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退休领取独生子女费领取2000元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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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失独家庭每人每月补助400元
  &全面二孩&来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生活将如何保障?12月16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了解到,沈阳市发布了《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指出,沈阳失独家庭每人每月补助400元。
  户籍为沈阳市;女方年满49周岁;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残疾等级达三级(含三级)以上。满足这三个条件,可纳入扶助范围。
  明年,沈阳市将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金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对于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如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将优先予以安排。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将被纳入城乡低保范围。此外,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亲生父母(含合法收养独生子女的父母)没有再生育的,在女方年满49周岁时,可分别领取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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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辽)字第00255号
沈网警备案号
用户可信赖无线产品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来源:沈阳市卫生局
& (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实行统一服务管理,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知识。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安排必要的课时,在学生中开展人口理论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做好本单位、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单位、本管辖区域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双重监督。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兼职委员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组成,并具有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特点,制定工作方案,协调、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参与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制定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
  (四)及时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申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
  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已满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其在3个月内办理婚姻登记;逾期未取得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二十条 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由本人自愿选择医学措施终止妊娠。不终止妊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服务:
  (一)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
  (二)参加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
  (三)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六)与第(三)项至第(五)项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列入财政预算。具体管理及支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满足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需求,促进计划生育。
  第二十四条 逐步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险制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筹集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
  (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七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第二十八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第二十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二)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10元;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
  (四)农村居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在确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的特别扶助金、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三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帮扶和救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关怀活动。
  第三十四条 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在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过渡期间,继续享受原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章规定以外,制定其他优惠措施。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属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事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对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和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接受婚前检查、避孕和节育手术的人员提供生殖健康教育处方和保健教育咨询,指导育龄夫妻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并建立、健全避孕节育术前知情选择同意书制度和术后随访制度,保障育龄夫妻的生殖健康和对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第三十九条 夫妻因患不孕症要求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应持有准许生育的证明。施术单位对无生育证明的,不得为其实施辅助生育技术。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一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向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应当提供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明和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证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居民的,以所在县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具体缴纳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比照第(一)项规定的标准缴纳;
  (三)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由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并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决定。征收决定的送达、缴纳时限和欠缴处理等,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产假期间停发奖金,取消福利待遇;
  (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
  (三)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除按前款规定执行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四十六条 未达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的单位,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和取得其他荣誉称号,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扣发其当年奖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生育批准文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医学鉴定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孕情诊断等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以及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结婚的我国公民要求生育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听说上委上办独生子女证可以领2000块钱,这是真的假的?_庄河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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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上委上办独生子女证可以领2000块钱,这是真的假的?收藏
没人知道吗
我就可以约哦.
城镇户口是退休后领,农村户口是60周岁后领,钱数不一样。
年轻人 也能领么。 去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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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辽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16
当前位置:>>> 辽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16
辽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16
  辽宁的独生子女费发放的标准是什么?有何要求?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流程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单独夫妻生二胎不用退独生子女费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不用退回。
  生二孩奖励
  目前辽宁符合政策的夫妻生育&单独二孩&所享受的政策与独生子女夫妻一样。符合政策的晚育(24周岁)妈妈生二胎,产假从98天增加至158天;男方则可享受护理假15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同时,生育津贴将随着假期的增加而增加,这样沈阳职工生育&单独二孩&至少可多领10634元津贴。
  独生子女奖励提高
  新《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延长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年限并提高了标准,将发放年限从截止至独生子女14周岁延长到18周岁,一次性奖励从1500元提高到2000元,按月发放的10元标准修改为&不低于10元&。
  新《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即在独生子女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在两孩政策实施后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日之前生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仍可以按照《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到日。
  办理条件
  1、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过一个子女的;
  2、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3、合法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多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后,现存一个子女的;
  4、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曾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再婚后经批准再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该夫妻离婚后,只在本次婚姻中生育或者收养过一个子女的一方,可以办理《光荣证》;曾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一方在再婚前的配偶可以办理《光荣证》;
  5、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只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再婚后没有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自可以认定为独生子女父母,其与前配偶办理的原《光荣证》继续有效,对于因离婚无原《光荣证》的一方可以单方换领《光荣证》;再婚前未办理的,可以单方名义办理《光荣证》;
  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再婚后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一方可以申请办理《光荣证》,再婚前已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一方原《光荣证》继续有效,再婚前未办理的,可以与现配偶同时办理;
  7、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只有一个子女的其他条件的。
  办理材料
  1、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婚姻证书或者婚姻状况证明;
  2、子女的出生证明、收养的出具合法的收养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号码。
  办理流程
  携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级计生部门进行登记,填写《光荣证》审批表,有关部门核实发放。
  办理地点
  ①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则上到办理《生育登记单》的地点办理,生育子女超过两年且未办理《生育登记单》的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
  ② 女方户籍为铁西区、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的,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办理;
  ③ 申请人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到子女落户地办理;
  ④ 农民夫妻属于婚嫁关系女方到男方所在地常住的,可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⑤ 一方户籍在我市,另一方户籍在外省、市的,到子女落户地办理。
  沈阳市卫计委网点
  沈阳市居委会网点
  沈阳市街道办网点
  办理时间及费用
  时间:7个工作日内
  费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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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16相关推荐独生子女证的领取及待遇
&&独生子女证的领取及待遇
独生子女证的领取及待遇
[事项名称]独生子女证的领取及待遇
[设定依据]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至15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 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父母离异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一方是农民或者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是农民或者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发给;   (二)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条例实施后,未执行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从领证之月起,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单位已为全体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应当为领证的职工增交一定比例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四)农民、城市居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   第四十二条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   (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   (三)在调整自留地、自留山时给予照顾,分配集体收益时,增加一人份的份额;   (四)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对独生子女学生减免杂费。   (五)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办理条件]  1、独生子女保健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放弃再生育奖励:符合再生育条件可以申请再生育夫妻,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流程]  1、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持所需材料到所在单位申领。  2、其他人员持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领。[所需材料] 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生殖保健服务证》连同父母小孩合照的相片四张[办理地点]
  1、所在单位。
  2、户籍地乡(镇)、街道。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5022173
独生子费: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领取;
独生子女费:无工作单位的在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领取
办理条件:
  1、独生子女保健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放弃再生育奖励:符合再生育条件可以申请再生育夫妻,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其他奖励外,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20个工作日内办结。从领证之月起开始兑现,按季发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办事所需材料清单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需提供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
  2、其他人员需提供夫妻双方的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
  1、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持所需材料到所在单位申领。
  2、其他人员持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领。
  1、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除享受独生子女其他奖励外,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资料下载:&&&&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发放通报单、&&&&申领独生子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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