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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江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了!最大的变化竟然是…_无线淮安-爱微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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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提示昨天,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职业年金如何领取等问题有了明确答案。1参保范围: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省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宁部队原已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和人员(原不属于纳入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暂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按政策执行。2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3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基本退休(退职)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补贴(生活补贴)、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4职业年金有两种领取方式据悉,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日起,缴纳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缴费方式与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同。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职业年金的领取方式有两种,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选择一次性将职业年金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有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并享有继承权,发完为止。本人一旦选择一种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5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新老办法比对的十年“过渡期”内,单位或个人未足额缴纳职业年金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时,需一次性补齐欠费后,再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本实施办法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日起实施,据悉江苏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日起实施,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并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来自: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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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2016年企退人员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
  淮安2016年企退人员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新消息
  2月23日讯:22日,记者从淮安市人社部门获悉,淮安市政府出台了《为城乡居民办十件实事的通知》,将全市69万名60岁以上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提高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5元。
  淮安市人社部门正积极向上争取省财政资金并协调县区财政资金配套到位,为全市年满60周岁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居民增发基础养老金。
  淮安市人社局、财政局出台《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县区自日起执行新标准,人社部门做好人数测算和申报工作,确保今年3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为尽早完成市政府为民办十件实事&&基础养老金提标工作开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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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排行2016年淮安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淮安市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发表时间: 11:33:51 文章来源:
《2016年淮安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淮安市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是有达内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细则。&&&&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数据库和农用地面积数据库,并做好数据库的更新管理工作。建立数据库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建立数据库的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民政、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并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第八条 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市以县(区)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省定征地补偿标准三类、四类地区,其中行政区划属清河区、清浦区的,执行三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行政区划属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金湖县、盱眙县的,执行四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第二章 征地补偿&&&&第九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第十一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征地前人均农用地数量以亩/人为单位计算,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征地前人均农用地数量不足0.1亩的,按0.1亩计算;征地前人均农用地数量1亩以上的,按1亩计算。&&&&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涉及前条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第十四条 各类地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第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省人民政府的,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第十九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第二十条&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第二十一条&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女性农民在单位就业并以职工身份缴费或以自由职业身份缴费的,可在到达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年龄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到达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政策规定转移个人账户余额。&&&&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个人分账户中逐期代缴。缴费年限不足省规定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齐应缴养老保险费。当个人分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时,由其个人筹资缴纳。&&&&第二十二条&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被征地前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将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县(区)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标准按照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第二十四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第二十五条&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有余额的,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第二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关待遇。&&&&&第二十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九条&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缴省以上规费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县(区)财政部门设立的账户(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时,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三十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第三十一条&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支付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本人;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二)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第三十二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第三十三条&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补偿费,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第三十五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第三十七条&建设占用国有场圃土地的,可以参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参照本细则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日起施行。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发〔2006〕57号)。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发〔2006〕57号)继续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衔接。
以上关于2016年淮安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淮安市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的相关信息是达内教育网收集并且整理,仅为查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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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实施细则,上调的幅度是在2015年的基础上平均上调6,预计在本月底之前可以发放到位,凡是在日之前退休的人员,都从日起上调养老金金额、自治区。谢谢阅读.5%!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您好。目前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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