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驾驶证扣分网上学习在低速上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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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方网
  原标题: 驾驶证过有效期出车祸
  12月3日消息:市民张某将车辆给朋友马某驾驶,马某驾照过了有效期,行驶途中酿成三车碰擦事故,张某在与保险公司交涉理赔维修费2.5万余元时遭拒。该案件近日经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理赔支付张某保险金2.29万余元。
  2014年4月和5月中旬,车主张某两次为名下的沪牌机动车向某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均自日至0日止。
  日,马某驾驶张某的车辆与另外两车发生多车事故,三车维修费为2.53万元。马某被交警部门查获持有驾驶证已超出驾驶证的有效期限,且被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马某补审了驾照,现持有的驾驶证有效期限从日至日。因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车主张某请求法院判理赔。但保险公司称,出险时司机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不同意赔付。
  法院认为,驾驶人马某现持有的驾驶证仍在有效期限内,已涵盖了事故发生时间,驾驶证被交警部门追认属有效,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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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娜;李鸿光
[选稿]: 顾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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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王长贵驾照过期没有及时补证不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范围之内进行理赔。
万迪鹤日14时许,王长贵驾驶一辆小从家往县城方向行驶至206线雷源路段时将骑电动车的吴晓燕撞伤,王长贵立即将吴晓燕送往医院救治,前后共花费44693.36元。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长贵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晓燕负事故次要责任。据查,王长贵的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车主王长贵的驾照已经过期半年。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长贵在发生事故时驾照已过期半年,且其并未按规定进行审验换证,即王长贵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具有驾驶员资格。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对于没有驾驶资格的人导致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第二种意见认为,王长贵的驾照过期,只表明其行政管理上的手续不合规范,并不能说明其没有驾驶资格。另外,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证社会大众的交通安全,属于强制保险,保险公司拒赔限制很严格,本案不应属于其拒赔范围。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王长贵驾照过期没有及时补证不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范围之内进行理赔。首先,驾照过期不等于无证驾驶。所谓无证驾驶,是指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时,没有取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扩大范围最多解释为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后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依法撤销。驾照过期并不等于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便具有了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吊销驾照,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第二,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立刻被注销。根据我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7条之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王长贵的驾照过期半年,但并不存在驾驶证应当被注销的情况。因此,王长贵在发生事故时仍然是具有驾驶资格的人。第三,交强险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保险,由法律规定强制投保,它不同于商业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此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根本目的。即使驾驶员真的是无证驾驶也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更不能以驾照过期为由拒赔。(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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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竟是因为…
