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约者在中国银行欠款查询农业银行里欠款多少

急~!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者中国工商银行能还招商银行信用卡上的欠款么?具体怎么操作呢?谢谢~!_百度知道
急~!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者中国工商银行能还招商银行信用卡上的欠款么?具体怎么操作呢?谢谢~!
卡在外地办理;农行;中行&#92,现在回家了发现家乡没有招行,只有工行\建行&#92,那怎么还招商银行的信用卡欠款呢?我住地区没有招商银行
行都有POS机,农行POS机上还款就好了,你可以在中行、建行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招商银行信用卡的相关知识
其他2条回答
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
可以办理一个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者中国工商银行的网银,再开通支付宝,支付宝还信用卡没有手续费。此外在这三个银行柜台都可以汇款到你的信用卡,会收取手续费。如果有自动存款机也可以。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农业银行信用卡使用说明
作者:银率网原创&&&&&&日
  第一条 金穗贷记卡是中国向社会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持卡人可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贷预借现金还款等功能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可享受免担保循环信用免息还款期等便利
  第二条 贷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商务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本外币合一卡贷记卡将使用VISAMasterCard或中国银联等不同贷记卡组织标识
  第三条 人民币卡仅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本外币合一卡可在境内外使用贷记卡在境内使用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在境外使用以账户币种作为结算币种
  第四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称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他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有效期限与主卡相同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发卡银行申领商务卡申领本外币合一卡的单位还必须能够合法支配商务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商务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账户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贷记卡须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书面签订并遵守《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
  第七条 申领人申请后发卡银行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
申请批准后发卡银行将为持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用卡情况及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信用额度进行调整个人卡信用额度最高为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商务卡信用额度最高为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综合信用额度的%无综合信用额度可供参考的单位其信用额度最高为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第八条 贷记卡有效期最长为三年逾期自动失效贷记卡有效期满发卡银行自动为其换发新卡持卡人如不愿继续使用贷记卡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发卡银行持卡人使用贷记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条 个人卡账户的欠款持卡人可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本外币合一卡外币账户的使用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条  商务卡账户的欠款申领单位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以转账方式偿还商务卡外币账户的欠款申领单位可从其外汇账户转账还款该账户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商务卡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不得存放外币资金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预借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元人民币在上预借现金每卡每日最多为次在境外预借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或等值外币每月累计不得超过美元或等值外币
  第十二条 发卡银行提供的服务限于服务贸易项下支付持卡人在境外用卡不得用于资本项下投资及贸易支付也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所禁止的非法交易和行为
  第十三条 除ATM交易外其余交易均需持卡人签名确认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由持卡人本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在银行要求的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贷款的持卡人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额满足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但未偿还全部贷款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持卡人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也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均应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持卡人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欠款总额的%持卡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应当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上述所有贷款利息发卡银行均按月计收复利日为万分之五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超额还款不计付利息
个人卡外币欠款持卡人可用外币现钞和外汇存款偿还也可在出具由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账单的情况下按照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要求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但如持卡人用卡发生的交易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则发卡银行将不为持卡人办理购汇手续
  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贷记卡需交纳年费各项手续费和工本费具体标准见附表发卡银行制定和修改费用项目与标准时将按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发卡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超额使用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的除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分别支付
  第十七条 发卡银行每月定期向有贷款余额或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寄送对账单持卡人接到对账单对账后对交易有疑问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查询
  第十八条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和卡挂失的小时服务电话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的要求将在日以内给予答复
  第十九条 持卡人申请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 持卡人应将贷记卡和密码分开妥善保管持卡人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书面和口头挂失均为正式挂失并即时生效发卡银行只承担受理持卡人挂失后的经济损失之前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不得泄漏其个人密码否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贷记卡及其账户只限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转让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银行款项
  第二十二条 贷记卡所有权属于发卡银行在持卡人未按规定偿还贷款违反本章程规定或发卡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下发卡银行有权停止持卡人继续使用贷记卡的资格并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贷记卡追回所欠贷款本息利用贷记卡进行诈骗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境内特约商户受理贷记卡应遵守发卡银行收单银行及《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境内外贷记卡组织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公示后执行所有持卡人均应遵守本章程
相关热门文章
精选专题推荐
  【独家稿件及免责声明】凡注明 “银率网”来源之作品(文字、图片、图表或音视频),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者部分转载。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文章中所载的信息材料及结论只提供用户作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关注银率网微信,理财更精彩!
