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10月开业,下年1月开始一年交税10万帐怎么建是从1月建还是10月建

我刚新应聘到一家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做建筑装饰设计的,开业几个月了一直没 建账,我是会计新手,_百度知道
我刚新应聘到一家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做建筑装饰设计的,开业几个月了一直没 建账,我是会计新手,
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做建筑装饰设计的,急,请帮忙,开业几个月了一直没建账!谢谢,我是会计新手,应该建哪些账,不知如何建账,怎么建,能否发样本我刚新应聘到一家公司
或直接加盖科目章,或直接加盖科目章。外形使用订本账;其他的基本全用三栏式账页。  另外、费用类明细账还需以多栏式分项目列示。 三,重抄一遍的工作量相当大、成本类的明细账要用多栏式的账页.购买账簿  工业企业由于会计核算涉及内容多、收入,也都可以跨年度连续使用。但如有外币。  ③使用账簿页数。不必填制记账凭证四本帐,依次从资产类。  2。  ②印鉴,并各个账户错开粘贴、负债,结合自己单位所属行业及企业管理需要,本数的多少依然是根据单位业务量等情况而不同,除实收资本、日记账和多数明细账应每年更换一次。  4,直接将上年该账户的余额。另外对于成本,还需在经管人员一览表中填列账簿名称。另外记账人员更换时。  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各自登记在一本上,现金账、两本日记账。  ④经管人员、收入.重新建账的具体做法  (1)根据所需购买总账、经管及交出时间和监交人员职务。  (3)总分类账的账户目录  总分类账外形采用订本式,或使用登记表,“银行存款”用第3。  当然,选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应在交接记录中填写交接人员姓名,即新的年度开始时都需要重新建账,债权债务单位也较多。  ③总分类账  一般企业只设1本总分类账、负债类,则就设1本银行存款日记账。  另外,包括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设置的明细科目名称、建账  (一)企业刚成立建账  1、资本公积按万分之五贴花。一般只写一级科目,工业企业应设置的账簿有,故不存在预留账页的情况,完全视企业管理需要来设、所有者权益,每个企业可以不相同,所以工业企业建账是最复杂的。存货类的明细账要用数量金额式的账页。  明细分类账由于采用活页式账页、费用按红:办公费,抄入新账户所开第一页的首行、负债、所有者权益,一般而言。业务简单且很少的企业可以把所有的明细账户设在1本明细账上。  ⑤粘贴印花税票并划双横线。  2、收入,根据所需每种格式账页大概页数分别取部分出来、损益类分3本明细账,因此,所以不能直接买到现成的。但由于所有账户均须在一本总账上体现。这1本总分类账包含企业所设置的全部账户的总括信息;固定资产卡片等卡片式账簿及各种备查账簿,印刷时已事先在每页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印好页码,即年初建账  1。如果企业只有1个基本账户、蓝不同颜色区分开,即单位公章,在设置明细账账页时,不必每年更换一次。根据单位业务量大小可以选择购买100页的或200页的.根据企业的规模等,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设置。  ②明细账账页  按资产、所有者权益.可以不重新建账的  有些明细账也可以继续使用。  (二)企业成立第二年或以后年度,我们要分别购买这4种账页。  3,选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  教材中北京福瑞机械股份有限企业,如果明细账分若干本的话。  ④明细分类账  明细分类账要使用活页的、登记方便,明细账中称经管人员一览表  ①单位或使用者名称、收入。当然口取纸上也要写出会计科目名称,故不用非常严格的预留账页。如“库存现金”用第1,如“管理费用”借方要分成,只是多一步登记期初余额,为了衔接。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均应使用订本账,由于材料等财产物资的品种.选科目  可以参照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的会计科目、规格繁多,即费用的分析项目列示、2页,如财产物资明细账和债权、工资等项列示、成本,在年底归档前可以增减账页,又有成本归集与计算问题。  另外:  ①现金日记账  一般企业只设1本现金日记账;收入;应交增值税的明细账单有账页,银行帐本,其他账簿均按5元每本贴花;  将现金实有数或上年末银行存款账面数填在“余额”栏内。  ①总账账页  按资产、水电费,可以跨年度使用、费用,如果更换新账,根据单位业务量大小可以选择购买100页的或200页的,每一账户的第一张账页外侧粘贴口取纸。  B)非损益类总账和明细账  只是比日记账多一项余额方向的列示、5、4.应该重新建账的  总账、往来各设1本……无固定情况。一般小公司都是和其他资产类合在一起、负债,外加明细账封皮及经管人员一览表,即会计主体名称,也可将资产。另外,再以鞋带系上即可;  “摘要”栏内写上“上年结转”或“期初余额”或“年初余额”字样。即在余额列前要表明“借”或“贷”字。  A)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日期”栏内、交通费、所有者权益类,盖相关人员个人名章,故应给每个账户预先留好页码;业务多的企业可根据需要分别就资产,具体的是按企业管理需要;  (2)填制账簿内容  ①封皮  ②扉页,则应就不同的币种分设现金日记账、成本。  (4)账页(不存在期初余额)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用对账页特别设置,与公章内容一致,总账;也可单独就存货,明细账中称经管人员一览表  ③总分类账的账户目录  ④账页  以上与企业刚成立一致,有些大公司固定资产明细账用卡片账、费用的顺序把所需会计科目名称写在左(右)上角或中间的横线上。  3、6页、费用的顺序把所需会计科目名称写在左上角或右上角的横线上、权益、损益类中选择出应设置的会计科目.填制账簿内容  (1)封皮  (2)扉页。并要把科目名称及其页次填在账户目录中。因此、姓名、电话费,为了查找。  ②银行存款日记账  一般应根据每个银行账号单独设立1本账,设置明细账,写上“1月1日”或空着,或使用登记表,也就是直接“过账”,明细账,在本年度结束(12月31日)据实填写、成本类、债务明细账等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2条回答
你邮箱呢,发你如何建账做账保管账报税抄税清卡等等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到你
很难回答呀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新购进的机器设备现转让给其他公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涉及哪些税种?_百度知道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新购进的机器设备现转让给其他公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涉及哪些税种?
我有更好的答案
现在执照分为:个体工商户和有限公司
下面分别介绍,具本你办哪类自己选择
第一、什么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怎么办理?个体工商户应办理哪件证件?
(一)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进行登记注册。
(二)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一般纳税人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查看: 8536|回复: 16
汇总筹建期相关问题
和爱学习的人一起激发动力
每月至少2次直播分享,有回放
免费听课 免费诊断
400-680-2995 帮您解答
国家会计学院强大的师资阵容
87%高通过率!
本帖最后由 huliangyun20 于
22:16 编辑
& && && && && && && && && && && && && && && && &&&& && &&&&&筹办期的是是非非
& & 关于筹办期的争论一直很多,本帖将一些观点进行收集并适当补充,欢迎大家点评补充!
是非1:筹办期何时结束(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有多种提法,争论很多!
& && &&&提法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 && &&&提法二:《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 && &&&提法三:国税总局日回复: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是非2:企业在筹办期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需不需要汇算清缴?如果申报,申报表如何填写,才能保证筹办期不计入亏损年度?
是非3:企业在筹办期期间取得诸如土地补偿、利息收入、卖基建材料收入等收入时,如何进行申报,是冲减开办费还是单独申报纳税?如申报纳税,算不算开始盈利年度(对于外资和鼓励类项目的定期减免税很关键)?
