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麻醉药品,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品应由什么负责

当前位置:&>&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一、项目概述1、办理单位:成都市武侯区卫生局2、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分中心窗口(广福桥街6号)3、办理时限: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5、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45号,日)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日)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号,日)第二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六条“《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第七条“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三、申请条件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区域内符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规定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1、具备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相关诊疗科目;2、具有通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专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3、具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4、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5、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的规定;6、《印鉴卡》相关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如实申请办理变更。&&&&四、办理流程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分中心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2、区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五、申请材料(所有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一)《印鉴卡》核发1、申办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介绍信或委托书应写明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附表1)(由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盖章);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授予执业医师特殊药品处方资格人员花名册》(附表3)(同时交电子文档)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医师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5、药学部门负责人和采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药学部门负责人药学专业毕业证复印件、采购人员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处方样式;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情况说明。&&&&(二)《印鉴卡》变更1、必交材料:(1)申办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介绍信或委托书应写明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申请表》(附表2);(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选交材料:(1)变更医疗机构名称: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变更文件复印件,并在《印鉴卡》“项目变更记录”的“变更后内容”栏填写医疗机构负责人的亲笔鉴名及加盖印章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原公章销毁证明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新公章);(2)变更医疗机构地址: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变更文件复印件及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3)变更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需提供有关部门的任免职文件或股东会议决议、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印鉴卡》“项目变更记录”的“变更后内容”栏填写医疗机构法定代表(负责人)的亲笔签名及加盖印章;(4)变更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需提供有关部门的任免职文件或股东会议决议、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印鉴卡》“项目变更记录”的“变更后内容”栏填写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亲笔签名及加盖印章;(5)变更药学部门负责人:需提供药学部门负责人员任免职证明、药学专业毕业证、职称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印鉴卡》“项目变更记录”的“变更后内容”栏填写药学部门负责人的亲笔签名及加盖印章;(6)变更采购人员或身份证号码:需提供采购员任免职证明、职称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在《印鉴卡》“项目变更记录”的“变更后内容”栏填写采购人员的亲笔签名及加盖印章及身份证号码;(7)变更医疗机构公章: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变更文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原公章销毁证明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新公章),并在《印鉴卡》“项目变更记录”的“变更后内容”栏加盖新公章,同时填写医疗机构负责人的亲笔签名及加盖印章;(8)变更处方权医师:需提供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医师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授予执业医师特殊药品处方资格人员花名册》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培训情况登记表》文字及电子文档各一份。&&&&(三)《印鉴卡》到期换证1、换证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介绍信或委托书应写明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附表1);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授予执业医师特殊药品处方资格人员花名册》(附表3)(同时交电子文档)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医师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6、原《印鉴卡》有效期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医疗机构性质、等级、床位、经营性质、依据许可开展的诊疗科目内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情况、开展手术类型项目、设立的特殊药品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基本情况、已具备的储存管理硬件条件及管理措施、有无违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等内容)    7、辖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出具的本效期内有无因违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相关规定处罚记录或处罚后整改情况证明;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出具相应证明;8、&有效期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附表5);9、申请办理《印鉴卡》换证承诺书(承诺提交材料及相关情况真实性)。&六、附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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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院办
一、贯彻落实《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建立由院长或主管院长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组织,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保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
二、& 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自查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三、&印鉴卡&管理
药学部门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辖区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按要求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
四、&专用病历&管理
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门诊病历患者,首次必须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采用凭处方给药方式,同时交还空安瓿或废贴(含用过的贴剂包装)。专用病历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五、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管理
药库、各调剂部门及需要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科室贮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库(柜)、专人负责,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基数管理,基数卡需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各部门领用时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确认,人员变更时,须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六、采购与验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全部贮存于专用库(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钥匙指定由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管人员和药品保管员保管。
八、调剂部门药品使用管理
调剂部门应指定符合资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做好相应的登记,做到&日清日结&,药品调剂应指定发药窗口,调配人员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审核和调配。调剂部门贮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每天下班(或交接班)前,管理人员应核对药品和登记交接班等相关记录。
九、过期、损坏与销毁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质量情况,保证质量合格。过期、破损的药品须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统计汇总后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辖区卫生局批准,进行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备查。
十、空安瓿、废贴处理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十一、药品丢失、被盗案件报告
药品使用中一旦发现骗取、冒领,或发生药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须立即报告药学部门、医务部门、保卫部门及辖区卫生、公安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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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管理制度,各岗位责任规范
  第一章: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采购、验收、储存制度
  1、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存合理库存。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由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使用专库或专柜。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相符,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二、保管、发放制度及被盗案件报告和值班巡查制度
  1、药库管理人员根据临床需要,提出两类药品的领用基数,交由该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批。
  2、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员,根据药房提交的领药计划处方,认真校对,是否符合规定的基数,符合的基数方能发放。
  3、对发放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用专用帐簿进行逐笔记录,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便于查找和追回。专用帐簿要求发药人、复核人、领用人签字。
  4、由保安人员深夜值班时着重注意专用保险柜及药库的安全巡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和发现骗取或冒领的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三、报残损和销毁制度
  1、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确是不慎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至少2人在场确认,并保存好残损的药品和现场。经手人将损坏过程写出情况说明,证明人签字后呈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分管领导。分管理领导审批后按相关制度上报处理。
  2、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章: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各岗位责任制
  一、采购人员职责