热门优惠活动
优惠细则:使用光大银行信用卡消费可享受8折
文章点击排行榜
问哪家p2p平台比较安全?
&&已解决的问题
信用卡业务
信用卡指南
信用卡申请中国农业银行  农行请做个合理解释??  1. 从日到日,1个月内扣了15.07元年费,尽然扣了这么高的年费,就算按人工说如果卡上金额不足500元,每个季度扣3元,但是我不足500元的月份也不过只有3个月而已,就算一年内没任何存款,年费总共也不过12元。。。。  更可恶的是, 日农行卡上305元突然莫名其实被被转出,交易银行为‘清算中心’和扣年费的银行一样,我也打人工问了,人工说‘清算中心’就是属于农行.看看我的交易记录,除了扣年费和突然被转走的305元,其他所有的款的收入支出都具体到了哪个市的哪个分行......如果这样,我的突然被转走的305元是不是就是农行所为???  详细交易情况如下截图:    是谁转走了我们的钱!!!强烈要求农行给出合理答复!!
楼主发言:2次 发图:1张
  MD,农行真是缺德,连私有财产也要霸占!!!
  @wangzhaojun-6 15:04:00  MD,农行真是缺德,连私有财产也要霸占!!!  -----------------------------  是啊这世道真他妈坑爹啊,仍在讨要说法中,这钱少的不明不白,咽不下这口气
  同感!中国农业银行做事太违规。
  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没保障,3万7不翼而飞   我的卡是农业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是5万(普卡:已经达到了最高额度)。   事情是这样的:日中午12点16分在物流公司消费10080元后,卡内余额还剩32643.13元。   10月17日晚上6点左右去超市购物刷卡时提示余额不足(当时就很生气,好没面子,我上面明明有32643.13的可用额度,怎么连41元都刷不出来了呢?),我马上去银行自动取款机查询,当时提示欠款7276.87,可用金额0元。我就立即拨通了信用卡客服,客服当时也查不出什么情况就解释说可能是系统升级,明天上午你再查查。   日早上8点10分我去自动取款机查询,显示的数据把我惊呆了,欠款54356.87元,可用金额0元。   我的卡上面明明有可用金额32643.13元,一下午的时间怎么会变成了欠款54356.87元,之间差距8万7。更奇怪的是,我的卡是普通卡已经达到了5万上限,欠款怎么会是54356.87元呢。我马上又拨打了客服,客服人员查了半天也没查出什么,等来等去最后换了一位男士接,他说你的钱昨天被银行转走了3万7。当时气坏了,银行太霸道啦!卡一直在我手里,银行也不知道我的密码,钱不知不觉就给转走了,连信息都不给提示,要不是晚上消费还不知道钱怎么没的呢!   我就拨通了河南省银监会的电话投诉,他们说这属于钱被盗,你应该报警,我就去了**局,他们了解情况后说这不是个人行为,银行转的你应该找银行,我就去了农业银行总行打出了明细,上面显示本金调整3万7。这笔钱到底是怎么回事?他们一直也没查清。   农业银行做事怎么能这样呢?以后账户还有保障吗?他们只要知道客户的账号,不需要密码卡里的钱就可以随意挪动,挪动的同时把手机信息提示功能也给暂时关闭掉。   上面的钱到现在了还没有过来,最让我心急的就是是我卡的最后一天还款日,还有7000没还呢,就这种情况我还敢还吗?   虽说信用卡不是自己的钱,银行也不能这样违规操作啊?   当时在银行我一生气就说了,这张卡我不用了,54356.87元我也不还了,信用卡反正都是你们的钱,你们随意怎么动。他们说这钱你必须还,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国家的企业难道就这么牛吗?太霸道了!   我该怎么办?请大家给予支持  我叫王国帅 电话   
  国农业银行账户没保障,3万7不翼而飞   我的卡是农业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是5万(普卡:已经达到了最高额度)。   事情是这样的:日中午12点16分在物流公司消费10080元后,卡内余额还剩32643.13元。   10月17日晚上6点左右去超市购物刷卡时提示余额不足(当时就很生气,好没面子,我上面明明有32643.13的可用额度,怎么连41元都刷不出来了呢?),我马上去银行自动取款机查询,当时提示欠款7276.87,可用金额0元。我就立即拨通了信用卡客服,客服当时也查不出什么情况就解释说可能是系统升级,明天上午你再查查。   日早上8点10分我去自动取款机查询,显示的数据把我惊呆了,欠款54356.87元,可用金额0元。   我的卡上面明明有可用金额32643.13元,一下午的时间怎么会变成了欠款54356.87元,之间差距8万7。更奇怪的是,我的卡是普通卡已经达到了5万上限,欠款怎么会是54356.87元呢。我马上又拨打了客服,客服人员查了半天也没查出什么,等来等去最后换了一位男士接,他说你的钱昨天被银行转走了3万7。当时气坏了,银行太霸道啦!卡一直在我手里,银行也不知道我的密码,钱不知不觉就给转走了,连信息都不给提示,要不是晚上消费还不知道钱怎么没的呢!   我就拨通了河南省银监会的电话投诉,他们说这属于钱被盗,你应该报警,我就去了**局,他们了解情况后说这不是个人行为,银行转的你应该找银行,我就去了农业银行总行打出了明细,上面显示本金调整3万7。这笔钱到底是怎么回事?他们一直也没查清。   农业银行做事怎么能这样呢?以后账户还有保障吗?他们只要知道客户的账号,不需要密码卡里的钱就可以随意挪动,挪动的同时把手机信息提示功能也给暂时关闭掉。   上面的钱到现在了还没有过来,最让我心急的就是是我卡的最后一天还款日,还有7000没还呢,就这种情况我还敢还吗?   虽说信用卡不是自己的钱,银行也不能这样违规操作啊?   当时在银行我一生气就说了,这张卡我不用了,54356.87元我也不还了,信用卡反正都是你们的钱,你们随意怎么动。他们说这钱你必须还,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国家的企业难道就这么牛吗?太霸道了!   我该怎么办?请大家给予支持  我叫王国帅 电话   
