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背面写的条约是否扫描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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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中包括但不限于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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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同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体现于 ( ) A.合同的签订 B.合同的履行 C.合同的解除 D.合同的变更 2.甲外贸公司与A企业签订一份进口物料合同,约定l8个月内分四批交货。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该物料的国际市场价格飞涨,甲外贸公司向A企业提出请求相应提高价格,被A 企业拒绝,而诉至法院。法院最后判决对合同约定价格进行调整,法院所依据的合同履行原则是 ( ) A.适当履行原则 B.协作履行原则 C.经济合理原则 D.情事变更原则 3.关于合同履行地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履行地点只能由当事人约定 B.履行地点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 C.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 D.履行地点可由合同性质确定 4.下列关于合同保全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 A.合同的保全与合同的担保并无实质区别 B.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C.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D.合同保全与违约责任不同 5.下列关于代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代位权的行使可以意思通知的方式为之 B.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C.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以债务人的名义为之 D.债权人的代位权与代理权十分近似 6.债务人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其标准是 ( ) A.以损害债权为目的转让 B.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转让 C.低价转让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7.债权人转让债权 ( ) A.应通知债务人 B.应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C.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D.以上均不正确 8.陈某与何某约定将债权转让给何某,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陈某必须转让全部债权 B.陈某转让权利的通知不能撤销,除非何某同意 C.陈、何二人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D.如陈某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则转让无效9.下列属免责的债务承担的生效要件的是 ( ) A.通知债权人 B.取得债权人同意 C.通知债权人或取得债权人同意 D.原合同当事人与合同承受人达成合意即可生效 10.下列情况下,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合同也没有特别约定时,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是 ( ) A.由于洪灾,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B.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合同,其标的物部分毁灭 C.对方当事人轻微违约 D.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 11.下列不因合同解除而无效的合同条款是 ( ) A.合同履行地条款 B.合同质量条款 C.合同关于解决争议的条款 D.合同约定的风险转移条款 12.胡某向徐某购买房屋两间,价款25万元,合同尚未履行,房屋在一场火灾中化为乌有。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 A.合同当事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B.解除合同无须通知对方 C.对于合同解除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法院起诉 D.解除合同须通知对方 13.下列关于清偿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清偿与履行的意义相同 B.清偿为法律行为,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当然地适用于清偿 C.清偿只能由债务人本人为之 D.清偿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惟一原因 14.甲冰箱厂向乙电机厂购买电动机一批,价款50万元,约定于日履行。2月28日,冰箱厂派人携巨款前去提货,因市场价格上涨电机厂拒绝接受,冰箱厂于是将价款提存,并要求电机厂履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 A.乙电机厂可以随时受领提存的价款 B.乙电机厂在履行债务后可以随时受领提存的价款 C.乙电机厂在提供履行担保后可随时受领提存价款 D.如果乙电机厂在日仍未受领提存价款,则该价款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15.下列各项中同属违约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法定免责事由的是 (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不可抗力 D.追认行为16.关于合同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合同法反映了国家意志,任意性规定较少B.合同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C.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交易关系 D.合同法规定的交易规则不能取替合同条款17.下列关于主合同和从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主合同的存在不依赖于从合同 B.从合同的存在也不依赖于主合同 C.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终止 D.从合同终止,主合同不一定终止 18.合同法强调合同自由,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但是下列事项不享有自愿选择自由的是 ( ) A.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 B.选择合同相对人 C.任意约定定金数额 D.决定合同的主要内容 19.下列关于合同法中的合法原则的作用表述不正确的是 ( ) A.维护债权人之利益 B.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 C.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D.保障合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北京东城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东城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则该合同 ( ) A.