  1、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须经主管院长签字审批
  2、根据业务需要,从规定经营单位购进,保持合理库存
  3、购进后经药库主管人员及验收人员签字验收,交由专人负责保管。
  二、验收人员职责
  1、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2、入库验收专簿记录,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三、保管人员职责
  1、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双人双锁。
  2、对进出专柜的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项记录,领用人及保管人员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3、对过期、损坏的两类药品进行销毁时,应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记录进行登记。
  四、调配人员职责
  1、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仔细校对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
  2、对不符合规定、不完整的处方、拒绝发药。
  3、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第三章: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急诊、门诊、住院部等
  药房管理制度
  一、调配使用制度、
  1、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部等药房设置两类药品的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每天结算。
  2、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但不得为自己开具处方。
  3、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登记完整,医师应签全名。医疗机构应当对两类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
  4、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为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5、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两类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6、癌症患者门诊使用麻醉药品,一律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开具处方取药,该专用卡使用期为2个月。
  7、因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时应立即办理,但只限于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其它手续后办。
  8、癌症患者镇痛应积极推行三阶梯原则,提倡使用口服吗啡制剂,盐酸哌替啶制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止痛。
  9、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3天,控缓制剂不得超过7天;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超过7天用量;对于为癌症病人开具的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天,其他剂型不得超过7天。
  10、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至少保存2年。
  二、处理回收残剩药品及安瓿制度。
  1、患者再次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使用过的贴剂交回,并作好数量及批号记录。
  2、医疗机构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药品办理退库手续。
  3、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废贴和从患者及病区收回的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专人负责计数,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监督销毁处理,并作好记录。
  三、储存、保管、安全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等“五专”进行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两类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两类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作好交接记录。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冒领的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4、各药房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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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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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很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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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残损、销毁制度发布日期:访问次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残损、销毁制度
  一、 药房及各病室对破损、过期或由患者退回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做好登记,并将破损、过期或由患者退回的药品交至药库,药剂科统一备案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市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卫生主管部门接到医院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院销毁。
  二、 回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应定期经药剂科主任审批后,由药房负责销毁。销毁时,应由药剂科主任监督,并对销毁做好登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
  一、药品库房应设立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库房或专用保险柜,并安装防盗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终端应与保卫科连线。药房应配备麻醉、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各临床科室应有相应防盗措施。对于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专库或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购入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以减少中间环节,杜绝运输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和事故。
  三、在贮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被盗或被抢,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要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当地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严格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对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应有登记。
  五、保卫科应将麻醉、精神药品储存作为重点关注安全点,确保24小时值班制,每晚必须定时巡查,严防被盗事件的发生。定期检查安全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各相关科室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由院领导、医务部、护理部、药剂科、保卫科组成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每季度检查一次。对违反本规定者,按国家《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专用处方必须按照省卫生厅规定的样式印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
  二、医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3)后记:医师签章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师签名。
  三、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四、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五、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六、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七、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区储存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部门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储存保管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三、各部门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四、精、麻药品有基数的病区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上注明已使用药品的批号)及空安瓿到药房换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取后数量不得超过本部门固定基数。精、麻药品无基数的病区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及空安瓿(若有)到药房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五、各部门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班班交接,并填写交接班登记表。
  六、各部门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有使用登记。
  七、各部门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八、各部门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部门报告: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九、各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人员管理制度
  药剂科主任职责
  一、在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定期检查、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入库验收、安全保管、储存、使用、报损、销毁等管理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向分管院长汇报。
  三、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计划审核、破损及过期药品报废及销毁的审核、空安瓿销毁的审批。
  四、负责合理、安全、有效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宣传工作。
  五、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向分管院长或药品监督部门汇报。
  六、负责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期满重新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药库保管人员职责
  一、负责将采购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并认真做好入库验收登记记录。
  二、负责出库发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逐笔登记,做好出入库专用帐册登记,做到帐物符。
  三、负责将各药房、病室的破损和过期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收回,并登记备案,销毁时造表报药剂科主任审核。
  调剂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对本部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请领与入库验收工作。
  二、负责做好本部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帐册及使用专册登记记录。逐笔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三、检查麻醉药品处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本部门药剂人员填写的各项记录是否正确、完整。
  四、负责回收药品及空安瓿的保管、汇总并及时统一销毁。
  五、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六、对本部门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科主任汇报。
  调剂人员职责
  一、 调配处方时按照&四查十对&仔细审查处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审查处方的真伪,对不符合要求的处方应拒绝发药。处方调配实行双人复核制。
  二、 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患者上次购用数量相等的空安瓿,并填写空安瓿回收记录。
  三、 回收患者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详细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记录》,双人签字,并将回收药品交部门负责人。
  四、 急诊药房、中心药房交接班时,值班人员应清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并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五、 对发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科主任反映。&&&&&&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常德市卫生局&&& 电话:7705009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医院;
  (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重要提示:
  (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医疗机构(章):&&&&&&&&&&& &&&&&&&&&&&&&&&&年& 月& 日
  患者(家属)签名:&&&&&&&&&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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