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归类教程报关关于归类认定的周期是多久?

预归类,归类认定,归类问答 - 报关报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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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归类,归类认定,归类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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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归类,归类认定,归类问答
大家帮帮忙哦,有谁知道预归类,归类认定,归类问答的详细定义
之前报关的时候,客人给了我一个归类问答书编号,但是没有书面文件的,现在海关查验了,不承认那个归类,请问根据归类问答书编号,可以到归类中心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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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问答书,是当时进口时现场海关无法认定,内部做的文件,只针对当时进口的那票。
预归类,要看哪里出的,如果总署,针对全国范围内有效,否则只有本关区有效。有效期一年,可以申请延期。
如果你还是那个关区进的,可以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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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上海需要预归类,可以找我 QQ
海关的授权预归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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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指的是客人給你, 你客人是國內或是海外的, 归类问答书是在國內做归类或是他們國家海關里做的, 你說明白一點原帖由 懒猫Alice 于
11:24 发表
大家帮帮忙哦,有谁知道预归类,归类认定,归类问答的详细定义
之前报关的时候,客人给了我一个归类问答书编号,但是没有书面文件的,现在海关查验了,不承认那个归类,请问根据归类问答书编号,可以到归类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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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宁波需要预归类的话,,可以联系构,,,QQ2412489
(Fanny京妈绘本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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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归类:我们企业提前向海关关税处申请编码.;
归类认定:海关每年针对一些归类模糊或有争议的产品做出归决定,然后再公布出来;
归类问答:应该是在通关过程中,产品归类有争议,海关审关中心自己对编码决定不了,转到关税处审核编码,做出归类问答.
以上信息,仅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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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归类总规则》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注释:
一、&&&&本税则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类:
(一)、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
(二)、&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可直接按税则的规定进行归类,无须运用归类总规则[例如,活马(品目01.01)、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药用品(品目30.06)]
五、以上三(二)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目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品目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报关员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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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对下面的信息感兴趣报关员商品归类:商品歸類如何做才能被海關各進出口口岸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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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题:商品歸類若何做才能被海關各進出口口岸認可? 问题内容:您好!我想問一下,進口商品在進口前若何做商品歸類?,且歸類后的HS編碼能被海關各進出口口岸認可呢?例我於5/26詢咨了貴關改性聚氯乙烯(PVC塑料粒)之HS編碼,貴關回復::[124022]&您好!所询商品归入税则号列。(注:本回覆仅供参考,现实归类以货色进出口时海关审定的为准。)為確保該稅則號,我又咨詢了貨物進出口口岸,但沒有获得明確的認可或答覆,是以,再次向貴關咨詢:商品在進口前若何做HS歸類?在那裡做?需要何資料?且預歸類的HS編碼能获得海關各口岸的認可?&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元:广州海关 答:tonybin:您好!按照有关划定,今朝各直属海关只能签发在本关区内有用的《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览牡黢书》(以下简称《预归览牡黢书》),如您需要在分歧直属海关关区申请进出口营业,需向相关直属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按照文件划定,在海关注册挂号的进出口货色经营单元(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货色现实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色预前进前辈行商品归类。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览牡黢有明晰划定的,理当在接管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预归览牡黢书》,而且奉告申请人。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览牡黢没有明晰划定的,理当在接管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奉告申请人按照划定申请行政裁定。行政裁定由海关总署作出。感谢感动您对海关工作的撑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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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排行榜商品归类作业中的海关事务风险商品归类错误的性质分析与责任界定+因报关商品归类错误可能引起的法律责+
  商品归类就是对企业进出口的货物按照《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成海关商品编码。
  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和海关总署公开发布的归类决定。
  考虑到国际贸易中商品种类繁多,变化无穷,为确保每一个商品始终能归入同一个品目或子目,《协调制度》还专门制定了六条归类总规则对商品归类进行指导。
  商品归类工作为何给企业带来风险呢?