自东城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自东城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C.自东城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 D.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21.要式合同成立地点一般为 ( ) A.要约发出地 B.承诺作出地 C.标的物交付地 D.法定或约定形式完成地 22.一般而言,拍卖公告、商业广告、招标公告等所包含的意思是 ( )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视具体情况而定 23.除非特殊情况,合同未约定标的的 ( ) A.合同无效 B.合同为可撤销 C.合同未成立 D.合同为可解除 24.关于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 ) A.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B.合同的标的只能是金钱或物 C.书面合同的最大优点是发生纠纷时易于举证 D.合同中载明标的物的数量,可使标的物量化 25.为了示范较完备的合同条款,《合同法》第l2条罗列了八项条款,这些条款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 ( ) A.合同的主要条款 B.合同的法定条款 C.提示性合同条款 D.合同普通条款 26.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的电脑桌、椅―套出售予乙,3月20日交付。该合同 ( ) A.成立 B.不成立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27.甲将其所有的汽车卖给乙,订立合同当时未交付包括行驶证之类的文件。后来乙索要,甲拒不交付而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甲有义务给付。该种给付义务产生的原因是 ( ) A.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B.基于当事人约定 C.基于原给付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D.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 28.“债权系法律世界中的动态因素,含有死亡的基因,目的已达,即归消灭”,这里的“目的”是指 ( ) A.合同社会价值的实现 B.经济目的实现 C.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 D.债务人的履行 29.2004年春,A公司与B农场达成定购l00吨梨的合同。因考虑到梨的生长受气候影响较大,在合同中约定,“梨收成达六成以上,才供应”,A对此表示同意,该约定是 ( ) A.附期限 B.附解除条件 C.附延缓条件 D.不属于附条件 30.张龙将其位于海淀的一间房屋出租给于芳,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张龙又将房屋卖给韩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 ) A.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订立的无效 B.所有一经转移,原失去效力 C.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房主韩冰继续有效 D.买卖房屋的合同应先征得于芳的同意方有效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癣少癣错选均无分。 31.下列关于违约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有 A.违约责任须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所以只能法定 B.违约责任主要具有惩罚性 C.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D.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E.违约责任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32.清偿抵充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 ) A.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B.数宗债务的种类相仿 C.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D.数宗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E.债务人的给付不足的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足以清偿一宗’ 33.违约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赔偿的范围包括 ( ) A.直接损失 B.间接损失 C.一律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D.非违约方因返还给付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E.违约方不履行返还给付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4.下列关于撤销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撤销应以债权人的名义进行 B.撤销权的行使只能以诉讼的方式 C.提起撤销权的诉讼只能以债务人为被告D.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为1年 35.下列合同中属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 ) A.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B.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C.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D.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E.以欺诈手段订立,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第二部分非选择题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6.简述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 37.如何理解《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8.简述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 39.简述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l0分) 40.试述实际履行的特点。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l5分,共30分) 41.某公司向银行借款20万元,提供5辆汽车(每辆价值7万元)作为担保,汽车仍由公司使用。不久,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有3辆汽车受损,进汽车修理厂大修。公司将此情况通知银行,银行就要求提出新的保证。公司就找某企业为保证人,银行予以承认。三方约定如公司不按期还清借款,由该企业负责偿还。后公司到期未能还款,银行欲向企业索赔,恰好该企业收到法院宣布破产的通知。问: (1)未受损的2辆汽车是否作为抵押赔偿?为什么?(2)银行贷款如何清偿?为什么? 42.某建筑公司与某区外经贸局于2002年7月签订了一份建造住宅楼合同,约定由外经贸局提供建房土地,建筑公司提供建房所需资金并组织施工,约定竣工El期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办妥之日起两年。2002年8月,外经贸局从国土管理部门办好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建筑公司开始进场施工。工程过半后,建筑公司因资金困难被-迫停.Y-,直到2005年9月,住宅楼主体工程仍未完工。2006年元月,外经贸局以建筑公司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于2006年3月将住宅楼交付使用,并赔偿逾期交楼的损失。建筑公司却辩称未能如期完工是因为资金原因,自己没有任何主观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待资金到位后组织施工即可。问:(1)建筑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篇二:合同范本 YCIP 仪 征 建 设 工程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威 龙 活 塞 环 厂工 程 施 工 合 同_威龙活塞环新建厂房 _ _威龙活塞环厂_
