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诚保险代理公司产品公司可以代理哪几家保险代理公司产品公司的产品

名称: 内蒙古蒙诚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北路东门邮政大厦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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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飞”出车外 不算交强险“第三者”
6月19日,新疆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交强险赔案做出判决,未将交通事故中被甩出车外的乘客认定为第三者,财险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此案的判决,为今后此类案件审理起到了示范引导作用。
  案情简介
  日15时许,雇工时某驾驶某配送公司所属的油品运输车由新疆阿勒泰富蕴县前往北屯市,当车辆行驶至国道216线某路段时,因驾驶员疲劳驾驶导致车辆驶下路基,撞上一土包,同时由于惯性将车内乘客安某从前挡风玻璃处甩出车外,后经新疆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安某伤情严重,腰、椎体爆裂压缩性骨折伴截瘫,已构成一级伤残。该油品运输车事前在人保新疆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有交强险。于是,受害方安某向新疆人保财险乌鲁木齐分公司提出索赔。人保财险乌鲁木齐分公司经过调查后确认,根据法及约定,该事故的伤者属于车上人员,虽然事故发生后伤者位于车外,但其受伤害的原因是乘坐车辆导致的,不属于车辆“第三者”责任范围,即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并发出拒赔通知。安某不服,认为车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将某配送公司、人保财险新疆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和第三人时某告上法庭,请求人保财险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先在交强险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某配送公司与时某共同赔偿。
  由于此案的特殊性,新疆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双方辩论的焦点围绕在原告安某受伤时是否属于车上人员?被告人保财险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是否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被告某配送公司与第三人时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交锋
  人保财险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委托阿勒泰分公司作为,积极应诉。庭审期间,阿勒泰分公司对于安某提出的索赔是否符合保险赔偿范围,在庭审中给出以下理由进行反驳: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42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从立法原意来看,本车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驾驶员不应属于第三者。本案中,安某是油品运输车乘坐人,属于本车人员,不应作为本车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并且,从立法原则上来分析,机动车交强险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目的,它保护的是确定的特定利益群体,对此已经做出了明确的限定,因此,对于“第三者”的范围不宜作扩展性解释。如果不当扩大对“第三者”的认定,会造成整个交强险制度的不堪重负,最后导致多数真正的“第三者”得不到合偿。
  其次,从交强险的立法本意来看,其目的在于保障除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因驾驶员和其他乘坐人可以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只是事故发生的结果,该行为具有连续性且因果关系明确,不应当割裂开来,不能简单认为从车内摔出就不是乘客,从而将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人”,否则将加大保险公司赔偿成本,既不符合法理,也有违公平原则。
  第三,第三人时某系被告某配送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采信了阿勒泰分公司的意见,做出决定:依照相关法律,判决被告某配送公司向原告安某赔偿人身各项损失共计元,人保财险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背景解析
  近年来,国内法院(包括新疆地方各级法院)屡屡将甩到车外的车上人员认定为第三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或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了第三人范围明显扩大的倾向。从目前已有的多例判决看,新疆地方各级法院普遍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致死亡或致残,应认定为车下“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法院的理由是: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置身机动车辆之上,车上人员为特定时空条件下临时性的身份,而不是永久、固定不变的身份,车上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瞬间若身处车下,则属于第三者。
  本案的特点是,车上人员的受伤,是因为在高速行驶的车辆上导致的,事故发生的时候,若乘客不在车上,就不会导致受伤。因此,被法院认定为乘客,而非第三者。
  示范意义
  此案的胜诉并非偶然,与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密切相关。今年以来,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高度重视公司法律诉讼工作,班子领导与理赔中心和法律部同志一起,多次到当地法院进行沟通和交流,与法院领导共同探讨保险诉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为公司创造良好宽松的法律环境,促使法院裁判更加符合公平正义。日常工作中,也要求理赔中心加强对人伤案件关键环节的管控,及时跟踪服务,严格审核医疗费用,防止跑冒滴漏,为提升保险服务,推进合理赔偿,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案的胜诉,体现出法院针对交强险案件的日趋理性化和专业化,不再简单地判决交强险赔偿。此案的判决,将改变阿勒泰地区乃至新疆类似交通事故法院判决的方向。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将此案作为保险公司维权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进一步扩大案件的正面引导效应。
公司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北路东门邮政大厦二楼 公司电话: 版权所有:蒙诚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备案号:备案申请中
服务热线:蒙诚保险代理利用职务便利违法牟取不正当利益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讯 根据内蒙古保监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蒙古蒙诚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据了解,2015年1月,内蒙古蒙诚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为保险公司虚开中介发票金额共计元,对应元。内蒙古蒙诚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扣除12%费用后,将剩余手续费元返还给保险公司,并为保险公司开具了保险中介服务发票。以上手续费对应的保险业务非公司真实代理业务。  内蒙古表示,内蒙古蒙诚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责令内蒙古蒙诚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改正,决定处以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时任内蒙古蒙诚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凤亭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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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保险网周报第9期:保监会警示赴港购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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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15年4月,太平洋产险三明中心支公司虚列业务宣传费。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福建保监局对太平洋产险三明中心支公司处以16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时间:4月18日—2月24
1、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经查,2015年4月,太平洋产险三明中心支公司虚列业务宣传费。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福建保监局对太平洋产险三明中心支公司处以16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2、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太平洋产险三明中心支公司陈小清;
