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的信用卡未还款的后果一定性消费完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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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 温州信用卡“老赖”账户正被全国布控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近温州市公安局加大力度在全国布控抓建行信用卡赖账户,今天在南宁抓到一名苍南支行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乐清、永嘉、平阳、文成等县市也马上启动全国布控抓信用卡赖账户。恶意透支信用卡5~10万元,可判5年,不值得。人生旅途,难免悲欢离合,但诸如信用卡恶意透支等小事,要洁身自好,尽量避免牢狱之灾,以免误人误己。”12月11日夜里11点多,一位建行工作人员在自己的朋友圈里转发了“平阳第一时间”微信号发布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是躲不了啦!》的帖子,并配发了个人对恶意透支信用卡持卡人的劝诫。记者昨日从温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获悉,今年以来,温州市公安机关正持续加大力度在全国布控信用卡“老赖”账户。 □晚报记者 上官莎莎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可能构成“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对于信用卡持卡人来说,逾期还款会造成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个人信贷行为,而一旦不按时偿还信用卡的行为被定性为“恶意透支”,则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记者从温州市银行业协会获悉,今年以来,由于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温州辖区内信用卡业务违约风险日益凸显,非法套现、以卡养卡、恶意透支等现象趋于多发。这从今年各大银行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的激增上就可见一斑,有的恶意透支数额还特别大,比如日开始使用农行金穗贷记卡的陈某,因多次消费并且未能足额偿还,截至日合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共计元,由于陈某在农行透支期限超过90天,并且经过多次电话、信件、上门催收无果,农行将其上报经侦立案调查。 日,平阳县公安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平阳县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平阳县支行四大部门联合发布通告,通告称:“为有效遏制我县金融诈骗犯罪活动,防范金融风险,平阳县政府坚决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并于日召开专题部署大会。根据会议精神,现经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与人民银行平阳县支行共同研究决定,从日至日,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恶意逃废债打击力度,维护我县金融秩序的稳定。对于涉嫌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等情形的持卡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后果均由持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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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lay: 'inlay-fix'律师解读信用卡诈骗罪的定性与处罚
律师解读信用卡诈骗罪的定性与处罚
律师解读信用卡诈骗罪的定性与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解读信用卡诈骗罪的定性与处罚
【概念】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构成要件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信用卡诈骗罪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它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之上,因此,透支人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进行透支的,不能认定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善意透支可分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当透支。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在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内行使透支权,并如期归还的行为。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超过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进行透支,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或者自动归还的行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与不当透支的相同之处是行为人均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界限在于,是否遵守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不当透支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的行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按照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实践中以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数额为标准。二者不但有量上的区别,而且还有质上的划分;区分上述透支的不同类型,有助于我们对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有下列要件构成:&  &&&&&(1)主体要件。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骗领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经申办程序而基于诸如借用、拾取、收买、盗窃、抢劫等行为持有信用卡的人员,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  (2)主观要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对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基于对其行为的推定,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既是行为的一个客观方面,又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推定过程中,要区别具有主观恶性的拒不归还与存在合理的客观因素的不能归还,前者是主观不愿,后者是客观不能。信用卡的透支本身是一种高风险的业务,银行应充分意识到其风险成本,如果持卡人在透支后,确属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客观上不能归还的,不应作犯罪处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有下列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持卡人巨额透支后携款逃跑的;透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透支款项无法归还的;将透支款项用于挥霍、购买奢侈品,大大超过其实际支付能力的。&  (3)客观要件。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经催收不还,此称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所谓透支限额,是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超过其实际存款余额以上的最高限额,包括单笔透支限额和月累计透支限额两种。