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新公司法 抽逃出资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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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
发文机关:
【正文】 字体大小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公经〔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自日起施行。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为了正确执行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现就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公司法修改对案件办理工作的影响。新修改的公司法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公司法定出资期限的规定,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
*Question:
Screenshot:
*Feedback:
Screenshot:公司虚假注册举报,抽逃出资,注册资金有严重问题。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工商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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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工商信箱[
发布单位:
来信内容:
公司虚假注册举报,抽逃出资,注册资金有严重问题。
公司信息
公司注册号: 714,税务登记证号:418,机构信用代码:G4750F,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代码:,企业(机构)名称:重庆亿泓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经营场所):重庆是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翠湖路二巷59号,法定代表人:赵冰清。
举报情况:
该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整,是通过市场非法垫资注册,现公司成立后,垫资公司抽逃其出资,该公司已经构成抽逃出资罪。现在该公司地址也是通过租用的偏街一个小门市,没有实际营业,该公司现在通过租用服务器,建立一个网站:,表面销售点卡,实际是否是钓鱼网站未知,这里先不下结论,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关于中介机构垫资情况说明:
这类中介机构垫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中介手头确实有一笔钱,在银行开了验资户头后,把钱打进去,银行开出存款单后,便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最后到工商局领取执照,只要执照一拿到甚至事主还没拿到手时,中介马上就把钱提走了;另一种情况是,中介根本没有钱,而是伪造银行存款单,到会计师事务所办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没有尽到义务到银行进行函证以确认户头是不是有钱,便出具了验资报告,这样就能轻易骗取到工商登记,这两种行为都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同时,事主本人可能也要承担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等法律责任。因此,他建议,如果经济实力不够,可以先办一个注册资金低的、比如3万元的公司,等经济实力好了,再办注册资本大的公司。

公司虚假注册的危害性
公司虚假注册,是指申请公司登记者,违反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违法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既是公司经营的最起码的经济基础条件,又是公司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或经济法律责任的物质保障,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虚假的,公司的经营活动就无法顺利进行。因此,凡虚假注册的公司必然进行违法经营。最常见的行为之一是买空卖空。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违法经营行为,一旦货源不能落实,就会造成一系列的违约现象,不但使经济纠纷此起彼伏,而且还给许多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希望工商部门严厉查处该公司,该公司实际资金根本没这么多,非法垫资。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尊敬的刘先生:
您好!您在市工商局公开信箱中提交的邮件已收悉。收到您的邮件后,市局立即责成渝北工商分局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现将有关情况书面回复如下:
经渝北局调查发现被举报人涉嫌有虚假出资的行为,目前我局已经对该公司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欢迎您随时来信,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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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来源: 大荔公安局 &&发布时间:&&浏览数:次
案例三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本案属于其中的哪一种
2005年11月,白某欲成立一家注册资本200万元的公司,但手头只有150万元现金,遂找到在某电力公司任会计的朋友王某,提出向其所在的公司借款50万元作注册资金,并承诺当月底就归还。王某称电力公司资金紧张,且怕挪用公款出事,但答应将自己的50万元现金借给其使用。后来,白某将借的50万元和自己的15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于11月26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实业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中,股东有白某和邓某(系白某之妻)两人,白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两人各拥有公司50%的股份。后来,白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将50万元现金归还王某。
对于借用他人资金用于注册成立公司,注册后又将该笔款抽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从本案当事人白某的行为来看,其行为既符合采取欺诈手段(将借来的资金作为自己的出资)、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特征,又符合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特征,还具备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特征。白某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国家对公司出资的管理制度。因此,办案人员对白某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要准确认定白某行为的性质,必须全面分析上述三种违法行为的区别。
首先,从行为人主观故意看,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虚报注册资本获取公司登记;虚假出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虚假出资骗取公司股份;抽逃出资行为人的目的是将出资抽回,动机往往是为了逃避债务或挪作他用。从本案事实看,白某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取得公司登记,而不具备骗取公司股份或者逃避债务的目的。
其次,从行为关系来分析,虚报注册资本侧重于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行为的整体性;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则侧重于发起人或股东的行为的个体性。也就是说,对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人的行为,其他发起人或者股东往往是知情的,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人的行为相对于其他发起人或股东往往是隐秘的。从本案事实看,实际出资人是白某、邓某夫妻两人,王某自己未出资,只是将款项借给白某用作注册资金,白某的行为实际上是股东的整体意志,因此白某的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特征。
综上所述,当事人白某为取得公司登记,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应认定其行为属于虚报注册资本行为。
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公安局网站办
地址:渭南市大荔县城关镇县庙前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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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11:01:16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
【法规文号】247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为了正确执行新修改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现就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修改对案件办理工作的影响。新修改的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定出资期限的规定,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限制。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新修改的和上述立法解释,必将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产生重大影响。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新修改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力争在案件办理工作中准确适用,并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件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其他相关犯罪态势,进一步提高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新修改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参见《国务院》(国发[2014]7号))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的,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和《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认真研究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确保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依法妥善处理跨时限案件。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发生在2014年3月1日以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精神处理: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依照新修改的不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撤销批准逮捕决定,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已经起诉的,应当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已经抗诉的,应当撤回抗诉。
  四、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工作联系,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主动征求意见,共同研究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和有关工作协作制度,全面掌握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面临的经济犯罪态势;上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指导,确保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件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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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公安部
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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