  日濮阳电视台一套晚上8点、二套8点20都做了报道,25日也做了重播,农行高层只是一味的道歉,还是没解决根本的问题!  10月26号他们一直托关系找人跟我协调,找到了以前我单位的领导,还找了电视台的领导不让再报道了。  农行高层只是道歉解释,但是我卡上的3万7还是没有解决,今天去查询余额,已经产生了300多元的利息。  
  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没保障,3万7不翼而飞   我的卡是农业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是5万(普卡:已经达到了最高额度)。   事情是这样的:日中午12点16分在物流公司消费10080元后,卡内余额还剩32643.13元。   10月17日晚上6点左右去超市购物刷卡时提示余额不足(当时就很生气,好没面子,我上面明明有32643.13的可用额度,怎么连41元都刷不出来了呢?),我马上去银行自动取款机查询,当时提示欠款7276.87,可用金额0元。我就立即拨通了信用卡客服,客服当时也查不出什么情况就解释说可能是系统升级,明天上午你再查查。   日早上8点10分我去自动取款机查询,显示的数据把我惊呆了,欠款54356.87元,可用金额0元。   我的卡上面明明有可用金额32643.13元,一下午的时间怎么会变成了欠款54356.87元,之间差距8万7。更奇怪的是,我的卡是普通卡已经达到了5万上限,欠款怎么会是54356.87元呢。我马上又拨打了客服,客服人员查了半天也没查出什么,等来等去最后换了一位男士接,他说你的钱昨天被银行转走了3万7。当时气坏了,银行太霸道啦!卡一直在我手里,银行也不知道我的密码,钱不知不觉就给转走了,连信息都不给提示,要不是晚上消费还不知道钱怎么没的呢!   我就拨通了河南省银监会的电话投诉,他们说这属于钱被盗,你应该报警,我就去了**局,他们了解情况后说这不是个人行为,银行转的你应该找银行,我就去了农业银行总行打出了明细,上面显示本金调整3万7。这笔钱到底是怎么回事?他们一直也没查清。   农业银行做事怎么能这样呢?以后账户还有保障吗?他们只要知道客户的账号,不需要密码卡里的钱就可以随意挪动,挪动的同时把手机信息提示功能也给暂时关闭掉。   上面的钱到现在了还没有过来,最让我心急的就是是我卡的最后一天还款日,还有7000没还呢,就这种情况我还敢还吗?   虽说信用卡不是自己的钱,银行也不能这样违规操作啊?   当时在银行我一生气就说了,这张卡我不用了,54356.87元我也不还了,信用卡反正都是你们的钱,你们随意怎么动。他们说这钱你必须还,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国家的企业难道就这么牛吗?太霸道了!   我该怎么办?请大家给予支持  我叫王国帅 电话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原告四川省绵阳市建设总公司为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昌都地区中心支行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
来源:  【】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藏经初字第04号
  原 告:四川省绵阳市建设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静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安,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 平,绵阳市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被 告:中国农业银行昌都地区中心支行。
  单位负责人:王国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白 玛,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忠,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绵阳市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市建设公司)为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昌都地区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昌都中心支行)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 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日立案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在昌都镇就地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立安、王平,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建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工程竣工后,据施工合同及协议条款、日工程“竣工结算审查会议纪要”、日的“农行综合大厦竣工结算会议”的一致意见: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标价+材料价差+签证价款+协商价款。按照该结算原则,原告就结算中的有关协商事项作出了合理计算,并先后致函被告。被告于日除承认其中90余万元外,对其余900万元的合理要求予以全盘否定。