件受理费。
  (2)支付令为债权人在成本同一情况下增加了维权路径
  既然支付令申请费可以抵扣转入诉讼程序后的案件受理费,那对债权人而言,其维权成本并未增大。因此,顺着这一思路,债权人可以利用督促程序为自己所用。通过查看支付令的相关裁定可以看出,支付令仍然具有一定量的成功率,尤其在某些较为特殊案件中,例如双方对债权债务并无异议,目的是希望获得生效裁判文书进入执行,支付令申请势必就会为双方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作出价值贡献。
  而在需要诉讼的其他案件中,若在采取诉讼前先行提起支付令申请,一旦成功,不但节省了大量时间成本,也节省了金钱成本;即便不成功,在金钱成本上并无损失,时间损失也较小,诉权也未受到影响。当然,若案件特殊,需要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的,则需要考虑支付令的申请是否会对诉讼财产保全造成影响。
  另外,申请支付令还可以成为诉讼时效的有效中断方式。即使不成功,诉讼时效的中断效果仍然达到了,亦不影响诉权行使、成本也不会因此加大。并且诉讼时效并非从申请之日重新起算,而应当从驳回申请或裁定终结程序之日起算。
  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3)民申字第2092号
  本院认为:(一)关于创丰公司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二)申请支付令&&。&本案中,创丰公司于日向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递交支付令申请书,该院于日裁定驳回创丰公司的申请。在此期间,诉讼时效处于持续中断的状态,应自日开始重新计算。
  上面仅是关于支付令价值的一些思考,随着督促程序的不断完善、加之其他例如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出现,我们应当更多的思考如何整合各个程序的使用为委托人提供更多元化、更切合利益的解决方案。
  结语:督促程序并非新生事物,但因为实践不多容易被司法及实务忽略,本文仅是一些初浅探析,还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和解决。期待随着实践和研究的增多,给督促程序赋予更多现实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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