编号: 第一部分
发包人(全称):仪征威龙活塞环厂 承包人(全称):扬州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威龙活塞环厂房新建工程 工程地点:
仪征市马集工业集中区 工程内容: 新建威龙活塞环1#、3#厂房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格 (1)该工程必须达到设计文件要求,达到国家及行业的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规范与标准。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2)工程物资的采购(指工程建设所需的所有材料及设备)的质量达到设计文件要求,符合工程的有关规范和标准,设备、材料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工程物资由发包人负责采购(包括催交、设备监造、检验、运输、仓库保管、保险等)的,对其质量承担责任。 工程物资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应严格按照图纸、技术要求和国家、部委(专业)有关标准生产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并符合设计要求和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和产地; 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③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④设备生产许可、准用管理或者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书、准用证或者认证证书; ⑤设备要有详细的中文使用说明书。 若上述证明不全,需作补充实验,其费用由工程承包方承担。 (3)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合格率必须100%。优良率:土建R85%,安装R90%。 三、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
万元( 人民币) ¥ :元 此价格涵盖了全部本工程地域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如发现本合同工程建设中出现没有列明的工程项目(除发包人新增的项目外),就视此工程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其他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将不予以支付任何遗漏合同工程项目的费用。本工程的合同价款,已被承包人考虑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发生及所有其他与此合同有关的情况发生,都已体现在此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在此慎重承诺永不上浮调整。 本工程合同价款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工程管理费,工程施工材料费,土建施工材料费,合同设备及合同设备安装工程费,管线(供电杆线)搬迁费(如有),周围建筑物及化工管道监护/检测修护费(如有),施工临时用水用电、临时用电接入费,施工设备的损失、损耗及损坏费,施工材料的损失、损耗及损坏费,工程施工需要的临时费用(包括施工所需的临时交通设施、施工合理需要的临时交通便道、施工需要的临时周边道路),投标成本费、承包人临时办公用房设施、所有为该工程实施所需的施工设备、合同设备、施工物资运输、施工劳务(农民工工资),施工材料(由承包方负责采购工程物资的)、施工安装、施工管理、施工维护、保险、竣工验收、缺陷修复、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税金、利润、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以及工程施工建设后的服务期限及范围等各项费用。 四、付款方式 1、按工程总价4:3:3 2、该工程基础完成后,甲方先付给乙方总价的20%,竣工后,甲方付给乙方总价的20%。 3、2015年甲方付给总价30%,2016年甲方付给乙方30%。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本工程地域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的采购(如有)、施工;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及范围内,提供对本工程建设后的服务等,且在工程采购、施工全过程中积极贯彻质量保证、质量控制体系,在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承担工程质量的保修工作。 八、承包人向工程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安全施工负责,直至退出施工现场。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 后生效。 本合同协议书正本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陆份,双方各持叁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 户 银行: 帐号: 邮 政 编码:
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 户 银行: 帐号: 邮 政 编码:第三部分
专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招标文件④本合同专用条款⑤本合同通用条款⑥本工程所适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施工图纸及变更纪要⑧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书。⑨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作为本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3、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条列》。 3.2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施工中的工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等按现行的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材料验收、实验按照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执行。 4、图 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于开工前三天提供施工全套图纸五套。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履行图纸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图纸内容泄露给无关的第三方或将图纸用于非发包人同意的本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 程 师 5.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要求,实施全过程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控制,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监理合同以外的权限,因涉及引起工程造价变更,追加合同价款事项的,需取得发包人同意,并会同工程发包方驻工地代表、工程跟踪审计单位代表(如工程发包方委托)、承包人项目经理共同签字确认。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代表职责: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对工程自设计准备到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其工作是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及规范、本合同和设计文件,进行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目标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及协助承包人的外部协调工作。并且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过程中,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从该工程撤换发包人认为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不遵守合同规定、违法违规篇三: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书 工程地点:************************ 发包方:紫光通和实业有限公司。 承包方: 年 月 2012 日 第一部分 发包方(简称甲方):紫光通和实业有限公司 承包方(简称乙方)
