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07年工伤……现在不干胶标签检验标准了是以07年标准还是16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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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鉴定标准已于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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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职​工​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68-06​)​(​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07​年月日​正​式​实​施​。​新​标​准​在​内​容​设​计​上​与​旧​标​准​有​很​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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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
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7]18号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已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07年5月1日实施。为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实现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8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
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07年5月1日实施。新标准总结了实践中的经验,吸收了各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修改建议,对原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做了修改和完善。为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实现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5月1日开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时,要按新标准规定执行。
  二、对于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作初次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的,2007年5月1日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
  三、对于2007年5月1日前已作鉴定结论的,如果伤情发生变化,工伤职工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复查鉴定按新标准执行。但伤情加重,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伤情未发生变化,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不变。
  四、对于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作出了鉴定结论的,而在新标准实施后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做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五、各地在实施新标准过程中可依照上述处理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特别是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避免新标准实施前已经作出了初次鉴定结论,新标准实施后依据新标准进行再次鉴定,前后结论不同引起的矛盾。新标准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我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密山路5号 ·邮编:201999 ·值班电话:2007年缴纳综合保险的工伤现在辞职社保有一次性的医疗补偿吗_百度知道
2007年缴纳综合保险的工伤现在辞职社保有一次性的医疗补偿吗
是否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伤残等级确定。工伤职工辞职是否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购买综合保险无关,按遭受事故伤害后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为五至十级的,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均由用人单位支付。但是,按各地规定,工伤职工辞职,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之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并按新的认定和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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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09年的工伤差额部分现在还能要求赔偿吗?按现在的标准还是按以前的_百度知道
09年的工伤差额部分现在还能要求赔偿吗?按现在的标准还是按以前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畅订扳寡殖干帮吮爆经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故什么时间解除劳动关系才什么时间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故用人单位不按劳动者实际工资参保,在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用人单位当然要为劳动者补差额。
标准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劳动报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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