其中包括高标号水泥量差、塔吊基础费、技术措施费、超高层费、税金、实际发生人工费与定额人工费差额等。鉴于该工程为西藏第一高层建筑的特殊性、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以及因西藏九二定额的局限性及不完善造成工程造价偏低等已经致使原告方亏损严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特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判允原告的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支付建筑工程欠款900万元及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10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被答辩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其已丧失胜诉资格,恳请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同年5月13日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双方约定由被答辩人承建答辩人的庭院、住宅楼、办公、综合楼土建,水、电、暖安装及内外装修,工期540天,竣工时间为1997年9月 30日。合同履行中,被答辩人施工缓慢,经过屡次催促,该工程方于日竣工,期间,双方于1997年12月在成都进行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答辩人计算出工程价款为元;被答辩人计算的工程价款为元,两者相差元。结算审查会议最后确定,以答辩人计算的结算价为工程建设控制拨款数,对被答辩人持保留意见的项目和价款,由双方在1998年适当时期另行商谈。由此可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工程款的结算行为中产生了纷歧,对工程价款存有纷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增加协商部分工程款的请求,没有被答辩人认同、支持。日,双方在昌都地区城建局、地区定额造价管理站和建设银行的参与下,召开了最后一次会议,即“农行综合大厦竣工结算会议”,会上,被答辩人再次提出要求答辩人支付协商价款中的材料价差C25―C40砼试配比与定额配合比水泥量差及新老标号水泥量差、合同价内计取税金、住宅楼超高层费、电费差价等10项,共计 元。对此,答辩人在城建局、定额站和建设银行等职能主管部门的协调下,做出决定,同意支付高标号水泥量差,电费台班补偿费,塔吊基础费等5个项目共计元的协商价款,对其余五项请求,予以全盘否决,不同意支付。会议明确: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标价+材料价差+签证价款 +协商价款。即工程价款为:元(总结内容)+元+22715.00元(土方签证)=元,其中扣减甲方供材料元,所以品迭后,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总价款为元。对于答辩人(甲方)的决定和会议最后确定的工程总造价元,被答辩人的代理人签字认可了,应该说是没有异议的,双方的工程结算行为结束,工程款数额清晰无误,且从此之后,被答辩人没有再就工程款结算的事,向答辩人提过请求,更没有就工程价款元提出过异议。答辩人认为,其与被答辩人之间已经通过该次会议,处理好了协商部分的价款,双方之间没有纠纷,都没有认为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
  虽然在该次会议上,被答辩人的工作人员何明金对答辩人明确否决的五项请求,签署了“持不同意见”的意思表示,但是,何明金的意见不能代表被答辩人的意思,因为何明金不是代理人,其意思只能作为个人意思。
  退一步讲,假设何明金有权代理的话,假设其“持不同意见”的意思可以代表被答辩人的话,那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整个工程价款的结算中,唯一有争议的也就是何明金所明确的,持不同意见的五个项目,即材料价差元;合同价内税金元;住宅楼超高层费 元;塔吊安拆费及出场费元和人工调差费元,合计元。对其余合同价元(总结内容),协商价和土方签证价22715.00元,共计元,被答辩人是清楚明白的,没有任何异议的。如果说被答辩人认为合理请求被答辩人否决了,那么,其合法权利被侵犯之日,就是日,被答辩人明知该权利被侵犯之后,应当在法定的2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遗憾的是,自从日结算工作会议之后,被答辩人未再提及此事,更没有明确提出请求,要求答辩人支付其持保留意见的五项协商价款 元。被答辩人是于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间已长达三年零十个月,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被答辩人已丧失胜诉资格,其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法律不予保护,人民法院亦不应予以支持。故,恳请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请。
  (二)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材料价差、税金等五个协商项目的价款,是缺乏依据的,违背了双方的《施工合同》和《协议条款》的规定,也是极不合理的,答辩人不应当承担。
