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购房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借钱给购房者方只是盖了公章,没有签名,要不要紧?

开发商迟迟未拿到预售许可证 购房者签不成合同心里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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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迟迟未拿到预售许可证 购房者签不成合同心里慌
&&& 昨天,有市民反映,他们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一住宅小区看好了房子,也以理财产品的形式支付了部分“房款”。但从去年10月至今,他们只是签了选房和投资协议,并未签订购房合同。他们多次催促置业顾问,希望早日签购房合同,依旧未能如愿。&&&&李先生(化姓)介绍,去年10月,他在该楼盘看中了一套约100平方米的房子,当天就付了1万元定金。当时,置业顾问曾介绍,因预售证还没办下来,他们只能签署选房协议书和投资协议书,并承诺会尽快办好预售证,到时就可以签购房合同。一周内,李先生又交了6万元,并签订了两份协议书。&&&&李先生的选房协议上注明:选房人选择出卖人开发的某栋某单元某号房……若选房人七天内未按规定办理相应的理财产品,则视为放弃此房源,签订时间为日。&&&&另一份签订于日的投资协议书,则是与一家商业理财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金额6万,期限为6个月。到期后,本息可以抵扣房款,也可以得到现金。&&&&李先生称,当时置业顾问称年前可以办好预售证。时间到了,却仍没有着落。现在,他们购买的理财产品已到期,钱也没退。类似李先生的购房者在该住宅小区还有很多,大伙都担心存在风险。他们表示,现在房价上涨较快,若到时候签不了合同,或是要涨价,再退钱去买别处的房子,他们资金不够。&&&&“另外,现在因为理财投资发生的纠纷不在少数,资金安全能否得到保障,也是我们关心的焦点。”不少业主希望房屋问题能够尽快解决。&&&&昨天上午,武汉晚报记者以购房者的身份来到售楼部,营销中心一位置业顾问表示,该楼盘确实未取得预售证,正在加紧办理之中,开发商将出示一份盖有公章的公告,向业主承诺将于12月31日前办好预售证,尽快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按照协议价格售房,不会涨价。而资金安全方面,开发商会时时监管。&&&&随后,记者将此事反映给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正常程序,开发商只有办理了预售许可证,购房者才能和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他们已经接到了相关反映,将介入了解情况。(记者 姚传龙&实习生 程凤)购房合同无开发商公章是否无效
国庆期间看中一套房子 已付全款并签了合同开了收据 对方说要拿回公司和房管局盖章后再给我们正式合同和发票
今日通知领购房合同时发现合同上只有房管局公章 开发公司漏盖了公 私章(所有合同只用两本出现这种情况)
对方同意明天寄回公司加盖公章后再给我们 发票要春节后才能给 请问如果没有公司公章和法人签字的合同是否是无效合同 以后会有哪些麻烦
回想起当初和开发商闹了点不愉快我想是否开发商故意而为呢
在些请教专业人士帮忙解答 先谢了
所有解答(6)
现在就别管是不是开发商故不故意的了,补盖印章和补签签字是必须的。除此外,还应建议加盖骑缝章和过页章。现在可别怕麻烦,也没啥不好意思的,以防后患吧。
请问卖方签的是什么?如果什么都没签,本合同属无效合同。问题就大了。法律是讲以事实为依据的。对方没有签字,就意味着对方不同意合同条款。所以……
谢谢 已经补签了
购房合同的主体是你和开发商,他没签字盖章,说明他没同意。因为:你和谁签的合同?当然是无效合同了!当然,如果出现问题,你交了全款,他们开了收据,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万一开发商反悔,你还是可以得到房产的。只是要走法律途径了。所以,还是赶紧让开发商签字盖章为上。
对方的确是漏签了好几份 现在已补签了
合同一般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须根据合同的约定而定。
言谢就外了.人和网嘛,愿人人都和睦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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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业圈  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合同=陷阱** 小心啊!!!  招数1变更信息专递送达  要求开发商变更任何信息,都要以书面方式通知购房者,即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送达。既可保证变更的信息通知到购房者,也便于保留相关证据。  招数2办不下贷款解合同  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如果办不下来贷款,就要无条件解除合同,退回定金和已付房款,以避免购房者资金被套或受损。  招数3产权证办理日期具体到日  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产权证办下来的日期,一定要具体到年月日。同时还要约定产权证不能如期办理的违约责任。  招数4停车费区分管理费  若是购买了带产权的车位,那么在交纳费用时,只需交纳相当于物业管理费性质的管理费用,这一点要在合同中明确。  招数5质量问题解决方案提前定  对出现质量问题后的解决方案要明确约定。还可以约定房屋及附属设备的保质期。  招数6附张公摊平面图  一般情况下,塔楼的公摊率为18%至26%,板楼的公摊率为14%至16%。交房时面积误差在±3%以上可以退房。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让开发商将公摊面积和套内面积分别明确地写出来,并且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附一张整栋楼或项目的公摊平面图。同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公摊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招数7原件在公司是借口  售楼方常常会以一句“原件在公司”为由,婉拒购房者要求查看五证原件的要求。其实通过复印件上的证号,可以上网查出其真伪。  