深夜事故,遭保险公司拒赔上周四,许先生打进直播间和说了一件关于保险拒赔的投诉。说在今年五月底的一个凌晨,他驾驶车牌号闽ANE781的一辆日产骐达在闽清池园镇的一条县道上发生交通事故,和一辆别克车迎面相撞。引发争议的地方在于,许先生自称事故发生时自己受伤严重,先行一步去了医院,并且在这期间昏昏沉沉失去了意识。随后太太邱女士赶到事故现场,帮他报了险。但蹊跷的是,整个报险过程,他的太太邱女士全程自称她才是驾驶员。直到14个小时之后,许先生恢复意识,到大地保险公司主动更正了太太的说法。但是大地保险还是以顶包为由给予拒赔,时至今日,许先生修车的三万多块依然没有着落。不得不说,这事儿十分蹊跷,节目当天福州大地财险理赔部负责人吴经理也信誓旦旦,手头有充分的证据(包括当晚报案的通话录音还有事故现场的查勘照片)以支持公司的拒赔决定。太太顶包驾驶员,是忙中出错,还是有意为之?上周四记者和许先生一起去到大地保险。三方在场,吴经理出示了当时事故现场的照片以及邱太太的通话录音,值得一提的是这份录音,是大地拒赔的一个重要关键。接下来,我们把时间轴拉回半年前的那个夜里,听听录音当中许太太是如何报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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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段报案录音,关键信息一刀没剪(删去了驾驶员具体姓名逐字的确认过程)。音频当中,客服小姐先是确认了闽ANE781保险人姓许(也就是投诉人),并且明确向报案人邱女士询问驾驶员是谁;而电话的另一头,邱女士也很明确地表态,就是我本人。并且保险公司还出示了两张现场照片,其中一张照片是邱女士坐在驾驶位上,另一张照片,是邱女士驾驶证的特写。出过险的朋友都知道,这是保险公司确认驾驶员的标准流程,术语叫“归位照”。保险公司当晚拍摄的“归位照”当晚,邱女士向保险公司出示了自己的证件真相如何?双方说法不一对于保险公司出示的报案录音以及照片证据,邱女士解释道:当时夜黑风高在加上现场场面混乱,慌乱间自己没了主意,于是匆忙中报险说是自己开的车。而拍照这事儿邱女士表示她并不知道那两张照片是拍驾驶员的。但是在归位照这一点上,当时的现场查勘员小徐的说法和邱女士出现了第一个明显分歧:“虽然(当时)我没有明确说明归位照只有驾驶员才能拍,但是到一到现场,我就向她(指邱女士)反复确认谁是驾驶员,她也明确告诉我她是驾驶员,在这种情况下我才让她上车拍的照……”从小徐的说法上,可以看出大地当时的工作并不是没有失误的,起码在拍摄归位照的时候,没有明确告知这是驾驶员本人才能拍的,这是有瑕疵的地方,但是不影响整个案件的大方向。说到这儿,想必各位听友和小编一样,都有这样一个疑问:就是当时保险公司到场的时候为什么没有直接向交警或者对方确认驾驶员呢?大凌晨看不清长相说得过去,但是是男是女这么明显的体征应该看得出来吧?这一点也是记者比较关注的,采访当天也当着双方提出了同样的疑问。查勘员小徐表示,他到现场时,邱女士和对方围在交警身边,邱女士很明确地声称自己就是驾驶员,而交警和对方都没提出质疑,再加上邱女士先前报案坚决的态度,所以小邱也就没多问,谁都想不到这事儿竟然是鱼目混珠……疑点重重,究竟孰真孰假?“归位照”和“报案录音”是本案的第一个疑点。其二,记者在保险公司翻看当时事故现场照片的时候,发现了一组照片,内容是当时事故现场遗留的一滩血迹。事后,据许先生的自述,这摊血是他在事故中划伤手臂留下的。但是,我们回到半年前那个凌晨,现场有这么明显的血迹,而邱女士的归位照中四肢健全,没有外伤。这么明显的破绽,难道查勘员就看不出来吗?但就这个问题,小徐和邱女士的回答又断篇儿了:查勘员小徐:“我明确问了的,但是她告诉我(血)是从嘴里吐出来的……”邱女士:“他好像没问啊…再说那个时候,交警也有在,两边都在问我,现在你(指记者)问我当时的具体情况,我都记不起来了……”当晚的情况差不多就是这样,截然不同的两个版本。所以保险公司大地保险根据《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给予拒赔。但是许先生不认同的地方在于:太太当时只是一时误报,他在第二天清醒之后,第一时间就赶到保险公司澄清了太太的报案信息,并且目前保险公司所出示的所有证据,都无法证明当时他存在违法驾驶行为,拒赔不合理。这事儿各位听友您怎么看?插入投票:您觉得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合理吗?1、合理,邱女士的行为导致事故事实无法追述2、不合理,保险公司没证据直接证明许先生存在违法驾驶在采访当天,大地保险理赔部负责人吴经理甚至表示,顶包我都可以不计较了。只要你能够举证当天晚上你确实没有酒驾、毒驾之类的违法驾驶行为,也给你赔,但是由于太太的顶包,使得那个夜里到底发生了什么现在早已无法追溯。为了尽可能的接近真相,记者还特意去了一趟闽清县大队。并且找到了责任认书上的经办民警张警官。张警官的态度非常坦诚,并且对案件并不陌生,甚至为了这件事儿,他曾经向上级领导两次写过情况说明。虽说张警官是经办交警,但当晚出勤的并不是他,但他清楚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据了解,当天晚上出勤交警将事故双方带回大队的时候,邱女士如实交代了当时的驾驶员是许先生。可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本来按照规范,此时交警应该第一时间找到驾驶员,进行相关测试,以确认驾驶员没有酒驾、毒驾等违法驾驶的行为。但当时县大队的交警并没有如此执行,只是简单的给许先生去了一通电话确认事故过程,并没有第一时间找到他核实是否有违法驾驶行为。对此,张警官也坦承,当时确实工作当中存在明显的疏漏。最后,真相水落石出,一方面,不得不说县大队的疏忽占了很大一部分责任,可要小编我说,出现这种情况许先生被拒赔的其实并不冤;另一方面,也想借许先生的遭遇给大家提个醒。发生事故后报警保险,我们应当如实陈述案件真相。案件陈述时有所隐瞒,往小了说,影响案件进度,甚至误导处理方向;往大了说,假设当时许先生真的有违法驾驶行为的话,邱女士顶包的行为甚至还有可能触犯刑法。《刑法》当中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定义、量刑当中明确写道: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这件事儿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说,都不是开玩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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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宁波6月23日电 高速上发生车祸,致一人当场死亡。而因为肇事司机准驾不符,保险公司拒赔受害家属商业险。家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宁波慈溪市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支持了保险公司。
据法院介绍,2014年8月的一个凌晨,老张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沈海高速往福建方向行驶,老张没注意到,前方不远的应急车道中,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因发生故障而停留着。等老张反应过来,采取紧急刹车,已经来不及了。悲剧在一瞬间发生,车辆相撞后,司机老张人没事,但货车上的王某当场死亡。
后来交警出了一份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老张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据悉,王某的家属多次向老张及其所在的物流公司和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未能达成一致。今年5月,王某家属将老张、物流公司及老张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150余万元。