  1、关于内地高标号水泥与钢材价差及途损元的问题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1997年12月工程竣工结算审查会上,根据昌都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价格调整表和实际材料用量情况,由双方预算员据实核定,已对材料价差予以全部调整、确认,不存在尚需另行承担水泥、钢材价差的问题。据答辩人了解,钢材的单价,92定额预算价为2320.88元/T,昌都定额管理站调整后的价格为4150.00元/T,增加了1829.12元/T,调整后的价格中已包含材料采购价,材料保管费、运费、卸车费、损耗费等。本工程,建行的预算中已明确工程上所需钢材为1223.53T,答辩人按4150.00元/T的价格调整了1200T,调增的钢材价差为 元,合同履行中发生签证的钢材为141.71T,答辩人亦按4150.00元/T的价格予以调增,其价差为元,另,尚有1.35T钢材,答辩人按4500.00元/T予以了调增,其价差为2941.81元。仅钢材一项,经过调差后,答辩人就增加了工程款元。
  至于内地高标号水泥的价差,答辩人也是已据实进行了调增。建行的预算书中表明,工程上需用水泥4264.79T(含昌都水泥和内地高标号水泥),答辩人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地高标号水泥按照昌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价格予以了调整,内地高标号水泥供应价为460.00元/T,定额价为579.00元/T,经过调整后其价为1328.50元/T,价差为749.50元/T,调整后的价格中已包含采购价、保管费、运费、损耗、卸车费等。答辩人对预算书中的内地水泥调整了2600T,调差为元,签证中的内地水泥调整了291.96T、调差为元,共计调增内地水泥价差为 元。
  由上可以看出:钢材和内地高标号水泥的价差款总计为元。答辩人已经根据昌都建材的公布价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价格,据实调增了钢材和内地高标号水泥的价款,为此已增加了工程款元,还要承担被答辩人提出的所谓的价差及途损元,依据何在?如果说被答辩人在钢材、水泥的采购、运输中确有很大的损耗,那么,将这种因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成本的增加后果推加给答辩人是不公平的,将这种风险责任转嫁给答辩人也是于法无据的。
  2、关于合同价内计取税金元的问题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于合同造价以外,另行增加税金是错误的,违背有关规定的。
  第一,日的《招标文件》中第四条第2项规定“土建工程按西藏自治区‘九二’定额编制预算”,第5项规定“本工程各项取费均按西藏九二定额一级企业、一类建筑工程计取”,第八条第1项中规定“……价差不计间接费”。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3条规定,合同文件适用《经济合同法》、《劳动法》、昌都地区基本建设管理条例,适用标准为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和西藏自治区颁布的有关标准,第17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明确写明“按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92版)和及西藏基建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文件执行。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第3条、第19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按照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昌都农行工程的预算编制,合同价款的计算及相应的调整均是按西藏预算定额(92版)和西藏的其他规定为依据的。查阅《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间接费定额》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取程序表“中第(九)项即知,税金是包含在工程造价中,按取费程序,编制预算时,应直接进入造价中,不应有意或无意地遗漏。被答辩人在编制预算时,因自己的过错而未将税金计入预算的造价中,事后无权提起追加,应自负其责。
  第二,昌都农行工程是根据昌都地区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地区计委直接领导,建设项目标底由地区建设银行负责编制的。建行编制的预算书(标底)是工程价款的主要依据。从建行的预算中可以看出,该预算书是严格按(92版)预算定额编制的,其中已含盖了3.5%的税金,预算本身没有漏项。因此,被答辩人投标时的漏项后果,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能违背定额规定及合同的规定而重复承担税金,答辩人更无权利否决招标领导小组的决定,擅自在标底之外,另行拨付税金。故,被答辩人根据税率3.5%的标准,依据中标价元,来提出请求,要求答辩人再行承担税金元的主张是没有依据的,其主张也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答辩人不能承担。