另外,可在购房合同中加上“出售人保证‘五证’的真实性,因真实性导致退房,出售人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即可。  招数8房屋位置图不能少  在合同中,要将楼号标示清楚,而且要将整栋楼的楼图及购房者所购套房在楼中的位置标明,将这些图附在合同后面,并要求开发商盖章。  招数9正式合同须卖方先签字  坚持卖方先签字,买方后签字,且不要在合同中留有空白(即空白处用横线划去)。合同上由双方加盖骑缝章、过页章、个人买主过页签字。  招数10约定转民用电日期  交房时,水、电、气等都应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但交房时所用的电往往是临时用电,应在合同中约定临时用电转为民用电的日期。  招数11精装修杜绝“高档”  对于精装修的楼盘,一定要在合同中对装修所用的材料、品牌、标准、施工工艺、颜色、价位等写清楚,不能用“豪华”、“进口”、“高档”等这样含混的字眼。  招数12小心不可抗力的说法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  在此,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是如何约定的。  若出现“非出卖人的原因,有关部门延迟发出有关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等免责条款,购房人不应接受。  6个认识误区  误区1:签正式合同前先签认购书  认购书不是必签不可的,提醒潜在购房者一定要慎签认购书。建议购房者看好房后,直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误区2:签合同必用新版合同范本  3月15日起,本市开始推行新版的购房合同范本。此范本是推荐范本,不是强制实行的范本。目前,只要开发商的合同经过有关部门备案,就可使用。  误区3:买的房与样板间一样  许多没有建在楼盘内的样板间,其实际尺寸一般都要大一些,而且大多数样板间内都没有安装暖气,看起来较宽敞。实际上,样板间往往与日后的现房并不完全吻合。  误区4:按揭房拿不到房产证  许多按揭买房的业主认为,在没有还清贷款之前,是拿不到产权证的。其实,付首付款、按月还贷的业主和一次付清房款的业主拿产权证的时间应该是一样的,按揭买房的业主的房屋只是要办理抵押手续,银行和开发商都无权扣押业主产权证。  误区5:区分概念合同中约定层高  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之和才是所买房屋的建筑面积;层高不等于房间的净高。层高是指地板中心线到顶板中心线的距离,净高是指地面到顶板的距离,而层高是很难测量的,净高却很容易测量,所以在合同中约定净高对买方有利。  误区6:维修基金、契税都交开发商  许多购房者在收房时,都被开发商要求先交纳维修基金、供暖费、契税等费用之后才给钥匙,其实这几项费用都是由开发商代收的,购房者可以不选择将这些费用交给开发商。维修基金可交给物业,供暖费可交供暖单位,而契税可交地税部门。开发商不能以没交齐这几项费用为借口不给钥匙  不妨让我们来看几个案例。现在许多房产中介机构在购房前往往要求购房人签订意向书,这可能是一个中国特色,这种情况在国外是非常少见的。我认为,最 好不要在购房前轻易支付意向金。在购房意向书中也要注意,你所支付的意向金日后是否会自动转为定金。尽管对方违约会双倍支付给你违约金,但如果你改变了购 房的心意,不打算买了,一旦意向金自动转为定金,这时你要想拿回这笔钱就非常麻烦了。  同样,你要注意在购房合同中对首付的定义。有些房产中介会提议你将首付资金也转为购房定金。一旦首付资金成为定金的话,如果你不想购买这套住房了,那你可能连首付的钱也拿不回来。  还有,就是购房合同有关的户口问题。在购房合同中会提及卖房人在交易或者房子过户前保证将户口迁出,但你仍要小心。因为,一些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经过多次交易,即便现在的卖房人已将户口迁出,但你还是要自己亲自检查一下该二手房此前的卖房人是否已将户口迁出。在中国,目前对户口问题的起诉似乎还难以胜诉。  当然,在购房合同中还有其他的细节也值得你仔细推敲。因为,许多购房合同中各个条款隐藏着不少陷阱,在有意无意之间会让购房人陷入其中设下的圈套之中。而这些有争议或问题的条款,常常不为你所知,往往你也不会意识到购房合同中一些条款会存在问题。  所以,当你准备与房产中介签署购房合同时,无论对方的信誉有多好,还是你对自己的购房合同的审核能力有多自信,我还是建议你聘请一位律师。当然,找律师也要小心,一定要找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的专业律师。这样的话,专业律师可以帮助你审核购房合同,并发现购房合同中一些具体条款可能存在的问题,避免你陷入日后可怕的麻烦和陷阱之中。花一些小钱聘请专业律师,可以节省你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主意。  订金陷阱  今年3月,长沙的何女士看中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大厦。她想在该处买房产作为办公用。售楼部要其先签一份《房产认购书》,并约定在认购书签订后10 日内,要她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同时还要求她预交2万元作为订金。何女士问开发商能否看看正式合同,对方说这是国家建设部制定的统一规范文本,没问题。见 对方这么说,无任何购房经验的何女士未作任何考虑就在认购书签定后交付了2万元。10天后,当何女士和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时,她发现合同上需填写的位置早 已被开发商进行了约束。何女士感觉合同中有多处不平等,便提出合同不能这样签。没想到,开发商竟说:买他们的房子,就只能按照他们的办。何女士要求对方退 还订金的要求当即遭到了拒绝。  家住岳麓区的刘先生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他看中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商铺,当场交了订金。然而,开发商所给的订金协议上却写有“订金不退”的字样,他当 即提出了质疑。销售告知他这是公司的规定。刘先生想想反正也要买,就大笔一挥在订金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大名。后来,他考虑再三,提出不想买该处商铺了。楼 盘开发商却不同意退还订金。刘先生现在陷入两难境地:要么按开发商的意愿签合同,要么放弃订金。  对此,海天律师事务所的邓文胜主任认为,从法律上讲,定金作为主合同的担保合同,其前提条件是主合同必须存在。因此,“订金”是可退的。“订金”不 是法律的必须过程,只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一种习惯作法,不存在这方面的法律约束,完全根据当事双方的约定是否能退钱。