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保证工程质 量,保证施工安全,保证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合同双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 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同时本着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供合同双办共同遵照执行。若报建施工 合同(指政府备案合同)《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合同》,与本合 同有不相符合或抵触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本工程为紫光通和实业有限公司紫云产业园一期工程, 总建筑面积约22万m,其中地下建筑面积约7万m地上建 筑面积约15 万m,以实际发生的建筑面积为准。 六栋工业用房均为一类高层建筑,两栋为十层(包括底 层停车场两层)总高度约31米。两栋为22层(包括底层停 222车场两层)总高度65米。两栋为25层地下二层。)总高度 约为98米,耐火等级为一级,设计使用年限为75年。以建 筑设计施工图纸为准。 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及银行贷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建设内容。包含:A、建筑工程(含 桩基和地下工程);B、外墙装饰装及门窗工程;C、水电安 装工程(不含主体以外水电安装)。 1:承包内容:按照甲方提供的一期工程图纸设计的结 构、水、电,施工图范围所涵盖的所有建筑安装单位工程的 施工内容。 2、桩基础工程。 3、燃气工程(指主体以内燃气管道)。 4、给排水工程:包括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工程。 5、通风安装工程:包括塔楼部门的防排烟系统。 6、设备安装项目:包括生活泵组,具体以设计列明的 型号及数量为准。 7、发包人及监理认为承包人的资金能力、劳动力数量, 现场组织等不足以完成相应工程内容,并将影响到整体工期 的情况时。若承包人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仍不能解决,发 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承包工程中直接指定分包该部分工程,相 应工程款从承包人造价扣除。发包人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8、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内容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无 法完成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由发包人进行指 定分包,但此项必须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方能成立。否则 承包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施工内容,如发包人因上述施工内容 整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造价增加工程赶工费逾期竣 工损失等)由承包人赔偿。 三、承包方式 本合同为包工包料,依据2008年《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综 合单价》预算总干合同。(一)总价包干、包工包料、包质 量、包安全、包工期、包工程、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保 修、包工程资料的整理归档、包工程检测试验费、包各种施 工措施及技术措施。包利润、包税金(含个人所得税率)。 三、合同工期 (一)开工日期:(2013年02月日进场日开工)竣 工日期:(2 015年
月)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 (以开工令为开始时间推算天数)。具体以发包人开工令为 准。 (二)控制节点工期:节点工期提前不奖,工期拖延则每 天罚款500元,每月的2 8日考核本月节点工期进度的完成 情况并作出相应的奖罚。节点工期暂定为(具体以甲方确认 的施工总进度的工程进度表为控制节点):1、地下停车 场完成至±0.0 0,时间为自开工始
天。2、主体完成至裙事楼屋面,时间为自开工始第天,主体完成至1 0 层并具备预售条件,时间为自开工始第
天。4、主体全 部封顶,时间为自开工始第
天。5、外墙装饰完成及外 架拆除,时间为自开工始
天。6、完成室内抹灰及水电, 时间为自开工始第
天。7、完成预验收及竣工验收等工 作,时间为开工始第6 0 0天。(三)工期的提前及滞后 奖罚:合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人民币.500 元整,合同工期 每滞后一天罚款人民币
500元整。 四、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五、合同价款1、工程竣工后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 规则 进行竣工结算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根据现有建筑设计图 标明 的建筑面积计算的合同总价即合同总价(人民币)大为:叁点 伍亿元整。3、工程竣工完成后按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根据 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不按投影面积计算)决算。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 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附件4、本合同专用 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 工程的洽商、变更、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7、工程量 清单及工程报价单或预决算书8、图纸;甲方提供8份有效 图纸。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本合同补充条网站或软件中的「如果『继续』代表您接受本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非「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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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见“安装软件时的协议有法律效吗?”