  首先,我国海关采用的HS 分类目录,前六位是HS
国际标准编码,第七、第八位数是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列的本国子目,在此基础上,我国又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部门税号又进一步分出了第九、第十位编码。HS
分类目录把货物分成21 类、97 章,章下再分目和子目,子目数达到近9000
个,而且绝大部门货物都没有具体列名,也就是说没法在这9000 过个中找到。所以,商品归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其次,商品归类必须对所进出口的商品完全认清楚,从基本的成分含量、结构到复杂的工艺技术、工作原理和技术参数等,随着生产技术水平的更新,商品的换代升级,企业很难了解到进口商品的所有属性。
  所以商品归类是企业违规风险很大的一个坎,经常有企业因为商品归类和海关认定的结果不一致而被海关以“申报不实”为由进行处罚。商品归类关乎于征税与免税、税率高与低、涉证与不涉证、罪与非罪的界限,故归类将对通关效率、企业的经营等多方面造成影响,潜在风险巨大,广大进出口企业必须认清。商品归类错误不但造成了财务上的损失,通关时间上的延误,同时还影响到了企业的声誉。
  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HS)》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商品归类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准确对状态成分、加工程序、理化性质、规格型号、功能用途等千差万别的各类货物进行商品归类,有赖于对货物的全面了解和对进出口税则等相关归类法律依据的准确适用。近年来,长沙关区每年都要纠正商品编码申报差错问题数百起,在全国海关系统更应以万计。对于商品编码申报错误的问题,性质如何认定,如何处理,海关如何加强监管,需要引起重视和思考。
  一、商品归类过程中各方责任界定
  《关税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第九条规定:“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第二十条规定:“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根据上述规定,海关与纳税义务人同属商品归类的义务主体,在商品归类具体操作过程中分别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义务。纳税义务人方面:主要承担如实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准确归类的义务,即如实、准确申报商品编码。在通关过程中,纳税义务人违反商品归类规定义务的表现形式相对较多,具体体现为商品编码申报错误,而根据主观因素等情节的不同,又分别涉及归类差错、申报不实、瞒骗走私等不同行为的区分。海关方面:主要承担审核和正确适用法律的义务,即审核确定纳税义务申报的商品编码是否与税则号列准确对应、纠正纳税义务人的商品归类错误。
  二、在商品归类过程中,海关违反规定义务
  (一)常见商品归类错误的几种情形及例证
  1、故意瞒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或不按报验商品的实际情况提供或说明货物报验时的状态成分、加工程度、理化性质、规格型号、功能用途的相关资料,或提供不完整资料、技术指标等,或对属性差别较大,在税则中分列于不同类别的商品进行混报,以达到逃税、逃证或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或有意提供与报验商品不符的成分报告、理化性能指标、工艺流程、加工程度、规格型号、功能用途及相关的图纸或技术指标等资料,以影响海关归类审核的准确性。案例: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电梯配重块,申报商品编码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中显示材质为铸铁。经海关现场查验并送相关部门检验,实际为未锻轧锑锭,商品编码应为。商品编码对应货物的出口税率为0,而商品编码对应货物的出口税率为20%。
  2、《税则》及相关注释中已经列名的商品,或曾被海关更正过的商品归类认定,或被海关多次接受过的商品归类认定,或海关总署以《归类指导意见步调查,甲公司申报节能灯配件的品名及商品编码,只是依据乙公司提供的装箱清单及采购单传真等资料向海关申报,并没有核实及到相关部门咨询。
  3、货物特征较为复杂,或《税则》及相关注释、归类决定没有具体列名,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商品归类,但海关审核认为其归类错误。案例:某公司进口一套日产CGL清洗设备,向海关申报商品编码为,海关关税部门认为应归入税号,上海归类分中心认为该套清洗设备所包含的电解设备、刷新设备和磁过滤设备,既不构成组合机器,也不构成功能机组,应分别归类,其中电解设备应归入税号、刷新设备应归入税号、磁过滤设备应归入税号。
  4、操作、书写失误。明显由于申报人员疏忽大意或笔误,将商品编码填错,现场即可排除纳税义务人没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案例:某公司进口一批排量为1800毫升的小轿车时,申报商品编码为、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为小轿车/1800毫升。该型号的小轿车正确的商品编码应为,商品编码在《税则》中并无相对应的列名,而税号3703对应的是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纸、纸板及纺织物。
  (二)商品归类错误性质分析及甄别
  商品归类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海关执法过程中,应根据导致商品归类错误的不同原因加以区分,再针对不同性质的归类错误采取不同的执法措施。笔者认为,归类错误可概括为归类差错、申报不实、瞒骗走私等三种具体的行为。根据走私及违规的构成要件,主要的区分的标准有两个,一是看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二是看其是否存有主观过失。根据第一种标准,可将瞒骗走私与申报不实、归类差错区分开来;根据第二种标准,则可进一步将申报不实与归类差错进行区分。