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卖方违 约,买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来数额的价款;如买方决定不购买,卖方应将订金退还。如果买方超过规定期限以后才决定不购买,订金则作为对卖方保 留房号期间损失的赔偿,不退给买方。  因此,邓律师提醒购房者,不要中了开发商的订金陷阱。一旦交了订金,购房者就已经处于被动,其在签订购房合同中提出的条件,开发商几乎都可以不接 受。合同即使谈不拢,订金也照样落入开发商的口袋。售楼所使的各种“诱订”手段,消费者大可不必放在心上。对那些硬要签订认购书的房产商,购房者为了避免 丧失订金,在认购书中要书面约定“订金”的返还条件,最妥善的办法是请专业人士审查认购书的合法性后再做最终决定。  合同陷阱  据有关部门介绍,房地产投诉案件中,合同纠纷约占63%。一些不良发展商常在合同中“钻空子”,为将来逃脱责任打好“伏笔”。而商品房买卖纠纷有很大比例是由于合同不规范或者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内涵不清楚而贸然签订引起的。  房产商在签订合同中,往往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或是对某些问题只字不提,或是用“到位、入户、限期整改”等字眼既不提出具体的标准,更不涉及房产公司 自身的违约责任,蒙骗那些缺乏信息与法律知识的消费者。记者接触到一位女士。她去年11月份与某发展商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就潜藏着这样的“玄机”。 其中有一条是“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开发商最迟于某年某月某日必须交付使用,否则以违约论罚”。但到了交付日期,开发商以银行不贷款、工程无法开工为由,未 能如期履约。开发商的理由是:合同中注明了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可以延期交房,而银行贷款是不可预见的,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不贷款”能否作为开发商延期交付的理由呢?记者咨询了有关法律专家。他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情况”。该“客观”情况出现时必须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三个条件。开发商以不能贷款为由来拖延时间,而这些因素并非完全不能预 见。  一位主管民事审判的法院人士在提到合同方面的陷阱时,重点提到了关于配套设施的约定问题。他说:很多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对装修条款的约定过于原 则。如他审理过的一件案子,合同中表述为“大理石地面、花岗石外墙与进口洁具、厨具”。入住时业主却发现大理石地面材料实为人造大理石,而进口洁具、厨具 也是国内产品,仅贴了个外国商标。在案件审理时,开发商认为,使用人造大理石没有违约,因为当初在签合同时并未讲明一定要天然大理石。进口洁具是合资厂生 产,确是外国品牌,也符合约定。如此,最后吃亏的还是购房者。  他认为,现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也有不完善之处。一是有很多选择性的条款,买房人在上面签字就变成自愿接受;二是房产商推出的格式合 同,往往采取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手段,使买房人利益受到侵害。消费者就是告到法院也是败下阵来。  他告诫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这个环节,一定要小心谨慎。购房前,首先要看开发商是否有“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工证》、《国有土 地使用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还要看清楚这“五证”的“合同主体资格”是否一致。我国法律规定,不具备主体资格合约无 效,合同主体不相符签约也无效。如果你所购买房屋、开发企业的公司名称、销售许可证上的销售单位、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说明与你签约的甲方单位有“挂羊头 卖狗肉”问题,这样的合同就是废纸一张。  交房陷阱  交房是目前问题出现得比较多的环节,开发商没有提供行政职能部门出示的“两书”又是一大陷阱。在房屋交付时,购房者怎么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法律规定,交房时开发商必须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在交房时,不能出具上述“两书”的话,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另外,房 产开发商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目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房产质量的检测有漏洞。不少开发商请城建部门下设的质量监测公司对房屋进行检测,而不是由城建、质监等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质量验 收,这就埋下了商品房质量方面的隐患。一位有经验的买房者对记者说,购房者在购房时,一定要在合同条款中写明“由市质监站进行质量检验”。购房者要减少房 屋质量方面的风险,应该在订立合同时,明文约定房屋的质量标准、质量验收单位以及约定房屋保修的内容和违约责任等,利用合同的法律效力维护自身的正当权 益。(频道责编 胡为)  商品房是大额消费品,在与开发商签定合同时,应警惕开发商在合同中预设的一些条款,避免掉进陷阱。  第一类,订购金陷阱。有些购房人在没有考虑充分的情况下,就听从售楼员的话交了定金,到后来不想买了,想把定金要回来却难上加难。如在消费者购买商 品房的时候,开发商没有说明这个房子的情况,在与购房人制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向购房人提出新要求,而签订认购书中明确写明认购金在签约不成时不予退 还。  第二类,约定房屋贷款办不下来,不给退还定金。有些房产项目开发商不具备销售的资格,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就在合同中做这样的约定,使购房人利益受到损失。  第三类是合同违约责任规定含糊,开发商承诺不兑现时,购房人权益受损。如延期交房,按合同规定可以退房的,甚至有擅自改变设计,商用房的游泳池变成 了停车场,该建的不建,或者根本不建,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对一些关键的问题,开发商与消费者签定合同时或者不约定,或者在约定中设下陷阱。