引一段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郭力诉微软格式条款无效案”的判决书: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涉案软件安装过程中,安装界面在显要位置显示《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全部条款,用户可选择接受协议并安装软件或拒绝接受并退出安装程序,只有在用户点击“接受”复选框时,涉案软件才会继续安装。安装界面显示的《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最终用户承诺,被告微软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故安装界面显示的内容已构成《合同法》上的要约。该要约表明,用户可以通过点击“接受协议并安装软件”的行为进行承诺。通过点击同意行为进行承诺亦是软件行业的交易惯例。原告点击选择接受协议并安装软件,通过其行为作出了承诺,此时原告与被告微软公司之间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成立。在与被告微软公司订立合同之前,原告有充分的时间阅读并了解《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内容,亦可自由选择是否与被告微软公司订立合同,在知悉《许可协议》包含涉案28个条款在内的全部条款后,原告点击选择“接受协议并安装软件”,正是其根据合同自愿原则行使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权利的体现。 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并不等于法院的判决书就没有研究价值。这个判决一方面确认《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本身有效,另一方又确认《许可协议》中“责任限制”条款和《补充协议》中“保证否认条款”、“意外、间接及某些其他损害赔偿排除条款”、“责任和补救限制条款”无效。
一、扯开律师职业原因,平时为客户起草并接触了繁不胜数的在线电子合同,一些
稍有法律思维的客户会问这同样的问题:“用户注册协议点击的过程要不要固定下来?”能问出这样程度问题的其实都是有所钻研的客户,那如何解答?这也是本文
开扯的原因,期待一文解千愁——这也许是讫今为止最诚恳的关于电子合同的实操解答了吧(这是广告语!)。除为客户起草正式合同或法律意见外,我写文章不喜
三段论,只愿天马行空:文章有用就行,何必扯那些湿的;字词能懂就成,何必开那些“法”语。电子合同、网络协议、在线协议,其实都是一个
性质的东西,不必要扯来扯去。传统的合同签署方式是双方一起坐下来,你签我签,再交换你签我签,合同成各执一份;或者说我签好寄你,你签好寄回一份(当然
信任度是前提)。但是到了互联网领域,电子合同已经到处都是,一个商业模式或平台上,客户千千亿,如果每一个客户都这么搞,估计航空公司或快递业要乐开花
了。本文的一个前提是不讨论电子协议或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或证据能力问题,因为电子签名法,以及新的民事诉讼法都已经非常明确给予了他合法
的外衣。本文其实想扯的一个问题,或者说是想解答一个非常虚幻的极端的法律场景:“你”坐在自己的电脑前点击淘宝网注册协议的确认按钮,如果“你”在点击
当时其实是一只非常聪明的小狗(如果你觉得有冒犯,把“你”换成“我”也成吧);然后小狗的主人用这个小狗点击确认的帐号买东西,发生纠纷了。主人是个疑
心病特别重的人,一直觉得淘宝网在帐号注册完成后私自修改了某个条款,从而导致主人在诉讼构成不利;在法院打官司时,主人认为淘宝网提供的注册协议不是他
当时签的,或者说要淘宝网证明当时就是他本人坐在电脑前意识清楚地点击确认了注册协议,以及要求淘宝网证明最初的协议以及没有被私自篡改过。实
际上,这个极端的法律场景不是法律界的《洞穴奇案》,而是每天都可能发生在法院的诉讼中,实际上也发生在实践中,就看当事人要不要钻这个牛角尖了。特别是
大的平台型企业,如淘宝天猫网,这类诉讼及抗辩非常普遍。但是,需要“呵呵”地是,实践中,截止到本文发表之日,司法实践还没有完全摸索出一套成熟的经得
起穷追猛打的认定体系,很多时候法院对注册协议的有效性认定并不单单只是法律的适用,而是对现实的屈从,不得不形成一套潜意识中大家都认可的,且被司法实
践所“认可”的模式,事实上能不能完成达到法律的要求真不说好。二电子合同背后的法律逻辑电
子合同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司法才能认可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呢?实际上无非就是解决几个因素就成了(说得好轻巧!):一是要解决身份认证问题,即通过网络来
确认电子合同的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不能是一条狗,或是精神病人、小孩子、已销户的“黑人”、被宣告死亡的人等等,否则合同肯定不成立;
二是要解决合同签订时间的问题,因为双方只有在合同签约后才能履行合同,在签约之前当事人一方即使做了合同上的事,也会因为合同当时没成立而不能拿来适
用;三是要解决电子合同没有或不会被单方修改、篡改,这是因为双方只能履行签约时的那些条款,一方修改的条款没有经过对方同意是不能拘束对方的;四是解决
合同显现载体的问题,合同能不能被现实的呈现出来是很重要的,比如说以什么样的方式去呈现当事人点击了注册协议确认的按扭的过程,是录像的方式还是图片的
方式,因为你提交的纸质版电子合同上是不会有“点击”这个痕迹的,你后台上的确认状态还不是可以随便改改的?四个条件具备后,这就是一份和线下签订的纸质
版本协议没有任何不同的且效力一样的合同了。为什么要这么麻烦?俗话说没见过猪跑还没吃过猪肉,但个人还是有必要解释一下电子合同背后的
法律逻辑,即究竟法律做了什么规定,我们才需要这么麻烦。一、我国大法《民法》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司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
事活动”,“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等,说明通过网络缔结合同的事情必须要有法律“能力”,而网络那端到底是谁在点击确认,其实是根本没法确定的;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
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实说明当事人不用履行合同条款没有约定的事项,合同不能单方篡改;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电子数据等八类证据才能算作证
据,其实说明除了该类证据,其它证据形式法院是不认的,除非你把其它材料都转化为该类证据形式。而且不论什么样的证据,必须经得起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的推敲,我记得新民事诉讼法出来后,大家都欢心荡漾,说电子数据能作为证据了,微信聊天QQ聊天电子邮件都能作证据了,但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误区,因
为还需要符合证据三性。特别提一下电子数据必须不能被单方篡改的问题。电子数据实际上存在三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电子数据的生成,在数据
生成当时必须进行固定最初的状态,比如说几点几分的点击,点击确认的数据电文内容是什么条款等;第二个维度是电子数据的存储,即数据生成后,应当存放在什
么样的硬件或数据库中,而这样的存放环境必须能确保生成的数据不会被篡改或变动、灭失;第三个维度是数据的提取,包括提取出来后的呈现形式,是光盘、打印
纸还是U盘或只是0和1。在每一个维度上都必须保持电子数据的不可变动性和固定性。三、确保电子合同有效性的实务工具泛谈说了电子合同背后的法律逻辑,接下来就要说到底怎么做才能确保电子合同有效性,或降低电子合同被认定无效或发生不利争议的风险。这需要很多工具,在法律实务中也存在很多不同的操作模式。1.公证(电子合同提取/呈现的最佳载体)公证无疑是目前所有工具中最具有说服力的,假设公证也能够大规模的互联网+(实际上很多公证处也已经在做了,只不过公证处会挑一些对他们风险较小的业务来做),以公证的方法来固定电子合同,在考虑效力等级时绝对是首选,没有第二。目
前对淘宝网(含阿里巴巴、天猫等)这么大体量的诉讼纠纷而言,他们就采取的是公证的方式来固定电子合同,也就是淘宝规则。淘宝网采取的方式是每修订或变更
一次淘宝规则,就对淘宝规则进行一次公证,但凡在是修订后发生的争议,淘宝网就提交最近一次或几次的淘宝规则公证书作为证据,明确淘宝规则的固定性。所以
我们就会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不同的案件中,你会发现淘宝网使用的是同一个证号的公证书,它是进行了反复使用。但个人认为,传统公证的
方式实际上并不能解决固定电子合同生成状态的,也不能解决电子合同储存状态。因为公证员在公证时展现的是公证员在做电脑屏幕截图当时的电子合同条款状态,
这一不能说明用户在注册电子合同当时的条款状态(除非公证员随时呆在淘宝网,一有用户点击合同设立账户,就马上把这个场景给固定下来),也不能确保电子合
同在生成后没有被篡改。公证的意义在于,其实也仅仅在于“让法院不用当庭打开电脑查看核对协议条款”,而不能证明很深程度的事实。但奇了怪哉的事情就是,
在天朝很多事情都是有潜规则的,公证的明规则是我国的证据适用规定了公证的法律效力是非常之高的,而潜规则就是法院法官一看到公证书,就会像打了鸡血一样