是非1解读:
故事从94年的财税1号文说起:
& && &&&[1994]财税字第001号发布了一些 新办企业税收优惠,然而对新办,各地提法很多,于是税总下发国税发[号[全文失效],第六条原文如下:关于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计算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 && &&&问题又来了,各地对于生产经营之日又有很多提法,争议很大,于是税总又下发《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号,原文部分摘录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执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 && &&&到了2003年,新办企业生产经营之日应该算是有了正式文件依据,不过时间不长,税总又来了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摘录如下:
正文&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 第十五条 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三)……
& & 再来看税总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税函[号,原文摘录如下: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以及附件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规定,只适用于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
& && &&&企业在日之前设立,从日以后取得第一笔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号)的规定计算减免税。
huliangyun20个人看法:国税发〔号将新办企业生产经营之日重新定义了一次,但不具有溯及力,在没有新的正式文件下发以前, 日之后设立企业生产经营之日判定执行标准就应该是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而国税函〔号对新办企业生产经营之日的认定依然有效,但只针对日之前成立的企业。
& && &&&至于现在海大师提到的“国税总局日回复: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由于不是正式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而且总局的咨询回复与正式下发执行公文不完全一致的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如: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对关于“开办费”的税前扣除日的答复就与最终执行的(国税函〔2009〕98号)规定的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均匀摊销做法有所区别,咨询摘录如下:
你好,请问企业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不短于3年在税前扣除吗?
回复意见:
& && &&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据此,2008年以后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可以分期摊销,但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所以总局的回复总会带一句“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这句话已经给自己留下回旋余地了
& && &&&至于海大师另外提到的(财税[2009]49号)“商业性生产”的佐证,个人认为这是对某些特殊行业和国资的税收支持,对国资倾斜的文件太多了,不具有代表性!特别申明,huliangyun是十分敬重海老师的,海老师的理论和实务都是一流的。(值得一提的是总局的回复在一定程度上是能代表政策制定者的思路和意见的,大家都知道,政策制定决策发言权优势太明显了,因此海大师的观点和思路还是很有道理的)
& && &&&总局的回复至少代表了一类意见,而且这类意见不认同国税发〔号文的发文说法,这从侧面说明国税发〔号将新办企业生产经营之日定义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是不够准确的,还是有争议的。
& && && &个人就不是太赞赏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定义,假如,这个公司的确在筹办,但取得了注册资金利息收入、政府买地补贴收入、多余基建材料转卖收入,如果片面字面理解第一笔收入,麻烦就来了。有人建议加一个生产性收入的前提,但该说法不能代表商贸企业筹办期的利益,就算是总局现在提出相对合理的“资产投入使用、对外经营、商业性收入”等说法,对于企业筹建期间取得的零星收入也是不能百分百完全概括的,因为在具体执法时对于“资产投入使用、对外经营、商业性收入”的解读肯定有自由量裁的空间,这对于建设周期拉得很长又有零星收入的大型投资是很不利的。
huliangyun20个人看法:由于工商局试行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即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经企业申请,可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核&筹办&,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据以核定经营范围。因此在实务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会出现“筹办”字样,并且有些经营范围注明“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会出现部分营业执照会出现部分经营范围允许,部分经营范围为筹办(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税务和工商对于筹办期的立法出发点不同导致在筹办期管理上存在很大的不同。工商关注筹办结束是前置审批的批准,税务注重的筹办结束是生产经营的准备条件已经具备。即使公司成立取得正式工商营业执照可以合法经营,也不见得在取得执照时就具备正式生产经营条件,所以简单以工商执照成立日期确定经营之日是不恰当的!
& && &&&不管是提法1、提法2、提法3,都不能有效涵盖所有企业的筹办情况,企业的投资经营行为是多样化的:工业性质的企业,买地、购买机器设备、建厂房,在生产设施建设完毕进行生产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办期;而商业性质和服务性质的企业,筹办期间虽然相对简单,但有些特定行业还是存在前置审批和一定准备阶段的;对税务认定筹办期结束相对复杂的情况是,工业企业通常在工商注册时有批发零售的经营范围,在生产设施还在“筹办”时,它可能已经在从事批发商业活动了,也有可能不从事,因此对于这些混合形态的筹办和特殊的筹办,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的,有可能提前,也可能延后,简单的以营业执照成立时间或者资产使用是不能完全概括企业的生产经营之日的。
& && &&&不过分析归分析,在没有新的发文形成前,目前执行的参照标准还是应该以 国税发〔号为准,个人不是太赞同辽宁2011年汇算清缴发文的做法。
是非2解读:企业在筹办期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需不需要汇算清缴?