出现纠纷后 千方百计地推卸责任。  第四类是在面积的涨水和缩水违反规定放宽对开发商的限制。根据规定,如果房屋面积绝对值误差比超过3%的,购房人就有权退房,但实际情况由于一些开 发商在合同中做出不利于购房人的约定,购房人很难索赔。由于面积缩水的数额很大,计算的依据透明度也差,同时造成了面积争议引起的投诉也逐年在递增。  第五类是合同中关于产权证办理条款的陷阱,因为开发商不具备销售的资格,或者以旧城改造的名义,把房屋改头换面,偷偷地或者是明目张胆地以商品房交易,拿不到政府的一些手续和证件,就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拖延办理产权证。  日,无论对于千百万的买房人,还是北京大大小小的2000多家开发商而言,都将面临一个崭新的房产交易局面,因为从这一天开始, 久经酝酿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在社会各界的殷切期待下正式在全市推行使用。这份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委和北京市工商局共同制定,在兼顾和平衡开 发商与购房人权益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和调整。与旧版相比,新版购房合同最大的特点在于条款内容的细化和赔偿责任的明确。  细化五大问题  1、商品房质量不合格可退房。其中规定,开发企业建设商品房必须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房屋质量符合国家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购房人有 权退房;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有其他问题的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开发企业应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机构检测。  2、首次提出节能措施的约定。此条款要求商品房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居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按照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同时买房人可以向出卖人要求赔偿违约金。  3、购房人决定是否同意委托代缴税费。在商品房交接环节中,以往买房人对开发企业入住 时必须先交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物业服务费用、供暖费等税费存在较大争执,甚至引起集体上访。新版合同提示双方在签约时可就有关税费的缴纳是否委托进行约 定。购房人不同意委托开发企业代交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物业服务费用、供暖费等税费的,购房人必须按有关规定自行依法缴纳。当事人双方就交费的具体事宜应 进行约定。  4、明确产权登记内容。合同中明确了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手续的责任,出卖人应当在约 定时间完成该房屋所在楼栋的初始登记工作,取得该房屋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转移登记手续的办理应是买卖双方共同的责任,双方须按有关规定 交纳契税、维修基金等税费,可以共同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购房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委托办理的,相关费用在签订商品房 预售合同时约定。  5、规范了前期物业管理。本次制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开发企业应明确所售商品房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该物业企业必须已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同时还需约定地上停车费、地下停车费的收费标准。  防范九大陷阱  新版购房合同虽然有上述种种进步,但依然存在很多漏洞和不足的地方,包括对房屋质量问题约定不明确、收房程序不详细等问题,看看房地产。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完善。针对新版合同中存在签约陷阱的条款,综合各方代表的意见,我们给出应对的方法,帮助业主签好新合同。  1、第三条基本情况  签约陷阱:此条款约定,“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但问题是,有些开发商在平面图中不标注尺寸,这实际上等于没平面图,当 实际交付的房屋结构与平面图有差异时,往往买受人有理说不清。有的房屋实际交付时出现买受人认为不应有的管道,但平面图并没有注明,这也很常见。  应对措施:应当在平面图中标明尺寸,并在合同中标明,只要没有注明,就视为无管道,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问题  签约陷阱:目前贷款购房的买受人较多,实际当中存在签了合同、交了首付,但贷款办不下来的情况。出现这类情况,开发商往往要求买受人承担责任,由于合同约定不明,买受人很难说清楚。  应对措施:建议将此条明确列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以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3、第八条规划变更的约定  签约陷阱:条款约定,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但这“相应的补偿”因为没有标准或计算依据容易引起纠纷。此外没有约定是否有权退房,也是纠纷的隐患所在。  应对措施:最重要的是,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因为上述原因而进行补偿的标准或计算依据,如“按照房价的5%进行补偿”等等,如果可以的话,还可以约定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及退房期限、程序、退房后损失的补偿计算方法。  4、第九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签约陷阱:该条款约定,“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由于这一条款并未明确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 时,开发商的赔偿责任,所以开发商很有可能届时不予赔偿,或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就在补充协议中事先将“不予赔偿”的条款强加给买受人。  