  1、瞒骗走私与申报不实、归类差错的区别
  走私行为(或犯罪),主要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能够正确进行商品归类的情况下,出于偷逃税款或者逃避国家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目的,故意错误进行商品归类的行为。认定这类行为应当注意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正确归类,是否故意错误归类、以及有无违法目的。具体而言,当事人没有偷逃税款等不法目的之故意的情形,应将其纳入申报不实或者归类差错的范畴;相反,若当事人存在偷逃税款或者逃避国家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目的等主观故意,则应定性为走私。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除了从理论上加以把握之外,在实际执法中,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例如,在甄别当事人笔误和涉嫌走私问题上,如何判断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要根据具体商品编码错误情况和两个商品编码所对应的不同税率差别进行分析,对于按照两个不同商品编码所对应的商品性质明显有较大差异,且商品编码数字笔划相近的归类错误,如本条前款商品归类错误四类情形中的第一种情形所列案例,可以认定为当事人疏忽大意导致的归类差错;但对于按照两个不同商品编码所对应的商品性质相近,并且两个商品编码所对应税率差别明显,当事人按两种商品编码所需缴纳税款差距较大的情形,如本条前款商品归类错误四类情形中的第四种情形所列案例,则可以认定为当事人存在偷逃税款或者逃避国家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等主观故意,构成走私嫌疑。
  2、申报不实与归类差错的区别
  申报不实在《海关法》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有明确的表述,但海关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均未对其进行明确定义。归类差错只是在通关实践中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海关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归类差错的定义。在海关执法过程中,准确区分和把握二者关系,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执法实践,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把握归类差错和申报不实的区别。
  相同点:(1)都发生在进出口申报环节。(2)都表现为当事人申报的商品编码与海关最后认定不一致,且当事人申报错误。(3)海关都需采取一定行政执法措施。
  不同点:(1)归类差错属申报过程中的程序性疏漏或技术性差错,当事人没有主观过失,海关不能按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2)申报不实属违规行为,当事人存在主观过失,海关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3)因归类差错造成税款少征或漏征的,海关自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由于当事人申报不实造成税款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
  本条前款商品归类错误四类情形中的前二种情形,纳税义务人虽然也具备违反了规定义务的某些特征,但并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可以认定为归类差错;第三种情形是有证据证明纳税义务人没有偷逃税款或逃避国家关于禁、限制货物、物品管理规定的主观故意,但纳税义务人具有比较明显的主观过错,构成了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三)对商品归类错误责任追究的界定
  现代社会的发展方向是实现法治,即实现法的治理下的公平与正义。对于以上商品归类错误的三种情形,在依法追究责任的问题上应严格加以区分,根据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进行责任和惩罚的区分界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实现法律、规则的权威,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1、瞒骗走私之责任认定及处理
  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偷逃关税或者逃避国家关于禁、限制货物、物品管理规定的主观“恶意”明显,具备较明显的走私犯罪构成要件,应移送缉私部门依照刑事法律规定给予严厉打击。
  2、申报不实之责任认定及处理
  这种情形是有证据证明纳税义务人没有偷逃税款或逃避国家关于禁、限制货物、物品管理规定的主观故意,或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义务人具有偷逃税款或逃避国家关于禁、限制货物、物品管理规定的主观故意,但纳税义务人具有比较明显的主观过失,构成了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对这些行为应给予处罚,但应注意准确认定行为属性,正确使用处罚条款。
  3、归类差错之责任认定及处理