超过限额透支的,发卡银行随时都可以催收。按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不归还”是指在“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如果行为人未经催收自动归还或者在催收后归还透支款项的,不以犯罪处理,构成不当透支,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另一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经催收不还的,此称为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准贷记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发卡行有的规定为&1&个月。若透支额虽没超过限额,但超过上述期限,经发卡行催收后仍未归还的,构成犯罪。催收后行为人归还的期限为3个月。如果行为人未经催收自动归还或者在催收后归还透支款项的,不以犯罪处理,构成不当透支,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透支数额的认定上,应注意,在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中,透支犯罪数额是指全部透支金额,而非超过限额部分;透支犯罪数额是指透支金额本身,而不包括利息和罚息。关于立案标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法律依据:一,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释〔2009〕19号&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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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ICP备号-1关于一起银行卡案件定性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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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起银行卡案件定性问题的思考一、案情简介2006年1月17日上海某银行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受害人在ATM机上取款的时候,站在其后的嫌疑人甲故意撞了他一下,就在受害人回头的一刹那,站在旁边的同伙乙飞速地将同一银行的卡插入插卡口上,受害人不知卡已被掉包,误认为是机器吐出了自己的卡,就拿着离开了银行,实际上受害人的卡还在机器里面,此时嫌疑人就用偷看到的密码取现。受害人走出银行时,发现所拿的卡并不是自己的卡,遂折身返回银行,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将正在取现的嫌疑人抓获。二、关于此案定性问题的思考(一)罪名问题罪名问题涉及此案该如何定罪的问题,相关专家对此案的类型,包括盗窃、诈骗、信用卡诈骗或其他,以及一罪和数罪等进行了分析。首先,该犯罪不构成诈骗罪。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并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权利犯罪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客观方面,由于行为人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以致“自愿”将自己所有的或持有的财物交给行为人或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在本案中,行为人尽管虚构事实,隐瞒了真相,让受害人误认为插卡口上的银行卡是自己的卡,但受害人并没有“自愿”将自己的卡交与行为人,只是在受害人没有注意的情况下产生错觉造成自己的卡被行为人所占有,受害人在发现自己所拿的卡不是自己的卡马上返回银行也表明其非“自愿性”,故其客观方面并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其次,该犯罪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数额较大的诈骗活动。其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以下四种情形:(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一般而言,银行卡分为信用卡(又称贷记卡)和借记卡,具有透支功能的是信用卡。本案没有明确银行卡是何种卡,如果受害人是用信用卡在取现,那么从本案的过程来看,从行为人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成功骗取了受害人的信用卡来看,这一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如前所述,行为人前面实施的行为归根到底是为了给受害人造成一种假象,然后将受害人的卡窃为己有,前面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和后面的窃取是方法和目的的关系,符合牵连犯特征。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的行为,在客观要件中,认定盗窃罪是否构成有两个标准:一是数额较大,二是多次盗窃。此罪与其他侵财性犯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不同,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所谓秘密窃取,是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即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发觉的方法而占有他人财物。本案中,行为人用空卡或废卡将受害人的卡掉包,没有使受害人发觉而占有了真卡,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以盗窃罪定罪论处。&(二)犯罪形态问题犯罪形态即指未遂还是既遂的问题。所谓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该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如果犯罪一旦达到既遂形态就不可能再转化为未遂等其他形态。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要具备以下三个特征:(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就本案来看,行为人已经开始利用所制造的条件和工具,实施了可以直接导致犯罪后果的换卡行为。根据刑法有关理论,目前在盗窃罪的既遂未遂界定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等观点,最具代表性并为大家所接受的是控制说,其认为是否得逞应以行为人是否已获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行为人实际控制了财物即为既遂。这种观点是学界的通说,也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既遂的一般认定。实践中,由于案件类型的不同,判断“实际控制”&极为棘手,一般而言,犯罪分子将财物盗离受害人的控制范围,就标志着其已经控制并占有了该财物,构成既遂。“实际控制”有两层含义:一方面行为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另一方面该财物已经脱离了受害人的控制范围。控制范围一般包括发案现场以及犯罪被即时发现后的逃跑现场。从本案过程来看,行为人已经实际占有了受害人的银行卡,并获知了该卡的密码,其实际上已经占有了该财产。因为银行卡一般都是不记名,持有人只要占有了卡和密码,就可以对其所记载的货币自由处置,这表明了其已经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从财物是否已经脱离受害人的控制范围来看,实践中,对财物的控制范围往往根据被盗财物的性质、体积、重量等来确定,如对一些体积较大的物品只有转移出原物的有效控制之外,方为脱离控制范围,但对一些体积较小的物品如货币,一般只要窃离原处、到手即为既遂。所以本案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已经达到既遂。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只要行为人对财物实际控制即为既遂,至于控制时间的长短并不影响既遂与未遂的界定。如本案的嫌疑人盗卡后刚取现时就被发现,对其仍应认定为既遂。综上所述,对该案应以盗窃既遂定罪处罚。(选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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