如获至宝,因为这样省了法官很多的工作,比如说不用自己打开网站去核对了,即使一方当事人说当时的协议不是这样的,但只要这位异议的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
反证,法院一般都会采信公证证据的。2.时间戳(电子合同生成的最好证明)不知道为什么,时间戳大家都愿意公开说它,因为大家要
知道时间戳也只是一个第三方工具,不是政府司法官方的玩意,它的运营方是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但自从这家公司和中国科学院授时中心(中国时间的
官方机构)联合后,就获得了无数的赞誉,大家都愿意免费给它做广告。具体怎么用,大家自己度娘。从白话上讲,时间戳的作用是当你在线发生
一个动作时,它会立即精确地为你在线生成的东东盖一个章,然后你会发生这个东东就不能更改了,一旦更改后,你再去验证就会出现很大的BUG。打个比方,你
今天写了一篇文章,然后马上通过时间戳系统提交,这时它就会确保或证明你是这篇文章的第一作者,另外,特别像淘宝网上的图片,大家盗得都很厉害,盗来盗去
大家都说图片是我自己拍的,但如果你一拍摄制作后上传至时间戳,你的“首创”作者地位就巩固了。在司法实践中,时间戳的应用功能已经被法
院所承认,这点没有问题,但个人认为,时间戳主要的功能在于确认生成的时间以及文件的不可篡改性,但是它还不能完全解决个人身份验证的功能(目前似乎它有
推这个功能)或这个功能还不是很好的呈现。同时,时间戳的应用场景似乎有所局限。3.第三方存证技术(电子合同存储的最好环境)试想一下,如果你和一个网站在线签署了一个协议,然后这个协议又是被存储在这个网站自己的服务器上,那你该有多慌,因为你完全不知道什么时候当时签的协议会被网站改掉。所以第三方存证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目
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创业公司进入第三方存证技术的领域,比如说录音存证的安存、做在线签署合同的中国云签等,还有很多P2P公司也都将签订好的在线协议
委托第三方来管理存储。说到底,第三方存证是个增信系统。但,有一些第三方存证技术公司的品牌也被法院所认可,比如说安存的录音存证就被很多法院用来作法
律文书的电话通知录音。4.电子签名通俗意义上而言,电子签名只解决一个问题,那就是实名认证问题,即确保让法律相信在网络那头
操作的就是“你”这个人,而不会是其它东西,或不是“你”本人在操作,一旦你通过网络系统进入帐户操作,法律就视同或拟制是你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至于说
签完名后这个文本会不会变动不是首要要关注的问题。但从细节上来说分两步走,第一步通过电子签名系统要先确认你的真实身份,因此要上传姓名、身份证、地
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以满足形成一个法律上的“人”;第二步,当事人通过系统对外在线签约,只要是通过电子签名系统对外签的约,法院就视同是“介个人”,
也就“本人”的亲身操作,而不论事实上可能是我家小狗在签约,因为个人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帐户密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在
2005年的愚人节就生效了,所以但虽有法,但似乎很多人都不太敢应用,因为实在是太超前了,那个时候的在线协议虽有产生,但还没有随之着淘宝网的势头那
么迅猛,应用不广。电子签名法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可靠的电
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然需要说明的是,电子签名目前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线下签,但不用在纸质文件上签,而只
需在平板仪器上用电子笔就完成签名(不明白的话去一下10086营业厅,很多就不用纸签),这种签名方式本文不赘;另一种是纯线上,通过网络的签名,这是
本文要分析的。给大家看几种电子签名的应用。(1)密码卡、动态密码锁、USB
Key。这似乎是一种原来非常时兴的身份认证工具,密码卡是银行发行给个人的在银行止外的一张小卡,上面以十字横纵的方式标示密码结合,当你要转帐付款时
要输入该密码卡上密码从而完成身份认证,动态密码锁是不时更新的电子密码锁,USB
Key类似于U盘,在使用时必须插入电脑,很多银行都在使用。我一直认为这种设备的用户体验实在太友好,用密码卡还要随身携带占用你钱包中的一格,用
USBKEY的话也得随身携带,在脑子发晕时还容易和U盘发生混乱。但这种电子签名方式在互联网下个人认为不会被广泛接受,因为——对参加双十一的跺手族
来说,太麻烦了,会抢不到好货的。(2)CA认证。洋气一点就叫Certificate
Authority,中气一点的可以叫做电子认证,或者用英译版的“证书授权中心”。CA认证实际上就是一个认证证书的管理机构,我们浏览的大部分网站,
实际上都有CA认证,网站通过这个CA认证后就对外具有更强的信用力,人们只要看到这个网站有认证,就知道这个网站就是某主体的官方网站,而不是钓鱼网
站。那么怎么去看这个网站有没有CA认证呢?其实也非常简单,看一下网站域名最前的是不是“https://”开头的,如果通过这种网络传输协议开放的网
站,一般都进行了加密和认证。一如
果网站没有经过CA认证,那不同的浏览器就会跳出不同的警示标识,提示用户该网站存在未认证的不可信任风险。所以目前国内大
部分的大型知名网站都有CA认证,像淘宝啊,京东啊啥的,但奇了怪的知乎网,豆辩类知识聚合性网站却没有看到,估计是不涉及到电子商务交易的。除了网站以
外,其实很多PC端的应用软件也都有数子签名认证,所以以后如果想安装软件不妨先看看这类软件是不是有数字签名认证。在移动互联网时间,移动终端APP的
安装源文件APK似乎在数字签名上并不在意,很多大公司都没有进行CA认证,这一点希望业内人士能出来说几句,这也造成了很多手机应用平台本身成为了一种
根证书,用应用平台来为平台上的软件进行无害认证,但平台是收钱的,你能指望它能完全控制APP安装程序的完全实名认证?对于这一点,希望能有些说法。那
么,谁是CA机构,谁有这么大能力来评价一个网站的安全性。在中国,认定CA机构的最高一部法律当然就是《电子签名法》了,该法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
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而对于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是CA,CA要经过工信部的许可后进行工商登记,并符合《电子认证
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截止到2015年3月,工信部已经颁发了37本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书,即有37家公司获得了颁发CA证书的资格。如果电子商务公司
需要开展认证,不妨和这些认证机构进行合作。(3)第三方支付式电子签名。这个名称是我自己想出来的,在实际中或法律中其实都没有出现过
这个奇怪的名词,为什么会想这么一出,就是因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什么?没听说过这处法规,不可能,如果讲这么严肃
你可能确实不知道,但如果我说就是这么法规,规定了“网络购物第三方支付5000元限额”的这滥法律,你也许就恍然大悟了,对,就是这部法律,拟规定类似
于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公司,其支付限额是5000元,引发跺手党们的集体跺脚。罢,先不管跺手党的事。我要说的是,其实这部法里明着没有
说,但暗着开创了另一种电子签名的方式,那就是交叉验证。什么叫交叉验证,用白话讲就是“三人成虎”,比如说A说B有钱,C说B有钱,D也说B有
钱,OK,那我们就都相信B有钱,即如果有多种方式能确定你就是“你”,那我就相信你就是“你”。回到现实,比如说你本来如果本人亲自到银行去办理网银,
是要自己带身份证去的,银行的人上上下下打量了你以后,认为你就是“你”后,就可以和你签约开通了网银。但是,当第三方支付公司出现后,这些“野蛮生长”
的公司完全不理会传统银行那一套复杂的身份验证流程,像支付宝,验证时完全是通过网络进行的,淘宝用户注册是第一步(也可省略而直接注册支付宝帐户),身
份证信息是第二步,只需提交身份证信息就行了(当然,我不太了解支付宝后台是否和公安部身份证验证中心进行了数据对接来验证身份),那么,在《非银行支付
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部法里,央妈就开始发话了,支付宝,你核实用户信息时,不能只从你一个渠道来验证客户信息,你自己还得找
3-5个其它渠道来验证你客户的真实身份,如果你找了3个以下的,那这个用户以后只能开消费帐户只能消费,如果你找了5个渠道来验证,那就允许用户开综合
帐户,可以用来转帐啥啥啥的。那这些渠道包括哪些呢,银行渠道,公安渠道,税务渠道,手机号码渠道,工作信息渠道等等。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读一下我之前写的