  第三,答辩人对于合同价以外的签证工程款,也已按3.5%的税率计算了税金,已含盖在工程款中,予以了支付。答辩人在结算的工程款中至少已包含了税金 元,其中合同价内税金为元,签证、变更等部分的税金为元。据了解,昌都地区税务局要求被答辩人缴纳的营业税仅为元,而答辩人实际已拨付在工程款中的营业税已达元,已超出税务局的核定数,达到 66027.14元,根本不存在答辩人没有拨付或者少拨付税金的事实。至于说,被答辩人作为纳税义务人,是否及时如数缴纳税款,与答辩人无关。如果说其因迟延缴纳税款,而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更是与答辩人无关。
  3、关于超高层费元的问题
  由于昌都农行工程是按西藏自治区(92版)定额预算,并执行西藏基建方面的有关规定,因此,昌都建行的标底在按(92版)预算定额规定编制时,已计算了超高层费,其费用为元,另外调增中超高费为7381.77元,超高费共计为元。此款已包括在总的工程款中,已拨付给了被答辩人,现被答辩人再行主张该费用,属于重复之请求,答辩人不能承担。
  4、关于塔吊安拆费及出场费元的问题
  塔吊作为施工机械,其安装、拆迁、进出场等费用已按照额定比例,包含在了机械费之中,而机械费在(92版)预算定额中已有规定,昌都建行的预算书(标底)已经计算了,不应再行额外承担。被答辩人提起该请求,实质上是割裂了工程总价与价款组成之间关系,人为地将已含于总价中的机械费,分解为单项的所谓塔吊安拆费、出场费,并就单项费用再提主张,纯属重复之请求,答辩人不能承担。
  5、关于人工费与定额差的元的问题
  昌都地区在昌都农行工程施工期间,没有对人工费予以调整,没有新的政策规定,因此,根本不存在尚需依据所谓的新政策予以重新调增的问题。至于被答辩人出示的昌都地区计委1996年昌地计经(基96)字第01号《关于调整现行定额中昌都片区人工费、机械费的通知》的文件,是昌都地区计委针对某特定事项而出台的,该文实际上没有下发各有关单位,根本没有实际执行,该文对该时期的建筑施工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故,被答辩人不能据此要求增加人工费。
  开庭时,原告将其诉讼请求由原来的900万元及其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100万元变更为本金481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
  经审理查明: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第1条工程概况第10项约定的合同总造价为:投标报价 元+差价+签证。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第2项约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为:国家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劳动法》、昌都地区基本建设管理条例。第17条合同价款及调整:1、调整的条件:(1)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2、调整的方式:按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92版)及西藏基建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文件执行。3、调整的标准,按一类一级国有企业收取费用。第24条竣工结算:1、结算方式:工程结算价=投标中标的报价+价差+签证。价差仅指三材、砂石骨料,外墙部分豪华型装饰材料与定额预算价的差额,价差不计间接费,人工费按西藏自治区“92”定额记取,如有政策性调价另计。第26条第2款约定争议的解决程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向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第一条工程概况中的1?4合同价款:元+差价+签证=合同总造价。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中的3?2适用法律规定:国家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劳动法》昌都地区基本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19?1调整的条件:(1)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19?2调整的方式:按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92)版及西藏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文件执行。第二十六条确定变更价款:按西藏(92)定额计费,材料价差和人工费按实际调整。第二十八条竣工结算中的28?1结算方式:按(92)定额,报价+价差+签证。如有新文件,按新文件执行。28?2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竣工后十五天。28?5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25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26天起负违约责任。第30条争议30?1争议的解决程序:1、协商2、调解3、仲裁;第31条违约31?4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率:按现行银行贷款利率。