经查,陈小清作为该公司车商部一部副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对陈小清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3、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人保产险清流支公司
经查,2014年期间,人保产险清流支公司虚列农险会议费。黄长发作为该公司时任经理,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对黄长发予以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4、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
一、清流支公司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
二、财务业务不真实。一是部分理赔档案资料不真实,辖内分支机构部分理赔查勘照片重复使用,清流支公司部分赔案查勘影像并非损失标的真实照片,尤溪支公司部分赔案未公示且赔案中的公示照片系随意拍摄的非出险地照片。二是清流支公司虚列农险会议费。
人保产险三明市分公司负责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的审核与管理工作,因审核及管理不到位导致上述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人保产险三明市分公司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人保产险三明市分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第二项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人保产险三明市分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综上,我局决定对人保产险三明市分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5、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
经查,人保产险三明市分公司辖内分支机构2014年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
一、清流支公司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
二、部分理赔档案资料不真实,辖内分支机构部分理赔查勘照片重复使用,清流支公司部分赔案查勘影像并非损失标的真实照片,尤溪支公司部分赔案未公示且赔案中的公示照片系随意拍摄的非出险地照片。
人保产险三明市分公司负责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的审核与管理工作,因审核及管理不到位导致上述问题,应当承担责任。方毅作为该公司时任分管理赔工作的副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作出如下处罚:人保产险三明市分公司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方毅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第二项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方毅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综上,我局决定对方毅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6、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内蒙古蒙诚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内蒙古蒙诚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2015年1月,内蒙古蒙诚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为保险公司虚开中介发票金额共计元,对应保费元。内蒙古蒙诚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扣除12%费用后,将剩余手续费元返还给保险公司,并为保险公司开具了保险中介服务发票。以上手续费对应的保险业务非公司真实代理业务。
上述事实,有公司说明文件、虚开发票明细表、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内蒙古蒙诚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我局责令内蒙古蒙诚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改正,决定处以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凤亭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
7、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内蒙古首信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内蒙古首信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注销执业登记。
未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及时注销已离职714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执业登记。
二、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上述事实,有公司说明文件、销售人员花名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内蒙古首信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责令内蒙古首信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改正,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首信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贾向东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015年永诚财险呼和浩特市中心支公司将部分直接业务,挂靠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名下,合计保费收入232132元,套取手续费63719.11元,用于支付员工福利。
上述事实,有公司说明文件、相关人员说明文件、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局责令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改正,决定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乔志聪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内蒙古博盛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核实,你公司为合作保险公司承保的110辆旧车提供新车虚假证明。
上述事实,有公司说明文件、出单IP地址分配文件、业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内蒙古博盛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我局责令内蒙古博盛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改正,决定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蔺丽英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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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互联网保险的产品、渠道、思维应按纳入考虑范畴
4月21日,第九届亚洲保险论坛在北京举行,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指出,谈到互联网保险时,可以考虑到产品、渠道、理念及思维。从产品来说,是为互联网交易过程中遇到的风险提供积极保障的产品。从渠道来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避免了电销中扰民的问题。互联网思维概括起来是客户中心化、销售网络化、保险服务化、定价数据化,以及产业的链制化。
人保财险执行副总裁王和: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呈现出三大特征
4月21日,第九届亚洲保险论坛在北京举行,人保财险执行副总裁王和认为,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呈现出三大特征:一是里应外合,异军突起。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更多是由外部的互联网企业,尤其是一批专注互联网保险创新企业推动的。二是新老互动,虚实结合。体现在公司维度和业务维度两个方面。三是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中国保监会在金融行业率先推出了一系列的相关制度,较好地处理了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既鼓励创新,又避免走偏。
交银康联人寿总裁张宏良:寿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打造专业优势
近日,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裁张宏良在接受专访时认为,寿险企业要找到真正的核心竞争力,必须从传统风险保障供给提高可控程度、商业养老业务供给实现长期保值增值等方面出发,充分发挥保险的分散风险、经济补偿、管控行业风险、助力社会风险管理水平提升的作用,打造出寿险特有的专业优势。
合众人寿总精算师关娇阳:偿二代对新产品设计提出三个要求
4月22日,“2016保险产品创新论坛”在京召开,合众人寿总精算师关娇阳发言认为,偿付能力二代体系制度的建立,产品设计主要思考这样几个关键点:一是梳理关键的产品卖点;二是结合公司实际,用好风险分散效应;三是拓展产品开发的外延,考虑资产和负债的有效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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