  此种情况下,纳税义务人虽然也具备违反了规定义务的某些特征,但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因此对此种编码申报错误,不应予以处罚,应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及《海关进出口征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删改报关单或补缴税款。
  三、几点建议
  (一)坚持宽严相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海关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区分商品编码错误的几种不同情形,对具有主观恶意或屡教不改的走私、违规行为,坚持从严打击;对因操作技术性导致的商品编码申报不实的违规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纳税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发生的没有主观过失的归类错误,且能够说明合理理由,并愿意积极配合海关处理,海关现场业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或允许纳税义务人按海关确定的税号自行或按海关的通知申请删改报关单,办结通关手续;对已经征税放行的,按规定要求纳税义务人补缴税款(或退回多征的税款),尽量不移交缉私部门处理,一方面更好地节约缉私资源,另一方面有效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对于因海关归类不统一或滞后所导致收发货人申报错误的,应主动说明情况,帮助其办理修改报关单或者补缴税款手续,收发货人因此造成损失的,海关应予以赔偿。
  (二)加强意见交流和信息交换,增强和谐执法意识。《海关进出口税则》采用《协调制度》国际归类规则,《协调制度》是一部独立的、完整的商品归类体系,对某些商品的界定与《国家标准》、行业定义不完全一致。有些企业往往从行业理解出发,难以接受海关商品归类,对此海关应主动加强磋商、交流,了解企业的意见和观点,介绍海关的执法原则,提高企业对海关归类工作和《协调制度》的认知度,更好地体现海关和谐执法。
  (三)规范执法程序,降低执法风险。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说需要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当初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具体到行政处罚,一个合法的行政处罚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违法行为,当事人是适格被处罚主体,程序严密,无不应处罚的情况等。根据这些要求,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是需要行政机关举证证明的,不能充分举证,行政处罚则不能成立。由此,现场业务部门在遇到当事人商品归类错误的问题时,要特别注意执法程序和证据收集、固定工作,认真执行《海关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履行归类工作程序,尊重企业的意见表达权利,将归类审核过程规范化、书面化和有形化,为后续的缉私办案工作提供有力证据和坚实基础。
  商品归类在海关监管和实际执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海关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主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以期提出更加可行、合理的解决方案,促进进出口通关速度的提高,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健康、快速、稳定发展。
(谢宁、聂鹏供稿)
因报关商品归类错误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
  因报关商品归类错误可能会引起不同的法律责任,这里先举两个案例:
  案例一:某大型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从德国进口72.6吨乙烯胶粉。A公司在向海关申报该批货物的名称为乙烯胶粉、货物商品编码(“HS编码”)为。此后,受理申报的海关提取了该票乙烯胶粉的样品送检,经海关化验中心出具的化验鉴定书显示,该批货物为以醋酸乙烯为主要成分的聚合物,归类参考意见为HS编码:。同时,经海关调查A
公司此前曾以同样方式进口乙烯胶粉合计三票。最终海关认定A公司的行为构成申报不实,根据相关规定对A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据有关媒体报道,某知名外资企业(“B公司”)的采购人员在审查本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原料的有关文件时,发现了国外供应商提供的商业发票中HS编码为1302开头,这一编码当时对应的税率为20%,而B公司进口时向海关申报所用的HS编码为3302开头,该编码当时对应税率为15%。据海关认定,虽然采购人员知道以
1302开头的HS编码才是B公司实际进口货物的正确编码,但B公司仍继续使用原来的商品编码向海关伪报这批货物,并在此后的近30个月的时间里沿用了这一错报HS编码。最终,查获该行为的海关缉私部门认定B公司偷逃应缴税款总计100多万元,涉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并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样是商品归类错误导致申报的HS编码存在问题,一个受到行政处罚,一个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看似类似的两个案件却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引起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呢?