应对措施: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开发商的赔偿责任,并约定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如果开发商拒绝这样的条款,说明其缺乏诚意,或有意制造陷阱,最好放弃购买。  5、第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  签约陷阱:该条款对上、下水的交付并没有说明是含自来水、热水、中水的上水、下水,对电也没有说明是不是临时用电。目前入住后因为临水临电引发的纠纷比比皆是,而且因为合同约定不明确,诉讼暂时也没有胜诉的先例。此外,该条款并不包含电信、有线电视等设施,也会带来隐患。  应对措施:上水、下水应当明确到自来水、热水、中水;电应当明确约定双回路市政用电。此外,还应该将有线电视、电信等设施的交付使用也列入合同之中。  6、第十三条逾期交房责任  原文:逾期交房的,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签约陷阱:在填写该条款的时候,开发商往往会将向买受人支付 的违约金定得很低。也有一些开发商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将逾期交房责任的违约金封顶,如规定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已付房价款的2%.但按照实际情况来看,上述比 例基本无法弥补业主所受到的损失。  应对措施:坚持按与损失相适应的比例要求违约金,否则考虑放弃购买。  7、第十五条交接手续  签约陷阱:该条款没有约定具体交接程序,开发商可能擅自制定霸王程序,如必须先结算房款、交纳相关费用后才给钥匙验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应对措施:应将交接程序明确,即先做什么后做什么。可以补充约定:“交付房屋时先验房,有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问题的,开发商按第十六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结算房款,且开发商不得另行收取非法定或非合同约定的费用,之后双方签署商品房交接单。”  8、第十五条代办税费  原文: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种税费。签约陷阱:开发商往往会事先选好“购房者同意委托开发商代交税费”,然后长时间占用该笔费用。  应对措施:选择代交或自行缴纳的税费种类时,应越少越好,同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其他税费的缴纳应在合理期限内,如契税一般可选择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之前一个月等。这些交费明细应明确,否则易出现开发商无限扩大收费范围。  9、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标准的约定  原文:交付该商品房时,发现有其他问题的,(1)出卖人应当于_______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2)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应对措施:若按第(1)种处理,则明确修复所依据的标准;若按第(2)种方式处理,则或约定损失的计算方式,或约定“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陷阱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 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对策: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同时,开发商是没有权利没收定金的,这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陷阱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  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对策:在签约前您最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  陷阱三:不要轻易在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上签字  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一定要看清楚。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 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 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  善良的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策: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最好的办法是找一个律师来帮你的忙。  陷阱四:“最短时间”与“最好”  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  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办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  对策: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陷阱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  开发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件对资金要求很高的行业。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就是对消费者的侵害。  对策——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售契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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