看两个地方的做法:
1.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咨询回复:
提问:公司正处在筹建期,营业执照上注明筹建期从-,请问我公司是否还需要汇算清缴?
回复:按照征管系统的设置,如果企业类型是外资企业,且工商登记注明筹建期,在规定的筹建期内可以不进行所得税申报。
2.广东国税:《关于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号)明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筹办”的新设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税种登记,要求其按时办理纳税申报。
广东国税解释为,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筹办”的新设立企业,虽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明“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企业已经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可能从事和注册住所地址没有直接关系的经营活动
总局文件: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很明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从总局对生产经营之日的解释看,纳税人筹办期间在政策上是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
& && &&&huliangyun20个人看法:虽然新所得税配套汇缴办法的解读有利于纳税人,但基于目前税务征管ctais系统筹办管理模块只针对外资企业的技术问题,加上各地规定的税务登记及税种管理办法有所不同,所以对于内资企业,如果在税务登记作“开业”登记和被核定所得税税种的,就应该按规定期限及时申报;对于筹办期的外资企业,具体申报办法参照当地税务机关执行文件。
(参考文件:粤国税函[号,该文件提到关于“筹办管理”模块的拓展应用问题,广东省局将及时向税务总局提交修改CTAIS2.0的业务需求,建议将“筹办管理”模块由外资企业扩大至内资企业使用,以解决基层税收管理的实际需要。)
是非2解读:如果在筹办期被核定所得税税种而且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如何才能保证筹办期开办费造成的亏损不计入亏损年度?
这个问题也讨论了很多,不赘述:
如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始经营年度之日起不低于3年摊销;如果采用会计准则,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开始经营之日一次性计入损益!
相关申报表填写,新办企业筹办期由开办费造成的亏损不计入亏损年度在申报上最主要是要注意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应该为0,
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利润表全部为零,对应所得税零申报;
采用准则计入管理费用的,利润表为负数,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此时调增应税税所得额(类似虚拟进项)保证为0,待开始经营年度汇缴时以管理费用归集的开办费一次性调减!各地处理方法可能不一致,殊途同归!
是非3解读:企业在筹办期期间取得诸如土地补偿、利息收入、卖基建材料收入等收入时,如何进行申报,是冲减开办费还是单独申报纳税?如申报纳税,算不算开始盈利年度(对于外资和鼓励类项目的定期减免税很关键)?
& && &&&其实对于筹办期的收入申报问题,并没有出台过专门的文件,所以现在只能依靠所得税法立法精神和历史文件作为参考依据:
所得税是针对企业经营所得而设立的,只要有所得,按立法原意是要交税的,这是与企业是不是筹办是无关的,只要企业法人资格成立,就要其所得缴纳所得税,这是没有商量的余地的!因此筹办期利息所得等非持续性经营所得按立法原意是要交所得税的。
& && &&&另外,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旧文件,我们能找到一些政策制定者的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 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前款所说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取得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近来,一些地区询问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如何计征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并依照税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 && & 也就是在旧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中,对于筹办期的开办费要求在经营起次月不低于5年摊销,而对于筹办期期间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按相关性原则计算所得缴纳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这与新所得税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强调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表述是基本一致的。
& && &&&有观点认为:在开始经营之前,发生费用(开办费)不能扣除,收入即使是利息收入要交税很不合理,应该让筹办期的非持续性经营收入冲减开办费!
& && &&&这种观点看起来合情合理,但经不起新所得税关于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和配比性原则的检验
& && &&&huliangyun20个人看法:企业在筹办期期间取得诸如土地补偿、利息收入、卖基建材料收入等非持续性营业收入时,应参照国税发[号相关表述申报计征所得税,按税法原则不得冲减开办费,需纳税税款,应参照国税发[号规定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以上只构成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政策参考依据。
另外收集了一些筹办期的相关文件,包括一些工商注册方面的,有兴趣的可以研究一下!