  一、违反海关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分类
  在中国海关监管制度下,违反海关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违法性质的不同,可以划分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三类。
  1、“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1](“《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法》”)[2]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因此,当某种违法行为不足以构成走私行为时,才有可能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首先,从行为上看,违反海关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是除“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以外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其次,从主观方面看,这种违法行为与走私行为以及走私犯罪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当事人没有逃避海关监管以及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走私故意)。而对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2、“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的认定
  《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对走私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四点:第一,从违法性上讲,走私行为是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二,从客观危害性上讲,走私行为具有偷逃税款的危害,或者具有逃避国家贸易管制的危害,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第三,从行为目的的角度上讲,走私行为是一种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任何过失都不可能构成走私行为。第四,从走私的实现手段来理解,走私行为是故意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是走私主观故意的客观表现。
  而“走私犯罪”,简单来说,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走私犯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凡是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走私行为”,就构成了“走私犯罪”。例如,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达到5万元以上[4],单位达到
25万元以上[5]时,即构成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条所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反之,达不到走私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时,则构成走私行为。
  由于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同,对于走私行为将给予行政处罚,而对于走私犯罪则会给予刑事处罚。
  二、申报不当行为的定性
  根据HS编码申报不当行为的主观过错及其行为的违法性程度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类型,即“申报错误”、“申报不实”以及“伪报走私”。那么,在实务中如何对上述三种申报不当行为进行区分呢?具体可以分为如下四类。
  1、一般的申报错误行为(“申报错误”)
  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当事人主观上并无走私故意,且具有法定的正当理由[6]时,该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一般性的申报错误行为。最常见的就是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报关单内容有误的情况,此时,申报当事人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但须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错报的进出口报关材料。
  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申报不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收发货人在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向海关申报的内容与货物的实际状况等相关事实不相符,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HS编码、数量、价格等这些反映进出口情况的重要信息的申报内容与货物的实际情况不符,对海关监管秩序、税款征收、海关贸易统计等方面产生影响,但当事人不存在走私故意,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从而依据有关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如上文中案例一的情况。
  3、走私行为(“伪报走私”)
  如果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信息与货物实际状况不符,且其主观上存在走私故意,客观上对海关监管秩序造成了危害,但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走私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或定罪标准,则可能构成走私行为,海关将依据相关法规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4、走私犯罪(“伪报走私”)
  如果当事人具备了前述“伪报走私行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且该行为对海关监管秩序造成的危害程度已经达到《刑法》规定的走私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或定罪标准,则可能被认定涉嫌构成走私犯罪。对此,当事人将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情节有可能被法院依法判处一定刑罚。
  本文开头所举案例二中的B公司,如果其在明知HS编码申报错误的情况下,为能够继续适用低税率、少缴税款而继续按照错误的HS编码向海关进行申报,那么此种行为就具备了单位走私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且其偷逃应缴税款远远超过走私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25万元,因此该案才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于日颁布,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于日颁布, 同年7月1日施行。日修改,同日起施行。
  [3]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4]《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颁布,同年10月8日施行)第十条第二款。
  [6]《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日颁布、日实施)第五条。
  作者:刘新宇高晓瑞
海关法律师ID☞:zhaoguohualawyer赵国华律师,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海关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中心副主任、研究员,Tel:。【复制ID添加律师个人微信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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