法院查明,肇事司机老张于2009年获得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但由于违章,老张的驾驶证已于2014年8月被降级。因此事发时,老张驾驶的重型半挂车与他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法庭审理中,王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则以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中已约定了“驾驶人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认为保险公司应免责,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交强险,其设置的目的是为分散风险,充分维护和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且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即使老张存在准驾车型不符情节,保险公司仍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而车辆商业险,法院认为老张在明知驾驶证被降级,已不具备驾驶肇事车辆资格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这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被告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认定保险公司可以免除保险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万元,被告物流公司赔偿64万余元,而驳回原告王某家属要求的在保险公司的商业险中赔偿。据悉,王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宁波中院。(方圆圆、魏溪、许波涛)
(责编:吴志清、翁迪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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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赔男子驾照过了有效期&恰巧此时又出了事故律师说,超过有效期不代表无效,人不能自己解释道交法9月27日,夏先生停车开门时,被一辆小型SUV撞到,造成两车受损。事后,交警认定夏先生负全部责任,需要承担对方车辆高达8687元的修理费用。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赔付,需要他自行承担这笔费用。但夏先生一直对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感到不服,为此,他还向湖北省保监会求助。开车门时引发交通事故11月10日下午,武汉晚报记者在青山区建设二路附近的一个小区见到了夏先生,他自己的本田轿车早已修复。据夏先生介绍,9月27日,他到青山新奥依江畔园小区看亲戚,谁料刚从车上拿完东西开门时,车后一辆SUV突然驶来,两车相撞。“我的车门被撞掉了,对方车辆右前方多处受损。”交警调查后认定,夏先生负全责。当时,夏先生车辆投保的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定损员也来到现场进行了查勘。“本来我对定责有异议,后来定损员说反正也是保险赔,我就没有再坚持,当时交警和定损员都没指出我的驾照存在问题。”10月8日,夏先生在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得知,因驾照逾期未换证,车损审核未通过。但修理厂老板告诉他没事,只要抓紧换证就行。第二天,夏先生就到交管部门顺利换领了新证,换证后驾照的有效期为日至日。当天晚上,定损员发短信告诉他,对方车辆定损8687元。然而,就在夏先生将新的驾照送审后没几天,保险公司就正式向其下发了不予理赔通知书。记者看到,通知书中给出的理由为:根据安盛天平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八条第二款“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规定,该案件属于保险责任免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损失对于这个结论,夏先生坚决不肯接受。他认为事发之后自己已经换了新证,且事发时间在新证的有效期内。此外,交警部门定责时也并未指出驾照超出有效期。“事故发生时,车辆熄火,只是因为下车推车门所致,事故的发生与推车门的人的驾照未及时更换没有关系,保险公司以此拒赔实在牵强。”夏先生说,不管怎样说,驾照逾期未换证也不意味着驾驶能力的丧失,保险公司视同无证驾驶很不合理。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夏先生曾于10月中旬拨打了中国保监会12378维权热线,工作人员表示此事无法调解。昨天,安盛天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法务部门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这种情况与逾期未年审属于两个概念,一般情况下,如果是逾期未年审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会视情况进行通融,但驾照超过有效期,说明压根没有驾驶资格,按规定必须在到期前90天换领新证。驾照超过有效期发生交通事故的,安盛天平公司有权拒赔。由于驾照超过有效期并不属于交强险的免责事由,因此夏先生将确保能获得2000元的交强险理赔。过期驾照不是无效驾照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友元认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驾驶证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也就意味着驾驶证后未及时换证并不必然导致驾驶证无效,而是驾驶员的权利被限制。驾驶人员在超过期限一年内申请换证的,给予行政处罚后,按照正常的换证程序给予换证,驾驶证的有效期溯及至前次有效期满日,因此驾驶证过期未及时更换并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得对此作扩大解释。
昨天,记者从交管部门获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是不允许驾驶机动车上路的,否则交管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不过这与无证驾驶属于不同的违法行为,也不会影响事故的定责。至于保险公司是否拒赔,交管部门是无权干涉的。交警提醒广大市民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换证。律师则建议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继续协商,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记者查询相关案例得知,不少人通过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的方式,最终获得了全额的理赔。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虽超期未换新证,但时间不足一年。在此期间内,仍然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
本文来源:长江网-武汉晚报
作者:刘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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