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澄清什么是进项税待抵扣进项税的“三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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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上的会计 /
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进行规范,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相比,归集范围有些差异,下为对比分析,化繁为简。
白天想审计的事,晚上梦审计的事。白天做表,晚上做梦拉合计。这厢被审单位不配合,那厢审计计划完不成。工作干得不咋地,家庭照顾也不周。单位才是家,2/3时间在单位;家里是旅馆,回家只是睡个觉。
猪or西兰花 /
在专用于四种不得抵扣情形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三类资产与前文所述三类费用无异,均不得抵扣。
欣泰电气IPO期间的造假行为,存在很多瑕疵,审计师和保荐机构有很多机会,很多手段去发现,部分手段还是审计实践和保荐实践强制要求的。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修改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近日,三部委又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号),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作出进一步细化。
北京税收志愿者团队 /
要实现公司的价值,有两点至关重要,其一,公司要有利润;其二,利润应切实转变为现金流入企业
指尖上的会计 /
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申请退税有时间上的限制,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为了规避按照混合销售征收17%税率的增值税负担,往往通过两份合同,即一份销售合同和一份安装合同的形式,将混合销售行为变为兼营行为,从而实现销售部分缴纳17%税率的增值税,安装部分缴纳11%的增值税的目的。
按照标准发放的高温补贴,如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应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全额扣除),不需要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标准(工资总额14%)在税前扣除。
小陈税务 /
完整的填写方法就是按照规定在“11%税率的项目”行的各列进行填写,发票部分全额填写,土地差额部分通过附表三计算再返入附表一填写
一叶税舟 /
金融行业是个创新性非常多的行业,如果不能树立正确的征管原则,将破坏税收公平
保险公司与维修公司在保险赔付上没有业务关系,不得向维修公司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叶税舟 /
取得时不可抵扣,后续用于可抵扣用途资产的税会处理
科学、合理的账务规划是组织会计工作,进行会计核算的前提
指尖上的会计 /
法院、税务机关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宜认定税款负担条款无效
转口贸易,指的是那些有中间商参与的三方贸易,分为直接转口和间接转口
日,欧洲议会通过了题为“关于税务裁定和类似措施的决议”。这一决议毫无疑问是一篇反避税的宣言,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欧洲乃至世界未来反避税之发展趋势
后鲁说国际税 /
作为财务,手中掌握着一家公司各部门最详细完整的信息,要通过掌握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整合等方法找到价值点,有意识地去利用好这些信息,这就是数据智慧,也是我们的财务之本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实务中,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本条规定,在耕地占用税缴纳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国际注册...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从事会计准则、公司治理、...
杨乾(网名杨散逸),注册税务师,MBA,从事税收工...
杨小舟,经济学博士,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
杨小舟,经济学博士,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学博士,北京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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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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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热点解读|税务总局澄清什么是进项税抵扣的“三流一致”——一个被广泛误解的概念
莱芜新闻网
税务总局澄清什么是进项税抵扣的“三流一致”——一个被广泛误解的概念赵国庆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在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中对一个住宿费发票进项税抵扣中的“三流一致”的答复尤为值得我们关注。问题和答复如下:“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国家税务总局说,对于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我从来就没有说过,如果因为付款账户不同,就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那都是你们没有看懂我发的文件,我根本就没有说过那种话!说实话,我看到这个话也是有点惊讶,难道我们一直都错误的理解的总局的规定了吗?我赶紧找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中“三流一致”规定的源头文件,一个历经总局多次文件清理仍然幸存的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对于这句话,有两种理解:
Ctrl+D&将本页面保存为书签,全面了解最新资讯,方便快捷。“三流一致”话题在财税圈引发热议 需打补丁|增值税|发票|退税_新浪财经_新浪网
  近期,“三流一致”的话题在财税圈引发热议。什么是“三流一致”?这还要从20多年前的一份文件说起。
  日,下发一个关于增值税抵扣的192号文件,文件名为《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有一项条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在真实发生的交易中,卖家必须向买家移送货物(货物流),买家必须向卖家支付款项(资金流),卖家向买家开票,买家凭票入账并抵扣(发票流)。换句话说,根据192号文件,税务机关在进行增值税管理中,必须确认企业的“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这“三流”一致,才能抵扣增值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这就是在税收征管实务中有名的“三流一致”规定。
  而伴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三流一致”规定面临挑战。举例来说,营改增之后,住宿费由原来征收营业税变成了征收增值税。在增值税中,公司取得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款。但是按照“三流一致”规定,如果公司员工在外地出差住宿,出差人员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支付了住宿费,由于支付住宿费的是个人而非公司,则不符合税务机关“三流一致”的规定。这时,公司就不可以抵扣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进项税额。