  中国农业银行昌都地区中心支行住宅、办公综合楼工程竣工结算审查会议于日至1998年元月16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昌都宾馆进行,双方经过会谈,形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查会议纪要》,确定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原则: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标价+材料价差+签证价款+协商价款, 确定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方法, 确定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结果: 签证工程价款为元, 材料价差价款为元。据此,甲方计算工程价款为元,乙方计算工程价款为元。会议确定:以甲方计算的竣工结算价款元为工程建设控制拨款数。对乙方持保留意见的项目和价款,甲乙双方应在1998年适当时期在西藏昌都本着信守合同、考虑现实、适当调整以达到造价合理的目的另行商谈。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协调仲裁或由上一级机构协调仲裁。
  日为了决定协商价款及合同总造价,双方在农行新建办公楼召开农行综合大厦竣工结算会议,形成《竣工结算会议纪要》。绵阳市建设公司结算意见中要求协商价款的具体项目1、材料价差(已扣除甲方认可部分),主要指内地标号水泥与钢材价差及途损:元;2、 C25――C40试配比与定额配合比水泥量差及新老标号水泥量差:元;3、合同价内计取税金:元;4、住宅楼超高层费:元;5、电费差价:即定额单费与实际耗用单费之差:元;6、塔吊基础费:元;7、技术措施费:元;8、塔吊安拆费及出场费:元;9、设计变更实际发生人工费与定额人工费差额(按96年5月13日地区工商局签定合同第二十六条)元;10、消防调试费:(按产品购销价款的15%):62297.00元。以上合计金额: 元。被告对原告提出的1、3、4、8、9给予全盘否决,对以下项目给予肯定的答复:1、高标水泥量差:50.80万元;2、电费台班补偿费:5.00万元;3、塔吊基础费:15.60万元;4、技术措施费:17.40万元;5、消防调试费:(绵建司7%,厂家8%):29071.94 元合计协商价款为:元。(根据结算审查原则)工程价款为:元(总结内容)+元+ 22715.00元(见土方签证)=元。其中扣减甲供材料(地砖、花岗岩、塑料扣板)价款为:元,所以品迭后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总价款为:元。
  日以后,原告未就此次会议上被告否决的协商价款项目(原告提出的1、3、4、8、9)向被告主张权利,双方也没有再行协商。
  日,原告为与被告昌都中心支行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庭要求于日经查帐与对帐确认:昌都中心支行共计向绵阳市建设公司拨付工程款元。
  日,原告提出的漏算部分为:元―元(农行已认可部分)+元(98会议纪要漏算营业税部分)=元;原告计算的工程造价为:元+元=元,原告还应收工程价款:元―元=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3、招标文件;4投标书(不含税收价格);5、西藏昌都农行综合大厦财务决算;6、昌都农行综合大厦《竣工结算会议纪要》;7、昌都中心支行住宅、办公综合楼《工程竣工结算审查会议纪要》;8、税收缴款凭证(部分); 9、财务明细分类帐;10、昌都计经[基96]字01号《关于调整现行定额中昌都片区人工费、机械费的通知》;11、查帐与对帐情况说明;12、2002 年11月2日原告提供绵阳市建设公司应收款情况等,还有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情况、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所争议的焦点,一是诉讼时效问题,二是双方订立的合同中约定的“协商价款”问题。关于“协商价款”问题,鉴于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及其在本案中所从事的订立、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民事行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无效情形,除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有效条件而该条款无效以外,合同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施工义务,依法享有获得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法律保护是有期限的,而不是无期限的,法律不鼓励、不支持人们长期放任、懈怠、忽视自己的民事权利,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虽然《施工合同》和《协议条款》中的工程造价计算公式没有“协商价款”的概念,但按照两次会议纪要约定,“协商价款”是构成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本案合同不属于造价包死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确实在农行综合大厦竣工结算会议上就“协商价款”问题达成了部分共识。然而,即使税金和超高层费等确实属于“协商价款”的范畴,确实属于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项,原告行使此项其认为应当享有的债权,同样受到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的制约。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分别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中断问题。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原告既没有提出诉讼时效中止的直接或间接证据,没有提出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任何证据,也没有提出本案存在诉讼时效可以延长的“特殊情况”的任何证据。