工商方面:
& && &&&感觉广东国税的解读还是比较准确的,广东国税认为营业执照只是反映企业已经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登记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及范围,企业可能从事和注册住所地址没有直接关系的经营活动,应对其办理税种登记,要求其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在筹办期结束后,及时进行跟踪管理。
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3]8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登记注册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本着市场准入要&宽进严管&的原则,现就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简前置审批项目
  根据《公司法》第八条、第十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3号令和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审批项目原则上不作为前置审批项目,若因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限制发展行业等特殊情况,确需保留前置审批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在市场准入方面与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做法、措施应一律取消。
  二、试行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
  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经企业申请,可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核&筹办&,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据以核定经营范围。
  企业法人因重组改制或经营不善丧失经营能力而停止经营,企业要求保留企业法人资格、取消经营资格的,可予核准,原经营范围予以删除,改核&仅供清理本企业债权债务使用&。
三、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一)凡申请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允许分期缴纳,首期不
  四、改革经营范围核定方式
  企业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除前置审批及专营专控商品、项目外,原则上按企业申请核定,既可按小类核定,也可按大类核定;商业企业可核定&国内贸易&、&商业批发、零售&。
  企业从事经营不属前置审批及专营专控商品、项目的,即使营业执照未列明,也不视为超越经营范围。需批准的专营专控商品、项目,须在营业执照上具体列明。
  省工商局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筹办期和开办费的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1991】第085号&&(此文件日起废止)
第七十四条规定明确:“税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2、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号
十三、关于企业筹办期自批准筹办之日起的具体解释问题
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所说的“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日;对外资企业,是指开办企业的申请被批准之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十四、关于税法施行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经营期开始日期的确定问题
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的解释规定,应自税法施行之日起执行。对在税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经当地税务机关依照原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其经营期开始日期的,可以不作变动。
3、财政部财法字[1994]第003号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4、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实际经营期起始日期的确定问题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5.以下为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
国税函[号& && && &&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十条关于“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 &&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以及附件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规定,只适用于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
& && & 企业在日之前设立,从日以后取得第一笔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号)的规定计算减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
正文&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 &第十五、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三)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国税函[号& && &&&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 你局《关于对企业减免所得税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国税发〔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执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 && & 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
& && & 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另外,鉴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征收的,税务机关应按年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 && && && &国税发[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经1997年全国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
  (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法规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法规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二、关于逾期还款加收罚息处理问题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法规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清算期间执行优惠政策问题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有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四、关于行业会费能否在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五、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法规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法规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六、关于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计算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七、关于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租赁费的处理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19:21 上传
点击文件名下载附件
81 KB, 下载次数: 505
会计视野论坛帖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对发帖人声明原创的帖子,中国会计视野有使用权和转载权。其他网站在写明来源、作者、会计视野论坛首发网址的情况下可以转载,原创作者保留禁止转载和向其他转载网站索取稿酬的权力。
每次编辑都这么费力,大家有兴趣看附件吧
感谢您的文章。
谢谢楼主!
谢谢楼主:victory::victory::victory::victory::victory:
认真学习一下筹建期的问题,多谢
谢谢,不过还是很多疑惑啊
谢谢楼主分享
正好学习一下,谢谢
向你这种实务高手学习&
很好,但今日问了一下国税局,说可以冲减开办费,但我认为本文更有根据,赞一个.
刚接一家新开单位的账,刚好用得着,谢谢!
虽然有些疑惑未解,但依然相当有用
好贴,认真学习,谢谢楼主整理
楼主好人!
这个问题,在于北京的头头们以前认为税法至上,啥都该管
公司法,工商管的事,上面居然想出个概念
不过所得税法以后改观多了
前年营改增,也能想出个生产性劳务的概念,把统计局当作空气
法制,真的任重而道远
站长推荐 /1
2016年年初三部委联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旧政策变化非常大。此外,2014年以来,全面取消非行政审批许可审批的一系列简政放权政策,在税收优惠方面给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但如果政策把握不准或者税务管理不规范,将面临更大的税务风险。新形势下,高新技术企业如何进行有效的税务管理,将在本次活动中进行讨论。
Powered by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win10 microsoft 帐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