  于是,有人说“三流一致”规定在实际中操作起来难度较大,要求废除。但笔者不以为然。因为,我们需要了解“三流一致”出台的背景。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在进行增值税制改革后,增值税发票具有了可以抵扣的特性。一张小小的纸片,就可以抵扣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在一些人眼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相当于一张张现金。在巨大的诱惑下,出现了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增值税发票出口退税的乱象。一度连出口退税都无法根据增值税发票全额退税。
  在正常的情况下,世界各国为了鼓励出口,都会将出口商品的在本国所交的增值税额通过免税或退税的方法返给出口企业。但由于当时我国增值税虚假发票太多了,税务系统收到的退税发票比收到的增值税额还要多。只好根据各行业的情况,将收到的增值税额与增值税发票进行对比打折,于是就出现了增值税出口退税的退税率。因此,在我国,增值税出口退税并非全额退税,而是有一个所谓的退税率。
  为了严厉打击虚假增值税发票带来的乱象,除了税务机关采用税控机等一系列方法外,国家还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行为纳入《刑法》严厉打击。而“三流一致”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时至今日,“三流一致”仍然是杜绝虚假增值税发票的重要方法,不可或缺。但笔者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交易方式的丰富,在“三流一致”的总原则下,不妨给“三流一致”打打补丁,个人因公出差,暂用个人银行卡支付便属于此类情况。在信息化发达的当下,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找出“三流一致”的真实对应关系已并非难事,因此税务机关在具体实务中,不妨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对待。(原文来源:经济日报作者:彭 江)
前有安邦举牌民生银行,后有宝能举牌万科企业,这些案例一而再再二三告诉我们,股权分散的优质资产(一定要是民营啊,国企有主管单位,有党委,你搞不定),尤其是市值较大的金融地产,是大资本追逐的目标。
各地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上获得收入,炒高地价房价,先买入的或者炒房地居民成了中产阶层,相当多的中产家庭不是投资兴办实业形成的;炒地炒房利润高,搞实体经济利润低,甚至亏损,高地价和高房价实际上是摧毁中国制造业的一个重要方面。
英国脱欧将终结伦敦作为欧洲金融中心的地位——欧盟已明确表示,英国脱离欧盟单一市场将终结伦敦在欧盟经营金融业务的自动权利。这些事实,足以令全球金融市场陷入混乱。
楼市在上半年疯狂后下半年将陷入调整期,从时间的角度来看,2016年下半年开始新一轮的房地产市场调整极有可能会来临,去年下半年以来的“日光盘”频现的现象也会就此而止。营改增14号公告解读+归纳+例子_会计审计第一门户-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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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14号公告解读+归纳+例子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税〔2016〕36号)及现行有关规定,制定了《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暂行办法》,此办法自2016年起施行。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一览表
读表注意点:
1、本文所称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但,不适用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2、前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也可选择一般计税办法
3、实收款=全部价款+价外(含税)
作价=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4、预缴额不等同于征税额,数额有可能相等,但定义不同;注意区别征收率5%、11%,预缴率5%
5、预缴一般在,申报在国税;个人不预缴只申报,且申报在地税
6、(包括个人)无时间划分,计税方法不分简易或一般计税法
"举个例子"
甲在A市,其在B市有一套日前取得房子,市场价(含税)1050万,为630万(含税)。转让房子,如何计算?
2:甲为小规模纳税人
3:甲为个体户或居民个人,且房子为住房
甲为小市民,拥有房子属于"双非"(非自建、非住房),则转让时应交增值税=()&(1+5%)&5%=20万。甲应在房子所在地地税局缴纳增值税。
4:甲为个体户或居民个人,且房子为住房
甲为小市民,拥有房子属于"双非"(非自建、非住房),则转让时应交增值税=()x5%=20万。甲应在房子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5:甲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简化后的公告原文: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前(5月1日起实施新法)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同一般计税法)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同一般计税法)
三、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个人向地税申报)
四、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同第四条)
五、预缴的税款的计算(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
(1)全额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余额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六、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七、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八、可抵扣合法包括: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四)预缴税款递减应纳税额时,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九、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自应当预缴之月起6个月内需预缴税款
顾春晓:毕业于复旦大学会计硕士,期间留学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曾荣获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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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春晓:毕业于复旦大学会计硕士,期间留学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曾荣获上海市长宁区年度“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GTS 2014年度中国十大税务杰出人物”。目前为立信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并担任上海市长宁区青年联合会委员。
微信公众号:顾春晓de税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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