文章《从央妈5000元网购限额看干儿子的血泪史》。这算哪门子电子签名呢?其实我认为这也是一种电子签名,因为电子签名的终极意义是为了确定你就是你,通过诸多渠道来认证一个人其实也算是一种方式吧,渠道越多,你是你的可能性当然越高。讲了上述四种确保电子合同有效性的实务工具,
其实大家再转回去一看,如果上面的这些工具如果能完全形成统一的系统,那则在生成(时间戳),存储(第三方存储),提取(公证)以及身份认证(电子签名)
四个环节就全具备了,这样才是最最有效的电子合同生成结果链接闭环。当然了,从实践中来看,每一环节的工具都会标榜自己已经单方就能打通四个环节,比如说
时间戳,就说自己也有很好的提取验证方式(实践中是法院在法庭上登陆时间戳网站,提交证号验证),很多第三方存证公司,也说通过自己系统签订的合同,能够
实现身份验证等,这其实没错,但因为电子签名领域实在是太前卫了,很多公司也都还是在为获取司法的认可而不懈努力中呢。我一直在想新兴商业模式的正确验证
合法性通道,其实初创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让壳公司主动涉诉,制造诉讼来验证,这有点坏坏,但确实是最好的方法,没有之一。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法院总体
上还是放得比较宽的,一般你只要使用了其中一个工具,法院就会认这个协议有合法有效性,真大肚。 四、确保电子合同有效性的配套体系先
吐嘈,现在有很多人通过网络、微信找到我,一上来就发一个合同给我,说让我帮忙看看,如果你的合同成功勾起我的兴趣了,我可能真的会认认真真地帮他看看改
改。其实说实话这真的是律师不得不说的痛点,很多人以为律师帮你看个合同无非就是扫几眼,动动笔头这么简单,但实际上,真正负责的律师会帮你进行合同性质
鉴定、标的物性质检索、案例检索、法条检索(什么,律师还要做法条检索?法律都不熟算哪门子律师?——其实法条检索无时不在,我从来不会去记法条,那种在
当事人面前背法条以彰显自己多厉害的事我可不耻于去做,真正的法条是靠理解和运用的)。这些人拿到律师修改后的合同就沾沾自喜了,对别人都说这个合同律师
看过了,仿佛律师看过的合同就真是厉害得不行了,实际上,我们一般给客户的合同除了条款本身外,还会附一个使用说明或注意事项。这是因为,如果仅仅有合同
条款,但却没有合同履行的配套体系,这个合同也是没有生命力的,这个配套体系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你应当正确应对的方式,比如说违约后的正确处理,合同解除
的正确操作,合同履行过程中正确的证据固定方式等。电子合同也是同样的一个道理,仅仅只知道上述我所讲的实务工具,但没有完整的用户协议
条款支撑,这也是一个非常危险的电子合同,只有各方都配套起来,才能形成一个较为完美的合同。实务工具的作用在于,也仅仅在于将电子合同合法地呈现出来,
但如果呈现出来的合同其条款本身又没有约定,或约定起来对自己都发生不利了,那呈现的意义又何在?电子合同不仅需要硬件,也需要“条款”支持,那么在用户
协议的起草过程中,哪些条款或动作是比较重要和必备的呢?1.双方同意以数据电文形式签约。《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
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
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相类似的规定,我国的《合同法》也明确合同双方可以以数据电文的方式签订合同。在腾讯QQ
某案件中,法院认为:”安装界面显示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具体内容确定,安装界面显示的内容构成合同法上的要约。该要约表明,用户可以通过点击“我已
阅读并同意软件许可协议”的行为进行承诺。通过点击同意行为进行承诺亦是互联网行业的交易惯例。原告张敏点击选择接受协议并安装软件,通过自身行为作出了
承诺,此时原告张敏与被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之间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成立“。因此,在实践中,为配合后期举证,网络平台应当在用户协议中约定类似于“双方同意使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并认同其效力”的条款表述。2.同意帐户密码的妥善保管。假设某人丢了手机,捡到的人用他的手机去刷了支付宝,某人可以以“不是我本人刷的”为由要求撤销和商户之间的买卖关系不?不行。基
于网络的非面对面性,很多时候,运营商只能根据相关片断来判定网络那一头是不是本人在进行操作,比如说发送短信验证码,说明手机正由本人控制。作为个人,
理应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网络帐号和密码,而一旦发生泄露则应当立即通过冻结或报案的方式处理。否则,一切后果均应当由自己承担,因为任何人通过帐户密码的
方式使用帐户可视同为法律上的“表见代理”,对方或运营商有权利认为是本人在操作帐户。当然,如果遇到黑客等事件,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仍有权撤销交易。支付宝项下蚂蚁贷款的类似条款是如此描述的:您
应妥善保管您的支付宝账户名、密码、数字证书、支付盾(如有)、与支付宝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手机校验码等与支付宝账户有关的一切信息。您应确保不向其他
任何人泄露您支付宝账户的密码。对于因密码泄露所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如您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您的支付宝账户及密码或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之情形
时,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蚂蚁小贷,要求蚂蚁小贷暂停本服务。同时,您理解蚂蚁小贷对您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蚂蚁小贷对已执行的指令及
(或)所导致的您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在重庆小贷的类似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书主文一般都是这么写的:“本案借贷合同是通过网上签订,借款人的意思表示,是通过登录账号,输入密码来完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可能由他人代为操作,而非借款人本人操作,但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自行承担”。明白了没?3.同意修订权.同意修订权的意思是指用户同意平台享有随时修订用户协议的权利,用户应当适用修订后的条款。这是网络环境下的非常正常的条款安排。在阿里巴巴某案中,法院判决主文有这么一段话:“本案应适用何时的规则及争议主体。
原告认为本案应适用2008年版的阿里妈妈协议,四被告认为应适用淘宝软件公司对原告采取冻结措施之
日的《阿里妈妈协议》,根据《阿里妈妈协议》第12.3条约定,阿里妈妈有权随时修改协议和规则相关内容,只需公示不用通知会员,如会员不同意变更,应停
止使用阿里妈妈服务,如继续使用,视为接受了修改后的条款。本案中,原告的三个账户一直持续使用直至淘宝软件公司对其采取冻结措施,故应适用淘宝软件公司
对原告采取冻结措施之日的《阿里妈妈协议》”。同样的,在腾讯和360二选一大战,就还真有人很较真,把腾讯QQ告上法庭说QQ要求二选一的行为损害了消
费者的选择梳,在二审中,法院是这么说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4.2条规定“为了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和调整的自主权,腾讯拥有随时自行修改或中断软件
授权而不需要通知用户的权利”,该条款是著作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告知条款。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同当事人可自由约定各自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两被告提
供给用户使用的腾讯QQ软件是免费的,用户无需为使用软件支付对价。作为许可人的两被告有权对其许可方式作出约定,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不构成《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4.条款集中式管理。这是啥米意思?我一般建议客户
将普通适用的规则在同一个页面或链接入口中呈现出来,比如说你的用户协议主文完了后,如果根据你的商业模式需要特别需要向用户出品一个授权书啥的,如支付