  原告在法庭上提出:权利没有固定时诉讼时效不应当起算,在工程结算尚未结束,在工程价款没有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诉讼时效是不存在的,司法解释对此有规定。经合议,合议庭认为,原告关于在工程结算中在权利尚未确定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不应当起算的主张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是缺乏司法解释依据。况且本案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表明,双方当事人就工程价款的构成即计算公式问题经过协商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基于履行合同所享有的取得工程价款(中标价+材料价差+签证价款)的权利经过两次竣工结算会议已经确定。经过日至1998年元月16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昌都宾馆召开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查会议和日双方在农行新建办公楼召开的农行综合大厦竣工结算会议,双方就工程竣工结算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标价+材料价差+签证价款+协商价款。原告在1998年9月提出协商价款为元,被告认可了其中 元,否定了其余主张。工程竣工结算完毕。日结算会议之后,双方没有约定对被告否定的协商价款还需再行协商,也表明工程结算行为已经结束。而且此后直至原告提起诉讼长达3年零11个月的时间内,原告从未向被告提出过继续协商的要求或者主张过权利。因此,原告关于在工程结算尚未结束,在工程价款没有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诉讼时效不存在的观点,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对于本案是不能成立的。
  被告提出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日起计算的如下理由成立:在日至1998年元月16日工程竣工结算审查会议上中标价、材料价差、签证价款已经确定,日,被告对原告提出的部分“协商价款”已经认可,“对于答辩人(甲方)的决定和会议最后确定的工程总造价元,被答辩人的代理人签字认可了,”“双方的工程结算行为结束。” “对其余五项请求,予以全盘否决,不同意支付”:“材料价差元;合同价内税金元;住宅楼超高层费 元;塔吊安拆费及出场费元和人工调差费元,合计元。” “如果说被答辩人认为合理请求被答辩人否决了,那么,其合法权利被侵犯之日,就是日。”被告否定其余协商价款以后,此时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元)已受到侵害。原告的项目经理何明金、会计肖安兵在参会人员签名时对此提出了异议,说明原告当时对其所主张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是知道的。故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日起计算。而原告是在诉讼时效期间于日届满以后的日才提起诉讼。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情况,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1998]14号)第二十一条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0010元,原告已缴部分3001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申请缓缴部分30000元免予缴纳不再补缴。
  当事人不服本判决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以内通过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 判 长 曹 守 晔
  代理审判员 索 娜 吉
  代理审判员 洛 桑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德吉卓玛1&&&
文章责编:gaoxiaoliang&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 9:18:39)?&&( 9:17:31)?&&( 9:15:15)?&&( 10:31:08)?&&( 10:30:28)?&&( 10:29:28)
在线名师:
周旺生老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理学专业博士导师,北大立法...[]
还没有试卷
实用工具 |
| 大全 | 大全
     |
版权声明:如果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电 话:010- 传 真: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国农业银行官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