宝的转文就嵌套芝麻信用授权书,授权支付宝收集个人信息,授权支付宝向各大信诚系统查询你的个人信息等,那么,这些授权文件不应当弄得七零八落,直接附在
用户协议主文前后即可。这样做的好处一是防止法院说你的用户协议”不是一般的消费者能迅速查知“,二是让以后如果进行公证时能省一笔钱,你要知道网页的公
证那可是要一页页截屏面中间不能断的,如果在不同的网页放置不同的内容,极有可能白花了自己的钱。但对于个性化的网页内容,比如说站内
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只会针对单个消费者或者是商户之间产生。现在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个性化电子合同,即个人提交用户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后,网站
会自动将该类信息添加到网站协议中去自动生成一份个性化合同。目前的P2P就是这样。这类合同也尽量要放置在一个位置。5.尽快展开实体交易,促成交叉”感染“合
同的生命在于履行,合同履行后才能留下履行痕迹,从而让第三方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认真的完全地履行了合同。举个例子,P2P网站上在线签署了贷款合同
后,平台或其合作伙伴就要根据在线生成的协议向你支付贷款金额,而贷款的金额是要通过银行系统或者第三方系统来向你支付的,这时,就形成一个已按约支付贷
款的第三方证据,这样的第三方证据越多,越符合合同本身的条款设置,比如付款金额、时间,帐户发送和接收等,越说明合同本身条款的可信度。阿里小贷就是通
过支付宝来付款的,法院也都认可其效力,而不会说他们都是阿里系而对其嗤之以鼻。这一种操作方式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于数据电文证据,法院总体上持审慎态度,因为数据电文的“原件”形态很难直接体现出来,一旦不能被认定为原件,则势必增加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就是需要配合其它证据,其它证据越多,就越容易让法院采信电子合同的效力。6.最放任自流的方式就是直接打印直
接打印出数据电文有时候也是一种能有好运气的方式,也可以作为一种配套措施提出。很多时候,特别是消费者提出诉讼时,一般会浪费几千块钱去做网页保全公
证,只会直接打印网页条款后提交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直接否定他的效力,而会让平台方来提质疑,其实相反也一样,平台方提交的打印件,法院也会让
消费者来提质疑,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一般都不太会对打印件的条款内容提出异议,为什么?因为双方最终还是需要向法院展示双方发生争议的条款,而不会引
用合同的全部条款,在这种情况下,针对某一条款是否真实而发生争议的情况并不太多。即使一方真的保存有最原始的合同条款,而它发生其中一
段表述和诉讼时对方提交的不一致,最终仍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完成,上海高院在电子证据举证规则中认为:“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网页
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
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在此情形下,平台在条款放置时,绝对不应该将条款作为附件,以单文件,如WORD等下载的方式提供,而应直接显示于网页之上,这种方式能提交条款的可信度。当然在现前APP中,条款一般都是单页显示,这种情况可以作为例外。五、从商业思维出发,如何正确看待电子合同有效性问题讲
了一大堆罗里罗索的,但我们仍需要回到现实,也许我讲的似乎都挺有道理,但在实践中,很多互联网创业公司真能做到这么多吗?真不见得,有法律思维的就已经
不多了,更不用说还要采取这么多措施去维系我平台协议的有效性,律师们都是坐着写稿不腰疼,你们说一句,我们跑一天。这就需要平衡一下法律和商业的关系。我
一直认为,脱离商业思维或商业模式的法律建议都不是好建议,那种只管自己出意见,不管客户商业模式的特殊性的考虑,其实都是耍流氓。从商业思维上来看,法
律的重要性远远不及商业成本或商业模式,也许律师们都觉得法律很重要,也很自负,和客户大谈特谈法律风险,法律也许决定了企业的生与死,但当企业要生存
时,法律真不是什么值得关注的好鸟。说到底,法律该如何正确地扶持商业才是正道,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真是一个真理,谈几点个人看法。1.互联网初创企业前期完全没有必要大张旗鼓搞得如临大敌。不能说企业刚开始创业,就一定要非常完备的企业法律模型,比如说你要实名认证,就向申请购买公安部身份认证系统,这个系统简单的只能回复你发送的身份信息是“是”还是“否”,而每笔要花2块钱,就是说在这里获客成本就有2块了,钱烧得厉害。当
然,某些诸如互联网金融项下的商业模式,对实名认证当然需要更加谨慎一些,大家不要认为在中国是“法无明文规定即允许”,实际上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潜规则
其实是“法有授权才允许”,和公权行使规则着不多,
不然企业很有可能被秋后算帐。大家最近有没有关注恒生HOMS案件,这是一个个人认为让企业寒心的案件,恒生网络被监管机构认定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恒生公司、铭创公司、同花顺公司开发具有开立证券交易子账户、接受证券交易委托、查询证券交易信息、进行证券和资金的交易结算清算等多种证券业务属性功能的系统”,故没
收恒生公司违法所得132,852,384.06元,并处以398,557,152.18元罚款。而恒生等三家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也颇有意味:“首先,作
为软件公司并没有能力一一识别合作方的经营模式,所以并不符合‘明知’的概念;此外,在7月12日证监会19号文(《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
意见》)正式发布前,对配资及配资软件的判定实际上一直不明晰,未有明确关闭的要求。“此前相关领导曾多次来到公司调研,但未提及资管系统是违法的。”有
软件公司相关人士指出”。所以,初创企业最终要将电子签名做到何种程度,一要看阶段,二要看体量,三要看业务结构。如果非有部分业务想开展,但却有些法律是的说不清道不明,则建议还是通过地推签约的方式进行。2.是否涉诉并不能衡量一个互联网公司的好坏企
业打官司大家都不愿意碰到,但是当互联网公司发展到一定的体量,如果不涉诉,也许还真说明这不是一个好的企业。你看一下目前淘宝、京东,哪个不涉诉,但这
些诉讼并非完全是淘宝无能,而完全是由其第三方平台的商业模式所决定的,原告在起诉时,正常的思路一定是将淘宝作为共同被告,然后等待其自证无罪,也许大
家都知道即使告了淘宝,淘宝最终也有可能不承担责任,这也是淘宝历十余年的经验总结,2014年淘宝的知识产权案例只败诉了一个,而且可能是因为淘宝失误
所造成的。再做一个想象延伸,假设平台公司涉诉了,如果平台公司直接打印网站上的电子合同作为证据,而没有其它任何保障措施,没有公证,
也没有第三方存证,难道平台公司就会败诉?当然不会,因为案件的结果受太多的因素影响了,比如说在庭审过程中,对方认可平台公司的打印文件,那一切不就不
能再多费口舌了么,即使对方不认可这个打印的合同,那法官肯定会问:“那你说说你哪里不同意?哪个条款有问题?”你说呗,你说得出来么?而且在庭审现场,
负责的法官还会安装一个APP,点开看你的协议。所以,在互联网领域内,特别是客单价比较小的商业模式下,即使涉诉,不一定败诉,即使败诉,损失金额也不一定高,如果这些能在公司的可承受范围内,就不能提心吊担了。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 mclawman,获取更多互联网法律资讯。
这个问题还是挺有意思的,个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完全符合法律理念的解释,判决书中的精髓在于,认定软件商的这一行为是邀约,认定用户的“同意”是基于商业交易的习惯做法,不能够因为所谓的”用户出于弱势地位,用户通常不看内容“进行抗辩,自己行为、自己责任原则得到体现。
按民法原理而言这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的内容),如提供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
双方对这些条款有争议诉诸法律时,按不利于提供格式的一方做解释。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按非格式条款解释。
如果按通常理解而言做到公平自愿,则有效。
已有帐号?
无法登录?
社交帐号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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